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論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損益變動關係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論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損益變動關係"

Copied!
18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論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損益變動關係

The alteration of gains and losses in unjust enrichment for the infringement upon proprietary interests

羅郁婷 Yu-Ting Lo

指導教授:陳聰富 博士

Advisor:Tsung-Fu Chen, Ph.D.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April 2019

(2)
(3)

謝辭

102 年 3 月台大法研所放榜,出乎意料的錄取了民法組,當時我 大概也沒預料到,我會在就讀研究所的期間,經歷了律所實習、臺北 市政府法務局的法制工作迄今,而在研究所最後一個學期畢業。雖然 沒能如計畫中在 3 年內畢業而選擇在過程中進入職場,或許也正是因 為法律實務工作經驗,讓我對於學術研究有了其他的體悟,學習嘗試 以不同的面向去思考法律問題,嘗試可能更接近規範目的與個案正義 衡平的各種方式,是我在撰寫論文中一直在省思的事情。而選擇不當 得利返還責任作為研究題目,除了是在大學時期就對不當得利的理論 與實務十分有興趣外,記得是在研究所民事責任專題研究課堂的下課 時間,偶然聽到同學在討論無權出租他人之物的請求對象問題,讓我 感受到,不當得利的規定雖然不多亦非難以理解,但當涉及個案中何 人得向何人主張權利的問題時,不當得利牽涉其他民法領域基礎關係 的特性,使得不當得利的討論變得複雜,因而確定了研究題目,並展 開了本論文案例、理論的查找與研究;而能夠將在研究所課堂上所學 習到討論法律問題的方式、架構,適用在本論文的撰擬上,並評析案 例,是本論文對我而言最大的意義,也是對於 6 年前努力考上研究所 的自己的一個交代。

本論文能夠完成,首要感謝指導教授陳聰富老師在論文撰寫過程 中的鼓勵與鞭策,在確定題目後的一段時期,因工作的關係而中斷了 進度,但老師仍時常鼓勵我堅持下去,也對於討論過程中我許多不成 熟的想法和問題給予諸多包容,更因為老師強大的邏輯與思辯能力,

讓本論文能在老師有耐心的一次次提點與指點下,多次修正後終於完 成。

感謝政治大學王千維老師百忙中同意擔任口試委員,不論是在電 子郵件聯絡過程中或是口試時,王老師都十分和藹,給予我諸多的鼓

(4)

勵與指導,更感謝王老師從德國法的觀點對於論文的許多指導與建議,

讓論文內容能更加完整。

感謝陳忠五老師同意擔任口試委員,並在口試時提出許多關於案 例評析的問題與建議,深刻的點出了我在論文撰寫上的論述問題與不 足之處,讓論文內容能更加充實與完整。在我進入法研所就讀的第 1 個學期有幸修習老師的民事責任專題研究,感謝陳忠五老師,對於人 生地不熟的我總是給予許多鼓勵,一直很溫暖的對待班上同學,也藉 由課堂報告,十分詳細的從報告形式上與實體上的問題給予很多指導 與建議,讓我對於論文的撰寫格式、架構與思考問題的方式都有諸多 啟發,而陳忠五老師在教學與研究上的嚴謹態度,十分令人敬佩也是 學習的目標。

感謝在研究所認識的好朋友們,麗鈞、王英、心蓓,真的很開心 能在研究所認識這些朋友,因為有這些亦師亦友的好朋友們,讓我在 研究所的課程中都很快樂,不論是一起討論問題、做報告還是出去旅 遊,都是十分充實與難忘的回憶,也因為好友們的支持,才能讓我堅 持到現在。即使大家現在各奔東西,為了工作、家庭忙碌,一直對彼 此的關心還有情誼不變,願大家都能事事順心。

最後感謝我的父母還有弟弟,在我就讀研究所的過程中一直支持 我,讓我能安心的讀完並寫完論文。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在廣 大的法律領域中,面對日新月異的科技與各種領域的問題,期盼自己 能持續學習與思考,朝著具備正確解決問題的能力的目標努力。

郁婷 2019 年 4 月

(5)

摘要

本論文「論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損益變動關係」主要係在探討 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認定及解釋適用問題。

本文以損益變動關係之兩個內涵予以討論。於第二章「損益變動 內容之認定:受益人與受損害人之認定」,係藉由我國實務權益歸屬 說及學者通說所採之權益歸屬理論,認定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損益變 動內容之判準,並介紹英國返還法中關於被告因自己不法行為或取得 原告享有專屬利益之財產而受有利益之訴訟事由,其等適用要件、法 律效果及相關原則。以損益變動之內容判斷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之 人與適法享有權益歸屬之受損害人。

其次,於第三章「損益變動關連性之判斷」,係涉及民法第 179 條所定致他人受損害之要件。本文認為,應以損益變動之直接關連性 取代直接因果關係,除係為區辨不當得利取除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所 受利益之目的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填補損害之目的外,且侵害法規範 秩序上應歸屬於他人之權益而取得權益之歸屬,對於適法享有權益歸 屬者即屬受有損害,損益變動間即具有直接關連性。

準此,本文對於損益變動關係之認定流程為,首先,確認個案中 產生變動之利益或利益內容;其次,確認財產利益變動之起源;第三,

判斷財產利益之歸屬變動於何人,建立利益移動之軌跡;第四,確認 受利益與受損害之相對關係;第五,認定受益人是否具有保有利益之 正當性;最後,判斷受利益與受損害間是否具直接關連性。

關鍵字: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損益變動關係、英國返還法、直接關 連性。

(6)

Abstract

The thesis “The alteration of gains and losses in unjust enrichment for the infringement upon proprietary interests” mainly on how to definite and explain the requirements of unjust enrichment for the infringement upon proprietary interests.

About the alteration of gains and losses, the thesis has two parts with that. The aim of the second chapter is to confirm the content of the property rights which is altered in case, in virtue of organizing and analyzing judicial judgements and scholars’ theories; in addition, introducing two causes of action of the law of restitution for defendant’s wrongs and claimant’s proprietary property right interfered by defendant in United Kingdom.

Secondly, in the third chapter is about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onnection between gains and losses” , and with regard to the requirement of Civil Code Article 179 “A person who acquires interests without any legal ground and prejudice to the other”. The thesis points out the direct causation theory shall be replaced with direct connection.

The reasons are not only distinguishing the purpose of unjust enrichment from the purpose of torts, but also the infringement upon other’s proprietary interests and receiving gain, equal to make the right holder suffer loss.

Therefore, in the thesis,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the alteration between gains and losses is: first, confirm what kind of interest or property right being altered in the case is; secondly, confirm the origin of the alteration of proprietary interests; third, determine the alteration of the

(7)

attribution of proprietary interests, and establish the track of the alteration of interests; fourth, confirm the rel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ains and losses; fifth, determine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has the legitimacy of the retained interest; and finally, determine whether there is a direct connection between the gains and losses.

Key words: the alteration of gains and losses in unjust enrichment for the infringement upon proprietary interests, the alteration of gains and losses, the law of restitution in United Kingdom, direct connection.

(8)

論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損益變動關係 簡目

緒論………1

一、問題之提出與研究動機………1

1、[案例一]無權出租他人之物案……….4

2、[案例二]土地浮覆案……….5

3、[案例三]登記錯誤案……….5

4、[案例四]盜領存款案……….6

5、[案例五]花棚占地案……….7

二、研究目的………9

三、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9

四、論文架構………10

第一章、不當得利制度之沿革與發展………11

第一節、起源………11

第二節、制度目的與功能………11

第三節、發展現況………12

第一項、大陸法系(Civil law)………..12

第二項、普通法系(Common law)………18

第四節、小結………32

第二章、損益變動內容之認定:受益人與受損害人之認定…………36

第一節、利益與損害之概念………37

第二節、我國法之觀察………39

第一項、實務見解………39

第二項、學說見解………71 第三節、英國返還法:被告因不法行為或取得專屬利益之財產而受

(9)

有利益………80

第一項、被告因自己不法行為受有利益………..82

第二項、被告因取得原告享有專屬利益之財產而受有利 益………. 87

第四節、分析討論………..92

第一項、英國返還法與我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比較..92

第二項、實務適用權益歸屬說之現況………..94

第三項、本文見解………..97

一、 財產利益歸屬內容之認定………..97

二、 受益人應不限於侵害行為人………..98

三、 受益人應不限於最終利益歸屬者………..99

四、 損益變動關係之認定………..99

第五節、案例評析………103

第一項、[案例一]無權出租他人之物案………103

第二項、[案例二]土地浮覆案………108

第三項、[案例三]登記錯誤案………118

第四項、[案例四]盜領存款案………...126

第五項、[案例五]花棚占地案………...131

第三章、損益變動關連性之判斷………...135

第一節、我國法之觀察………...135

第一項、實務見解………...135

第二項、學說見解………...139

第二節、英國返還法之損益變動關連性之認定………141

第一項、被告因自己不法行為受有利益………141

第二項、被告因取得原告享有專屬利益之財產而受有利 益………142

第三節、本文見解:損益變動之直接關連性認定………144

一、以直接關連性之認定取代直接因果關係………146

(10)

二、直接關連性之參考判準………146

第四節、案例評析………...148

第一項、[案例一]無權出租他人之物案………148

第二項、[案例二]土地浮覆案………...149

第三項、[案例三]登記錯誤案………...150

第四項、[案例四]盜領存款案………...152

第五項、[案例五]花棚占地案………...154

結論………...155

參考文獻………...163

(11)

論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損益變動關係 詳目

緒論………1

一、問題之提出與研究動機………1

1、[案例一]無權出租他人之物案……….4

2、[案例二]土地浮覆案……….5

3、[案例三]登記錯誤案……….5

4、[案例四]盜領存款案……….6

5、[案例五]花棚占地案……….7

二、研究目的………9

三、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9

四、論文架構………10

第一章、不當得利制度之沿革與發展………11

第一節、起源………11

第二節、制度目的與功能………11

第三節、發展現況………12

第一項、大陸法系(Civil law)………..12

第一款、德國………12

第二款、我國法之觀察………14

第一目、德國法之繼受與本土化………15

第二目、類型化論爭:統一說及非統一說……...16

第二項、普通法系(Common law)………18

第一款、英國之返還法………...18

第一目、準契約及默示契約理論時期………19

第二目、返還法時期(迄今)………21

1、被告因原告行為受有利益之類型………22

(12)

2、被告因其不法行為受有利益之類型(the deprivation of benefits from a

wrongdoer)………...25

3 、 被 告 取 得 原 告 具 專 屬 利 益 (proprietary interest)財產權之類型………26

第二款、美國之返還法整編………..30

第四節、小結………..32

第二章、損益變動內容之認定:受益人與受損害人之認定……….36

第一節、利益與損害之概念……….37

第二節、我國法之觀察……….39

第一項、實務見解……….39

第一款、權益歸屬說……….39

第二款、與權益歸屬說具相同內涵之判決………….42

第三款、權益歸屬說與受益人之認定……….44

第一目、受益人是否限於侵害行為人?……….44

第二目、受益人是否限於最終利益歸屬者?….45 第四款、權益歸屬說與受損害人之認定……….……48

第五款、以財產利益之移動軌跡認定損益變動:權益歸 屬說之變形?………..51

第六款、權益歸屬內容之類型……….……….……..56

第一目、債權………56

1、合資契約關係之分配利潤請求權……56

2、土地抵償借款債權案………58

第二目、所有權之處分………59

第三目、所有權之使用收益權能………62

1、無權出租他人之物………62

2、無權占有他人之物………63

(13)

第四目、其他權能………66

1、電能………66

2、專利權………67

第七款、公法關係是否影響民法第 179 條返還請求權之 行使?………69

第二項、學說見解………..71

第一款、受損害要件之理論基礎………..71

第一目、違法性理論………..71

第二目、權益歸屬理論………..71

第二款、權益歸屬理論之再建構:財產利益之移動軌跡 與損益相對關係………73

第三款、淨損益概念說………..76

第三節、英國返還法:被告因不法行為或取得專屬利益之財產而受 有利益………80

第一項、被告因自己不法行為受有利益………..82

第一款、基於侵權行為之返還………..82

第一目、放棄侵權(waiver of torts) ………..82

第二目、得主張返還之侵權行為類型…………..84

第二款、違反衡平法忠誠義務與保密義務之返還…..85

第二項、被告因取得原告享有專屬利益之財產而受有利 益………..87

第一款、以維護財產權作為獨立訴訟事由之適當性論 爭…..………...87

第二款、訴訟要件………..87

第三款、專屬利益之認定………..88

第四款、專屬利益之跟追(following and tracing)…....89

第五款、專屬利益之返還救濟(restitutionary remedies))……….90

(14)

第六款、善意取得抗辯(the defence of bona fide

purchase)……….90

第四節、分析討論……….92

第一項、英國返還法與我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比較.92 第二項、實務適用權益歸屬說之現況……….94

第一款、於返還請求權構成要件之適用層次不明….94 第二款、當事人認定與權益歸屬內容之判準似未臻一 致...95

第三項、 本文見解………97

一、財產利益歸屬內容之認定………97

二、 受益人應不限於侵害行為人………98

三、受益人應不限於最終利益歸屬者………99

四、損益變動關係之認定………99

第五節、案例評析………103

第一項、[案例一]無權出租他人之物案………103

第一款、本文見解………...104

第二款、適用於英國返還法之訴訟事由類型與結果.107 第二項、[案例二]土地浮覆案……….108

第一款、本文見解………...113

第二款、適用於英國返還法之訴訟事由類型與結果 117 第三項、[案例三]登記錯誤案……….118

第一款、本文見解………...121

第二款、適用於英國返還法之訴訟事由類型與結果 125 第四項、[案例四]盜領存款案………...126

第一款、本文見解………...128

第二款、適用於英國返還法之訴訟事由類型與結果 130 第五項、[案例五]花棚占地案………...131

第一款、本文見解………...133

(15)

第二款、適用於英國返還法之訴訟事由類型與結果 134

第三章、損益變動關連性之判斷………...135

第一節、我國法之觀察………...135

第一項、實務見解………...135

第一款、直接因果關係說:同一原因事實…………..135

第二款、間接因果關係說………...137

第三款、相當因果關係說………..138

第二項、學說見解………...139

第一款、直接因果關係說………... 139

第二款、非直接因果關係說………...139

第三款、損益變動關連性說………...139

第四款、權益歸屬理論取代因果關係………139

第五款、損益變動之邏輯關連性序說………..140

第二節、英國返還法之損益變動關連性之認定……….141

第一項、被告因自己不法行為受有利益………..141

第二項、被告因取得原告享有專屬利益之財產而受有利 益………142

第三節、本文見解:損益變動之直接關連性認定……….144

一、以直接關連性之認定取代直接因果關係……….146

二、直接關連性之參考判準……….146

第四節、案例評析………...148

第一項、[案例一]無權出租他人之物案……….148

第二項、[案例二]土地浮覆案………...149

第三項、[案例三]登記錯誤案………...150

第四項、[案例四]盜領存款案………...152

第五項、[案例五]花棚占地案………...154

結論………...155

參考文獻………...163

(16)

圖目錄

圖 1: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損益變動關係認定圖………102

(17)

表目錄

表 1:甲讓與百科全書所有權於乙所生之財產變動………77

表 2:無權處分人讓與標的物於善意受讓人所生之財產變動……….78

表 3:受讓人交付價金於無權處分人所生之財產變動………79

(18)

緒論

一、問題之提出與研究動機

不當得利制度起源於羅馬法,原係為解決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獨 立性原則下,因債權行為不存在而欠缺法律上原因之物權變動,所生 財貨歸屬變動不公平之問題,故作為個別訴權以請求被告返還無法律 上原因所受之利益1。發展迄今,大陸法及普通法兩大法系關於不當 得利制度之建立及討論均有相當時間之積累:與我國同為大陸法系之 德國,於其民法制定專章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法律效 果、返還客體及範圍等為規定,並有豐富之實務案例及學說討論,且 經國內學者引進作為我國不當得利制度之討論基礎,亦影響我國實務 關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案例之判決。另原以契約法及侵權法為主之普 通法系,如英國,在最高法院 House of Lords(亦有稱為貴族院,最高 法院於西元 2009 年 10 月 1 日改制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2;下稱最高法院)部分法官之努力下,承認回復 不正當利益(unjust enrichment)之法理基礎並非準契約或默示契約理 論,而係有獨立於契約、侵權兩大責任體系之返還請求責任體系;申 言之,英國法上原告請求返還救濟 (restitutionary remedies)3之訴訟事 由(the cause of acion),包含主張被告之不正當利益(unjust enrichment) 係來自原告財產之減損、主張被告因自己不法行為(wrongs)4受有利益 等,而各訴訟事由類型之要件解釋、返還客體、範圍等亦有不同。至 於我國民法關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相較於契約、侵權行為 等債之發生原因於民法之規定,雖僅有第 179 條至第 183 條等 5 條規

1 王澤鑑(2015.01),《不當得利》,增訂新版,頁 11,臺北:自刊。

2 張正修(2013.07),《英國法論-總論(第一冊)》,頁 119、121-122,桃園:開南大學。

3 Graham Virgo. 2015 . The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Restitution. 3rd ed.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3.另國內有學者認為,英美法上不當得利所稱 restitution,不是請求權基礎,而是 一種法律效果或救濟方法,請參閱王澤鑑,同註 1,頁 16-17。

4 Andrew Burrows, Ewan McKendrick and James Edelman. 2007. Cases and materials on the law of restitution. 2nd ed.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3。

(19)

定,且於司法實務採取請求權自由競合說5之前提下,有學者認為在 各請求權基礎中,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檢視順位在較後面6;然在 我國係採取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分離原則7及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之 架構下8,為達回復欠缺法律上原因之財產變動狀態之目的,不當得 利返還制度仍有獨立於其他民事責任體系,予以探討之重要性。

按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係 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透過國內學者引進德國不當得 利制度理論及司法實務數十年來之案例累積,共同建構不當得利返還 責任制度之法規解釋適用與操作。在司法實務及學者通說採取非統一 說之脈絡下,不當得利之類型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 利;前者係指受損害者基於自願性給付而發生財產利益之不當移動;

至於後者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則非基於受損害人之給付行為,而使 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對受損害人(權利人)負有返還責任9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一般再分為權益侵害不當得利、支出費用不當 得利及求償不當得利,其中,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係指因侵害他人權 益而受有利益之不當得利類型,此類返還請求權構成要件之論爭中心,

在於如何判斷對他人權益之侵害與受利益、受損害等要件之認定及適 用關係10。申言之,若財產利益之變動違反法規範秩序下財產利益歸 屬之靜的狀態,取得利益者為欠缺保有利益正當性之受益人,適法享 有財產利益歸屬之人則為受損害人11;然如何認定財產利益歸屬主體 之變動係存於何人與何人之間,實屬困難,於涉及複數受益人或受損

5 參照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1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意旨。

6 王澤鑑(2010.03),《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 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頁 87-91,臺北:自刊。

7 Baur/Stürner(著),張雙根(譯)(2004),《德國物權法(上冊)》,頁 91-92,北京:法律。

8 謝在全(2010.09),《民法物權論(上)》,修訂 5 版,頁 80-81,臺北:新學林。

9 黃茂榮(2011.07),《不當得利(債法總論第四冊)》,頁 17,臺北:植根。

10 王澤鑑,同註 1,頁 155-157。

11 黃茂榮,同註 9,頁 8-9。

(20)

害人之法律關係中更甚之,典型案例如無權出租他人之物12。蓋權益 侵害型不當得利,不同於給付型不當得利係以請求權人之給付行為探 尋利益之變動脈絡,認定損益變動之內容與主體,並進一步判斷被請 求人受領利益與請求權人受損害間之關連13;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財 產利益之變動係基於請求權人(主張其為受損害人)以外之人之侵害 行為或事實等而發生,財產利益歸屬主體之變動過程中,可能出現財 產利益以不同形態由不同人取得之情形,是財產利益歸屬內容之認定、

財產利益之歸屬主體變動至何處、以何種形式取得、適法享有財產利 益歸屬之人之認定等問題,均係複雜且困難。有論者以另一種論述方 式深刻的點出了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複雜及困難之處,在於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之利益移動軌跡之判斷,須透過利益移動之起源(諸如受益 人之行為、第三人之行為、自然事實、法律規定等)為之,即找尋利 益之起源及最終移動、歸屬於何人,才能找出真正的不當得利受領人

14

依我國司法實務通說見解,對於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 判斷,係採取「權益歸屬說」,即德國學說之權益歸屬理論,其概念 內容為:「倘欠缺法律上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即 應對該對象成立不當得利」15。然查,看似已形諸於文字而作為民事 法院就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要件成立與否判準之權益歸屬說,卻在個

12 不當得利相關論著中有提到出租他人之物案例,如王澤鑑,同註 1,頁 187-188;楊芳賢(2009.03),

《不當得利》,頁 119-120,臺北:三民;楊芳賢(2016.08),《民法債編總論(上)》,頁 178-180,

臺北:三民;劉昭辰(2012.09),《不當得利》,頁 223-224,臺北:五南;李淑明(2018.02),《債法 總論》,第 9 版,頁 88-89,臺北:元照;楊智守(2014.02.01),<出租他人之物三面關係的類型 化不當得利之分析-兼評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32 號民事判決->,《法令月刊》,第 65 卷第 2 期,頁 44-45、48。

13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520 號民事判決理由:「……按當事人一方,有意識、有目的地 對他方之財產有所增益,如事實上並非以雙方所存在之法定或約定之法律關係作為標的者,該 項給付在客觀上即欠缺給付目的,其財貨之損益變動間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

本件弘昌公司受領基隆消防局交付之物價調整補貼款中之 130 萬 2,591 元,係溢領之款項,乃原 審合法確定之事實,該項給付在客觀上即屬欠缺給付之目的而無法律上原因,且使兩造間之財貨 發生損益變動,自可成立不當得利。……」

14 李淑明,同註 12,頁 85-86。

15 參照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再字第 39 號判決、98 年度台上字第 1156 號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 1999 號裁定、106 年度台上字第 823 號判決意旨。

(21)

案判決中有不同之適用結果;究其原因,是在具體個案中,違反權益 歸屬而取得利益之受益人之判斷,可能因個案而異其標準,且權益歸 屬內容之判斷與原權益歸屬對象之認定相關,並影響損益變動內容是 否具有關連性或因果關係等問題,牽一髮而動全身,尚非權益歸屬說 之抽象概念得完全概括或一體適用。

在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案例中,如涉及複數受益人或受損害人之 情形,則主張受損害之人究應以何人為被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於具體個案中,牽涉利益及損害變動內容之認定、判斷利益歸屬之法 規範、受益人保有利益之正當性依據及損益變動關連性等問題,而下 列案例皆充分體現當存在可能、潛在複數受益人或受損害人時,利益 變動於不同人之間,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究係成立於何人與何人之間,

所涉及構成要件之認定與適用順序等問題。[案例一]無權出租他人之 物案係討論複數受益人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基本案型;

案例二至案例五則均為實務判決,本文於此先簡述判決事實,並於本 文下列各章為判決理由摘錄及分析討論。

1、[案例一]無權出租他人之物案:

小婷係位於蒲田市之 A 地之所有權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1 日期間至福州市探望朋友。鄰居小維對 A 地並無合法使 用權源,卻未經小婷的同意,擅自與不知情的第三人小鹿以 A 地為 標的成立租賃契約,租期為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並 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小鹿於 107 年 1 月 1 日起於 A 地耕作,並於每月 1 日繳納該月份之租金予出租人小維,共繳納 4 萬 元。小婷於 107 年 2 月 2 日返家時發現 A 地遭第三人小鹿種滿地瓜。

請問:小婷應向何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無理由?

(22)

2、[案例二]土地浮覆案

16

原告甲 1 等人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甲所有之系 爭土地於日據時期成為河川而滅失。嗣系爭土地於 84 年 11 月 2 日浮 覆,於 85 年 5 月 29 日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臺灣省所有,復於 88 年 8 月 4 日移轉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新生地開發局(現改制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前新生地 開發局)。嗣前新生地開發局於 88 年 9 月 17 日將系爭土地有償撥用 予臺北市,辦竣所有權登記予臺北市,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 程局,前新生地開發局則取得有償撥用之價款 575 萬 4,869 元,並將 該價款交由國庫。原告甲 1 等人乃依民法第 179 條等規定向內政部營 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前新生地開發局併入該署)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更名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請求連帶給付臺北市給予之金錢 100 萬 元及 475 萬 4,869 元。

請問:原告甲 1 等人是否均得向被告 2 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有無理由?

3、[案例三]登記錯誤案

17

案外人甲為 A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即高雄市 旗山地政事務所(下稱旗山地政事務所)於 65 年間改用新土地登記簿 轉登錄時,將所有權人甲誤載為乙;嗣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乙死亡,

其繼承人丙以系爭土地所有權狀遺失為由,向原告旗山地政事務所申

16 本案歷審判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273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 易字第 1102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19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更(一) 字第 74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297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更(二)字第 84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512 號判決。

17 本案歷審判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更(一)字第 4 號判決(按: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 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8 年度上字第 40 號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006 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上更(一)字第 16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435 號裁 定。

(23)

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經准許,並辦竣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予丙。嗣丙 將系爭土地出賣予不知情之案外人戊,並於 87 年 3 月 26 日辦竣所有 權移轉登記。至 89 年間,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甲向原告旗山地政事 務所請求補發土地所有權狀時,始知悉上情。嗣甲以原告旗山地政事 務所轉登載錯誤致其喪失系爭土地所有權為由,依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訴請國家賠償,並經法院判決原告旗山地政事務所應 賠償甲 237 萬 602 元確定在案。原告旗山地政事務所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向丙之繼承人丁訴請自丙 87 年 3 月 26 日移轉系爭土地之公 告現值 231 萬 3,440 元應予返還。

請問:原告旗山地政事務所或原所有權人甲是否皆可主張不當得利返 還請求權?其等應分別向何人主張?有無理由?

4、[案例四]盜領存款案

18

案外人甲(已歿)偽造原告乙之存款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 工福利委員會(下稱中華電信福委會)印鑑章向原告乙領款,因原告 乙之職員以肉眼比對並無不符,致遭其盜領共計 8,000 萬元;甲盜領 之方式除領取現金 1,000 萬元外,其餘則以中華電信福委會名義分別 匯款至被告丙之帳戶 2,250 萬元、被告丁之帳戶 2,250 萬元等。被告 丙就其收到之匯款 2,250 萬元部分,嗣匯款 2,000 萬元至被告丁之帳 戶。而被告丁就其收到甲之匯款 2,250 萬元部分及被告丙之匯款 2,000 萬元,合計 4,250 萬元,嗣再分別匯款至其他被告。原告乙乃依民法 第 179 條、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85 條等規定,向被告丙、丁及 受領丙、丁匯款之其他被告訴請返還所受領匯款。

請問:原告乙是否均得向被告等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無理

18 本案歷審判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重訴字第 754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 上字第 342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999 號裁定。

(24)

由?

5、[案例五]花棚占地案

19

A 地及坐落其上未辦保存登記之系爭花棚前為被告甲所有,經法 院強制執行由第三人丁拍定,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而系爭花棚 未點交予丁。嗣丁將 A 地及系爭花棚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乙及他 人共有,系爭花棚則遭被告甲占有使用。是 A 地所有權人之一之原 告乙除依民法第 767 條及第 821 條規定訴請被告甲返還 A 地及系爭 花棚外,並請求被告甲就其無權占用 A 地,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給 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問:A 地之所有權人乙究應向系爭花棚之占有人甲,抑或向系爭花 棚之所有權人丁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無理由?

是以,自上開案例可知,[案例一]之可能、潛在受益人有二,一 為無權出租他人之物並取得租金之出租人小維,另一為給付租金而使 用收益物之承租人小鹿。[案例二]之可能、潛在受益人有三,一為無 權處分他人之物並取得買賣價金之前新生地開發局(現整併為內政部 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另一為保管價金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現改制 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三為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臺北市。

[案例三]之可能、潛在受益人有二,一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並取得買

賣價金之丙(被告丁為丙之繼承人),其二為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 之戊;同時,本案例涉及可能、潛在之受損害人有二,一為喪失系爭 土地所有權之甲,其二為依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損害賠償 金予甲之原告旗山地政事務所。[案例四]之可能、潛在受益人則為受

19 本案歷審判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257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 上字第 541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32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 28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578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上更(二)字 第 10 號判決。

(25)

領匯款之多人。[案例五]之可能、潛在受益人則為占有系爭花棚之被 告甲,及系爭花棚之所有權人丁。

據此,於存在可能、潛在之複數受益人或受損害人之權益侵害型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中,其當事人應如何認定,即係認定受益人及受損 害人之問題。而受益人及受損害人之認定,須先定性損益變動之內容,

亦即受利益與受損害內容之認定,方能進一步判斷受利益是否無法律 上原因,及損益變動間是否具有關連性或因果關係等問題,並據以認 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成立與否。然而,誠如本文開頭所提到的,權 益侵害型不當得利關於受利益、受損害等構成要件判斷之困難處,在 於其不同於給付型不當得利之財產利益變動之起源及受領對象之判 斷,係源自給付者基於給付目的之給付行為,是其財產利益之移動軌 跡及歸屬對象之判斷較為單純,連帶影響受利益及受損害等構成要件 之判斷;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則係因受損害人以外之人之行為或事實,

產生財產利益歸屬主體之變動,除對於個案所涉發生變動之財產利益 歸屬內容之認定,需先確立該財產利益歸屬之靜的狀態之法律依據外,

個案中究係何種財產利益之歸屬產生變動?而該變動係存於何人與 何人之間?又財產利益歸屬之變動有無法律上原因等問題,均會因利 益移動之起源判斷不易與利益在移動過程中以不同形態歸屬於不同 主體,導致在受利益、受損害等構成要件之判斷上,出現困難。

準此,本文將就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進行 討論,試從整理、分析我國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出發,並藉英國 返還法所涉相關制度內容,進一步討論在複數受益人或受損害人之案 型中,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究應存在於何人與何人之間?即請求權人究 應向何人主張始能正確地回復欠缺法律上原因之財產利益變動狀態,

希冀能透過不同面向角度觀察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制度,並對於民法 第 179 條所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為正確的解釋適用。

(26)

二、研究目的

在複數受益人、受損害人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案件中,藉由損 益變動之內容,判斷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之人與適法享有權益歸屬 之受損害人,進而判斷受利益與受損害間之損益變動關連性,希冀能 經由整理實務、學說及比較法關於損益變動內容之認定判準,歸結出 通案上可供操作、得正確認定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當事人 及返還請求權成立與否之適用順序及論述架構。

三、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範圍係就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 為討論,不及於給付型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或責任成立後之返還責 任客體與範圍,僅視判決個案情形一併討論;亦不包括非給付型不當 得利之支出費用及求償不當得利二類型之討論。另鑑於德國不當得利 制度之實務、學說理論已有相關專書論文予以深入討論,故本文如有 關於德國不當得利相關理論之介紹,係以學者論著之內容為主。至於 比較法介紹部分則主要討論英國返還法中被告因自己不法行為與取 得原告享有專屬利益之財產而受有利益此兩種返還責任類型,蓋英國 法屬普通法系,其司法實務具有判例法及衡平法之特色,與我國屬大 陸法系而以成文法為審判依據之背景不同,盼能藉由了解英國返還法 制度之體系架構,觀察是否有我國司法實務於處理權益侵害型不當得 利案件之構成要件解釋適用時,得以借鏡、參考之處。

是以,本文主要討論重點,在於複數受益人、受損害人之權益侵 害型不當得利案件中,究應如何判斷具體個案之損益變動內容,以認 定受益人及受損害人為何人,進而認定受利益及受損害間之關連性或 因果關係。準此,本文之研究方法,係整理我國實務及學說關於認定 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損益變動內容之判準,並探究英國返還法中關於

(27)

被告因自己不法行為或取得原告享有專屬利益之財產而受有利益之 訴訟事由,是否有可供認定民法第 179 條所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 件成立與否之參考標準,及如何適用,並於案例評析時一併討論。盼 能於我國法之架構下,梳理出對於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當事 人及返還請求權成立與否之解釋適用及論述架構。

四、論文架構

本文第一章係就不當得利制度之起源、目的及功能、二大法體系 之發展現況及採取非統一說等前提問題為相關介紹,作為不當得利返 還請求權構成要件之討論基礎。第二章討論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法律 關係之損益變動內容之判定,整理司法實務及學說上關於如何認定無 法律上原因受利益及受損害之見解,再介紹英國返還法中關於被告因 自己不法行為或取得原告享有專屬利益之財產而受有利益之訴訟事 由之案例及學說理論,提出本文見解並為案例一至案例五之評析。第 三章則討論受利益與受損害間是否具有關連性或因果關係之判斷,除 整理我國實務及學說之相關見解外,另介紹英國返還法對於被告因不 法行為或取得原告享有專屬利益之財產而受有利益之訴訟事由,對於 損益變動之關連性判斷,提出本文見解並為案例一至案例五之評析。

最後結論則係總結本文研究成果。

(28)

第一章、不當得利制度之沿革與發展

第一節、起源

不當得利制度起源於羅馬法,原係基於物權變動之立法主義係採 取分立主義之脈絡下,有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之原則20,而為解 決物權行為無因性21、獨立性原則22下之物上返還請求權23行使之困境,

所產生作為債之發生原因之個別訴權,並有「損人利己乃違反衡平」

之法諺24。演變至今,除當初之適用情況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亦 適用於與物上返還請求權競合之情形25。此乃因物上返還請求權之行 使僅在回復所有物之占有或排除他人之侵害,仍有請求受益人返還所 受利益以回復欠缺法律上原因之財貨變動之必要。

第二節、制度目的與功能

有學者認為,不當得利之制度功能,在於調整欠缺法律上原因之 財產變動及保護財產之歸屬,以達取除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所受利益 之規範目的,而非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制度目的在填補受損害人之 損害26。而不當得利制度之發展過程中,衡平法之公平正義概念曾經 作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理論基礎27;惟目前之通說見解28認為,

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明文化且操作細緻,不宜 再以公平原則、衡平原則作為裁判之理由。

20 謝在全,同註 8,頁 74-75;陳榮隆(2016.03),<物權行為立法主義之研析-兼評吉林省長春 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長民再字第 00012 號判決>,《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51 期,頁 126-129。

21 謝在全,同註 8,頁 81。

22 謝在全,同註 8,頁 80-8 1;劉昭辰,同註 12,頁 4、26-27。

23 謝在全,同註 8,頁 30、169-170。

24 王澤鑑,同註 1,頁 11-12。孫森焱教授係以「無論何人均不得基於他人之損害而受利益之公 平原則」說明,參閱孫森焱(2014.10),《民法債編總論上冊》,頁 138,臺北:自刊。

25 謝在全,同註 8,頁 190。

26 王澤鑑,同註 1,頁 3-4、66-67。劉昭辰教授則認為,不當得利制度功能係在「去除」不當得 利之取得,請參閱劉昭辰,同註 12,頁 2-3。

27 王澤鑑,同註 1,頁 28-29。

28 王澤鑑,同註 1,頁 29-33;林大洋(2016.07),<侵害型不當得利因果關係之判斷>,《中律會 訊》,第 19 卷第 1 期,頁 117。

(29)

第三節、發展現況

第一項、大陸法系(Civil law)

第一款、德國

德國民法於第 812 條至第 822 條為不當得利專章,簡述相關條文 內容如下:

第 812 條規定給付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無法律 上原因,由於他人之給付,或依其他方法,藉他人之費用,而有所取 得者,應負返還之義務。法律上之原因,嗣後歸於消失,或依法律行 為之內容,給付所欲達成之結果,不為發生者,亦應負返還義務。依 契約所為債務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承認,亦應認為給付。」29另關於 不得請求返還給付之事由,包括第 813 條所定有抗辯權之清償:「以 清償債務為目的而為之給付,如對請求權有永久排除其行使之抗辯權 者,仍得請求返還。第 222 條第 2 項之規定,不因此而受影響。定有 期限之債務,而於期前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中間利息補償之請求,

亦不得為之。」30、第 814 條規定:「以清償債務之目的而為之給付,

如給付人明知無給付之義務,或其給付係適合道德上之義務或禮儀上 所應為之考慮者,不得請求返還。」31及第 815 條規定:「給付所欲達 成之結果不發生時,若該結果之發生自始不能,且其不能,為給付人 所明知,或給付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妨礙結果之發生者,不得請求 返還。」32而第 817 條則係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 返還:「給付目的之訂定,如使受領人因受領給付,而違反法律之禁 止規定或善良風俗者,受領人負返還之義務。給付人就此項違反亦應

29 王澤鑑,同註 1,頁 471。

30 王澤鑑,同註 1,頁 471。

31 王澤鑑,同註 1,頁 471。

32 王澤鑑,同註 1,頁 471。

(30)

負責者,不得請求返還,但給付係以債務之負擔為其內容者,不在此 限;為清償此項債務所已為之給付,仍不得請求返還。」33

復按第 816 條規定:「無權利人就標的物為處分,而該處分對權 利人為有效者,無權利人應將其因處分所得之利益,返還於權利人。

處分為無償者,基於該處分而直接取得法律上利益之人,負擔同一之 義務。向無權利人為給付,而該給付對權利人為有效者,無權利人應 將其所受領之給付,返還於權利人。」34國內有學者指出,該條係規 定無權利人(無權處分人)就有權利人因受讓人之善意取得所生影響,

無權處分人負有返還義務,不因受讓人係無償善意取得而免負返還義 務35

至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成立後之返還客體及返還範圍之規定,

包括第 818 條規定:「受領人應返還所獲得之收益;受領人基於所取 得之權利,或因所取得之標的物滅失、毀損或侵奪而受賠償,更有所 取得者,並應返還之(第 1 項)。所得利益,依其性質不能返還,或受 領人基於其他事由,不能返還者,受領人應賠償其價額(第 2 項)。返 還之義務或價額賠償之義務,於受領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之限度內,

歸於消滅(第 3 項)。受領人自訴訟繫屬發生時起,依一般規定負擔責 任(第 4 項)。」36及第 819 條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 因或其後知之者,自受領時或知無原因時起,視同返還請求權於此時 已發生訴訟繫屬,而負其返還義務(第 1 項)。受領人因受領給付而違 反法律之禁止規定或善良風俗者,自受領給付時起,依同一方法負擔 義務(第 2 項)。」37而第 821 條則係關於拒絕給付之規定:「無法律上 原因而負擔債務者,縱令免除債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仍得拒絕履

33 王澤鑑,同註 1,頁 472。

34 王澤鑑,同註 1,頁 472。

35 黃茂榮,同註 9,頁 55。

36 王澤鑑,同註 1,頁 472。

37 王澤鑑,同註 1,頁 472。

(31)

行。」38又按第 820 條規定:「給付以達成一定之結果為目的,而依法 律行為之內容,此項結果之發生未能確定者,於其結果不發生時,視 同返還請求權於受領時已發生訴訟繫屬,而由受領人負返還之義務。

給付基於一定之法律上原因,而依法律行為之內容,此項原因有消失 之可能者,於給付後法律上原因消失時,亦同。受領人僅自知悉結果 之不發生或法律上原因之消失時起,始負支付利息之義務,關於收益,

如於此時已不存在者,受領人不負返還之義務。」39

再按第 822 條係規定無償受讓之第三人之返還義務:「受領人以 其所得利益無償給予第三人者,該第三人於受領人因此不負得利返還 義務之限度內,視同自己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由債權人處收受給與,負 返還之義務。」40

基上,因我國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範及理論係繼受及源自德國 法41,故引用上開德國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作為以下我國民法第 179 條至第 183 條規定之對照;至於德國或其他大陸法系國家關於不當得 利制度之立法例及規範內容之討論,已有相關論著42予以介紹,則本 文不另為討論。

第二款、我國法之觀察

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範,於 18 年制定於民法第 2 編第 1 章通 則之第 1 節債之發生43,分別於第 179 條44規定責任成立要件、第 180 條45規定責任免除事由、第 181 條46規定責任範圍之返還客體定義、

38 王澤鑑,同註 1,頁 473。

39 王澤鑑,同註 1,頁 473。

40 王澤鑑,同註 1,頁 473。

41 王澤鑑,同註 1,頁 21-28。

42 王澤鑑,同註 1,頁 10-16、471-475。

43 關於民律草案之內容說明及立法資料,請參閱王澤鑑,同註 1,頁 21-22、459-466。

44 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 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45 民法第 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32)

第 182 條47規定返還範圍及第 183 條48規定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等 5 條規定;另有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之相關規定(如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49、第 266 條第 2 項50、419 條第 2 項51及 816 條52等)散見於 各編章。

第一目、德國法之繼受與本土化

上開德國民法及我國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以觀,我國民法就 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法律效果、返還客體及範圍與第三人返還責任 等規定,均與德國民法十分相近。國內有學者整理我國不當得利與德 國民法不當得利專章規定之對照表53,認為我國民法第 179 條關於構 成要件之規定,相當於德國民法第 812 條規定;我國民法第 180 條所 定 4 款不得請求返還之給付事由,則相當於德國民法第 813 條、第 814 條及第 817 條等規定;另我國民法第 181 條及第 182 條分別就返 還客體及返還範圍之規定,則相當於德國民法第 818 條及第 819 條規 定;而我國民法第 183 條關於無償受讓之第三人負有返還義務之規定,

則與德國民法第 822 條相同;又我國民法第 198 條關於被害人之廢止 請求權縱因時效消滅仍得拒絕履行之規定,則相當於德國民法第 821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 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46 民法第 181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47 民法第 182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 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 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48 民法第 183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 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49 民法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 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 被害人。」

50 民法第 266 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 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 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51 民法第 419 條第 2 項:「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52 民法第 816 條:「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53 黃茂榮,同註 9,頁 398-402。

(33)

條規定。經查,德國民法第 815 條、第 816 條及第 820 條為我國民法 不當得利所無之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德國民法第 816 條規定,係就 無權處分人使第三人善意取得之返還義務之規定。

綜上,我國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規定於具體個案之細緻化操 作,藉由國內學者引介德國不當得利相關理論對於實務產生交互影響 及作用。從不當得利之類型化爭議、給付型及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成立 要件之理論基礎之採擇,至受利益與受損害間因果關係之判斷標準等,

已累積豐富且多樣之事實及案例;然對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構成要 件之解釋適用,是否已形成放諸四海皆準之判準,答案則似非肯定。

是本文於第二章及第三章將分別就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 損益變動內容,及損益變動之關連性進行探討,嘗試梳理出於類此案 件可供適用操作之當事人認定及構成要件之適用順序。

第二目、類型化論爭:統一說及非統一說

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係 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原則上可分為受利益、致他人 受損害、無法律上原因54等要件。其中無法律上原因應如何判斷?於 不當得利制度發展過程中出現統一說及非統一說之類型化論爭55:統 一說之內容為,不當得利之基礎應有統一的概念,亦即,凡財產之變 動違反公平、正義,均為無法律上原因56;而非統一說內容則為,各 種不當得利各有其基礎,構成要件亦不盡相同,應區別因給付或給付 以外之原因而受利益,分別探求財產變動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

54 孫森焱,同註 24,頁 138-156。

55 王澤鑑,同註 1,頁 34;劉昭辰,同註 12,頁 10-19。另黃茂榮教授將非統一說稱為分別說,

認為統一說及分別說之不同在於:「是否應針對造成財產利益之移動的事由,予以分類,給予必 要之不同的規定。」參閱黃茂榮,同註 9,頁 13。

56 關於統一說之公平說、正法說、債權說、相對關係說、權利說等理論內容,請參閱孫森焱,

同註 24,頁 148-150。

(34)

我國實務目前係採取非統一說,如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再字第 50 號判決意旨:「……查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 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 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 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57國內學 者通說58亦係採取非統一說,將不當得利之類型依是否基於受損害人 之給付行為分成給付型不當得利及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以不當得利返 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是否成立進行個別判斷。進而言之,關於給付型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有學者認為係一方因他方之給付而 受利益,所謂給付係指基於給付目的而有意識的增加他人財產而言;

另係致他人受損害,並以給付關係取代損害或因果關係之判斷;再者,

給付係無法律上原因,即欠缺給付目的59。至於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所 指受有利益非基於受損害人之給付行為而生之事由,有學者分為因受 益人、受損人或第三人之行為而受益,或因法律規定而受益,或因自 然事件而受益,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類型,可分類為權益侵害型不 當得利、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如誤他人之物為己有而修繕之)及求償 型不當得利(如非債清償)60,其中以權益侵害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最 為重要,此類型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亦係本文討論重點。

57 相同見解可參照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899 號判決意旨。

58 王澤鑑,同註 1,頁 40-42;孫森焱,同註 24,頁 157;劉昭辰,同註 12,頁 23;楊芳賢,《不 當得利》,同註 12,頁 6-7;楊芳賢,《民法債編總論(上)》,同註 12,頁 121-122。

59 王澤鑑,同註 1,頁 57-78。

60 王澤鑑,同註 1,頁 155。

(35)

第二項、普通法系(Common law)

第一款、英國之返還法

在進入英國返還法發展過程之介紹前,鑑於我國法與英國法體系 概念與法院組織架構之歧異,本文擬先簡述英國之民事訴訟救濟制度,

作為本文以下章節討論普通法及衡平法之基礎。英國作為普通法系國 家,其民事法架構於 20 世紀中期前係以契約法(law of contract)及侵權 行為法(law of tort)兩大法體系為主61,並具有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62及 普通法法院、衡平法法院併立之特色63。衡平法法院之出現,除因 14、

15 世紀英國普通法院程序之繁雜,諸如令狀(writ)之多樣及依循所選 擇之令狀進行訴訟程序,強調的是程序之遵守,可能忽略當事人實體 上之爭點,另普通法法院提供救濟之範圍大致上限於返還土地與損害 賠償,而無法命令被告為特定之作為或不作為64;再者,普通法法院 或有審判不公正或救濟方法欠缺等問題,是成立衡平法法院處理民事 案件以補充普通法院之不足65。而衡平法法院之特色包括衡平法之作 用係對人,故得令特定人作為、不作為或提出文件等,其救濟方式有 歸還、強制履行、禁止令、撤銷、更正等66;另衡平法之救濟係依據 如不給與當事人救濟是否會有違公平正義之情形,是衡平法法院對於 是否給與當事人衡平法之救濟具有裁量權限;又衡平法法院之程序雖 較為簡便,然其除有專屬於此體系之信託法外,其體系架構上不如普 通法完整67。是以,普通法法院與衡平法法院雖各有其功能,然因此 兩種分立之救濟程序有其程序上之繁瑣等問題,英國法院組織法於西 元 1873 年及 1875 年廢除普通法法院及衡平法法院之併立狀態,改制

61 楊楨(2003.02),《英美契約法論》,第 3 版,頁 276,北京:北京大學。

62 張正修,同註 2,頁 67-70。

63 楊楨,同註 61,頁 282-283。

64 楊楨,同註 61,頁 282-284。

65 張正修,同註 2,頁 191-193。

66 楊楨,同註 61,頁 262。

67 楊楨,同註 61,頁 284-285。

(36)

為一個最高法院68。其中,英國之最高法院於 2009 年 10 月 1 日前為 貴族院(House of Lords),改制後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而衡平法法院則改為民事高等法院(High Court)之衡平法部門法庭(Chancery Division)69

第一目、準契約及默示契約理論時期

英美契約法上之契約成立,係指雙方間須基於各自之自由意志而 就發生、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為目的達成之協議(agreement),亦即,

契約之成立需要一方要約(offer)及他方承諾(acceptance)之意思表示合 致70。其中,英美契約法相當重視締約雙方間之權利義務平等關係,

故契約之有效成立需有約因關係,若無約因關係,契約不生效力71。 有學者提到英美契約法上所稱約因(consideration)之定義:「有價值之 約因乃由契約當事人各方,為迫使對方實現其行為或履行其諾言而作 出許諾之行為或犧牲;或只為購買或換取對方許諾而支付之代價而 言。」72簡言之,基於締約雙方之平等關係,如締約之一方欠缺約因,

即締約雙方欠缺對價之合意,則契約無效;然於契約因欠缺約因而無 效之情形下,如締約之一方已為金錢之給付等,履約之一方因契約無 效不得訴請未履行之他方履行契約義務或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73。 是以,當履約之一方因契約無效而無法依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訴訟,或發生其他非因契約之給付而有防止不公平結果發生之需 求時,給付之一方究應如何主張權利?

於 12、13 世紀採取以金錢債務之訴(action of debt)或計算之訴 (action of account)為請求,前者係指為請求履行一定額度之金錢債權,

68 楊楨,同註 61,頁 286。

69 張正修,同註 2,頁 119-125。

70 楊楨,同註 61,頁 4。

71 楊楨,同註 61,頁 4。

72 楊楨,同註 61,頁 65。

73 楊楨,同註 61,頁 83、103。

(37)

原告得以此類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其自原告受領之金錢,後者則係指基 於受託關係或交易關係而有義務做正當計算之人,如怠於計算時,得 以此類訴訟要求其等就所受利益為計算74。至西元 1602 年,最高法院 於 Slade’ s Case 案判決中承認以支付債務承擔之訴 (indebitatus assumpsits)請求返還,即負擔支付價款債務之被告,需承擔價款之支 付,原告僅需證明被告之債務存在,不需證明被告有明示之承擔75; 申言之,任何金錢債務不論其法律來源,縱當事人間就價款之支付未 有合意而未成立契約,然倘被告就其自原告受領之利益而不需支付對 價,有不公平情形,則依當時環境情形,得透過擬制認定被告有承諾 支付價款之意思;是上開承擔之訴所指原告不需證明被告有明示之承 擔意思,僅就原告對被告之給付而擬制被告有對價給付之意思之概念,

係為準契約(quasi-contract)76

另上開承擔之訴可再分為,原告就其所提供之勞務請求被告支付 相當價格之「與勞務相當價格之承擔之訴(action for quantum meruit)」, 或對被告接受原告提供之物請求支付相當價格之「與物品相當價格之 承擔之訴(action for quantum valebant)」等訴訟種類77。是以,有學者 認為,上開訴訟類型係提供原告非因有效成立之契約關係對被告所為 之勞務、物品等之給付,有請求被告給付對價以避免不公平得利之情 形之救濟手段78

英國最高法院法官 Manfield 在西元 1760 年的 Moses v. Macferlan 案中闡述於「替原告受領金錢之訴(action of money had and received)」

中,如受有不正當利益係來自他人的損害者,應返還所受利益,因被

74 張正修,同註 2,頁 270-271。

75 張正修,同註 2,頁 273;Charles Mitchell, Paul Mitchell. 2006. Landmark cases in the law of restitution. Portland: Oxford.20.

76 Lord Goff and Gareth Jones. 2007.THE LAW OF RESTITUTION. 7th ed. London, England : Sweet

& Maxwell.3-4.另關於英國法準契約援引羅馬法準契約(quasi ex contractu)之論述,請參閱 Charles Mitchell, Paul Mitchell,同前註,頁 22-24。

77 張正修,同註 2,頁 273。

78 張正修,同註 2,頁 272;楊楨,同註 61,頁 261。

數據

表 3:受讓人交付價金於無權處分人所生之財產變動 一 定 事 實 B  財產增加之部分  財產減少之部分  對各橫列財產變動之說明  受益者  財產增加 內容  受損者  財產減少內容  受 讓 人 交 付 價 金 於 無 權 處 分 人  無 權 處分人  取得價金  受讓人  喪失價金  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 受讓人 交付價金於無權處分人之債 務消滅  無 權 處分人  對受讓人之價金債權消滅  發生於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間另存在有效買賣契約之情形下  (資料來源:吳志正老師自製)         是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 Informants: Principal, Vice-principals, curriculum leaders, English teachers, content subject teachers, students, parents.. - 12 cases could be categorised into 3 types, based

好了既然 Z[x] 中的 ideal 不一定是 principle ideal 那麼我們就不能學 Proposition 7.2.11 的方法得到 Z[x] 中的 irreducible element 就是 prime element 了..

Wang, Solving pseudomonotone variational inequalities and pseudocon- vex optimization problems using the projection neural network, IEEE Transactions on Neural Networks 17

volume suppressed mass: (TeV) 2 /M P ∼ 10 −4 eV → mm range can be experimentally tested for any number of extra dimensions - Light U(1) gauge bosons: no derivative couplings. =>

For pedagogical purposes, let us start consideration from a simple one-dimensional (1D) system, where electrons are confined to a chain parallel to the x axis. As it is well known

The observed small neutrino masses strongly suggest the presence of super heavy Majorana neutrinos N. Out-of-thermal equilibrium processes may be easily realized around the

Define instead the imaginary.. potential, magnetic field, lattice…) Dirac-BdG Hamiltonian:. with small, and matrix

incapable to extract any quantities from QCD, nor to tackle the most interesting physics, namely, the spontaneously chiral symmetry breaking and the color confin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