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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之牴觸

第二節 實質課稅原則之地位

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 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 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 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亦即,課稅事件無

63 黃樺,2012,實質課稅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的衝突與協調,資誠國際租稅系列叢書――實質 課稅與納稅義務人權利保障,臺北:資誠教育基金會: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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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在法律解釋的層次,或者事實認定的層次,均不以形式主義為據,而應代之 以經濟實質的觀點觀察其實質關係,並且以公平原則作為終局的依歸;至於租 稅法律主義僅是法律解釋的起點,係稅法的背景精神,而非認定的終點64。 租稅法律主義表彰法律規範的形式主義價值,相對而言,實質課稅原則強 調市場上繁複經濟活動的實質,其根本的立場在於打破法律規範的形式主義,

雖然兩原則具有共同的中心思想,卻因著重點不同存在無從妥協的立場分歧;

簡言之,當一特定課稅事件,於形式上與實質產生落差時,需考量究竟應在如 何的分野點上,作出取捨。欲瞭解實課稅原則之定位,首先須檢視實質課稅原 則與租稅法律主義之交界地帶,藉以分辨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時機與限制。

我國憲法第 19 條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可見租稅法律 主義係憲法層次所明白肯認的法律保留,大法官會議解釋亦多次在解釋文中闡 釋租稅法律主義的適用情形及其內容。在租稅法律主義的內涵中,課稅要件必 須要以法律明文規定,乃最重要的特徵之一,亦即有關課稅的要件,必須以形 式意義的法律加以規定,即使某些情形容許以法規命令規定課稅要件,該法規 命令亦必須有母法明確的授權。蓋以,法律存在之主要價值係以明確的法律條 文形式,提供受規範者課稅的規定,藉以作為納稅義務人規劃經濟生活的指 引,以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的基礎,若課稅的完整要件未以法律或法規命令加 以窮盡地規定,徵納雙方尚須在法律明文的規定之外,外求法律可能隱然包攝 的外延,則稅法作為課稅基礎的工具性目的,即顯然無由有效達成65

論實質,關於何謂公平,向來沒有定見,此即需要法律明文規範的緣故。

公平的判斷原本只應在稅法立法之際,由立法者加以辨證及取捨,進而型塑為 具體的法案,法律條文本身本應為有關公平概念價值判斷的整體呈現,在完成 立法工作之後,基於權力分立的原理,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不應對業經入法的 稅規定,重新以公平原則再作二次之判斷,僅得就稅法的規定,在法律的文義

64 蔡朝安,2012,實質課稅原則內涵再探,資誠國際租稅系列叢書――實質課稅與納稅義務人 權利保障,臺北:資誠教育基金會:213。

65 蔡朝安,2012,實質課稅原則內涵再探,資誠國際租稅系列叢書――實質課稅與納稅義務人 權利保障,臺北:資誠教育基金會: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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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下,據以作出法律解釋66。法律作為規範,其功用之一,即在於將抱持不同 公平觀點的各方意見,透過辯證詰難,化為實定法律。

在此理解下,稅法的解釋與適用,在既有的法條規範中,不應存在公平概 念的二次詮釋,否則租稅法律主義將喪失其法律的實定法意義,而處於精神化 的地位。事實上,稅法所追求的目標不僅有公平,在立法過程中,亦須考量經 濟運作的效力、特定經濟目標的引導、稅捐稽徵的經濟、社會各方不同團體利 害的妥協等,經過多方取捨,最終彙整統一立法的意志,納為稅法的條文,若 每件事均在法律規定及事實形式之外,探究其弦外之音,則租稅法律主義終將 淪於形式。

當實質課稅原則遇有具體個案,其經濟安排若超過稅法文義最大解釋範圍 所預設的場景,究竟係稅法的有意放過,抑或是稅法的無意脫漏,通常並非清 晰可辨,因此無可避免的,對於該具體個案的認定將因解釋者的立場而有所差 異;換言之,稅捐稽徵機關究竟應固守民主原則的基本立場,承認既存法律規 範的侷限,還是直接否准納稅義務稅人巧妙安排加以課稅,其取捨之間,實際 上通常無關乎法律解釋的方法,而較多係在於對法律解釋的界限,所抱持的立 場差異。亦即,如果對課稅事件形式與實質的落差,容忍度越低,則將造成租 稅法律主義大舉讓位,而實質課稅原則大步進逼的現象;實質課稅原則雖然在 名義上係處於例外適用,實際上卻已取得原則適用的優先地位。

66 蔡朝安,2012,實質課稅原則內涵再探,資誠國際租稅系列叢書――實質課稅與納稅義務人 權利保障,臺北:資誠教育基金會: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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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消長關係67

理想的法治原則,是一套客觀的原則,而不是基於單由個人不受拘束的裁量 所為的各種決定68。要想有一個良好、堅實和透明的稅收制度,必須在各方面避 免極端,若立法者以非常詳細闡述的方式制定法律,最終將產生僵固的稅法及法 律人的文字遊戲,甚至龐大的避稅產業;反之,如果稅法過於模糊或廣泛,委由 諸稅務人員或法官過多不明確的裁量,將給予企業帶來太多的不確定性,並且招 致低效率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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