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具體瞭解複審程序的發展狀況,本文對 PTAB 案件之實證數據加以 分析,以瞭解複審程序的特殊架構與性質是否達到其所設計之目的。本文於 Lex Machina 專利訴訟資料庫進行查詢,針對複審程序至今的發展狀態加以 分析,分析時間為 PTAB 開始正式運作之 2012 年 9 月 16 日至 2017 年 2 月 15 日為止所提出之複審申請案,為 PTAB 近 4 年 5 個月共 53 個月的審判活 動提供具體的圖像。
於本文分析時間內,申請人共提出6,452 件複審申請案,IPR 案共 5,897 件,PGR 共 49 件,CBMR 共 506 件(參見圖 1)。
圖1 複審程序中 IPR、PGR、CBMR 申請案件分布
198 Id. at 260.
PGR 1%
CBMR 8%
IPR 91%
PGR 程序由於僅適用申請日為 2013 年 3 月 16 日之後者,因此,案件數 量較少199。如以完整年分時間統計,於2013 年至 2016 年間,提出 IPR 申請 件數分別為798 件、1,501 件、1,654 件與 1,638 件;PGR 案件分別為 1 件、3 件、12 件與 29 件;CBMR 案件分別為 104 件、173 件、131 件與 91 件(參 見表1、圖 2、圖 3、圖 4)。由此數字可以得知,PGR 案件仍在發展中,數 字持續增長;IPR 案件一開始急速增加,但近 2 年已經持平;而 CBMR 案件 更在增長後有降低的情形。
表1 複審程序申請案件數量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IPR 798 1,501 1,654 1,638
PGR 1 3 12 29 CBMR 104 173 131 91
圖2 IPR 申請數量
199 La Belle, supra note 6, at 1891.
2013 2014 2015 2016
1,501 件 1,654 件 1,638 件
798 件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
案件數目
年份
圖3 PGR 申請數量
2013 2014 2015 2016
年份
人拋棄全部請求項者,共 27 件,約占 0.4%。在二階段審理結構下,於本文 分析時間內,在提出申請之 6,452 個案件中,立案階段中程序仍在進行之案 件200為 963 件,如扣除之,則共有 5,489 個案件,其中有 3,227 件通過立案 階段,大約 59% 之案件得以立案進入正式審理階段。如亦扣除於立案審查 階段經和解之案件,總數則為 4,668 件,得以通過立案階段之案件比率約為 69%(參見圖 5)。此一比率已經比複審制度初期學者研究之 84% 立案成功 比率201降低甚多。
圖5 複審程序申請案件處理結果
而在 PTAB 前 5 年得以正式立案之案件中,系爭請求項完全獲得最終書 面決定維持者共 199 件,約占全部申請案之 3%,約占經立案案件數目之 6%;系爭請求項均被認定為無效者共 1,002 件,約占全部申請案之 16%,約 占經立案案件數目之 31%;系爭請求項中,部分獲得維持,部分專利無效者 共 198 件,約占全部申請案之 3%,約占經立案案件數目之 6%;和解者共
200 本文中程序仍在進行中之案件,係指至 2017 年 2 月 27 日為止,程序結果尚未收錄
至 Lex Machina 資料庫之案件。
201 Brian J. Love & Shawn Ambwani, Inter Partes Review: An Early Look at the Numbers, 81 U.CHI.L.REV.DIALOGUE 93, 94 (2014).
無法通過立案申 請,1,029 件,
22%
專利權拋棄全部 請求項,27 件,
1%
程序上駁回,
385 件,8%
正式立案之案 件,3,227 件,
69%
618 件,約占全部申請案之 10%,約占經立案案件數目之 19%;專利權人拋
27%;部分請求項無效之案件數為 198 件,約占 4.4%;專利權人得以維持專 利有效性之案件數為3,087 件204,約占68.4%(參見圖 7)。
圖7 經複審程序專利請求項效力之結果比率
如亦扣除經和解之案件205,則導致系爭專利請求項無效的案件數占案件 總數之 40%;部分請求項無效之案件約占 6%;專利權人在 PTAB 程序本身 得以維持專利有效性之案件206比例則約為54%(參見圖 8)。
件合併者 305 件計算得出。
204 包括程序上駁回立案申請 385 件、本案拒絕立案 1,029 件、立案階段和解 821 件、最 終書面決定全面維持專利有效性 199 件、本案審理階段上程序駁回 30 件、專利權人 更正全部系爭專利請求項 5 件、本案審理階段和解案件 618 件等,共 3,087 件。
205 已終結案件 4,515 件扣除立案階段與本案審理階段和解之案件(分別為 821 件與 618 件)後得為 3,076 件。
206 包括程序上駁回立案申請 385 件、本案拒絕立案 1,029 件、最終書面決定全面維持專
利有效性 199 件、本案審理階段上程序駁回 30 件、專利權人更正全部系爭專利請求 項 5 件,共 1,648 件。
請求項全部無效 27.2%
部分請求項無效 4.4%
專利維持有效 68.4%
圖8 經複審程序專利請求項效力之結果比率(扣除和解案件)
由此處數據可以得知,如就複審程序完整程序觀察,即使扣除經和解案 件,專利權人維持全部專利請求項之比例,仍約占全部申請件數中之過半,
可知部分複審程序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保障過低之批評207,與複審程序運作現 況並不符合。如僅針對本文分析期間內本案審理階段做出本案決定之案件共 1,605 件208觀察,系爭專利請求項全部無效之比例209高達 75%,則容易得出 專利權無效比率過高之結論210,但此處立論忽略立案階段之審查情形,則無 法得出正確的觀察。此一高比率仍有其意義,意即代表 PTAB 兩階段審理結 構運作順暢,於立案階段即可正確運用立案門檻的標準,排除無理由之申請
207 例如 CAFC 前首席法官 Randall Rader 曾經批評 PTAB 法官有如謀殺財產權之行刑隊
(acting as death squads, killing property rights)。Tony Dutra, Rader Regrets CLS Bank Impasse, Comments on Latest Patent Reform Bill, BNAPAT.TRADEMARK ©RIGHT L.
DAILY (Oct. 29, 2013), https://www.bna.com/rader-regrets-cls-n17179879684/.
208 至 2017 年 2 月 27 日止 Lex Machina 資料庫所收錄之案件總數,包括針對系爭專利請 求項有效性做出判斷之最終書面決定(系爭專利請求項全部有效 199 件、系爭專利 請求項全部無效 1,002 件、部分系爭專利請求項無效 198 件)、專利權人變更全部系 爭專利請求項(5 件),以及專利權人拋棄全部專利請求項(201 件)之案件總數。
209 包括專利權人拋棄全部系爭請求項 201 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全部無效之最終書面決
定 1,002 件。
210 Dutra, supra note 207.
請求項全部無效 40%
部分請求項無效 6%
專利維持有效 54%
案件,有效率的在程序前階段解決案件爭議211。在本文分析期間內,經立案 之案件,最後專利系爭請求項全部被維持之比率,僅有約 12%212,可見複審 程序兩階段審理程序與立案門檻作用的高度發揮,得以將無理由之申請在程 序前階段排除之213。
而如就複審程序個別程序加以觀察,IPR 程序中,立案之件數為 2,962 件,約占申請案件之 50%。導致系爭專利請求項無效的案件數214,合計 1,093 件,占已終結案件215之 27%;部分請求項無效之案件數為 183 件,約 占 4%;專利權人得以維持專利有效性之案件數為 2,808 件216,約占 69%。
如亦扣除經和解之案件217,則導致系爭專利請求項無效的案件數占案件總數 之 39%;部分請求項無效之案件約占 7%;專利權人得以維持專利有效性之 案件218比例則約為54%(參見圖 9)。
211 Dreyfuss, supra note 8, at 252.
212 以本文分析期間內,系爭專利請求項全部有效之 199 件與本案決定之 1,605 件計算得
出。
213 Wood & Stroud, supra note 13, at 140.
214 導致專利請求項無效之案件,包括專利權人拋棄全部請求項(立案階段 27 件與本案
審理階段 188 件)以及最終書面意見判定系爭專利請求項全部無效者(878 件)。
215 此處已終結案件共 4,084 件,係全部申請案件 5,897 件扣除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包 括立案階段 905 件與本案審理階段尚未審結案件共 626 件),以及程序上與其他案 件合併者 282 件計算得出。
216 包括程序上駁回立案申請 297 件、本案拒絕立案 977 件、立案階段和解 758 件、最 終書面決定全面維持專利有效性 195 件、本案審理階段上程序駁回 21 件、專利權人 更正全部系爭專利請求項 4 件、本案審理階段和解案件 556 件等,共 2,808 件。
217 已終結案件 4,084 件扣除立案階段與本案審理階段和解之案件(分別為 758 件與 556 件)後得為 2,770 件。
218 包括程序上駁回立案申請 297 件、本案拒絕立案 977 件、最終書面決定全面維持專
利有效性之 195 件、本案審理階段上程序駁回 21 件、專利權人更正全部系爭專利請 求項 4 件,共 1,494 件。
圖9 經 IPR 程序專利請求項效力之結果比率(扣除和解案件)
CBMR 程序中,立案之件數為 275 件,約占申請案件之 54%。導致系爭 專利請求項無效的案件數219,合計 131 件,占已終結案件220之 33%;部分 請求項無效之案件數為 13 件,約占 3%;專利權人得以維持專利有效性之案 件數 259 件221,約占 64%。如亦扣除經和解之案件222,則導致系爭專利請 求項無效的案件數占案件總數之 46%;部分請求項無效之案件約占 5%;專 利權人得以維持專利有效性之案件223比例則約為49%(參見圖 10)。
219 導致專利請求項無效之案件,包括專利權人拋棄全部請求項(立案階段 0 件與本案
審理階段 13 件),以及最終書面意見判定系爭專利請求項全部無效者(118 件)。
220 此處已終結案件共 403 件,係全部申請案件 506 件扣除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包括
立案階段 44 件與本案審理階段尚未審結案件共 36 件),以及程序上與其他案件合 併者 23 件計算得出。
221 包括程序上駁回立案申請 84 件、本案拒絕立案 43 件、立案階段和解 60 件、最終書
面決定全面維持專利有效性 3 件、本案審理階段上程序駁回 9 件、專利權人更正全 部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件、本案審理階段和解案件 59 件等,共 259 件。
222 已終結案件 403 件扣除立案階段與本案審理階段和解之案件(分別為 60 件與 59
件)後為 284 件。
223 包括程序上駁回立案申請 84 件、本案拒絕立案 43 件、最終書面決定全面維持專利
有效性 3 件、本案審理階段上程序駁回 9 件、專利權人更正全部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件,共 140 件。
請求項全部無效 39%
部分請求項無效 7%
專利維持有效 54%
圖10 經 CBMR 程序專利請求項效力之結果比率(扣除和解案件)
PGR 程序中,立案之件數為 19 件,約占申請案件之 39%。導致系爭專 利請求項無效的案件數224,合計 6 件,占已終結案件225之 21%;部分請求 項無效之案件數為 2 件,約占 7%;專利權人得以維持專利有效性之案件數 20 件226,約占 71%。如亦扣除經和解之案件227,則導致系爭專利請求項無 效的案件數占案件總數之 27%;部分請求項無效之案件約占 9%;專利權人 得以維持專利有效性之案件228比例則約為64%(參見圖 11)。
224 導致專利請求項無效之案件,包括專利權人拋棄全部請求項(立案階段 0 件與本案
審理階段 0 件),以及最終書面意見判定系爭專利請求項全部無效者(6 件)。
225 此處已終結案件共 28 件,係全部申請案件 49 件扣除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包括立
225 此處已終結案件共 28 件,係全部申請案件 49 件扣除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包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