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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香港居民對法院的信任分析

第二節 對法院信任的個體層次解釋

香港居民對法院的信任相當的正面,平均超過七成六以上?是誰給予正面的 肯定?即使最近也難以撼動香港居民對其信任,是什麼因素造成這樣的結果?本 論文試圖從受訪者的個體層次變數,建構一項解釋模型。

壹、個體解釋變項的建構

有關解釋香港居民對法院信任的模型建構,模型中的解釋變項依據本論文的 研究架構,包括「人口統計學」變數、「社會學變數」及「政治學變數」三大類。

其中「人口統計學」變數有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及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四個變項,

「社會學變數」有社會階層、宗教信仰兩變數,「政治學變數」有政黨認同以及民 主量表中自主權、平等權、自由權、多元權、制衡權等五個價值取向。另外,由於 本論文所分析的資料橫跨 2001 年到 2016 年四波調查,正可以從時間軸來瞭解香 港居民對法院的信任變遷。因此,四波調查的時序亦被作為一個變數納入模型中,

用以解釋香港居民對法院信任。

前文曾經提及九七香港主權轉移後,北京雖然以「一國兩制」治理香港,但北 京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始終存在一種博奕關係,同時香港特區政府逐漸在這 博奕關係中屈居下風,由北京中央政府所主導的「一國」愈來愈明顯,「兩制」愈 來愈模糊,香港特區政府的「高度自治」不斷地被北京中央政府侵蝕,港英時期所 建立的司法體系,亦難免受到波及。本論文因此假設就時序的發展來看,香港法院 會愈來愈不受到香港居民的信任。

其次就性別變數而言,依照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2003 年至 2019 年 長期針對香港政府及特首等項別進行之信任度調查,對應分析本文調查年度(即 2001 年、2007 年、2012 年、2016 年)之該單位相關民意調查結果,男性多比女性 相對不信任香港政府體制。本論文因此假設男性比女性不信任法院。

再就年齡而言,依照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2003 年至 2019 年長期針 對香港政府及特首等項別進行之信任度調查,對應分析本文調查年度(即 2001 年、

2007 年、2012 年、2016 年)之該單位相關民意調查結果,年紀愈輕者多比年紀愈 長者相對不信任香港政府體制。本論文因此假設年紀愈輕者,愈不信任法院。

第四就教育程度而言,依照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2003 年至 2019 年 長期針對香港政府及特首等項別進行之信任度調查,對應分析本文調查年度(即 2001 年、2007 年、2012 年、2016 年)的該單位相關民意調查結果,教育程度愈低 者多比教育程度愈高者相對不信任香港政府體制。本論文因此假設教育程度愈低 者,愈不信任法院。

第五就家庭每月平均收入而言,依照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2003 年至 2019 年長期針對香港政府及特首等項別進行之信任度調查,對應分析本文調查年 度(即 2001 年、2007 年、2012 年、2016 年)之該單位相關民意調查結果,社會 階層愈低者多比社會階層愈高者相對不信任香港政府體制,推論社會階層愈低者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亦越低。本論文因此假設收入愈低者,愈不信任法院。

第六就社會階層而言,依照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2003 年至 2019 年 長期針對香港政府及特首等項別進行之信任度調查,對應分析本文調查年度(即 2001 年、2007 年、2012 年、2016 年)之該單位相關民意調查結果,社會階層愈高 者多比社會階層愈低者相對信任香港政府體制。本論文因此假設社會階層愈高者,

愈信任法院。

第七就宗教信仰而言,如前文所述,依據黃信豪(2014)研究發現,年長民眾 較有「順民傾向」(submissive subjects),信任執政當局情形較為顯著,推論香港 居民宗教文化信仰情形,年長者較多信奉民間信仰(祭祖拜神)等傳統宗教,本論 文因此假設傳統宗教信仰者會較信任法院,外來宗教信仰者,較不信任法院。

第八就政黨認同而言,本研究調查數據為 2001 年至 2016 年間,香港法院相 對立法會受到中央干預程度較不嚴重,加上《香港基本法》對法院制度保障較能彰 顯其司法獨立性,也與香港居民原先對「一國兩制」之期待相符合,因此較能受到 與中央立場相抗衡之本土派、民主派或無特定立場之無政黨認同者「信任」,本論

文因此假設建制派、中間派認同者比較不信任法院,無政黨認同者、本土派、民主 派認同者比較信任法院。

第九就民主量表的自主權取向而言,香港司法獨立,在「一國兩制」體制下相 對受居民所信任,惟香港主權移轉迄 2016 年調查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 四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對香港法院之判決有一定影響,對司法權之完全 自主性形成負面效應,本論文因此假設自主權取向愈強者,愈不信任法院。

第十就民主量表的平等權取向而言,香港司法承襲英治時期「普通法」

(Common Law)制度,訴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因為法官偏頗、誤判情形舉世 皆有,因此難以滿足司法制度在平等權上完全實現之理想,本論文因此假設平等權 取向愈強者,愈不信任法院。

第十一就民主量表的自由權取向而言,《香港基本法》賦予法院及法官具有獨 立審判之權利,然而中央政府仍透過「人大」釋法影響法院終局判決,對法院自由 行使權限之期待大打折扣,本論文因此假設自由權取向愈強者,愈不信任法院。

第十二就民主量表的多元權取向而言,香港司法在英治時期施行英美法系,該 法系特色為「判例法」(Case Law),法官得以依據法理據以作出適合時宜之判決,

與「成文法」(Statutory Law)在法律適用與派決上相關具有多元性,香港法院在 主權移轉後雖仍保有過去體制之沿革,但基本上仍受制於《香港基本法》之框架,

多元性不若過往,本論文因此假設多元權取向愈強者,愈不信任法院。

第十三就民主量表的制衡權取向而言,民主國家多採司法權與立法權及行政 權三者相互制衡之設計,但在香港「一國兩制」體制下,雖有各權力間相互制衡之 精神,但仍以中央政府透過「人大」釋法凌駕於三權之上,本論文因此假設制衡權 取向愈強者,愈不信任法院。

貳、模型設定與相對影響力分析

接下來本論文進一步透過「二元勝算對數模型」(binary logit model)分析,

以考驗這些變數對香港居民信任法院的解釋力,以下為我們的研究發現(詳見表 5-3)。

首就調查年度而言,2001 年及 2007 年的調查並未與對照類別 2016 年有顯著 的差異,但 2012 年則與對照類別的 2016 年之差異達顯著水準。2012 年的調查顯 示,「信任」法院相對於「不信任」的數算,是對照類別 2016 年「信任」法院相 對於「不信任」數算的 1.678 倍(=0.518, exp=1.678, p<0.05*)。此一結果顯示,

2012 年的信任大於 2016 年,與我們原先的假設,即法院愈來愈不受到香港居民信 任的趨勢,並不完全相符,但若以時序觀察,2012 年的信任大於 2016 年之此一結 果,亦相當驗證了本文之假設。如前文所述,香港自 1999 年首度「人大」釋法後,

即衝擊香港居民對司法獨立之確信感,而迄 2016 年間進行五度釋法,歷次均引起 香港法界與民眾之反彈,也因此本研究自 2007 年、2012 年之信任均大於 2016 年 之結果,也體現了香港居民對香港法院信任感愈來愈不足之趨勢。

其次就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及家庭收入等四個「人口學變數」而言,統計結 果發現僅部分級距家庭收入具顯著的差異,即家庭收入 8,000 元以下對照家庭收入 40,000 元以上「信任」法院相對於「不信任」數算的 0.581 倍(=-0.544, exp=0.581, p<0.05*);而家庭收入 8,000~14,999 元、15,000~24,999 元及 25,000~39,999 元等 組別則均未達顯著水準。換言之,僅家庭收入最低者對照家庭收入最高者相較不信 任法院。其餘家庭收入級距未有顯著差別,但也均呈現負相關,此一結果與原先的 假設即收入愈低者,愈不信任法院。至於其他三個「人口學變數」性別、年齡、教 育程度,性別部分雖未達顯著差異水準,但男性呈現負相關(=-0.058);年齡部 分雖未達顯著差異水準,但 18-29 歲族群呈現負相關(=-0.128);教育程度部 分雖未達顯著差異水準,但未入學(=-0.318)、小學(=-0.610)、初中職(=-0.001)與對照類別研究所以上均呈現負相關。筆者將此結果試圖對照香港中文大 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2001 年至 2016 年對政府民望調查結果,同樣在性別、年齡、教 育程度及家庭收入等四個「人口學變數」皆無顯著的差異,該單位未針對此情形進

一步解釋,惟以筆者研判,應與香港地區在英治時期奠定穩定之社經環境與人文素 認同為中層者(=0.530, exp=1.699, p<0.01**)、中下層者(=0.513, exp=1.671, p<0.01**),都比對照類別底層者信任法院。宗教信仰部分,均未達顯著水準,惟

高之現象。

表 5-2 香港居民政黨認同與對法院的信任關聯

建制派 中間派 無政黨認同 本土派 民主派 合 計

N % N % N % N % N % N %

信任 254 80.4% 54 76.1% 2113 77.8% 30 65.2% 462 82.5% 2913 78.5%

不信任 46 14.6% 10 14.1% 356 13.1% 16 34.8% 79 14.1% 507 13.7%

未明確態度 16 5.1% 7 9.9% 248 9.1% 0 0.0% 19 3.4% 290 7.8%

合 計 316 100.0% 71 100.0% 2717 100.0% 46 100.0% 560 100.0% 3710 100.0%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亞洲民主動態調查:香港地區調查研究計畫」民調資料

在民主量表部分,僅自主權達顯著的差異,而自主權、平等權及自由權等,皆 與信任法院依變數呈顯著的負相關,其中自主權取向=-0.163(p<0.001***)、平 等權取向=-0.022、自由權取向=-0.004,平等權、自由權取向雖未達顯著水準,

但亦與信任法院呈現負相關的方向,此一結果部分驗證了本論文原先的假設。

香港主權移轉之初,北京當局以民主化與「高度自治」包裝「一國兩制」,也 透過《香港基本法》設計民主國家架構下之立法權與司法權,並承諾「雙普選」給 予香港居民對「一國兩制」之期待,然而透過本研究歷經近 16 年之調查,香港居 民對中央政府一再違背諾言,以及干預香港政府之獨立性,都讓香港居民對「一國

香港主權移轉之初,北京當局以民主化與「高度自治」包裝「一國兩制」,也 透過《香港基本法》設計民主國家架構下之立法權與司法權,並承諾「雙普選」給 予香港居民對「一國兩制」之期待,然而透過本研究歷經近 16 年之調查,香港居 民對中央政府一再違背諾言,以及干預香港政府之獨立性,都讓香港居民對「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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