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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比對及以欠缺對應要件不判斷均等論

4. 我國均等論判決之實證研究

4.2 實際比對及以欠缺對應要件不判斷均等論

經實際研讀判決結果,在這些判決中,法院均依專利侵權鑑定要點之方 式,比對申請專利範圍與被控對象,依序包括下列步驟:1.解析申請專利範

170 二筆裁定為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度民專訴字第 33 號、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度民專訴字 第 24 號,行政判決為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度行專訴字第 24 號。

圍之技術特徵;2.解析被控對象之技術內容。而在解析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

張添榜、王立達、劉尚志 我國專利法上均等論適用之實證研究 33

以進行比對173

以欠缺要件不判斷均等論的判決共有 35 筆,對於這類案件,智慧財產 法院主要以被控對象欠缺對應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要件,不符合全要件原則,

進而判定不均等。請參表二,這類以欠缺要件不判斷均等論之案件,歷年皆 有。

這些案件中,一些判決以欠缺要件,未符合文義讀取,自無須繼續探討 有無均等論適用之必要,逕行決定不侵權。例如,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99 號 判決:「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構成要件,必須加入『經緯度 之資料』轉換為地區時間,而被告汎安公司之交通號誌系統係以 UTC 協調世 界時加 8 轉換為地區時間,並未加入『經緯度資料』,欠缺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 1 項如附表編號 4 所示之要件,自不符全要件原則,自不侵害原告 專利權。……被控侵權物品欠缺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構成要件之一,即不會 侵害專利權,蓋因欠缺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構成要件,即無從為均等之判 斷。」

其他判決,則是進行被控對象與專利作部分面向之比較後,認定欠缺要 件,才不適用均等論。例如,99 年度民專上字第 51 號判決,以欠缺該對應 功能之要件為由,認定欠缺要件:「系爭產品之螺紋段與導動段剖面形成之 斜角狀連接結構並不具有系爭專利第 1 項導動環面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欠 缺編號 2 要件,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故既無文義侵害,亦無均等論之適 用。」

所以,法院判決以欠缺要件判定不侵權時,有兩種方式:第一是以被控 對象,並無申請專利範圍要件之對應構件,直接判斷不侵權。第二種則是比 對兩者技術差異,再說明被控對象並不存在對應之功能或構件,因此在全要 件原則下,未構成文義侵權,也未構成均等侵權。無論如何,兩種方式因為

173 同前註,判決原文:「系爭產品編號 1、3、4、5 要件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編號 1、3、4、5 之要件相當,而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編號 2 要件而 言,主要判斷在於系爭產品該螺紋段與導動段剖面形成之斜角狀連接結構是否於功 能上等同於系爭專利第 1 項編號 2 要件的導動環面。」

都以欠缺要件為由,並將專利範圍要件與被控對象之構件作比對。

由表二可見,從 2008 年至 2012 年,判決以欠缺要件不判斷均等之比 率,越來越少。從早期 12.9%~23%,到 2011 年不到 10%,甚至 2012 年只 有 3%左右,可見法院已漸漸不再採取這樣的方式判定不構成均等論。

表二 欠缺要件判決年份表

年份 筆數 欠缺要件 百分比

2008 8 1 12.50

2009 56 13 23.21

2010 73 10 13.70

2011 102 10 9.80

2012 33 1 3.03

合計 272 35 12.87

資料來源:本文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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