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乃國之大事,國家富強與否決定於國民的素質,禮記學記云:「教 育,所以長善而救其失也。」至聖先師孔子更以「仁愛為本」「循循善誘」、
「誨人不倦」「因材施教」的精神成為萬世師表。韓愈師說亦云:「師者,
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由此可知,我國歷代的教育對學識涵養、品 格陶冶與生活指導都非常重視,其學制、教育內容與施教者之稱謂或有不 同,傳承的精神則無異。本節分別就導師制度的建立與沿革、導師的角色 與功能作探討。
壹 壹 壹
壹、 、 、 、導師制度的建立與沿革 導師制度的建立與沿革 導師制度的建立與沿革 導師制度的建立與沿革
我國各級學校實施導師制度的立法,亦即導師制度有計畫的全國性實 施,始於 1938 年之「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綱要中明示:「其目 的在矯正教育偏知識之傳授而忽略德育之指導,以免師生關係商業化」。
其理念乃承繼我國古代的「師儒訓導制」的精神,並參酌英國牛津大學與 劍橋大學的導師制度,其目標與精神則與美國的諮商輔導工作相似(方炎 明、單文經,1995;朱玉葉,2002;蘇新其,2003)。以下分別說明其內涵:
一一
一一、、、、英國英國英國英國牛津與劍橋大學的導師制度牛津與劍橋大學的導師制度牛津與劍橋大學的導師制度(Tutorial system)牛津與劍橋大學的導師制度(Tutorial system)(Tutorial system)(Tutorial system)
在中世紀時期,為了管理十二、三歲便已經入學的大學生,劍橋
(Cambridge)大學與牛津(Oxford)大學,設置了導師制,「導師」肩 負學生教育和輔導的責任,爲剛入校門的學生,提供選擇課程與預備考試 之建議與指導。因此,其職務不僅是教師,也是學生和學校間的聯絡者(方
永泉,2000)。何進財(1977)分析,牛津、劍橋大學導師制的特點包括:
各學院是師生共同生活的單位、學生住校以及重視生活教育等。
牛津大學的導師制度,分為品德導師(學院指派的Moral Tutor)與課 業導師(大學教學系統指派的Tutorial)。劍橋大學的導師制,亦可分為品 德老師與課業輔導之導師,設有二種負責督導大學生品德之導師,分別為 資深導師(Senior Tutor) 與助理導師(Assistant Tutor),當學生有困難 先向助理導師尋求協助,如無法解決再向資深導師求助;至於課業導師亦 分為二種,上課業輔導課之督導老師(Supervisor)及職司與學生討論欲修 習課程內容之特質、安排課輔及針對學生課業或閱讀書籍予以建言的「研 究導師」(朱玉葉,2002)。
導師與學生透過個別接觸與溝通互動,一方面研究討論課業,另一方 面導師可在生活上瞭解關心學生的生活,進而指導其品格及生涯規劃。牛 津、劍橋大學二校以此特殊的制度,形成優良的學風,造就一流的人才,
被譽為英國教育制度中最有價值的貢獻,甚至被稱為「皇冠上的珠寶」
(Tapper & Palfreyman,2000)。但其個別指導形式需要大量教育經費,在 教育預算緊縮,大學從學術取向轉為商業經營取向的情況下,勢必受到衝 擊。以牛津大學為例,雖然已開發產學合作及遠距教學等多元的財源,仍 然因為財務壓力必須改變傳統每週一次的導師個別指導傳統(Time
Europe,2001)。
二二
二二、、、、美國的諮商輔導工作美國的諮商輔導工作美國的諮商輔導工作 美國的諮商輔導工作
吳子我(1973)論我國的導師制,認為其意與美國的「輔導工作」
(Guidance)相近,我國導師制行之久遠,較之更為先進;而「導師」則與
「諮商師」(counselor)差不多,並且因我國導師負責輔導人數較少而有 較佳之訓導成效。謝州融(1984)亦指出美國的輔導工作雖與我國的導師 制度不同,但觀其設立的精神與致力的目標,強調學生由輔導中自我成
長,其原理、精神與我國重視五育均衡發展達成全人教育的目的不謀而合。
美國的輔導工作最早應用於職業輔導,以會談、諮商、測驗等方法,
協助學生了解自我、順應環境,以使其個人潛能,得以充分發展。後來輔 導的範圍日益廣泛,擴及到教育與生活的輔導,其概念與方法也流傳到世 界各國。朱玉葉(2002)列舉其與我國導師制相似處包括學校中的輔導與宿 舍導師的輔導,主要目的在協助學生獲得學術、個人與社會發展、生涯上 之知識與技能,包括學生身心健康、生活與學習等各方面之輔導工作,而 其教師「輔導時間」的設置,與我國的「導師時間」類似,故在美國雖然 形式上並無導師制度的存在,但卻有等同我國實質面向之導師工作。
輔導工作在我國學校中可概分為生活輔導、教育輔導及生涯輔導(吳 武典,1997)。其中生活輔導目的在協助學生學習生活作息的安排,使其 在家庭、學校及社會生活中有良好的適應。教育輔導協助學生於教育之適 應及發展,目的在增進有效的學習,培養學生主動觀察問題及主動思考、
創造;學會面對問題及增強學習問題的能力,並學會如何學習的方法(張 進上,2002)。生涯輔導則不僅包括如何協助學生未來畢業之就業或繼續 升學,並進而協助學生自我探索以增進自我瞭解其興趣、性向、價值觀,
探索其生涯發展之任務、環境、機會, 以協助當事人探索其生涯目標及 做適切之生涯抉擇(陳淑華,2002)。而國民小學級任導師每天與學生生活 在一起,從早自修、晨間打掃、學生朝會、下課時間、午餐、午間靜息到 排路隊放學等,都需要導師的指導。導師與學生接觸頻繁,可發揮輔導之 最大效益。
三三
三三、、、、我國的師儒訓導制我國的師儒訓導制我國的師儒訓導制 我國的師儒訓導制
我國最早的教育制度,追溯最早的起源是在虞夏商時代,尚書舜典中 記載:「帝曰:『契,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
這就是我國最早的訓導制度,以五教「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為訓導工作的內容(王鳳喈,1979)。
唐六典記載:「三師(太師、太傅、太保),訓導之官也。」訓導原有 教訓、指導之意,後引用為學官名(方志華,2000)。從字義言,「訓導」
就是說明解釋並加以引導的意思;從內涵言,訓導在培養學生善良的意志 與品格,可謂之為意志與品格教育(沈六,2000)。
宋、明兩代,訓導制度的發展,依照宋史選舉誌所載:有司其務,嚴 其訓導;而明史官職志亦記載:儒學府教授一人,訓導四人;州正一人,
訓導三人;鄉教諭一人,訓導兩人。而教諭及訓導則是宋、明兩代專職訓 導工作者。而清代則沿襲明代的做法,同治元年設置學監,後改為舍監,
偏重生活管理,並著重學生的品德修養和生活紀律(姜仁倫,1984)。
吳子我(1969)引宋史記學者胡安定事曰:「教人有法,科條纖悉備具,
以身先之。雖盛暑,必公服坐臺上,嚴師弟之禮。視諸生如子弟,諸生亦 信愛如其父兄。從之遊者,常數百人。」其以身作則,愛學生如子弟的教 學風格,替後世為人師者樹立了良好導師的典範。
我國首次有關級任教師概念的提出,最早出現於清光緒二十九年所頒 布的「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其中規定各學級,置本科正教員一人,通 教各科目,任教授學生之功課,且掌所居之職務。此制度通稱「學級擔任 制」簡稱級任制,承擔有關職責的教師即為級任教師(楊漢麟,2000)。
及至 1938 年,教育部頒布「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度綱要」,導師的名稱 正式建立,其組織制度亦依法而有所本。其後與導師工作相關的規定歷經 幾次修正,條列如下:
(一)1944年,教育部頒布「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以及「中等學 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因顧及導師制實施的實際狀況與需要,特別將 大專學校與中等學校加以區分。
面加強導師責任制。
(三)1970年,教育部頒布修正後的「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強調「導 師責任制」,導師應具備新的「輔導觀念」。
(四)1977年,教育部公布「加強中等學校導師工作暨學生紀律生活實施要 點」。
(五)1981年,教育部將「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及「中等學校導 師制實施辦法」合併,頒布「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法規 內容對實施導師制的目的、制度組織、導師之任務、輔導之方式、待 遇獎勵及研究進修等方面都有原則性的規範。
(六)1982年,教育部公佈「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中明定「國民 中小學全體教師應負輔導之責,協助學生了解自己所具條件並適應環 境,使其具有自我指導之能力,俾發展學生之潛能,以達人盡其才及 促進社會進步之目的」。
(七)1991年教育部擬定「輔導工作六年計畫」,辦理教師輔導知能研習活 動。
(八)1995年,教育部公佈實施「教師法」,明訂教師權利義務,其中第十 七條第九款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九)1998年教育部頒布「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 整合實驗方案」,期能建立各級學校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最佳的 互動模式與內涵,培養教師具有教、訓、輔統整理念與能力。
有關導師工作之相關法令,多針對中等以上學校,國民小學雖有導師 的編制,並持續執行導師的任務,但無正式法規可資遵循。談到國民小學
「導師」,相近者始於1945年之「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則」,才有
「級任教員」一辭,之後迭有變更,而真正有法源依據者,是在1982年教 育部公布之「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葛道明,1992)。直到教育部訓委會
於1993年委託國民小學導師手冊編輯小組編著「領航明燈:國民小學導師 手冊」,書中針對國民小學導師的工作目標、職掌權責、班級經營等做說 明,國小導師的工作內容,才算有了明確的規範。
此外,「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因時空推移及主、客觀環境 之變化,有不合時宜、缺乏彈性之爭議,經教育部研議修訂,於 2003 年 10 月,公告廢止,由各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擔任導 師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中大專校院及原台灣省所轄公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導師制部分,由教育部責成研修小組,訂定實施原則;直轄市、
此外,「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因時空推移及主、客觀環境 之變化,有不合時宜、缺乏彈性之爭議,經教育部研議修訂,於 2003 年 10 月,公告廢止,由各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擔任導 師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中大專校院及原台灣省所轄公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導師制部分,由教育部責成研修小組,訂定實施原則;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