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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台灣女子籃球運動發展的時代背景

第五節 小結

1945年台灣光復後,脫離日本殖民地式的統治,歸還國民政府,但政治 上仍保守,且因戰爭的破壞,民間經濟困苦,體育發展亦呈停滯的狀態。1949 年之後,國民政府遷台,採取軍事統治,戒嚴令的公布使得政治發展更為嚴 峻、緊縮,人民的基本人權受到嚴格限制,但此時體育的發展才漸漸步入正 軌,當時中央的體育行政組織為教育部的「國民體育委員會」,省、縣市政 府設有各級國民體育委員會,教育廳、教育局亦設有專管體育業務的單位,

負責推行中央指示的體育工作。但籃球運動主要由軍方來推動,在軍方的推 動下,日益蓬勃,多支自中國中陸來台著名的軍方球隊,如七虎與大鵬籃球 隊等,該兩隊對抗的比賽成為當年的籃壇盛事。

相較於嚴峻的政治發展,台灣經濟方面在國民政府遷台後,開始穩定地 成長,一連串的土地改革政策,帶動經濟的發展。1967年7月1日台北市升格 為院轄市。1971年我國退出聯合國,各方面包含體育的國際活動空間也因此 受限及打壓。

至於教育部分,1950年代由於外在政治環境的影響,我國教育強調國家 意識的形成與民族精神的培養。1957至1980年期間為配合經濟建設與發展,

教育部門強調人力資源的規劃與開發。

從1963到1980年是台灣經濟成長最快的時期,從以農業為主的經濟產 業,發展成以工業為主的時代,民間的工商企業快速興起,當時政府為提倡 體育,不僅號召各界支持,在學校體育的政策,1966年5月3日教育部訂定發 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對運動成績優良的高 中、高職畢業生予以保送升學,遏止學校之間惡性補習的現象,恢復中等學 校正常的體育教學。1968年由行政院再核定「發展全民體育,培養優秀運動 人才實施方案」,擬訂工作計劃,從學校體育、社會體育、研究實驗、國際 體育活動及培養、訓練體育師資等方面齊頭並進,全面推動,來普及全民體 育,培養優秀運動人才,參加國際運動競賽,以為國爭光。而民間企業及公 營機構為響應政府提倡體育的政策,也紛紛資助體育活動,許多工商團體或 公營機構紛紛資助成立籃球隊,多支女子籃球隊也在此時正式成立,台灣籃 球運動的發展更為穩健、蓬勃。1973年10月31日教育部成立體育司,專管全 國體育行政,並於1973年公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體育實施方案」,做為高 中體育實施的依據。

1980年代是台灣產業結構變動最大的年代,隨著經濟結構的自由化、國 際化,產業結構由勞力密集轉趨資本與技術密集,以及政治制度的日漸民主 開放,教育制度也進入轉型與改革的年代。經濟上,由管制與保護的經濟制 度,轉變為開放與自由化,技術密集及資本密集產業逐漸取而代之,因此,

在經濟政策以及國際經濟情勢穩定下,經濟蓬勃發展,國民所得逐年提高,

全民意識抬頭,縮短工時,投入休閒、運動、旅遊的時間日益增加,成為真 正民生富裕的國家。在體育政策上,分成二條路線,一是以全民身心健康為 目標,另一是培訓選手參加國際比賽。1980年由行政院所核定的「積極推展 全民體育運動重要措施實施計畫」為此階段主要的政策,其策略就是將原有 學校體育與社會體育的政策取向,改為發展全民運動與競技運動兩個目標,

使得體育政策的目標屬性更具體。1982年又將己實施41年的國民體育法加以 修正,修正的重點,乃將原先具有自衛衛國的體育政策,修正為符合民主政 體的體育政策。

而在政治方面的發展,1987年解除戒嚴,以及廢除「戡亂時期檢肅匪諜 條例」、「懲治叛亂條例」等法條之後,在解除黨禁、開放報禁等政治開放的 環境下,台灣的政治始真正走向以民為主的民主化方向。1987年也是兩岸人 民開始來往的一年,政府於宣布開放大陸探親,兩岸民間交往從此熱絡起 來。不僅民間往來熱絡,經濟方面,台商到大陸投資也帶動兩岸貿易的成長,

1991年對中國大陸的出超數值已超過對美國的出超。

1989年體育司推出為期四年的「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所訂的六項 目標,更開創了學校、社會體育的新時代。1991年與中共結束戰爭敵對狀態,

終止動員戡亂。1993年4月27日「辜汪會談」首次在新加坡召開,此會談雖 定位為民間性、事務性、經濟性與功能性,但仍象徵兩岸關係進入新的里程,

1997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正式掛牌運作。行政院體委會負責辦理全民體育、

競技體育、社會體育及國際體育事宜,教育部除國際競技體育及其相關特優 選手培訓外,其餘學校體育事宜均由教育部執行。

在體委會成立的同年,進行國民體育法的第三度修法,修正重點為體育 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正式更由新設置的體委會主導,並增加政府獎助民間及企 業機構推展體育運動之法源。該會接續部分體育司的業務之後,陸續拓展許 多新興的體育業務,這項現行的體育政策採雙軸四輪的架構,亦即以「強化 國民體質」與「提高競技實力」為雙軸,由硬體設備、軟體資源、人才培養 和宣導研發四條策略為輪,帶動軸承之運轉,藉以落實國家的體育政策2000 年更經歷了中華民國憲政史上,首次的政權和平轉移。2002年1月1日台灣正

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台灣經貿體制推動自由化、國際化,獲得到國 際的認同,經濟再與國際經貿社會完全接軌。

在台灣政經時空轉變的同時,體育制度也從由上而下,中央集權式的模 式,逐漸地轉變,原本附著於教育體制之內的體育單位(如國民體育委員會、

體育司等),已無法滿足社會變遷所產生的需求,乃獨立成為專責的體育機 構,健全了台灣體育行政的組織,也因組織的完整,使得學校體育和社會體 育以及國際體育的發展更具規模,同時使台灣的體育運動的發展更多元、更 健全。

第二章 臺灣女子籃球運動在學校發展的情形

第一節 女子籃球運動在國民中學的發展情形

第一項 籃球運動在國民中學課程的演變情形

1948年教育部為適應「行憲」需要,修訂中小學課程課程標準,「中學 課程標準」中,體育科教學時數為每週2小時,共3學年,教材共分成體操、

韻律活動等九大類,其中球類運動為男女生每學年必學之課程,但卻無詳細 列出哪些球類,只註明各種通行球類,交由體育教師自行安排上課113,彈性 較大。1955年教育部再修訂中學課程標準,但僅修訂教學科目及時數表,體 育科的授課時數國中男生三學年的時數為12節,女生為8節114

1962年教育部同步修訂中小學課程標準,教育部所公布的「中學課程標 準」中,為了避免體育科在升學競爭下為人所忽略,成為知識學科的附庸,

失去其真正價值,因此對體育科的教材內容,亦多具體規定115。其中初級中 學體育課程的第一至三學年每週均上2小時體育課,早操或課間操每日15分 鐘,課外運動每週至少120分鐘。教材分為主授類及選授教材類,主授教材 種類、要項及時間支配百分比最低佔全部教材70%,項目共分為體操、遊戲、

田徑運動、球類運動、舞蹈等5項。選授教材類上課百分比至多佔全部教材 之30%116。籃球被列入為主授教材類中,並首次列出各學年體育課的籃球課 程授課內容,分為基本能力與應用技術二項,可明顯看出此時的課程著重於 個人技術的學習。整理如表2-1。

113 教育部。《修訂中學課程標準》。台北。民生。1948年12月10日。頁75-76。

114 教育部。〈國民中學課程標準修訂經過〉《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台北。正中書局。1995 年10 月。頁 779-780。

115 教育部。〈國民中學課程標準修訂經過〉《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台北。正中書局。1995 年10 月。頁 782-783。

116 教育部中等教育司。〈初級中學體育課程標準〉《中學課程標準》。台北。正中書局。1962 年7 月。頁 123。

表2-1:1962 年中學體育課程標準初級中學籃球授課內容(男女生同) 學 年 授 課 內 容

第一學年 一、基本動作:

(一) 投籃(雙手定位投籃及單手正手投籃下球)。

(二) 傳球及接球(雙手胸前推傳、雙手反彈傳球及雙手接球)。

(三) 運球(向前運球)。

二、應用技術:

(一) 傳球、接球、雙手定位投籃及單手正手投籃下球。

(二) 運球投籃下球。

(三) 比賽(複習基本動作及應用技術。

第二學年 一、基本動作:

(一) 投籃(單手定位投籃及單手反手投籃下球)。

(二) 傳球及接球(雙手過頂傳球、雙手低手傳球及雙手接球)。

(三) 運球(左右手交換向前運球)。

二、應用技術:

(一) 傳球、接球及單手正手、反手投籃下球。

(二) 左、右手交換運動及投籃下球。

(三) 比賽(複習基本動作及應用技術)。

第三學年 一、基本動作:

(一) 投籃(躍起雙手投籃)。

(二) 傳球及接球(單手肩上傳球、單手反彈傳球及雙手接球)。

(三) 運球(運球急停及左右手交換運球變向)。

二、應用技術:

(一) 傳球、接球及躍起雙手、單手投籃。

(二) 運球急停及躍起投籃。

(三) 比賽(複習基本動作及應用技術、討論規則)。

資料來源:教育部中等教育司編。〈初級中學體育課程標準〉《中學課程標準》。台北。

正中書局。1962年7月。頁139-141。

1968年原本六年國民義務教育延長九年,同年的6月1日教育部公布國民 中學暫行課程標準,相較於1962年的標準而言,體育科的課程並無大幅修

正,教科書全部改由國立編譯館統一編輯,以精編精印為原則;教材類別仍 分為必授教材、選授教材,必授教材最少佔全部教材80%,選授教材最多佔 20%;教學時數男女生均為每週二節117

1972年10月教育部公布國民中學課程標準,體育科的授課時間仍維持每 週二小時,教材大綱分成必授教材(最低佔全部教材80%)、選授教材(最高佔 全部教材20%)。必授教材分成六大類:體操、遊戲、田徑運動、球類運動、

舞蹈、國術。選授教材也有六大類:自衛活動、水上運動、冰上及雪上運動、

田徑運動、球類運動及其他運動,而其中一項活動授課時數不得少於9小時,

亦不得多於18 小時;體育科的教學時間每學年每週均2小時,早操或課間操 每日15分鐘,課外運動每週至少120分鐘118。籃球列在必授教材的球類運動 中,有關籃球課程內容詳如表2-2。

表2-2:1972 年國民中學體育課程標準籃球授課內容(男女生同) 學 年 授 課 內 容

第一學年 一、 基本動作:

第一學年 一、 基本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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