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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當得利制度之沿革與發展

第四節、 小結

自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規 定以觀,雖未明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之類型區分為給付及非給付,然 我國實務及學者通說均肯認返還請求權依不同類型而異其構成要件,

採取非統一說。

比較我國不當得利制度與英國之返還法架構內容,首先,在訴訟 救濟程序方面,我國司法審判原則上依據制定法,並未如英國民事法 院之高等法院設有衡平法部門法庭,亦無以擬制信託之方式處理衡平 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其次,於訴訟主張與訴訟類型層面,我國民事 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138訴訟書狀之應記載事項包括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等,於原告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訴請不當得利之返 還案件,民法第 179 條規定係作為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斷 成立與否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於訴之聲明主張請求返還之金額;

至英國返還法於訴訟上係先決定返還救濟(restitutionary remedies)之 內容,即法律效果,再決定原告返還主張之訴訟事由(即類似我國之 請求權基礎),分為被告受有利益係來自原告之給付、返還救濟之內 容有金錢、物品、勞務價額等,或被告因自己不法行為侵害原告而受 有利益之類型,或有原告主張被告侵擾、取得其具專屬利益之財產權;

是英國返還訴訟上之多樣訴訟事由與我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訴訟係 以民法第 179 條規定作為訴訟標的不同。另關於不當得利之類型方面,

我國不當得利類型可分為給付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給付型不當得利 似相當於英國返還法中被告因原告行為受有利益之類型,而非給付之 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則相近於英國返還法中被告因自己不法行為或 侵害原告具專屬利益之財產權受有利益之類型。

138 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三、

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再者,關於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及舉證責任部分,我國給付型不當

(loss)或被告具不當事由等146。 濟之價額返還救濟(personal restitution remedies)之返還內容不以被告 所受利益之原物為限相同148。至返還範圍,我國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 規定,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責任不因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而免除;

此與英國返還救濟之價額返還救濟(personal restitution remedies)相同。

然返還範圍數額之不同在於,有學者認為依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還法就被告因自己不法行為取得利益之案例中,如出現請求返還之利 益大於原告所受損害時,原告或會放棄請求填補其所受損害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而係主張被告應就其所受利益返還151

綜上,本章透過對不當得利制度之源起、目的及功能之討論,進 而對大陸法系及普通法系之不當得利制度現況為概述,並確立不當得 利制度旨在去除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而非填補損害,以及在非 統一說之脈絡下,不當得利之類型化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作為本文以下就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構成要件之討論基 礎。

151 Andrew Burrows, Ewan McKendrick and James Edelman,同註 4,頁 929-930。

第二章、損益變動內容之認定:受益人與受損害人之

153 王澤鑑,同註 1,頁 155、217-220;劉昭辰,同註 12,頁 114、140-143;另楊芳賢教授認為,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可分為侵害型、費用型、求償型、法定型及無權處分型等 5 種類型,參閱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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