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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當得利制度之沿革與發展

第三節、 發展現況

第一項、大陸法系(Civil law)

第一款、德國

德國民法於第 812 條至第 822 條為不當得利專章,簡述相關條文 內容如下:

第 812 條規定給付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無法律 上原因,由於他人之給付,或依其他方法,藉他人之費用,而有所取 得者,應負返還之義務。法律上之原因,嗣後歸於消失,或依法律行 為之內容,給付所欲達成之結果,不為發生者,亦應負返還義務。依 契約所為債務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承認,亦應認為給付。」29另關於 不得請求返還給付之事由,包括第 813 條所定有抗辯權之清償:「以 清償債務為目的而為之給付,如對請求權有永久排除其行使之抗辯權 者,仍得請求返還。第 222 條第 2 項之規定,不因此而受影響。定有 期限之債務,而於期前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中間利息補償之請求,

亦不得為之。」30、第 814 條規定:「以清償債務之目的而為之給付,

如給付人明知無給付之義務,或其給付係適合道德上之義務或禮儀上 所應為之考慮者,不得請求返還。」31及第 815 條規定:「給付所欲達 成之結果不發生時,若該結果之發生自始不能,且其不能,為給付人 所明知,或給付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妨礙結果之發生者,不得請求 返還。」32而第 817 條則係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 返還:「給付目的之訂定,如使受領人因受領給付,而違反法律之禁 止規定或善良風俗者,受領人負返還之義務。給付人就此項違反亦應

29 王澤鑑,同註 1,頁 471。

30 王澤鑑,同註 1,頁 471。

31 王澤鑑,同註 1,頁 471。

32 王澤鑑,同註 1,頁 471。

負責者,不得請求返還,但給付係以債務之負擔為其內容者,不在此 限;為清償此項債務所已為之給付,仍不得請求返還。」33

復按第 816 條規定:「無權利人就標的物為處分,而該處分對權 利人為有效者,無權利人應將其因處分所得之利益,返還於權利人。

處分為無償者,基於該處分而直接取得法律上利益之人,負擔同一之 義務。向無權利人為給付,而該給付對權利人為有效者,無權利人應 將其所受領之給付,返還於權利人。」34國內有學者指出,該條係規 定無權利人(無權處分人)就有權利人因受讓人之善意取得所生影響,

無權處分人負有返還義務,不因受讓人係無償善意取得而免負返還義 務35

至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成立後之返還客體及返還範圍之規定,

包括第 818 條規定:「受領人應返還所獲得之收益;受領人基於所取 得之權利,或因所取得之標的物滅失、毀損或侵奪而受賠償,更有所 取得者,並應返還之(第 1 項)。所得利益,依其性質不能返還,或受 領人基於其他事由,不能返還者,受領人應賠償其價額(第 2 項)。返 還之義務或價額賠償之義務,於受領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之限度內,

歸於消滅(第 3 項)。受領人自訴訟繫屬發生時起,依一般規定負擔責 任(第 4 項)。」36及第 819 條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 因或其後知之者,自受領時或知無原因時起,視同返還請求權於此時 已發生訴訟繫屬,而負其返還義務(第 1 項)。受領人因受領給付而違 反法律之禁止規定或善良風俗者,自受領給付時起,依同一方法負擔 義務(第 2 項)。」37而第 821 條則係關於拒絕給付之規定:「無法律上 原因而負擔債務者,縱令免除債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仍得拒絕履

33 王澤鑑,同註 1,頁 472。

34 王澤鑑,同註 1,頁 472。

35 黃茂榮,同註 9,頁 55。

36 王澤鑑,同註 1,頁 472。

37 王澤鑑,同註 1,頁 472。

行。」38又按第 820 條規定:「給付以達成一定之結果為目的,而依法 律行為之內容,此項結果之發生未能確定者,於其結果不發生時,視 同返還請求權於受領時已發生訴訟繫屬,而由受領人負返還之義務。

給付基於一定之法律上原因,而依法律行為之內容,此項原因有消失 之可能者,於給付後法律上原因消失時,亦同。受領人僅自知悉結果 之不發生或法律上原因之消失時起,始負支付利息之義務,關於收益,

如於此時已不存在者,受領人不負返還之義務。」39

再按第 822 條係規定無償受讓之第三人之返還義務:「受領人以 其所得利益無償給予第三人者,該第三人於受領人因此不負得利返還 義務之限度內,視同自己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由債權人處收受給與,負 返還之義務。」40

基上,因我國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範及理論係繼受及源自德國 法41,故引用上開德國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作為以下我國民法第 179 條至第 183 條規定之對照;至於德國或其他大陸法系國家關於不當得 利制度之立法例及規範內容之討論,已有相關論著42予以介紹,則本 文不另為討論。

第二款、我國法之觀察

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範,於 18 年制定於民法第 2 編第 1 章通 則之第 1 節債之發生43,分別於第 179 條44規定責任成立要件、第 180 條45規定責任免除事由、第 181 條46規定責任範圍之返還客體定義、

38 王澤鑑,同註 1,頁 473。

39 王澤鑑,同註 1,頁 473。

40 王澤鑑,同註 1,頁 473。

41 王澤鑑,同註 1,頁 21-28。

42 王澤鑑,同註 1,頁 10-16、471-475。

43 關於民律草案之內容說明及立法資料,請參閱王澤鑑,同註 1,頁 21-22、459-466。

44 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 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45 民法第 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 182 條47規定返還範圍及第 183 條48規定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等 5

條規定。經查,德國民法第 815 條、第 816 條及第 820 條為我國民法 不當得利所無之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德國民法第 816 條規定,係就 無權處分人使第三人善意取得之返還義務之規定。

綜上,我國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規定於具體個案之細緻化操 作,藉由國內學者引介德國不當得利相關理論對於實務產生交互影響 及作用。從不當得利之類型化爭議、給付型及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成立 要件之理論基礎之採擇,至受利益與受損害間因果關係之判斷標準等,

已累積豐富且多樣之事實及案例;然對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構成要 件之解釋適用,是否已形成放諸四海皆準之判準,答案則似非肯定。

是本文於第二章及第三章將分別就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 損益變動內容,及損益變動之關連性進行探討,嘗試梳理出於類此案 件可供適用操作之當事人認定及構成要件之適用順序。

第二目、類型化論爭:統一說及非統一說

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係 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原則上可分為受利益、致他人 受損害、無法律上原因54等要件。其中無法律上原因應如何判斷?於 不當得利制度發展過程中出現統一說及非統一說之類型化論爭55:統 一說之內容為,不當得利之基礎應有統一的概念,亦即,凡財產之變 動違反公平、正義,均為無法律上原因56;而非統一說內容則為,各 種不當得利各有其基礎,構成要件亦不盡相同,應區別因給付或給付 以外之原因而受利益,分別探求財產變動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

54 孫森焱,同註 24,頁 138-156。

55 王澤鑑,同註 1,頁 34;劉昭辰,同註 12,頁 10-19。另黃茂榮教授將非統一說稱為分別說,

認為統一說及分別說之不同在於:「是否應針對造成財產利益之移動的事由,予以分類,給予必 要之不同的規定。」參閱黃茂榮,同註 9,頁 13。

56 關於統一說之公平說、正法說、債權說、相對關係說、權利說等理論內容,請參閱孫森焱,

同註 24,頁 148-150。

我國實務目前係採取非統一說,如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再字第 50 號判決意旨:「……查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 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 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 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57國內學 者通說58亦係採取非統一說,將不當得利之類型依是否基於受損害人 之給付行為分成給付型不當得利及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以不當得利返 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是否成立進行個別判斷。進而言之,關於給付型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有學者認為係一方因他方之給付而 受利益,所謂給付係指基於給付目的而有意識的增加他人財產而言;

另係致他人受損害,並以給付關係取代損害或因果關係之判斷;再者,

給付係無法律上原因,即欠缺給付目的59。至於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所 指受有利益非基於受損害人之給付行為而生之事由,有學者分為因受 益人、受損人或第三人之行為而受益,或因法律規定而受益,或因自 然事件而受益,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類型,可分類為權益侵害型不 當得利、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如誤他人之物為己有而修繕之)及求償 型不當得利(如非債清償)60,其中以權益侵害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最 為重要,此類型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亦係本文討論重點。

57 相同見解可參照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899 號判決意旨。

58 王澤鑑,同註 1,頁 40-42;孫森焱,同註 24,頁 157;劉昭辰,同註 12,頁 23;楊芳賢,《不 當得利》,同註 12,頁 6-7;楊芳賢,《民法債編總論(上)》,同註 12,頁 121-122。

59 王澤鑑,同註 1,頁 57-78。

60 王澤鑑,同註 1,頁 155。

第二項、普通法系(Common law)

第一款、英國之返還法

在進入英國返還法發展過程之介紹前,鑑於我國法與英國法體系 概念與法院組織架構之歧異,本文擬先簡述英國之民事訴訟救濟制度,

在進入英國返還法發展過程之介紹前,鑑於我國法與英國法體系 概念與法院組織架構之歧異,本文擬先簡述英國之民事訴訟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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