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居住空間組成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對於住宅的名詞定義指出,住宅為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 牌之合法建築物;狹義而言,住宅是供居住之場所,通常以可供家庭居住之房屋,

具有獨立出入口及一套住宅設備(包括居室、廚房、浴室及廁所等)所構成之空 間範圍,為一處完整之住宅單位(housing unit)。廣義而言,住宅則包括鄰里,

甚至整個社區。儘管如此,本計畫對於住宅的定義主要採取前者狹義的定義,但 為提高日後所提之設計原則能夠達到在宅老或與活躍老化之目的,對於基地中或 是部分涉及住宅社區尺度的內容也將儘量加以考慮。

壹、臺灣居住建築類型

根據營建署國民住宅組 2006 年所發佈,針對台灣有人居住之住宅類型進行 統計(表 2-15),台灣之住宅類型整體而言主要以連棟式住宅為主,占 34.58%,

其次為公寓及大廈,占 32.10%,第三則是獨棟式住宅,占 18.86%。另一方面,

若以建築空間之組成來看,連棟式住宅與獨棟式住宅同樣是透過獨立的垂直動線 來串連起各樓層之水平空間;而集合住宅則主要是透過共有的垂直動線與空間來 連接各個住戶空間。因此本研究將以前述兩類住宅建築類型進行說明,做為後續 住宅空間分析之依據。

表 2-15 有人居住住宅之類型–以地區別分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2006)

37

一、獨棟式住宅與連棟式住宅的空間構成

連棟式住宅大部分源自農村家庭,各世代為劃分家產使土地沿道路逐步被分 割而來,因此又有「街屋」或「販厝」的別稱,於民國五十年代建商大量興建,

由於其建築型態構成由狹長型平面以及穿透各樓層之室內樓梯為大宗,因此又被 稱為「透天厝」。

連棟式住宅之使用模式大致可分為兩類,其一為住商混合使用,將一樓前間 空間或整層之地面層作為小型零售業、日常服務業或手工製造業等商業行為,二 樓則作為工作間、倉庫或囤貨間使用,因此住戶之主要入口必須由一樓之樓梯進 入,由二樓以上開始作為生活空間;其二為純住宿使用的透天厝,主要入口由一 樓進入,依照規劃型式之不同可分為前院式、簷口式及騎樓式三種,主要受到停 車空間、入口方向以及樓梯位置之影響(圖 2-3)。

謝瑩蕙(2005)提出,連棟式住宅的空間可區分為室內空間、中介空間及外 部空間三類,室內空間泛指於主要建築軀體下之空間,室外空間指於主要建築軀 體以外之開放空間,中介空間則指於建築物內部至外部間的緩衝空間;如圖 2-3 所示,室內空間依照私密性又可分為私室領域及公室領域,私室領域指居住者的 個人空間,即為主臥室及其他臥室,私室領域則為住宅內除了臥室以外之其他額 外空間,如廁所、餐廳、廚房、浴室等生活空間,外部空間以戶外空間為主,包 括前庭、中庭及後院,中介空間則為住宅本體與庭院間之騎樓。

圖 2-3 連棟式住宅空間構成

(資料來源:謝瑩蕙,2005)

38

連棟式住宅由戶外進入室內的路徑順序,一般為先接觸到居住環境的公共空 間,進而進入私人空間,即「入口→客廳→餐廳→廚房」或是「入口→客廳→走 廊(樓梯)→臥室→浴廁」等路徑,若是住商混合使用情況則會將一部份路徑往 上挪動,但不論連棟式住宅(透天厝)規模如何增加或建築樓層多寡,此類使用原 則基本上不會改變(圖 2-4)。

由於連棟式住宅的居住空間垂直層疊,為考量家中高齡者在使用樓梯時可能 產生困難及危險,往往將不需要垂直移動即可通達之一樓或地下室的空間,修建 為被稱為「孝親房」的高齡者臥室,以連棟式住宅平面示意圖為例(圖 2-5),和 室空間即可能被改為孝親房的區域,但此類空間通常設置於連棟式住宅的中央,

因此容易出現通風不良、無法自然採光及換氣、安全性不佳噪音等物理環境相關 問題。

連棟式住宅居住空間也有階段性的演變,開始由平面的空間佈局發展至垂直 佈局,例如將神明廳由入口處慢慢移至頂樓空間,此外因為建築構體平面狹長,

也造成室內容易產生走廊空間,而其中其層疊的空間特性,亦使得垂直移動成為 此類住宅空間中必要的活動與動線。

圖 2-4 連棟式住宅外觀示意圖

(資料來源:台灣建築雜誌,2015/01)

39

根據「連棟透天住宅面寬與平面規劃相互關係之研究」(朱文明,2009)對 於連棟式住宅在台灣發展的階段,可由下表 2-16 連棟式住宅發展階段以五個年 代作為區分:

表 2-16 連棟式住宅發展階段

年代 發展內容

50 年代 面寬窄小,大多不超過 4 米、貳樓。坪數不超過 50 坪,屬於求有,

滿足基本需求量的時代。

60 年代

開始想要增加居住容積,在原有貳樓的基礎上,發展出獨特的「貳 樓叁」,即前貳層,後叁層的連棟透天單元,也有部分住宅已達叁 樓;面寬大多在 4 米至 5 米之間,面寬 5 米以上的大多是透天別墅,

少有連棟透天住宅。

70 年代 由於土地增值,地籍分割趨小,開始往上發展,開始出現肆樓的連 棟透天住宅,單元面積也增加;面寬與 60 年代相近。

80 年代

向更高發展,平均大多是肆至伍樓住宅單元,土地昂貴,地籍持分 愈小,開始注重社區型態,共同持分私設道路的案例增多;面寬已 有突破 5 米界線,但仍以 6 米以內面寬為限。

90 年代

樓層數維持在肆至伍樓,面寬大多在 4 米以上,且向更寬單元發展,

有些面寬可達到 7 至 8 米;開始加重對空間品質及建築設備的要 求;坪數增大,小則 50 至 60 坪,大則部份案例幾達百坪甚或百坪 以上。

(資料來源:朱文明,2009)

由上表可得知,連棟式住宅之空間發展由於需求量持續的增加,於面寬、坪 數及建築物高度上持續發展,但空間使用的形式還是保留原本的生活型態,將生 活區域持續往上方樓層堆疊,雖然室內的面積與樓層使居住生活的變化性更為增 加,但由於垂直移動的方式還是保留以樓梯主的爬升方式,因此如何使居住於連 棟式住宅內的行動不便或高齡者能夠保有持續生活的自由性,便顯得更為重要。

40

圖 2-5 連棟式住宅平面示意圖

圖 2-6 連棟式住宅配置示意圖 (資料來源:謝瑩蕙,2005)

此外,以台北市政府於 2018 年修正公布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內對於住宅相關之用語定義,獨立住宅為僅含一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而連 棟住宅意指含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之左右以牆與其他 住宅單位分隔,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可供進出者。一般說來,台灣本土對於獨棟 式住宅以「別墅」作為俗稱,而連棟式住宅則常以「透天厝」代稱,兩種住宅類 型於建築的結構型式較為接近,雖同為垂直向上延伸的層疊型建築,但由於與鄰

41

房是否連接、社區形式以及開放空間等等的不同,也使得兩類住宅在空間的使用 規劃與排列上有所差異。

一般說來,獨棟式住宅由於獨立於基地內,不須與鄰房相接,因此於空間發 展及開窗採光上相較於連棟式住宅更為自由,平面發展可設計為較方正之矩形,

減少走廊產生進而浪費室內空間的利用(圖 2-9);由戶外進入室內的路徑一般 為由客廳為核心,各空間以放射式向外發展,如「入口→客廳→餐廳→廚房」或 是「入口→客廳→樓梯→臥室→浴廁」方式(圖 2-10),在各空間中水平移動距 離較連棟式住宅短,但提供垂直移動之樓梯還是家中的重點。此外,近年獨棟式 住宅亦發展出另外一種群聚式的社區型態(圖 2-11),以圍牆將 8 至 10 戶併為 一個社區單位,每側相對坐落 4 至 5 戶獨棟式住宅,把所有住戶包圍在一個範圍 之內,出入以共同的大門進行管控,中庭可作為聚會或活動的場地,建構社區互 動的機會。

42

圖 2-7 獨棟式住宅外觀示意圖

圖 2-8 獨棟式住宅社區外觀示意圖

(資料來源:建築師雜誌,2017/05)

43

圖 2-9 獨棟式住宅配置示意圖

圖 2-10 獨棟式平面示意圖

圖 2-11 獨棟式住宅社區配置示意圖

(資料來源:謝瑩蕙,2005)

44

綜上所述,獨棟式住宅的空間類型與分層與連棟式住宅相近,以使用空間的 分層分類以及使用者的移動狀態角度而言,連棟式住宅及獨棟式住宅擁有高度之 相同處,其差異點僅為平面及開窗採光上的限制。(圖 2-12)

圖 2-12 獨棟式住宅空間構成 (資料來源:謝瑩蕙,2005)

二、集合住宅

在台灣都市化較密集的區域,集合住宅為多數人主要的居住建築類型,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八款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集合住宅系 為「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而所 謂之住宅單位,則為「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等 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因此通常我國常見之公 寓、別墅社區、高層住宅大廈、住商大樓等皆屬集合住宅。

集合住宅由於為三個住宅單位以上構成之多人居住建築環境,因此由戶外進 入室內時為先由外部的開放空間,經過中介的垂直移動空間之後,再進入到各住 戶的室內空間,路徑為「公共入口→梯廳→樓梯或電梯→個室入口→客廳→臥室

→浴廁」,一般而言室內空間中不會再出現垂直移動的狀況,以水平發展方式將 各使用空間由個室入口向外層逐步擴張,由於平面規劃方式多為方正之矩形或長

45

方形,空間利用較為密集,因此較少出現走廊空間,各空間之使用動線容易交錯,

容易使個人生活之私密性受到影響。

集合住宅為同建築體內合併複數住宅而成之居住群體,於各住戶共有之部分 建築空間則以公共空間稱之,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16)第三條對建物及公共 空間的定義,公寓大廈之內部建築空間可分為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兩類,專有部 分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則共有部分則為「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

而供共同使用者」,以一棟集合住宅而言,專有部分即為住戶自己獨立擁有,包

而供共同使用者」,以一棟集合住宅而言,專有部分即為住戶自己獨立擁有,包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