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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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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然而此一修正,以知悉子女不屬於婚生子女作為除斥期間起算之時點,雖充 分維護當事人知的權益,但同時由於無法確定當事人於何時知悉,亦可能使得身 分安定性之保障完全喪失,反而對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不利163,立法上 似仍有再考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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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推定制度與婚生否認制度於設計上須考慮各種因素,進行利益衡量,其 主要考量可歸結如下164。首先,應顧慮婚姻家庭之保障。蓋建構如何之家庭制度、

使子女融入家庭生活,有賴婚生推定制度,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經營家庭生活,

以求家庭制度的健全,避免陷於家庭成員不確定之缺陷情況。於婚生否認制度下,

妻婚外性行為被揭露、親子血緣受否定,勢必衝擊婚姻、家庭生活之和諧安穩,

故為免婚姻家庭之潰敗,否認制度非能輕易開啟,須有所限制。其次,應慮及身 分安定之考量。於婚生推定制度下,可使子女與夫建立親子關係,免除懸而未決 之不安狀態,以利身分安定之公益。婚生否認制度推翻親子關係之推定,翻覆身 分秩序,若不設限制,則親子關係處於隨時可能受推翻之處境,即便數十年之親 子關係亦可能一夕變調,身分關係極度不安定,故須就制度使用期間有所限制。

再者,並須注意血統真實之追求。於婚生推定制度下,縱然無血緣關係亦可 成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為尋求血緣真實,透過賦予婚生否認權之方式落實,使生 理血緣、心理歸屬與法律上身分狀態得趨於一致。對夫而言,可釐清其子嗣血脈;

對子女而言,可探求其血緣來源,以認祖歸宗165

163 戴瑀如,同註 47,頁 46。

164 李立如,朝向子女最佳利益的婚生推定制度,中原財經法學,13 期,頁 117-131,2004 年 12 月。

165 李立如,同前註,頁 1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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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仍應兼顧子女利益之守護。現代各國親屬法,莫不以「(未成年)子女 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166。就婚生推定與否認制度的探討,亦應以子女為主 體思考。婚生推定制度下,子女有法律上之父,而得享其照護,可確保子女利益。

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將造成子女不利時,須有因應措施(例如,此時可認為屬否 認權利之濫用或為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相對而言,若未提起否認之訴反而對 子女不利時,此時是否有其他救濟管道?且更根本的問題是,「子女最佳利益」此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需綜合考量個案事實,在訴訟上應如何審理、認定,皆為制 度設計上所須思考。

166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

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之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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