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目的在探討利他懲罰以及抗議訊息的回饋,對分配者在最後通牒賽 局中分配自利程度的影響。最後通牒賽局的設計是一種權力不平等的利益分配情 境,探討賽局中雙方在權力差異下的決策傾向,Spitzer (2007)、Gächter, Renner 和Sefton (2008) 的研究發現,當人們願意付出自己所擁有的金錢進行懲罰,藉 此讓不公平的分配者付出相對應的損失時,分配者進行分配時的自利程度會顯著 的降低。亦即利他懲罰的行為有助於抑制個人的自利行為、提升團體利益。本研 究中,則加入了抗議訊息的回饋,探討兩者對於抑制自利行為效果上的差異以及 交互作用。研究中,169名受試者分別被隨機安排至 2(有利他懲罰、無利他懲罰) x 2(有訊息回饋、無訊息回饋),4種實驗情境中,每位受試者擔任分配者進行 2 回合的最後通牒賽局遊戲。分配者的自利程度是以分配者在最後通牒賽局中對共 享報酬所做的分配比例來衡量,以參與者保留給自己的金額數量除以共享報酬總 額之比值做為權衡方式,比值越大,代表保留給自己的金額越多,此決策越為自 私。
本研究假設,無論是給予自利的分配者利他懲罰還是抗議訊息的回饋,皆會 降低分配者再次進行分配時的自利程度。假設是根據利他懲罰是個人對違反社會 規範與公平的行為給予負面的行為回應,促使人們做出公平的決策。然而,懲罰 對方通常需要付出一些個人金錢與時間上的成本,且弱勢者不見得會有機會對不 公正的強勢者進行懲罰。在這種情形下,弱勢者可以針對不公正的行為提出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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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對方公平分配。抗議的訊息是一種回饋,可能讓自利的分配者意識到自己自 私的行為會為旁人所知、或意識到弱勢者不會默默的接受不合理的對待,從而改 變自己的行為,甚至對弱勢者進行補償。結果發現,當接受者採取利他懲罰或是 抗議訊息的回饋時,的確會降低自利分配者再次分配時的自私程度,與假設相同。
而對於公平或利他的分配者,接受者有沒有給予正面的訊息回饋,則並不會顯著 影響分配者再次進行分配時的自利程度。
由第一回合的表現發現,169 名受試者中有 88 人為自利分配者,保留給自 己的金額大於共享金額的一半;有 61 人為公平分配者,分配給兩人的金額相同;
另有 20 人為利他分配者,分給對方的金額多於共享金額的一半。對自利的分配 者而言,當自利的分配者沒受到懲罰也沒收到抗議訊息時,其第二回合分配自利 程度與第一回合比較之下並沒有顯著的改變。而當分配者收到抗議訊息的回饋,
第二回合分配自利的程度會較第一回合顯著的下降。如果接受者願意放棄分配給 自己的金錢進行利他懲罰的話,分配者第二回合分配自利的程度會較第一回合顯 著的下降 11 %;而如果進行利他懲罰的時候同時給予抗議訊息回饋的話,分配 者第二回合保留給自己的金額比例會顯著的下降至 0.485,平均保留給自己的比 例甚至低於共享金額的一半。這些現象顯示在最後通牒賽局中,懲罰的機制是抑 制強權者在決策時自私程度的重要因素。而弱勢者通過言論或文字等的方式,雖 然影響效果則較利他懲罰小,但對於其遭受到的不公平對待表達的抗議也能降低 自利者的自私行為,此部份研究結果與假設相符合。但是研究中原本預設利他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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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與抗議訊息會有交互作用,但實際上交互作用效果不顯著,與假設不符。推測 原因可能是對於大部分的自利者而言,受到懲罰或抗議後,進行公平分配已經是 妥協的底線,也就是 0.5 的分配比例是“極限”。而受到懲罰(0.525)和抗議訊 息(0.555)後,分配者於第二回合的分配比例已相當接近對半分配,因此雖然同 時給予利他懲罰和抗議訊息回饋,分配的自利程度會更進一步的降低(0.485),
但並不足以產生顯著的差異。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利他懲罰對於抑制自利行為的效果比較顯著,但在受到 利他懲罰而沒收到抗議訊息的 22 名自利分配者中,仍有 14 人(63.6 %)在第二 回合進行較為自利的分配,而沒受到利他懲罰僅收到抗議訊息的分配者,21 人 中僅 10 人進行較為自利的分配(47.6 %)。顯示利他懲罰雖然讓分配者的自利程 度下降,但基本上仍舊是自私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因為受到利他懲罰的分配者,
在第一回合中由於分配方案被拒絕,使得共享報酬被收回而沒有獲得任何利益。
因此在第二回合分配時,雖然會提高給予對方的比例以避免再次受到懲罰,但仍 會試圖保留給自己較多的利益。而對於沒受到利他懲罰,僅收到抗議訊息的分配 者而言,由於對方在第一回合中退讓,使得他擁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利益,因此有 超過一半的人(52.4 %)對其不公平抗議訊息有所回應,於第二回合時提出公平或 是利他的分配。但是,也有 1 人依然故我的進行與第一回合相同比例的分配,也 有 2 人(9.5 %)反而在第二回合時降低了給予對方的金額比例。這些結果顯示對 利他懲罰與抗議訊息的敏感程度可能存在著個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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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第一回合即為公平的 61 名分配者而言,有收到對方肯定訊息回應
﹝你是個公平的人﹞的 31 人,大部分(83.9 %)於第二回合仍會進行公平的分配;
而沒收到對方訊息回應的 30 人也幾乎(76.7 %)於第二回合仍進行公平的分配。
肯定訊息所造成的差異並不顯著,顯示公平的行為並非為了得到對方的讚揚,而 是認為公平的分配是一種理性的抉擇,有其必要性。因此對方有無正面的回應,
都不會影響其接下來繼續採取公平的分配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公平分配者中有 8 人第二回合轉而進行自利分配,他們第一回合平均分配的原因,是為了避免如 果自利的分配被拒絕後導致一無所得的結果。由此看來,少部分偏向自利的人們,
會先謹慎的確保自己能得到基本的收益,再嘗試取得更多利益。
與過去以最後通牒賽局進行實驗的研究相比(例如:Spitzer (2007);Zhou、
Wu (2010) 以最後通牒賽局進行研究的結果,平分共享報酬的分配者約佔全體的 20 %),本研究中,對共享報酬進行公平分配的分配者人數比例為 36.1 %,比例 明顯的比較高。推測原因可能是以往的研究大多僅進行一回合的最後通牒賽局遊 戲,使得分配者會把握僅有一次的機會給予自己較多的利益。而本研究則設計重 複進行兩回合,並且為避免 end game effect,在對受試者進行說明時,僅告知 會進行“若干回合”的遊戲。在此情形下,可能使得某些自利的分配者考量到長 遠的利益,反而變成以互利、共識為由,進行公平的分配。另一方面,Niro、Madan 和 Keith (2008) 以香港大學生與美國大學生為受試者,進行最後通牒賽局與獨 裁者賽局的研究發現,香港大學生與美國大學生相較之下,港生擔任弱勢方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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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容易傾向選擇妥協,接受不公平的分配;當港生擔任分配方時,分配的自利 程度則顯著的較美生來的小,顯示不同文化背景的受試者在同樣的賽局情境下,
所做的決策大相迥異。台灣的歷史與文化背景與香港較為類似,這可能是本研究 中公平分配者人數比例比較多,與過去研究有所差異的原因之一。
另外,第一回合提出利他分配方案的 20 名受試者們,不論是否有獲得訊息 的回饋,於第二回合分配時,分配的自利程度皆會有小幅度的上升,但差異並不 顯著。有趣的是,這 20 人於第二回合時分配模式變化非常大,有 10 人(50 %) 依舊進行利他的分配、有 5 人(25 %)變成公平的分配、另外有 5 人(25 %)轉而提 出較為自利的分配,而這 5 名自利者在實驗結束後的問卷中有 4 人提到是打算先 給予對方優惠、之後再賺取回來。他們於第一回合平均給予對方的金額比例為 0.591,而在第二回合保留給自己的比例則為 0.628。這種結果顯示,某種類型 的自利者在進行利益分配時,初期可能會先採取利他或懷柔的策略,獲得對方的 好感與認同後,再保握機會一次賺取回來。
決策的思考時間可以反映決策者在思考時考量的因素多寡與決策的難易程 度,藉由比較分配者提出不同分配模式所需要的思考時間,發現分配模式差異對 於所需要的思考時間有顯著影響。想給自己較多利益的分配者,所花費的思考時 間顯著的較長;而進行公平分配的分配者決策時間則顯著的較為快速。推測原因 為自利者在進行分配決策時是比較精算的,需要評估被拒絕而導致一無所得的風 險。而公平的分配似乎是一種預設或優先的抉擇﹝default option﹞,需要的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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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時間最短,有趣的是,進行利他的決策似乎也不容易,平均所花費的思考時間 較公平分配者多了 3~6 秒。而另一方面,人們在經歷過第一回合的分配後,在 第二回合進行決策時所需要的思考時間顯著的降低了(第一回合 35.383 秒、第二 回合 21.886 秒)。推測原因出自於分配者在進行第一次分配時對於決策情境不熟 悉而考量再三,而在第二回合時,由於有了第一回合的經驗或甚至直接複製前一 回合的結果,所需的思考時間就顯著的降低。
整體而言,本研究的結果發現,如果弱勢者願意放棄分配給自己的金錢對不 公平的分配者進行利他懲罰的話,能有效的抑制其再次進行決策時的自利程度;
整體而言,本研究的結果發現,如果弱勢者願意放棄分配給自己的金錢對不 公平的分配者進行利他懲罰的話,能有效的抑制其再次進行決策時的自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