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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對立法會及法院的信任變遷研究~2001-2016年四波調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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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香港居民對立法會及法院的信任變遷研究

~2001-2016 年四波調查的分析 A Study of Change in Political Trust

in Hong Kong's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Judiciary : Analysis of Four Waves of Surveys(2001-2016)

張昀徽 Yun-Hui Chang

指導教授:陳明通博士 Advisor : Ming-Tong Chen, Ph.D.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June 2019

(2)

I

(3)

II

誌謝

從投入職場工作後,深感到自己的不足,從起心動念報考國家發展 研究所,到付諸實行,竟也歷經十年光陰。而進來國發所專班後,有幸 獲陳明通老師指導,始能讓我確立研究方向並順利付梓本論文,尤其老 師在繁忙的公務之餘,仍念茲在茲我們這些指導學生的學業,誨人不倦 的精神更讓我感佩,謹致上無盡的謝忱。

2017 年如願考進國發所後,適逢女兒蘊恆來到我們的生命中,雖 然在所裡的這兩年中,工作、家庭與學業多方拉鋸,卻也是我生命中最 豐沛與富足的時光。在此,特別要感謝我太太令亞,妳的支持與體諒,

才能讓我心無旁騖的衝刺學業,如願完成碩士學位的夢想。希望我的每

一段生命歷程,都能相蘊成我們更美好的未來。

(4)

III

中文摘要

在「九七」主權轉移後,中共當局施行「一國兩制」已逾二十週年,香港居民 面對中共「一國兩制」所遂行的政府體制,感受與觀點如何,除了將影響未來中共 統治香港的路線修正,也是臺灣親中或支持統一民眾的一個重要參考典型。本文為 瞭解香港居民在「一國兩制」下對立法及司法體制之政治信任,以臺灣大學東亞民 主研究中心「亞洲民主動態調查香港調查研究計畫」分別於 2001 年、2007 年、2012 年、2016 年所進行之四波調查為時序進行分析。

透過該調查及理論回顧與文獻探討,並運用「二元勝算對數迴歸分析」,解讀 香港居民之人口學變數(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及家庭收入)、社會學變數(社會 階層及宗教信仰)及政治學變數 (政黨認同及民主價值取向)等對立法會及法院 的信任有何差異性及其原因。研究發現:

一、香港居民對立法會的信任最高峰為 2007 年有五成七左右,但是到 2016 年降 低至三成七左右,落差近兩成。顯示香港居民對立法會有越來越不信任的趨勢。

二、香港居民對法院在 2007 年及 2012 年之信任度都大於 2016 年,雖然數據落差 未若對立法會之信任有落差近兩成之差距,但也相當反映出香港居民對法院 信任的趨勢有下滑趨勢。

三、人口學變數方面,香港居民對立法會與法院有一共通點,僅家庭收入最低者與 家庭收入最高者相較不信任立法會與法院。社會學變數方面,香港居民對立法 會與法院有一共通點,社會階層中自我認同為中層者、中下層者都比對照類別 底層者信任立法會與法院。政治學變數方面,香港居民對立法會與法院有一共 通點,在民主量表部分,僅自主權取向達顯著的差異;平等權、自由權取向均 與信任立法會與法院呈現負相關的方向。

關鍵字:政治信任、一國兩制、香港、立法會、香港法院

(5)

IV

英文摘要

Hong Kong residents’ feelings and perspectives towards the political formula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dopted by Chinese authority for over 2 decades since the former British colony returned to Chinese rule in 1997, will not only influence CCP’s revisions in ruling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on but also serve to be a vital reference paradigm for the more China-friendly or pro-unification Taiwanese.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Hong Kong people’s political trust towards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judicial system of the former British colony. Based upon analyses on four waves of surveys conducted respectively in 2001, 2007, 2012, and 2016 by researchers sponsored by The Hu Fu Center for East Asia Democratic Studies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he authors attempted to evaluate any potential variations of Hong Kong residents’ trust towards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courts of law and to identify possible reasons behind such variations, under the influences of demographic variable (genders, age, education, household income), societal variable (social status and religious faith), and political variable (identification with political parties, democratic values). Results from the current study were derived from 4 waives of surveys conducted aforementioned, literature review and discussions, as well as binary logit regression analysis, as shown below:

1. Hong Kong residents’ trust in Legislative Council peaked in 2007 with a 57% approval rating. The approval rating of trust has dropped nearly 20%

and reached 37% in 2016, suggesting a steady trend of more and more distrust of Hong Kong residents toward the law-making body.

2. Hong Kong people’s trus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its courts of law has also depicted a negative trend of steady decline from surveys conducted in 2007, 2012 to opinion polls in 2016, though short of the significant 20%

decrease seen in resident’s confidence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3. In terms of demographic variable, survey respondents in the highest and lowest house income brackets have shared one common characteristic:

less trust in both Hong Kong’s law making and judicial systems. As for society variable, surveys respondents who considered themselves in middle or mid-to-low social stratums were more likely to trust the Legislative Councils and courts of law, when compared with counterparts

(6)

V

in the lowest social stratum. Finally, with regards to political variable, research findings has revealed one commonality in Hong Kong residents’

attitude towards both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within the overall democracy scale, only autonomy orientation was found to b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while legality rights and freedom rights have revealed to show a negative correlation with trust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the courts of law in Hong Kong.

Keyword: political trust,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courts of law.

(7)

VI

(8)

VII

目 錄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Ⅰ 誌謝……….………Ⅱ 中文摘要……….…Ⅲ 英文摘要……….………Ⅳ

第一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問題意識 ... 1

壹、研究緣起 ... 1

貳、問題意識 ... 2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主要研究問題 ... 3

壹、研究目的 ... 3

貳、主要研究問題 ... 3

第三節 研究設計 ... 4

壹、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 4

貳、研究架構與研究假設 ... 5

參、概念界定、操作性定義與測量 ... 6

肆、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 ... 10

伍、分析工具 ... 10

陸、論文結構與章節安排說明 ... 11

第二章 理論回顧與文獻探討 ... 12

第一節 相關概念檢討 ... 12

壹、政治信任 ... 12

貳、政治支持 ... 12

參、立法會 ... 12

肆、法院 ... 14

第二節 相關理論檢討 ... 15

壹、政治信任理論 ... 15

貳、香港「一國兩制」體制與大眾政治 ... 15

第三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檢討 ... 17

壹、國內相關研究 ... 17

貳、國外相關研究 ... 18

第三章 九七香港主權轉移後整體情勢變遷分析 ... 20

第一節 中央與特區政府博奕關係下的立法會變遷... 20

壹、扈從中央的立法會... 21

貳、抗衡中央的立法會... 21

(9)

VIII

參、從抗衡再回到扈從... 22

肆、民間力量的抗衡未扭轉立法會的扈從 ... 22

第二節 中央與特區政府博奕關係下的法院變遷 ... 23

壹、扈從中央的法院 ... 24

貳、從抗衡變遷至扈從... 24

第三節 「人大」釋法干預香港司法及立法體制 ... 25

第四章 香港居民對立法會的信任分析 ... 27

第一節 對立法會信任的次數分配 ... 27

第二節 對立法會信任的個體層次解釋 ... 29

壹、個體解釋變項的建構 ... 29

貳、模型設定與相對影響力分析 ... 31

第五章 香港居民對法院的信任分析 ... 38

第一節 對法院信任的次數分配 ... 38

第二節 對法院信任的個體層次解釋 ... 40

壹、個體解釋變項的建構 ... 40

貳、模型設定與相對影響力分析 ... 43

第六章 結 論 ... 48

第一節

主要研究發現 ... 48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 50

參考文獻 ... 53

壹、中文 ... 53

貳、英文 ... 59

(10)

IX

表目錄

表 1-1 歷次調查執行日期與樣本數 ... 10

表 4-1 香港居民對立法會信任的次數分配 ... 27

表 4-2 香港居民政黨認同與對立法會的信任關聯 ... 34

表 4-3 香港居民對立法會信任的「二元勝算模型」分析 ... 36

表 5-1 香港居民對法院信任的次數分配... 38

表 5-2 香港居民政黨認同與對法院的信任關聯 ... 45

表 5-3 香港居民對法院信任的「二元勝算模型」分析 ... 46

(11)

X

圖目錄

圖 1-1 本論文研究架構 ... 6

(12)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問題意識

壹、研究緣起

筆者曾在立法院擔任立法委員助理的工作,我國的國會助理工作內容包羅萬 象,舉凡法案研究、預算審查、草擬問政質詢稿、選民服務,乃至與工務部門聯繫 溝通等,均屬國會助理的工作範疇。後來因為個人志趣,轉投考公務人員特考,進 入法務部調查局工作,開啟司法實務工作之個人職涯。從立法院到法務部調查局的 經歷,讓我從自身經驗中瞭解政府體制外(一般民眾)、政府體制內(公務單位)

與兩者間之溝通平臺(民意代表)三者間之互動關係,也對立法與司法體系在政治 制度中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以及民眾對相關體系運作之信任與認同度,產生相當 之關注及興趣。

2014 年 3 月 17 日晚間,當時在立法院外抗議國民黨推動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 學生團體,忽然改變靜坐陳抗模式,衝進立法院並成功占領立法院議場,開啟了為 期近 1 個月的「太陽花學運」。「今日香港,明日臺灣」,是當時太陽花學運成員 主要訴求之一,。主因是香港在 1997 年回歸中國後,即便施行「一國兩制」,仍 然發生許多政治、經濟、社會以及文化上等體制變遷的矛盾與衝突(張仕賢、蕭督 圜,2000),導致香港居民對國家認同,以及對回歸後一切體制變革所產生的信任 變遷。

太陽花學運之發生不只引發臺灣民眾高度關注,香港居民尤其關心,當時媒體 報導,在立法院外不乏有香港學生參與學運活動或到場為學生打氣,有一幕令人印 象深刻的畫面,就是一位香港女學生坐在立法院外,手持「我是香港人,請臺灣踏 在我們的屍體上想你們的路」的標語,聲援太陽花學運,從此一標語可以凸顯,部 分香港居民對於現今的中國治權有著極度悲觀的態度,而這一股氛圍也漸漸感染 了部分臺灣民眾對於中國的觀感。香港居民對於國家認同以及替至變革的相關立 場,啟發我投身相關議題研究的興趣。在有幸蒙獲臺灣大學「東亞民主研究中心」

的香港研究團隊所實地面訪的寶貴資料,讓我更確立以香港居民對具有中國治權 意涵的立法會與法院作為研究方向,希望能透過相關資料分析,瞭解香港居民對該 等機關之信任度,以及透過相關資料解讀在「九七」主權移轉 20 年後的香港居民

(13)

們,如何看待中國統治的新局。

貳、問題意識

中共政體為目前世界上少有之集權國家,其人民對政治系統之信任度,無疑是 當代學者所亟欲探究之課題。人對系統的信任,實為現代社會團結之基礎(Anthony Giddens,2000),因此「中國模式」的政治系統,透過共產黨的輸入後,到底產 出何等輸出( Easton,1962)?是許多研究期盼提出解答與立論之問題。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於 2019 年 1 月 2 日發表「告臺灣同胞書 40 週年」相 關談話,除了「九二共識」、「反對臺獨」、「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等老調重彈 之外,還特別提及「一國兩制臺灣方案」1,凸顯中共已將「一國兩制」納入對臺 工作方針,也讓臺灣民眾意識到,中共不僅不放棄武力犯臺,未來也將尋香港特區 模式納入中共治權範疇。

中國為推動「一國兩制」,透過《香港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區政府體制之法律 準則,且為了賦予其高度自治權,在立法制度與司法制度中之設計提供了香港立法 會與法院之獨立運作權限,相當程度也彰顯出香港特區有別於中央體制下之民主 政治與司法獨立精神。然而,中國並未完全放棄介入香港事務,或是如承諾給予完 全自治,實際上自 1997 年主權移轉迄今,中國已透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下稱「人大」)介入高度自治之香港行政特區,五度透過「人大」釋法來影響 司法案件,同時也左右立法會之議案審查與制定。因此,香港立法會法院看似各自 獨立之機關,實際上都受到中央「人大」釋法影響,也透過此一關連因素,本論文 一併探討香港居民對立法會與法院之信任度。

在「九七」主權轉移後,中共當局施行「一國兩制」已歷經二十週年,香港居 民面對中共「一國兩制」所遂行的政府體制,感受與觀點如何,除了將影響未來中 共統治香港的路線修正,也影響臺灣民眾在統、獨之政治立場間評估、衡量的重要 參考典型,因此以香港居民對立法會與法院之政治信任度為研究焦點,透過解讀、

1習近平談話原文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

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體現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華智慧,既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

又有利於統一後台灣長治久安。」

(14)

分析臺灣大學「東亞民主研究中心」的香港研究團隊面訪而得之相關數據,除能反 映「一國兩制」制度的成敗與優劣之外,同時也提供研究兩岸或中國議題之學者,

可依循相關數據,理解臺、港、中政治體制、國族認同與兩岸未來走向等核心問題。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主要研究問題

壹、研究目的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原則,為當代民主國家最常見之政府運作體制,然 而在中共治理香港採取「一國兩制」之制度下,雖保有香港獨立之行政權、立法權 及司法權,中共之極權統治,仍有不少干預香港政府治權之情形。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首長行政長官,因政策多受命於北京當局,相較香港立法會與法院,在其屬性 上仍相對保有相當獨立運作機制,也因此在國際政治制度上少有之「一國兩制」下,

彰顯獨立運作之香港立法會與法院,在香港人民心目中究竟有什麼樣的定位、樣貌 與價值,透過政治信任度調查,實為探究此一問題與試圖提出解答之有效模式。也 希望透過本論文,對相關數據的解讀分析其變遷與原因,試圖回答中國推動香港的

「一國兩制」,究竟是「成功」亦或是「失敗」?

貳、主要研究問題

本論文主要的研究是香港 18 歲以上的居民,對香港政治信任中之對立法會及 法院之信任、並以臺灣大學東亞民主研究中心「亞洲民主動態調查香港調查研究計 畫」分別於 2001 年、2007 年、2012 年、2016 年所進行之四波調查為時序進行分 析。

主要研究問題包括:

一、 香港對香港政治信任中之對立法會及法院之信任,在 2001 年、2007 年、2012 年、2016 年所進行之四波調查中,不同時期信任度之異同、

變化及其原因。

二、 香港居民之人口學變數(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及家庭收入)、設學 變數(社會階層及宗教信仰)及政治學變數 (政黨認同及民主價值

(15)

取向)與對立法會及法院的信任有何差異性及其原因。

三、 香港居民面對中共施行一國兩制體制下,代表立法與司法機關之立法 會及法院,在此體制下有何體現,並對香港居民產生何等觀感與影響,

以及四波調查時點有何變遷。

第三節 研究設計

壹、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一、研究途徑

本論文因為是依據臺灣大學「東亞民主研究中心」的香港研究團隊所實地面訪 之問卷資料進行研究,因此屬於量化研究上的「實證主義」(positivism)研究途徑,

試圖透過系統化、透明化之方式,進行高效率的問題解答(Karen Robinson,2009), 為當代重要且廣為運用之研究途徑之一。

二、研究方法

本論文採問卷調查法,問卷調查法係指就所欲調查之問題,針對所欲研究對象、

範圍等內容設計問卷,並透過訪員實地面訪受訪者問卷上的題目來蒐集資料。尤其 本論文是探究香港居民對政治信任度之調查,問卷調查具有匿名性之特性,因此可 實地瞭解受訪者心中之真實立場與意見。然而此項訪問並非由筆者所親自執行,而 是依據臺灣大學「東亞民主研究中心」的香港研究團隊完成實地面訪之資料進行彙 整與分析,因此本論文的研究方法也屬於「次級資料分析法」(secondary data analysis)。

所謂「次級資料分析法」,指的是研究者為了不同的研究目的,將另一位研究 者蒐集並整理過的資料,重新加以分析、解讀的研究形式。透過檢閱資料,進而確 立研究架構、研究問題與假設,再針對資料中探究出研究者問題意識所欲發掘之解 答(王雲東,2016:410-412)。「次級資料分析法」的優點能讓研究者可以將過 去針對某一特定主題所做的研究結合起來,擴大「後設分析」(meta-analysis)的 可能性;缺點是原始設計是為了某個特定目的而蒐集的資料,往往無法保證這些資 料能符合後來運用次級資料分析者的研究旨趣( Babbie 著、劉鶴群等譯,2010:

(16)

410-414)。

貳、研究架構與研究假設

一、研究架構

本論文的研究架構,主要由獨立變項及依變項兩組變項所組成(詳見圖 1-1)。

依變項為香港居民的政治信任,由(一)對立法會的信任、(二)對法院的信任兩 個變數所構成。獨立變項則由(一)人口學變數、(二)社會學變數、(三)政治 學變數等三類變數所組成,用以考驗其等對依變項的影響。其中人口學變數包括:

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等四個變數,社會學變數則為受訪者自 我認定的社會階層及宗教信仰,政治學變數則為受訪者的政黨認同及民主價值取 向。

二、研究假設

基於前述的研究架構,本論文主要的研究假設如下,不過這僅是約略的說明,

詳細的情形將在第四、五章的模型建構中進一步討論。

(一)受訪民眾的人口統計學變數(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及家庭收入)與對 立法會及法院的信任有顯著的關聯。具體而言,男性、年紀愈大者、教育程度愈高 者、家庭收入愈多者,愈傾向於信任立法會及法院;反之,女性、年紀愈小者、教 育程度愈低者、家庭收入愈少者,愈傾向於不信任立法會及法院。

(二) 受訪民眾的社會學變數(社會階層及宗教信仰)與對立法會及法院的 信任有顯著的關聯。具體而言,社會階層愈高者,愈傾向於信任立法會及法院;反 之,則愈不信任立法會及法院。愈是信奉本土宗教者,愈傾向於信任立法會及法院;

反之,愈信奉西方外來宗教者,則愈不信任立法會及法院。

(三) 受訪民眾的政治學變數(政黨認同及民主價值取向)與對立法會及法 院的信任有顯著的關聯。具體而言,政黨認同愈傾向親中政黨者,愈傾向於信任立 法會及法院;反之,則愈不信任立法會及法院。民主價值取向愈強者,愈傾向於不 信任立法會及法院;反之,則愈信任立法會及法院。

(17)

圖 1-1 本論文研究架構

參、概念界定、操作性定義與測量

一、獨立變項

根據上述的研究架構,本論文的獨立變項有人口學、社會學、政治學三組變數,

茲再說明如下:

(一)人口學變數

概念性定義:所謂「人口學變數」或「人口統計學變數」(demographic variables)

簡單來講指的是人口統計學所使用的變數。「人口統計學」主要是從人口特徵,例 如數量、增長情況、密度、分佈和人口動態統計等,進行研究的學科,是一項總體 觀察的統計,不過這項總體觀察仍然是奠定在個體資料的蒐集上,例如要看人口增 長的情況,除了統計每一千人當中有多少新生兒,扣除每一千人當中有多少死亡人 數外,還要靠一個一個個體資料的累積。而不管是增長率、出生率、死亡率,很容 易進一步做性別的計算,因此性別變成「人口統計學」上一個很常用的變數,而性 別是否會影響到一個人的態度或行為,長久以來一直是社會科學的探討主題,不管 是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的研究,都常常加以運用,同時也有不少的研究發現。

獨立變項 一、人口學變數

性別 年齡 教育程度 家庭收入 二、社會學變數

社會階層 宗教信仰 三、政治學變數

政黨認同 民主價值取向

依變項 政治信任

立法會 法院

(18)

因為它可以被跨學科運用,不限於上述的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等等,因此通常 用「人口統計學變數」來加以概括。本論文基本假設,有些「人口統計學變數」會 影響到香港居民對立法會及法院的信任,因此我們選擇了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及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等四個「人口統計學」上常見的變數來加以考驗。

操作性定義:本論文透過下列四個題目作為人口學變數,詢問受訪者。

1-1.受訪者性別

□0.女性 □1.男性

1-2.請問您哪一年出生? (訪員換算後 登 錄下列年齡層)

□1. 18 - 24 歲 □2. 25 - 29 歲 □3. 30 - 34 歲 □4. 35 - 39 歲 □5. 40 - 44 歲

□6. 45 - 49 歲 □7. 50 - 54 歲 □8. 55 - 59 歲 □9. 60 - 64 歲 □10. 65 - 69 歲 □11. 70 - 74 歲 □12. 75 歲以上 □99. 不回答

1-3.請問您的教育程度?

□ 1. 未 入 學 □ 2. 小 學 □ 3. 初 中 職 □ 4. 高中 職 □ 5. 大 專 □ 6. 研 究 所 以上 □98.無法選擇 □99.不回答

1-4.請問您家庭每月平均 收入屬於哪一 個 等級?

□1. 8,000 元以下 □2. 8,000~14,999 元 □3. 15,000~24,999 元 □4. 25,000

~39,999 元 □5. 40,000 元以上 □98.無法選擇 □99.不回答

(二)社會學變數

概念性定義:所謂「社會學變數」簡單來講指的是社會學研究所使用的變數。

社會學是一門研究社會現象的學科,一套關於人類社會結構及活動的知識體系,社 會學家對於看似相當個人取向的行為,均嘗試將其與整個社會脈絡連結,在研究題 材上相當廣泛,傳統研究對象包括了社會階層、社會階級、社會流動、宗教、族群、

脫序或反社會行為等等。本論文基本假設,有些「社會學變數」會影響到香港居民 對立法會及法院的信任,因此我們選擇了社會階層及宗教信仰等兩個社會學上常 見的變數來加以考驗。

操作性定義:本論文透過下列兩個題目作為社會學變數,詢問受訪者。

2-1.請問您覺得自己係屬 於邊一個階級 呢 ?

□1.上層階級 □2.中上層階級 □3.中層階級 □4.中下層階級 □5.下層階級

□98.無法選擇 □99.不回答

(19)

2-2.請問您的宗教信仰是 什麼 ?

□0.沒有信仰 □1.民間信仰(祭祖拜神) □2.道教 □3.佛教 □4.日蓮正宗

□5.回教 □6.天主教 □7.基督教 □9.其他(請說明: )□99.不回答

(三)政治學變數

概念性定義:所謂「政治學變數」簡單來講指的是政治學研究所使用的變數。

政治的本質是權力運作,因此政治學是分析和規範權力運作的學問,比較常見的研 究題材有政府治理、國會、選舉、政黨等等。本論文基本假設,有些「政治學變數」

會影響到香港居民對立法會及法院的信任,因此我們選擇了政黨認同及民主價值 取向等兩組政治學上常見的變數來加以考驗。「民主價值取向量表」係由胡佛教授 所率領的研究團隊在 1977 年所創,以拒絕題目中的威權價值,來認定是取向自由 民主價值者,包括:自主權、平等權、自由權、多元權及制衡權等五大權力面向,

作為測量民主價值取向的主要內涵。該量表首次運用在「內湖研究」上,原本有 40 道題,後精簡為 11 題(胡佛,1988:19-25;胡佛、徐火炎,1988:105),運用 在香港調查研究上則再精簡為 8 題。

操作性定義:本論文透過底下的題目作為政治學變數,詢問受訪者。

甲、政黨認同

3-1.請問您覺得自己最接 近哪一個政黨 ?

□ 0.不 接 近 任 何 政 黨 □ 1.民 主 黨 □ 2.自 由 黨 □ 3.民 建 聯 □ 4.前 綫 □ 5.民 協 □6.民權黨 □7.港進聯 □8.其他政黨(請註明: )□99.不回答(註:此 一選項為 2001 年施測版本,後續施測版本選項略有更動 )

乙、民主價值取向

3-2-1.沒受過多少教育的人,應該和教育程 度高的人一樣,在政治上享有同 等的發言權。(平等權取向)

□ 1.非 常 同 意 □ 2.同 意 □ 3.不 同 意 □ 4.非 常不 同 意 □ 7.不 懂題 意 □ 8.

無法選擇 □9.不回答

3-2-2.政府首長等於一個大家庭的家長,一 切大小國事,都應該聽從他的決 定。(自主權取向)

□ 1.非 常 同 意 □ 2.同 意 □ 3.不 同 意 □ 4.非 常不 同 意 □ 7.不 懂題 意 □ 8.

無法選擇 □9.不回答

3-2-3.一種意見能否在社會上 流傳,應由 政府決定。 (自由權 取向)

□ 1.非 常 同 意 □ 2.同 意 □ 3.不 同 意 □ 4.非 常不 同 意 □ 7.不 懂題 意 □ 8.

(20)

無法選擇 □9.不回答

3-2-4.在一個地方上,如果東一個團體,西 一個團體,就會影響地方的 安定 與和諧。(多元權取向)

□ 1.非 常 同 意 □ 2.同 意 □ 3.不 同 意 □ 4.非 常不 同 意 □ 7.不 懂題 意 □ 8.

無法選擇 □9.不回答

3-2-5.法官在審判重大案 件時,應該 接受 行政機關的意見 。 (制衡權取 向)

□ 1.非 常 同 意 □ 2.同 意 □ 3.不 同 意 □ 4.非 常不 同 意 □ 7.不 懂題 意 □ 8.

無法選擇 □9.不回答

3-2-6.政府如果經常受到議會 的牽制,就不 可能有大作為了。(制衡權取向)

□ 1.非 常 同 意 □ 2.同 意 □ 3.不 同 意 □ 4.非 常不 同 意 □ 7.不 懂題 意 □ 8.

無法選擇 □9.不回答

3-2-7.只要領導者是品德高尚的,任何事 情我們都可以由他作 主。(自主權 取向)

□ 1.非 常 同 意 □ 2.同 意 □ 3.不 同 意 □ 4.非 常不 同 意 □ 7.不 懂題 意 □ 8.

無法選擇 □9.不回答

3-2-8.大家的想法若不一致, 社會就會混 亂。(自由權取向)

□ 1.非 常 同 意 □ 2.同 意 □ 3.不 同 意 □ 4.非 常不 同 意 □ 7.不 懂題 意 □ 8.

無法選擇 □9.不回答

二、依變項

根據前述的研究架構,本論文的依變項為政治信任,主要的測量變數為立法會 及法院的信任情形,茲再說明如下:

概念性定義:所謂的「政治信任」(political trust)簡單來講,是一種政治信 念(belief),一種人們對政府應該如何按照規範所期望的方式來運作的信念,符 合這項期望運作的政府,人民就會信任它,否則就不信任。政治信任與正當性

(legitimacy)概念密切相關。所謂的「正當性」指的是政府機構以及其內的統治權 威當局(authorities)在道義上或道德上被認為是站得住腳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且廣泛地被人民所接受。一個被信任的統治權威當局它的所作所為,很容易被視為 具有正當性的,比起那些不受信任的政治領袖,人民會覺得更值得加以支持。在抽 象的概念層次上,人們對政府的信任是透過「正當性」這個概念來完成,因此政治 信任會與對政治機構、符號和價值的認同與否或感情的疏遠有關。在實際的運作層 面上,政治信任被視為對具像化的政府(例如在美國的「華府」,或在臺灣的「扁 政府」、「馬政府」)的一種感情取向(Miller, 1974: 989-990)。

(21)

操作性定義:本論文透過下列題目詢問受訪者,來探討香港居民對立法會及法 院的政治信任。

4-1.請問您信不信任立法 會?

□ 1.非 常 信 任 □ 2.相 當 信 任 □ 3.不 太 信 任 □ 4.非 常 不 信 任 □ 7.不 懂 題 意

□8.無法選擇 □9.不回答 4-2.請問您信不信任法院 ?

□ 1.非 常 信 任 □ 2.相 當 信 任 □ 3.不 太 信 任 □ 4.非 常 不 信 任 □ 7.不 懂 題 意

□8.無法選擇 □9.不回答

肆、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

本論文主要的研究對象是香港 18 歲以上的居民,資料來源取自臺灣大學東亞 民主研究中心「亞洲民主動態調查香港調查研究計畫」所進行的四波調查,分別完 成於 2001、2007、2012、2016(詳見表 1-1)。筆者在此要特別感謝「東亞民主研 究中心」慷慨提供此一難得的調查資料,使本論文的論證有所憑藉。

表 1-1 歷次調查執行日期與樣本數

波 別 調查日期 N 95 %信心水準下 的抽樣誤差 第一波 2001.08~2001.10 811 ±3.44%

第二波 2007.09~2007.11 849 ±3.36%

第三波 2012.09~2012.11 1207 ±2.82%

第四波 2016.02~2016.04 1217 ±2.81%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亞洲民主動態調查:香港地區調查研究計畫」民調資料

伍、分析工具

本論文雖採用次級資料研究法,但因資料來源取自臺灣大學東亞民主研究中 心「亞洲民主動態調查香港調查研究計畫」所進行的四波調查,因此特別說明該調 查之分析工具主要係倚重「社會科學統計套裝軟體」(Statistical Package for Social Science, SPSS),在分析方法上,首先進行簡單的統計分析,描述香港居民對法院 以及立法會的信任程度。其次,再運用「二元勝算對數迴歸分析」(binary logit

(22)

regression analysis)建立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社會階層、

宗教信仰、政黨認同、民主量表等獨立變數,對法院以及立法會信任的解釋模型,

以瞭解這些獨立變數對依變數的解釋能力。

陸、論文結構與章節安排說明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問題意識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主要研究問題 第三節 研究設計

第二章 理論回顧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相關概念檢討 第二節 相關理論檢討

第三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檢討

第三章 九七香港主權轉移後整體情勢變遷分析

第一節 中央與特區政府博奕關係下的立法會變遷 第二節 中央與特區政府博奕關係下的法院變遷 第四章 香港居民對立法會的信任分析

第一節 對立法會信任的次數分配 第二節 對立法會信任的個體層次解釋 第五章 香港居民對法院的信任分析

第一節 對法院信任的次數分配 第二節 對法院信任的個體層次解釋 第六章 結 論

第一節 主要研究發現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23)

第二章 理論回顧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相關概念檢討

壹、政治信任

政治信任,可視為是人民對政府及其政策之評價與情感取向(Miller,1974:952)。

也可謂對政治人物相信其能遵從機規範性準則的期待(Miller, Goldenberg and Erbring, 1974:81)。另有解釋指稱,政治信任是民眾對政府施政結果與民眾期待間 一致性的程度,是一種持續與變化間之動態過程,而且對政府的信任是潛在性的啟 蒙(potential heuristic)(Hetherington, 2005:9-10)。綜而言之,人們對政府與政 治體制在情感、理性、偏好之綜合表現,而給予一定程度之評價,該等評價可能有 正、負面之別,同時也不排除有無感或忽視等立場。政治信任也可作為政府機器或 政黨在運作上之檢視、評判良窳之準則。

貳、政治支持

政治支持之概念,相關程度與政治信任具有高度依存性。民眾可能因為情感偏 好、利益考量、價值理念等,進而衍生出對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政治行為等面向 之支持程度。因此我們可一進一步闡述,政治信任程度越高者,通常也會表現於高 度政治支持,反之則會越低。

Easton(1965)將政治支持分為廣泛支持(diffuse support)與特定支持(specific support),廣泛支持偏向個人價值理念,通常係由個人透過家庭、學校、同儕團體 與大眾傳播等管道之政治社會化長期影響而來。特定支持則為民眾對司法、民主、

行政等不同政治機構之表現的綜合評價,因此會有個別獨立之支持程度,以本文為 例,單一受訪者可能就香港法院或立法院,各持高低有別之政治支持度。

參、立法會

立法會(Legislative Council)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之簡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24)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香港基本法》)第 2 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 司法權和終審權。」另依據《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第三節「立法機關」相關規定,

立法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職權為:

一、依照《香港基本法》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二、根據政府的提案,

審核、通過財政預算;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 進行辯論;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 處理;九、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之調查與彈劾權。

香港於 1997 年主權移轉後,將英國治理時期之「立法局」改制為「立法會」,

由《香港基本法》規範相關制度。嗣後 1998 年 7 月 1 日,舉行第一屆立法會選舉,

該屆議員任期為 2 年。2000 年第二屆立法會後任期改為 4 年延續迄今。香港立法 會之選舉制度分為「地區直選」與「功能界別」(Functional constituency),立法 會法定席次為 70 席議員,其中「地區直選」與「功能界別」各占 35 席,前者以地 區作為選區,直接投票選出該選區議員;後者為代表指定的商會或行業在選舉中擁 有特別投票權的類別,屬於「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香港現有 28 個「功能界 別」,每一「功能界別」之選民登記資格不一,基本上選民須為該「功能界別」之 會員或登記之從業人員,且各「功能界別」之投票制度又不相同,近年選舉結果往 往呈現「建制派」掌握優勢之情況,因此香港泛民主派及部分香港居民希望取消「功 能界別」,改為全面直選。

立法會雖名為香港特區之立法機關,在制度上採取直接民選、相對多數決等民 主制度,然實質上相較其他民主國家之國會制度設計略有差異。依照《香港基本法》

第 74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 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 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另依據第 76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

意即香港行政長官對立法會,仍有一定程度上之牽制力,立法會查之議案一旦牽涉 政府決策者,行政長官即具有准駁權,甚至可以採取不簽署、公布之消極性作為,

杯葛立法會通過之議案。

(25)

肆、法院

香港法院,如前述依據《香港基本法》第 2 條規定,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 權和終審權。另 81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

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較特別之處為,

香港法院保留諸多原在香港實行之司法體制2,包括陪審制度原則3、刑事訴訟和民 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4,以及香港特區成立前在 香港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 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5

然而,香港法院並非全然「獨立」,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 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6。 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 行政長官征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備案7。意即除在香港特區成立前原 在香港任職的法官外,香港法院之法官任免,行政長官仍有相當主導權,對於香港 法院之「獨立性」,難謂毫無影響。

此外,中國學者董茂云、杜筠翊、李曉新等(2010,142-143)認為,香港法 院與「人大」雖對香港法律均有解釋權,然而因為香港法院的司法權源於「人大」

授權,對於中央政府管理之事務、與中央及香港政府具有關連性的案件,在作出不 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法院提請「人大」解釋,董茂云將此解讀為香港法 院在中國主權下「一國兩制」的定位。8「人大」確實自 1997 年主權移轉迄今,已 五度進行釋法,強勢主導重要議案,也因此香港法院依循過去英治時期傳承之司法 獨立精神,同時又受到中央介入司法體制之衝擊。

2 《香港基本法》第 81 條 2 項。

3 《香港基本法》第 86 條,基本上沿用原有英治時期陪審團制度,並另定《陪審團條例》規範相 關細節。

4 《香港基本法》第 87 條。

5 《香港基本法》第 93 條。

6 《香港基本法》第 88 條。

7 《香港基本法》第 90 條第 2 項。

8 董茂云認為「兩制」的精神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一國」的中國主權,體現在 香港司法制度上,即是透過「人大」主導與中央政府相關之事務或法律。

(26)

第二節 相關理論檢討

壹、政治信任理論

Warren(1999)認為信任是將權力交予他人。Craig, Niemi, & Silver(1990)區 分民眾的政治信任為對現任者的信任(incumbent-based trust)以及政體的信任

(regime-based trust)。

而 Luhmann(2005)則認為,政治信任之重要性,在於信任是人類社群互動最 基礎的相互依賴,也是簡化人與人之間合作的機制。Easton(1965)認為在政治系 統中,政治信任是基本要素,且無須監督也能有良好產出(output),普遍的政治 支持會從政治信任與合法性兩面向表現出來,即是否信任既有政治體系與是否認 為政治體系具有 合法性,所以政治信任其實是政治支持的一種展現。而在特定的 政治支持方,Easton 更認為對特定一任政府政治的支持與對其的信任兩者很難區 分。至於有關政治信任之高低,通常透過量化或數據化定之,陳陸輝(2006)認為,

政治信任通常透過測量方式予以判定,其測量方式又可分為政治信任的對象與內 涵。政治信任對象包括政治社群(political community)、政治典則(political regime)、 執政當局等;信任內涵包括決策能力、行政效能、操守、有無為民福祉等。

在政治支持的理論部分,Easton(1965, 1975)提出政治支持的概念,以民眾就 政治支持的對象區分為政治社群 (political community)、政體(regime)、權威 當局(authorities)等三種層次。另有 Norris(1999)將政治支持可分為政治社群

(political community)、政權原則(regime principle)、政權表現(regime performance)、 政權機構(regime institution)、政治人物(political actors)等。嗣後又有 Dalton (2004: 60-61) 保留 Easton 原有政治社群與權威當局兩類信任對象,另將政體細分 為政治機構(political institutions)與規範(norms)兩類,然而多數學者,多是奠 基於 Easton 最初所提出之政治支持理論,而再發展出不同論述與詮釋。

貳、香港「一國兩制」體制與大眾政治

張志宇(2004)點出,「一國兩制」在香港施行後發生諸多問題,包括第一、

(27)

「一國兩制」並非指「兩制」長久對等,北京當局對特區具有絕對主控權,隨時可 能跨越「兩制」界限而介入特區事物。第二、「一國兩制」之實質內涵,是隨著北 京對港政策而改變,任何會影響特區政府管治基礎與助長香港民主發展的因素,北 京均會介入干預。第三、特區行政長官之施政對「一國兩制」施行成效有關鍵影響,

2003 年特區政府推動《香港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引發超過 50 萬港人上街抗議。

第四、香港雖名為施行「一國兩制」,然而特區政府卻有施政朝向「一國一制」之 軌跡,此與多數傾向維持「一國兩制」之香港民意相衝突。第五、回歸後香港的經 濟發展傾向「一國一制」。關信基、潘潔(2002)認為,中共對「一國兩制」有兩 大預期目標,一為對臺灣接受統一的「示範」,二為透過經濟接軌國際。但實際上

「一國兩制」後臺灣仍在 2008 年二次政黨輪替,經濟上也傾向依賴中國,因此「一 國兩制」目標形同具文,制度澈底走向實質「空洞化」。

「一國兩制」有諸多影響香港民主發展之痕跡,例如特首必須「愛國愛港」9。 此外,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透過解釋《香港基本法》,隨時干預特區的自 治事務。其中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過 2017 特區普選特首設下三道「閘門」10

「人大」介入該法律而所做出相關決議,引發後續得「和平占中」運動與「雨傘革 命」,也激起部分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不信任感。另外,香港學者 Yuen(2015)

也認為,中共透過「人大」解釋介入香港治理,進而引發「雨傘革命」,對「一國 兩制」衝擊相當大,也同時揭起港人更深層的本土認同問題。陳健民、吳木欣(2017)

則透過調查研究發現,香港居民在 2003 年時有六成民眾認為中央有落實「一國兩 制」政策,但到了 2015 年,僅有 23.5%民眾認為中央有落實「一國兩制」,認為 是中國對港政策的調整、「雨傘革命」的本土意識興起,以及中國「毒奶粉」11等 重大事件,影響香港居民對中央施行「一國兩制」之評價與信任。

9 實際白皮書明定,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

10 三道「閘門」包括:一、提名委員會須按照特首選舉委員會的産生辦法,即四大界别組及由 1200 人所組成;二、須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之支持才能成為特首候選人;三、特首候選人人數 二至三人。

11 中國於 2008 年爆發「三鹿集團」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事件,造成飲用之嬰幼兒引發腎結石等 現象,當時中國民眾引發一股到香港搶購奶粉之熱潮,也造成香港地區之奶粉短缺。

(28)

第三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檢討

壹、國內相關研究

陳陸輝(2002)為國內在政治信任研究上著作較多之學者,其運用「臺灣選舉 與民主化調查」(Taiwan’s Elec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Study, TEDS)調查研究資 料分析發現:在 1992 年到 1998 年期間,民眾的政治信任逐步下降。2001 年的立 委選舉,因為歷經 2000 年總統大選政權和平轉移,臺灣民眾之政治信任有明顯提 高。並發現在 1992 年與 1998 年期間,第一代選民、小學及以下教育程度者,以及 國民黨的認同 者,政治信任較高;而民進黨或是新黨的認同者,其政治信任則較 低。此外,在統獨立場上傾向獨立的民眾,對於政府的政治信任較低。當政權輪替 之後,選民的政治信任較 1998 年提高,而民進黨認同者政治信任也顯著提昇。不 過,在此同時,國民黨認同者並沒有顯著下降。就影響選民在 2001 年立委選舉中 投票行為因素分析,選民的政治信任愈高愈傾向支持執政黨,顯示民眾之政治信任 與其對執政黨的選舉支持間有顯著關聯。另陳陸輝(2003)研究發現:執政黨表現 與經濟狀況,也對民眾之政治信任消長有正相關,當民眾認為執政黨過去一年表現 較差以及認為過去一年整體經濟狀況衰退,其政治信任就出現顯著偏低的情況。陳 陸輝(2006)嗣後又針對 2004 年立法委員選舉進行調查分析發現:國內民眾之政 治信任在 2004 年跌到十餘年來最低點。就影響民眾政治信任的因素而言,除了民 眾所屬的政治世代與省籍之外,民眾對於執政黨的好惡程度以及對於過去一年來 經濟情況的回溯性評估,都有顯著影響。而 2004 年立委選舉中,影響民眾投票支 持泛綠陣營或是泛藍陣營候選人的因素中,除了民眾的政黨認同與臺灣人認同之 外,民眾對於陳水扁總統過去四年的施政表現評分以及政治信任的高低,都有顯著 的影響。

鄭夙芬、陳陸輝、劉嘉薇(2005)針對 2004 年總統選舉研究則發現:選後本 省閩南、臺灣人認同者、傾向獨立,以及支持泛綠的群眾,其政治信任感皆顯著高 於大陸各省、中國人認同者、傾向統一,以及支持泛藍的群眾。此外,該次選舉發 生之「319 槍擊事件」12對民眾政治信任具有顯著影響,造成政治信任偏低之情形。

12 民進黨籍總統陳水扁,於 2004 年 3 月 19 日在臺南市金華街進行拜票活動時,遭人以槍擊中腹 部,同行之副總統呂秀蓮則膝部受到槍擊。

(29)

盛治仁(2003)研究發現:2000 年政黨輪替前後,國民黨認同者就四項有關政治 信任的相關問題,均出現信任感下降之情形,而民進黨認同者則在六項政治信任的 測量上則都出現上昇現象。林瓊珠、蔡佳浤(2010)研究發現:臺灣民眾對政黨及 政治機構之信任度均不高,民眾對政黨功能的看法也影響政黨信任度高低,愈肯定 政黨功能者,有愈高之機率信任政黨。政黨信任度則進一步解釋民眾對民主政治的 滿意度,對政黨愈信任者,有較高的機率滿意民主政治的運作。吳振嘉(2014)針 對中國民眾政治信任,引用張佑宗(2001)大陸地區調查子計畫資料分析,發現一 般中國民眾對中央政府、全國「人大」、共產黨、解放軍等政治機構展現高達 95

%的信任,但若僅以計數正面(「有點可信」、「相當可信」、「完全可信」)與 負面(「有點不可信」、「相當不可信」、「完全不可信」)的二元尺度測量,在 檢視中國資料研究時,經常會形成測量上的落差。例如該資料新世代多落於「有點 可信」,與舊世代「完全可信」有相當區別。

貳、國外相關研究

Feldman(1983)認為,美國民眾政治信任的低落,主要是因為民眾對於現任 民選官員以及制度的不滿所致。其中,民眾對於國會的不滿,是導致政治信任低落 的主要原因。Kaase 與 Newton(1995:92-94)分析八個歐洲國家的研究發現,民眾 認為政府的政策立場與自己愈相近,則其對於該國民主政治的運作愈滿意。而後,

多數國外學者也針對政治信任進行跨國比較研究(Klingemann, 1999:31-56;Newton and Norris ,2000:52-73;Dalton, 2004;Wang, Dalton and Shin, 2006:135-55;Norris, 2011)。此外,世界價值調查(World Values Survey)13也針對超過 50 個國家,發 展出固定的題組來測量民眾對不同政府機構、公部門(包括行政部門、立法部門、

軍隊、警察等等)之政治信任調查,為跨國研究之重要參考資料庫。

香港方面有黃子為、鄭宏泰、尹寶珊(2018)針對香港民眾,由 1998 至 2014 年其間,每半年進行一次的縱貫式民意調查數據,並採用「年齡-時期-世代」分 析方法,測量年齡和世代的獨立影響力,針對世代分析香港「八十後」14和「九十

13 起源於 1981 年的歐洲價值觀調查,後來演變為跨國性的各項調查,臺灣曾於 1995 年、2005 年 參與調查。

14 指 1980 年代後出生之香港人,香港學者呂大樂 2007 年發表著作稱該世代「第四代香港人」。

(30)

後」15年輕人的政治信任。研究發現:年齡和政治信任的關係呈曲線性,當人們由 18 至 20 歲成長到 21 至 30 歲時,政治信任會下降,但 30 歲後會開始回升至 18 至 20 歲水平,自 56 歲政治信任度逐漸升到最高點;二、1980 與 1990 年代出生者 的政治信任,較其他年代出生者高。

15 指 1990 年代後出生之香港人,部分觀點認為其稱法沿用自「八十後」。

(31)

第三章 九七香港主權轉移後整體情勢變遷分析

本章主要就 1997 香港主權轉移後,這二十年整體政治、經濟、社會情勢變遷 進行宏觀分析,分述如下:

第一節 中央與特區政府博奕關係下的立法會變遷

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與中央之間的博奕關係,如果將其看成大、小兩個政治單 元(political unit)間的博奕,中央是「大國」,特區政府立法會是「小國」。特區 政府立法會面對中央時可以有兩種策略選擇,一是扈從(bandwagoning),另一是 抗衡(balancing)。所謂的「扈從」,依學者吳玉山(1997)的看法指的是,小國 單方面地限制本身的行為,以避免和大國的核心利益衝突,從而保持和大國之間的 和緩關係。所謂的「抗衡」指的是小國藉著增強本身的實力或是透過聯盟運用外力,

來抗拒大國要求小國屈服的壓力。本論文透過臺灣大學東亞民主研究中心「亞洲民 主動態調查香港調查研究計畫」所進行的四波調查,配合觀察香港特區政府自 1997 年主權轉移後二十年間之關係與政局變遷,實則可梳理出從「扈從」到「抗衡」又 到「扈從」的脈絡。

壹、 扈從階段的立法會

《香港基本法》第 66 條明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立法機關。」中國從英屬香港殖民時期之「立法局」改制為「立法會」,雖僅一字 之差,但中國學者李昌道(1999)認為實質上有極大區別,包括 1997 前香港立法 局主席由特首兼任,主權轉移後立法會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且特區行政長官對立 法會通過之議案不具否決權等,香港之民意機關在主權轉移後相對「民主化」,然 而中國中央在主權轉移後,即透過各種機制實質影響立法會。原香港立法局 1995 年選出之議員,原任期至 1998 年,但中央在 1997 主權轉移前,北京當局為抗衡時 任總督彭定康(Chris Patten)在香港立法會之勢力,又另成立臨時立法會,任其自 1997 年 1 月 25 日至 6 月 30 日,造成香港當時有兩個立法會同時運作的亂象。嗣 後主權移轉的第一屆立法會則自 1998 年 7 月 1 日選出,任期兩年。第二屆立法會

(32)

起任期改為四年。1995 年香港總督彭定康推動立法局制度變革16,北京想消弭英國 殖民政府殘餘勢力對立法會之影響力,嗣於主權移轉後採取大選區及名單比例代 表制選舉方式,依得票比例分配議席,在該策略下 1998 年 5 月 24 日選出的第一 屆立法局 60 名議員17中,親北京的建制派18獲 40 席,與建制派立場對立之泛民主 派19獲 20 席,凸顯當時香港立法會受到中央相當干預。嗣後 1999 年金融風暴衝擊 香港經濟體系,加上主權轉移後香港區民對受中央操控之董建華政府不滿,在此氛 圍下 2000 年的立法會選舉結果,建制派小幅下滑 1 席,泛民主派則增加 1 席,立 法會整體政局情勢仍是以親北京派的建制派當道,瀰漫濃濃的「扈從」氣息。

貳、 抗衡中央的立法會

2003 年特區政府爆發一連串行政缺失,引發香港民眾不滿,包括香港財政司 司長梁錦松推動財政預算案加徵汽車稅,卻在推動前購置高級私車避稅;衞生福利 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隱匿 SARS 疫情;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強推《香港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20。相關事件讓香港民眾民怨一再積累,終至 2003 年 7 月 1 日香港特區 成立紀念日之際,由泛民主派的民間聯合團體「民間人權陣線」以「反對 23 條立 法」為訴求發起「七一遊行」,獲得逾 50 萬港民上街支持,相關情勢變化也反映 在 2004 年 9 月 12 日舉行之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七一遊行」的效應下,投票率從 第二屆的 43.6%攀升至 55.6%,泛民主派在地方選區取得 18 席,建制派則透過中 央勢力操縱的「功能界別」,仍保有多數議席,然從建制派總席次下滑至 35 席,

泛民主派成長至 25 席之變化可知,香港民意已透過立法會選舉產生「抗衡」作為。

此外,2007 年 12 月 2 日香港立法會因香港島地方選區議員馬力病逝舉行補選,補

16 改制內容包括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改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選民投票年齡自 21 歲降至 18 歲,以及原有功能界別團體投票由法人團體改為個人,中共認為此舉是試圖將立法局議員變相 為全體直選之「直通車」。

17 地區直選 20 名、功能團體 30 名、選舉委員會 10 名。

18 民建聯、自由黨、港進聯、早餐派、勞聯等。

19 民主黨、前線、民權黨等。

20 該條明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 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香港輿論認 為中央藉該條以國家安全民意箝制香港民眾自由權。

(33)

選結果由立場與董建華不合而親泛民主派之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當選,致立法 會泛民主派席次再度上升,反映當時香港居民對立法會泛民主派之認同與改革立 法會之期待,也可視為是「抗衡」中央之延續。

參、 從抗衡再回到扈從

「七一遊行」讓北京當局重新調整「一國兩制」方針,由政治局常委、國家副 主席曾慶紅成立「港澳事務協調小組」主管港澳事務,開放中國旅客至香港自由行 活絡香港經濟,同時針對「七一遊行」中有關雙普選之主張,透過「人大」釋法於 2007 年 12 月 29 日宣布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2020 年普選立法會等,正面回應 相關訴求。在中央積極介入香港事務後,香港社會及輿論也因此產生變遷,加上泛 民主派內部意見衝突,反映在 2008 年 9 月 7 日舉行之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結果,投 票率下滑至 45.2%,建制派獲 36 席,較 2007 年補選成長 2 席,泛民主派下滑 2 席,從選舉過程乃至選舉結果觀察,香港立法會中的親北京勢力再度抬頭,證明北 京當局調整對港事務策略見效,立法會從之前的抗衡再回到扈從模式。2012 年第 五屆香港立法會選舉於 2012 年 9 月 9 日舉行,據第四屆香港立法會在 2010 年 6 月通過的 2012 年政改方案及 2011 年 3 月 5 日通過的立法會選舉修訂條例,該屆 立法會增加 10 席至總計 70 席,包括 35 席由地方選區直選、30 席原有功能界別,

以及 5 席由民選區議員提名、不屬於其他功能界別的絕大部分地方選區選民直選 產生的 5 個區議會 (第二) 功能界別議席,選舉結果建制派囊括 43 席,泛民主派 獲 27 席,建制派持續掌握席次優勢。

肆、 民間力量的抗衡未扭轉立法會的扈從

2014 年 9 月 28 日香港爆發的「占領中環」運動21,其訴求為爭取在 2017 年香 港特首選舉落實真普選,該抗爭運動持續至同年 12 月 15 日落幕,估計香港 700 萬 人中有兩成約 120 萬香港居民22曾參與該抗爭。然而面對民間龐大的公民自覺力量 之興起,2016 的立法會選舉投票率雖高達六成八,但民間崛起抗衡中央的力量卻

21 簡稱「占中」運動,又稱「雨傘運動」或「雨傘革命」。

22 香港中文大學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 2014 年 12 月「香港民意與政治發展」調查結果。

(34)

未完全反映 2016 立法會選舉結果。何明修(2015)觀察認為,對照臺灣 2014 年 3 月的太陽花學運,香港「傘後組織」造成泛民主派的分裂,加上香港民眾對「傘後 組織」普遍產生負面標籤,進而影響 2016 年 9 月 4 日舉行之香港立法會選舉,該 屆立法會席次中直選的 40 席23中,泛民主派政黨原先擁有 21 席,選舉結果只剩下 16 席。然而整體而言,反對陣營勢力沒有減少席次,因為除了三位新崛起的本土 派人士以外24,還有三位社會運動出身的當選人25。將他們納入來看,香港的反對 陣營在直選席次還比上一屆 2012 年選舉還多了一席。 但如前述,此結果造成泛 民主派的票源遭瓜分,對抗衡中央並未產生實效,因此立法會並未因民間力量的抗 衡情勢上升,而扭轉立法會的扈從態度。

第二節 中央與特區政府博奕關係下的法院變遷

香港在英治時期,沿用英美法體系,法官地位崇高,而 1997 年香港主權轉移 後,《香港基本法》保留諸多原在香港實行之司法體制,英美法體系中重要之陪審 制度原則以及留用香港特區成立前在香港任職之法官及其福利待遇等作法,是以 主權轉移後香港法院之仍保留原有傳統與組織文化。香港居民過去在英治時期,受 英國文化薰陶,具有高度法治觀念與素養,對原有司法體制已有高度信賴感,主權 轉移後,《香港基本法》除保留原有制度外,也在同法第 35 條中賦予香港居民對 特區行政部門與行政人員提出訴訟的權利,是為「司法覆核」機制26(陳弘毅,1999:

136),基於香港司法之獨立性傳統之承襲,在主權轉移後,法院基本上均扮演與 中央「抗衡」的角色,然而這個現象,到了 2016 年的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中「人 大」釋法後,以及 2019 年 5 月的香港「占中九子」27判決案,香港法院似乎也轉

23 本屆立法會直選選區包括地方直選與超級區議員。

24 青年新政的梁頌恆、游蕙禎、熱血公民的鄭松泰為此次新當選議員,被香港輿論視為本土派新 崛起勢力。

25 朱凱迪、劉小麗、羅冠聰等新科議員為社會運動出身,立場親泛民主派。

26 「司法覆核」又稱「司法審查」,全稱為「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程序」,意旨民眾針對政府行政 部門之決定或行為是否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有否履行法律賦予的責任、有否善用法律賦予的 酌情權、有否違反法律原則等情形提出審查。

(35)

變為「扈從」的地位。

壹、 抗衡中央的法院

香港學者陳麗君(2015)認為,主權轉移後,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接獲民眾申 請司法覆核的案件量升高,從 2001 年的 147 案到 2009 年攀升至 552 案,其中不 乏對香港特區政府政策之司法覆核案,形成對特區政府政策之影響,香港司法儼然 是一股抗衡行政的力量,而香港行政長官受中央所掌控,因此可解讀為法院與中央 之抗衡。香港終審法院首席馬道立28也認為,香港主權轉移後出現的司法覆核案件 比英治時期 50 餘年還來得多,包括港人在內地親屬到港居留權問題司法覆核案、

雙非嬰居港權司法覆核案、領匯地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上市司法覆核案、港珠澳大 橋環評司法覆核案、外用居港權司法覆核案等,均對香港政府施政構成重大影響。

29

貳、 從抗衡變遷至扈從

2016 年 9 月 4 日第六屆香港立法會選舉,支持香港獨立之本土派青年新政梁 頌恆、游蕙禎當選該屆議員,嗣後同年 10 月 12 日,梁頌恆、游蕙禎在宣誓為立法 會議員時,展示 「Hong Kong is not China 」的旗幟,並以英語讀出諧音「支那」

等,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發出書面裁決,指梁頌恆、游蕙禎、姚松炎、黃定光、劉小 麗等均遭裁定宣誓無效,須另於同年 10 月 19 日重新宣誓,但特首梁振英及港府 入稟司法覆核,要求剝奪梁頌恆、游蕙禎兩人立法會議員資格。「人大」委員長張 德江在判決前突主動提出就香港特區政府公職人員宣誓相關法律要求釋法,並於 同年 11 月 7 日引用中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文, 對《香港基本法》第 104 條涉及公職人員宣誓相關條文作出解釋。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於同年 11 月 11 日在紀念孫中山誕辰 150 周年大會上發表講話,用大篇幅、重語氣談及國家的統 一,強調「一切分裂國家的活動都必將遭到全體中國人民堅決反對。我們絕不允許 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

27 香港 2014 年「占領中環」運動中 9 名領導人被控公眾妨擾罪等相關罪名的案件,9 名被告人分 別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及李永達。

28 2010 年 9 月 3 日就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迄今。

29 馬道立:〈法院判案不涉政治 爭議性覆核案飆升〉,《星島日報》2014 年 1 月 14 日。

(36)

中國分裂出去!」相關談話被輿論解讀為透過「人大」釋法意在震懾港獨運動。同 年 11 月 15 日,高等法院裁定梁頌恆及游蕙禎喪失議員資格,此舉引發法界譁然,

香港大律師公會甚發出聲明,直指「人大」首次介入已在進行中之司法程序,釋法 的目標和作用,等同褫奪香港居民訴諸法律及公平審判之基本人權。(蔡嘉恩,

2018:37)。2019 年 4 月 9 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針對「占中九子」案,即 2014 年 9 月 28 日占領中環案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立法會議員陳淑莊、邵家臻、

學聯前常委張秀賢、鍾耀華、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民主黨中常委李永達等 9 人進 行宣判,第一項「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 3 人全部判決 有罪;第二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

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等人罪名成立;第三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陳 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罪名成立,黃浩銘涉及第四項控罪「煽惑他人作出 公眾妨擾」和第五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都都被裁定罪名成立;李永達涉 及的第六項控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罪名也成立。判決指出,「公民抗命」

雖然是香港認可的概念,但不是刑事控罪的辯護理由。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在判 決後表示,中國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區「依法懲治非法占中」的主要組織者和 策劃者,在「中國香港特區」作出的這個判決,嚴格意義上還是「中國內部事務」,

當年持續 79 天的「非法占中」,嚴重地衝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治,對香港的繁榮、

穩定,對香港特區公眾的正常生活秩序都帶來了嚴重的損害,相信這樣的情況發生 在任何其他國家和地區,政府作出維護秩序、維護公共正常生活秩序的決定,應當 都「無可非議」。從近期前述兩項香港法院判決觀察,一旦與中央政治立場有所違 背之司法案件,中央必然強勢介入,此情形也使港人長期信賴之「司法獨立」精神 受到極大衝擊。

第三節 「人大」釋法干預香港司法及立法體制

香港立法會與法院,基於《香港基本法》賦予獨立行使權限之特質,也在主權 移轉初期,給予香港居民對中國施行之民主化「一國兩制」有別於威權體制之期待,

但從香港主權移轉迄今,中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相 關解釋均是針對香港輿論矚目之重大爭議案件,「人大」釋法結果也都影響香港法 院之判決,也因此每次釋法往往引起香港社會一陣熱議,輿論與香港法學界人士多

數據

圖 1-1  本論文研究架構  參、概念界定、操作性定義與測量  一、獨立變項  根據上述的研究架構,本論文的獨立變項有人口學、社會學、政治學三組變數, 茲再說明如下:    (一)人口學變數  概念性定義:所謂「人口學變數」或「人口統計學變數」 (demographic variables) 簡單來講指的是人口統計學所使用的變數。「人口統計學」主要是從人口特徵,例 如數量、增長情況、密度、分佈和人口動態統計等,進行研究的學科,是一項總體 觀察的統計,不過這項總體觀察仍然是奠定在個體資料的蒐集上,例如要看人
表 4-3  香港居民對立法會信任的「二元勝算模型」分析
表 5-3  香港居民對法院信任的「二元勝算模型」分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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