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
研究背景與動機
人們的生活無時無刻都在進行決策,Baron (2000) 對決策的定義為:確立 目標,藉由行為達成的方式,亦即對需要解決的事情做出決定。在史記的漢高祖 本記:「不如決策東鄉,爭權天下」,決策的意思被理解為“決定政策”,主要是 對國家大政方針做出決定。但事實上,決策不僅指高層領導做出決定,也包括人 們對日常問題做出抉擇,企業要開發一個新產品、引進一條生產線、人們選購商 品或選擇職業等都帶有決策的性質。由此可見,決策活動與人類活動是密切相關 的。決策的目的可大可小,例如:學生選擇就讀的學校,決定的後果僅對決策個 人有影響;而如果是集團利益分配的決策、例如:政府對於國民福利政策的制定、
集團企業的年終分紅等則牽涉到集團內所有人的福祉。因此,在分配決策上如何 做出符合期待的決定就成為了人們感興趣的議題。
決策中的關係人若超過兩個人以上時,則稱為賽局。von Neumann (1928) 提 出的賽局理論就是研究涉及兩個以上的決策者間的競爭或合作的決策傾向。賽局 的研究中,最後通牒賽局的設計是一種權力不平等的分配情境,探討賽局中雙方 在權力差異下的決策特徵。一場最後通牒賽局中通常會有兩名決策者,一人擔任 分配者、另一人則扮演接受者,兩人共同擁有一份共享的金額。分配者擁有如何 對共享金額進行分配的決策權;而接受者則是擁有拒絕接受不公平對待的否決權。
最後通牒賽局最常被探討的是當人們擁有權力進行分配時,會表現出何種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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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以及接受者如果面臨不公平分配時,會有怎麼樣的決策反應?
決策是真對未來的目標所做的假設性推論,未來有不確定性,關於人們分配 決策的決策模式與預測,Simon (1945) 的理性決策模式主張:理性決策者應該 是全然客觀、能清楚地界定問題、並有清楚和明確的目標,而決策的目的在於使 決策者的利益極大化。von Neumann 和 Morgenstern (1947) 根據理性決策模式 提出期望效用理論用來評估與分析決策的良窳。von Neumann 和 Morgenstern 假 設所有決策者都是理性的,在不確定條件下,決策者能客觀的將各選項可能獲得 的各種結果產生的效用進行加權。以計算出來的期望效用做為作為各個備選方案 的評選取捨依據。以最後通牒賽局為例,理性的決策者擔任接受者之時,理應會 接受任何不等於零的分配,因為所得利益將比拒絕而一無所獲多;而分配者的理 性解則是:既然接受者能接受任何大於零的分配,那麼分配的比例自然越少越 好。
但是理性決策模式與期望效用理論對於人們在分配決策上的預測是失敗的,
過去的研究發現 (例如:Niro, Madan & Keith, 2008;Zhou & Wu, 2010) ,絕 大部份的接受者會拒絕接受小於總分配金額 20% 的分配方案,而分配者分配給 對手的金額,也鮮少會小於總分配金額 10%。顯示人們的決策目的不完全是為了 極大化個人利益,與期望效用理論的預測不符合。
這樣的結果或許可以透過利他懲罰來解釋。利他懲罰是指人們為了懲罰違反 社會規範的行為而自願支付個人成本的現象。理性決策理論假設人們基本上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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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利的,因此人們寧願付出金錢的代價,對於不公平的對待採取拒絕合作的態度,
背後必然也有長期的利益考量。Boyd, Gintis, Bowles 和 Richerson (2003) 認 為,這種利他的行為是人們在漫長進化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特殊行為模式。當生存 競爭迫使人類把合作的規模擴展到血親關係以外的對象時,利他懲罰可以有效維 護群體內的合作規範,提高群體的生存競爭能力。藉由懲罰遏制了不合作者的自 利行為,從而避免對團體利益出現負面後果。
然而,進行利他懲罰的行為必須付出個人時間或金錢上的成本,目前關於為 何人們願意犧牲自己的利益以進行利他懲罰的動機還並沒有完全一致的看法。在 許多不同的最後通牒實驗中,都可以發現人們因抗議不公平對待而採取懲罰的現 象:懲罰的動機可能是基於負面情緒的影響 (Yamagashi, 2009) ;基於平等主 義,因厭惡不公平而拒絕接受 (Fehr, Bernhard & Rockenbach, 2008);考量
他人觀感與自身聲譽的結果而選擇拒絕不公平對待 (Ning Ma, 2012) ;Sanfey (2007) 的研究則強調利他懲罰背後的神經基礎,他發現面臨不公平對待時大腦 特定區域會活化,使人們採取抗拒的反應。雖然人們進行利他懲罰背後的動機可 能不盡相同,但是目的是一致的:為了抗議不公平的對待。但是利他懲罰的行為 是否真的能不公平的權力者在決策時變得較為公正?許多針對利他懲罰效果進 行探討的實驗得到的結論是一致的:支持利他懲罰的行為可以促進團體成員合作 並為提升全體利益。例如:Spitzer (2007) 以重複的最後通牒賽局探討懲罰的 效果的實驗顯示,懲罰可以對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起到威懾作用,促使人們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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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決策;Gächter, Renner 和 Sefton (2008) 則通過公共財賽局來探討懲 罰是否能促使團體合作、增進群體利益,結果顯示:以長期的角度來看,利他懲 罰的行為可以促進人們的合作並增加團體的利益;Fehr 和 Gächter (2002) 通 過公共財賽局實驗發現不僅懲罰機會(punishment opportunity)的存在會提高 合作水準,而且實際的懲罰行為(actual punishment)也可以提高合作水準。
雖然許多關於利他懲罰效果的實驗得出的結論一致,但是其中大部分都是藉 由重覆的賽局來探討利他懲罰對人們長期決策的影響。例如:Gächter, Renner &
Sefton (2008)利用公共財賽局進行的實驗重複了 50回合;Spitzer (2007) 最 後通牒賽局的實驗也進行了 24回合。但是實際上,人們在為利益進行談判的過 程可能是短暫的,例如:新聞中常常可以看到外國的廠商與台灣的製造廠洽詢代 工事宜,由於國外廠商擁有核心技術,因此掌握最終利益的分配權並僅願意提供 台灣代工廠相當微薄的利潤;而台灣廠商面臨的抉擇是:要接受薄利,答應進行 合作?還是冒著可能協商失敗而合作破局的風險,對利益分配的部分進行要求?
最後通牒賽局的設計即是在模擬這種談判情境。因此,在短期的談判情境下,利 他懲罰的行為能否產生效果即是本研究要探討的問題。
另一方面,除了實際的經濟懲罰之外,來自弱勢者(最後通牒賽局的接受方) 的訊息也可能是影響權力者決策的因素。James 和 Justin (2010)採用獨裁者賽 局探討來自弱勢者的訊息是否影響權力者的分配決策。他們讓擔任接受方的決策 者,在分配者決定分配方案之前,能先傳遞一些訊息以及希望獲得的分配比例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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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者。而分配者則是在閱讀過接受者傳來的訊息以及要求之後,才決定如何將 共有報酬進行分配。James 和 Justin 以不能傳遞訊息給分配者的對照組進行比 較發現,當接受者有機會在分配之前先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獨裁者分享給接受者 的報酬比例平均是 23%,而其中有 28%的分配者甚至願意與接受者平分報酬,另 外有 36%的分配者獨佔了所有的共享金額;相對之下,沒有獲得接受者訊息的對 照組,獨裁者願意分享給接受者的報酬比例平均僅 16%、下降了 7%,而願意平分 共享報酬的人數比例也僅剩下 18%、下降了 10%,決定獨佔所有共享金額的比例 也增加至 40%、增加了 4%的比例。顯示來自接受者的要求,會對權力者的決策造 成影響,降低決策者自利的程度。
最後通牒賽局的設計是一種權利分配不均的情境。探討當權力者擁有進行分 配的決定權,而接受者則擁有對不公平分配進行制裁的權力,但卻是必須犧牲自 己個人利益時,會表現出何種的分配和決策行為?以往研究結果大多顯示,由於 接受方擁有對於分配者的懲罰權力,因此分配者即使擁有分配的權利,其自私的 程度往往沒有獨裁者賽局中,擁有絕對分配權的分配者那麼自利 (Niro、Madan
& Keith, 2008) 。但在現實的社會,弱勢者往往並沒有擁有足以懲罰權力者的 權利與資源,例如:政府的施政、國家的法律政策等,人民往往沒有直接參與決 策的權利、卻又被迫背負承擔後果的義務,此時弱勢者往往只能通過言論或文字 等的方式,公開其遭受到的不公平對待以示的抗議。以往的研究針對抗議訊息對 權力者決策的影響探討不多,本研究的目的即是在探討在最後通牒賽局中,當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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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者對分配者提出訊息抗議與對公平分配的要求,是否會對權力者的分配決策造 成影響。由於共享報酬的大小也可能會影響獨裁者的分配行為,例如:林麗雲 (2008) 以獨裁者賽局情境進行實驗發現,當獨裁者要隨機分配 500 、5000 、 50000 三種大小不同的共享金額給對手時,隨著金額數目越大,獨裁者分配給對 手的比例也隨即降低,最大金額 (20%) 與最小金額(26%) 間的差異顯著,
顯示數額越大的共享報酬越容易讓獨裁者變得自私,因此本研究將最後通牒遊戲 的共享報酬固定在一個較大的數額 (40000 與 50000)。
研究問題與假設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討在最後通牒賽局中,分配者提出的抗議訊息與公平 分配的要求對權力者決策的影響。本研究的問題與假設如下:
問題一:接受者採取利他懲罰是否會影響權力者的分配決策?
假設一:懲罰是對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給予負面的行為回應,促使人們做出公平
假設一:懲罰是對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給予負面的行為回應,促使人們做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