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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第五章 台中寶林寺韓信崇拜的儀式 台中寶林寺韓信崇拜的儀式 台中寶林寺韓信崇拜的儀式 台中寶林寺韓信崇拜的儀式活動 活動 活動與組織管理 活動 與組織管理 與組織管理 與組織管理

第三節 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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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33)擲筊求龜 (照片 34)平安龜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寶林寺的管理組織

由於台灣的宗教信仰自由,憲法也明文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1,因此 在宗教的組織與管理上,多半也是呈現自由的多元發展。台灣民間寺廟的組織可 分為兩大類,一為財團法人,如台北市艋舺龍山寺、台北行天宮、台中縣大甲鎮 瀾宮等,一為非財團法人,如台北市指南宮、宜蘭縣道教總廟三清宮等,以及本 文探討對象台中寶林寺。前者根據法令設立董事以及董事會,而董事代表法人。

後者則有三種組織制度,分別為管理人制、管理委員會制、執事會制。管理人制 通常為較小的私人宮廟,其規模較小,通常不再另設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而管理人是為最高執權與決事者。較具規模且信徒眾多的寺廟大多施行管理委員 會制,根據黃慶生在《寺廟經營與管理》一書上所講述,實行管理委員會制的原 因有四點:(一)沿襲過去公廟組織型態,由被認為習慣上的法人董事會組織演變 為管理委員會組織。(二)促使油香錢及寺廟的財務更為透明化。(三)寺廟業務的 分工與執行。(四)地方派系介入寺廟勢力的權力分配。2最後的執事會制多為佛教 寺院所採用,原因是僧眾與在家居士常因寺廟管理而有所糾紛,佛教僧尼認為寺 廟本以住持為主,而政府所訂立的法案僅適用於民間的地方寺廟,無法通用於出 家修行的寺院,因此另外設立一套較適合佛教寺院的組織制度。

由於筆者所要探討的對象為台中寶林寺,其組織制度為非財團法人的管理委 員會制,因此以下先簡述此制度在台灣的實施狀況。目前政府根據「宗教自治」

的原則,對宗教的組織管理採取半規範半放任的態度,因此除了法人化的寺廟較 受到政府的管制以外3,其它非財團法人的寺廟在組織形態與管理制度上,皆根 據法令明文來訂定其組織章程,以便自行管理。其中管理委員會制為非財團法人 寺廟最常使用的組織制度,其最基本的層級為「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與「主 任委員」,如寺廟規模較大,其層級也將會有所擴展而多出「信徒代表大會」以

1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2 黃慶生《寺廟經營與管理》(台北縣:永然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0 年 11 月初版),頁 210。

3 根據《寺廟經營與管理》一書指出,寺廟成立財團法人後,有關財團法人的法令規範較寺廟法 令明顯而繁雜,寺廟通常認為一旦成立財團法人後,受到相關法令約束必然增多,不僅在寺廟變 更事項時必須報請主管機關,還需再三十日內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另外,除了辦理寺廟登記外,

亦須受「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之監督管理,等於有雙重的管制措施,故許多寺廟盡 量不去選擇成為財團法人組織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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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常務委員」。1其中以信徒大會此組織為寺廟的最高權力機構,故對於信徒的 認定必須有原則性的規定,其內政部宗教法令彙編裡有明確的規定信徒資格的取 得:(一)寺廟開山、創辦者。(二)出家並設立戶籍並居住於寺廟 1 年以上且無不 良紀錄,或在該寺廟出家剃度有證明文件者。(三)依寺廟章程規定為信徒者。(四) 依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五)於寺廟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等有重大 貢獻者。2未成立財團法人的寺廟,便藉由這些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的信徒,召開 信徒大會來訂定寺廟組織章程,除了決定寺廟的組織型態外,更從此時開始進行 寺廟管理的運作。

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由信徒大會從眾信徒中選出,常務委員再由管理委員從各 委員中推選之,最後主任委員則由常務委員(或管理委員)互選得之。其職責與權 限將在本節配合台中寶林寺的組織分項述之。

一、信徒大會:

(一)信徒資格認定與喪失:

1.信徒資格認定:寺廟在成立之初,皆尚未有組織與管理章程,因此信徒的 資格取得必須由寺廟的代管理人或代住持依據內政部所訂定的寺廟信徒認定原 則,向寺廟主管機關辦理。根據上文提及內政部所訂定五款信徒的認定原則,第 一、二款為寺廟最早且理所當然的信徒,只要將其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 告周知即可。其餘三款則必須多公告一個月,期間無人有所異議才可備查。寺廟 藉由這些程序初步成立信徒大會,並擬定章程規定之後加入信徒的認定原則。之 後加入的信徒無須再做公告徵求異議,只要經過信徒大會審查決議通過後,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並異動其信徒名冊。

根據台中寶林寺的寺廟組織章程,除了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案的信徒外,對其 寺廟有重大貢獻者,經管理委員會提名後,於信徒大會決議通過者,始得加入。

3寶林寺在信徒資格認定之後,其寺廟組織已有雛形,因此召開信徒大會訂定管 理章程,並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使寺廟的運作步上軌道。黃慶生對台 灣地區各寺廟的章程做一統整,分析寺廟對信徒資格取得的規定大致有四點:(1) 贊助或捐助一定金額者,得為寺廟信徒。(2)具有特殊貢獻事蹟確鑿者。(3)捐獻 不動產最為廟產者。(4)對寺廟事務之推展或建修極為熱心,努力奔走者。4以上 幾點其實大同小異,皆是對寺廟有所貢獻就能申請成為該寺廟的信徒,其分別只 在於貢獻為實質物資、金錢還是人力。因此寶林寺的章程簡化其規定,將對本寺 有特殊貢獻的人,皆賦予可申請成為該寺信徒的資格,進一步送至信徒大會審核 通過即可。

1 黃慶生將管理委員會制的組織型態用金字塔結構表示,其金字塔最底部為「信徒大會」,由底 部往上第二層為「信徒代表大會」,底部往上第三層為「管理委員會」,底部往上第四層為「常務 委員」,金字塔最上層則為「主任委員」。

2 內政部民國 94 年 2 月 3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68261 號令參照。

3 參照〈台中寶林寺組織章程〉第三章信徒,其第五條明文:「本寺信徒,除向主管機關登記備 案之信徒外,對本寺有特殊貢獻者,經管理委員會提名,提交信徒大會決議通過者,得加入本寺 為信徒。」

4 黃慶生《寺廟經營與管理》(台北縣:永然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0 年 11 月初版),頁 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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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徒資格喪失:大多寺廟的章程皆會規定其信徒資格的喪失,其大致上有 兩類:「自然喪失」與「章程所訂事由發生」。前者包括死亡、行跡不明、出家師 父設籍寺廟滿一年取得信徒資格,戶籍遷出寺廟、或者自願拋棄信徒資格等情 形;後者則由寺廟章程所規範,如連續兩年未參加信徒大會並對寺廟無任何貢獻 者、違反教規者、侵占寺廟財產經判決有罪者、罹患重病無法參與寺廟事務、不 遵守議事規則、惡意破壞會場秩序者、以暴力恐嚇相關寺廟執事人員等,違規章 程明定事項的,都足以喪失信徒資格。1

然而,寶林寺的章程並無特別規定信徒資格的喪失,只有明文規範信徒從事 哪些事情將會有所懲處,其決議處分的機構為信徒大會,而信徒則應遵守章程以 及信徒大會所決議之事項2。以下列出此寺廟對信徒所做的規範:「(1)因故觸犯 刑章,經判處徒刑確定者。(2)違背本章程或不服從決議,或酗酒、毆鬥滋事,

識神用事,或行為損害本寺利益或名譽,如經人檢舉交由委員會提信徒大會決 議。(3)連續無故缺席會議三次或壹年未交會費及未參加本寺各項宗教活動者,

自動撤銷。(4)未經本寺同意擅自對外募化財物者。(5)死亡或書面表示放棄本寺 信徒者。前項凡被開除處分之信徒,不得任何要求。如為管監委員或聘用職務者 同時喪失其資格。」3雖然是交由信徒大會來決定處分,但客觀地分析其章程,

假使有意擾亂組織秩序的人買通信徒大會,如此便無法直接地懲戒,且將使寺廟 產生偌大的問題。

(二)信徒大會的職權:

在民法的規定內,寺廟必須完成法人登記才能取得財團法人應有的權利。然 而,台灣財團法人寺廟與非財團法人寺廟的數量比例上卻非常懸殊,案內政部的 統計,至民國 96 年底,已辦理財團法人的登記的寺廟有 396 座,未辦理財團法 人登記者多達 11,255 座。4照資料上看來,只有 396 座寺廟是財團法人,其它寺 廟的組織型態則為非財團法人但具有社團性質。再者,寺廟的組織系統皆是根據

「監督寺廟條例」與「寺廟登記規則」,並非社團法人所根據的人民團體法,因 此在寺廟組織的定位上,似乎有點模糊。然而,除了財團法人的寺廟外,其它寺 廟皆有社團形式的要件,故由此發展出一套獨特的組織體系,在其組織系統的底 部有個最高權力機構的組織,其為寺廟的信徒大會。5

根據內政部的規定,信徒大會是非財團法人組織制度裡為最高權力的機構,

舉凡寺廟財產的變更、寺廟負責人的產生、寺廟信徒處分、侵占廟產懲處、罷免

1 黃慶生《寺廟經營與管理》(台北縣:永然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0 年 11 月初版),頁 229。

2 參照〈台中寶林寺組織章程〉第三章信徒第六條:「本寺信徒應遵守章程及一切信徒大會會議 決議事項。」

3 參照〈台中寶林寺組織章程〉第三章信徒第八條。

4 參照內政部統計處〈96 年底宗教寺廟、教會(堂)概況〉

5 黃慶生在《寺廟經營與管理》一書提到:「社團成立的要件,最主要的就是人的集合,……寺 廟的組成要素中,其基本架構也是因信徒的護持,加上寺廟發起人或其負責人共同為興建道場理 念所結合成的理想呈現,因此寺廟的組織型態事實上也牽涉到人的集合之性質,…行政機關受到 這種觀念與事實形成的影響,而循著捐資→信徒→組織信徒大會→共同監督寺廟,這一系列脈絡 發展出來的獨特組織體系,讓沒有成立財團法人的寺廟,在其金字塔型態的組織系統的底部,有

5 黃慶生在《寺廟經營與管理》一書提到:「社團成立的要件,最主要的就是人的集合,……寺 廟的組成要素中,其基本架構也是因信徒的護持,加上寺廟發起人或其負責人共同為興建道場理 念所結合成的理想呈現,因此寺廟的組織型態事實上也牽涉到人的集合之性質,…行政機關受到 這種觀念與事實形成的影響,而循著捐資→信徒→組織信徒大會→共同監督寺廟,這一系列脈絡 發展出來的獨特組織體系,讓沒有成立財團法人的寺廟,在其金字塔型態的組織系統的底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