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在 條 件 尚 未 改 變 前 , 為 瞭 解 居 民 對 泳 渡 活 動 的 態 度( Y1) 及 其 表 現 出 的 行 為 ( Y2) 是 否 受 到 不 同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 X1) 和 各 衝 擊 構 面 因 素 ( X2) 的 影 響 , 所 建 立 的 估 計 模 型 如 下 :
S u p p o r t = f ( S o c , F a c )
其 中 S u p p o r t 代 表 居 民 對 日 月 潭 萬 人 泳 渡 活 動 的 態 度( 反 對 - 1 0 ~ 1 0 支 持 ) 及 行 為 ( 消 極 - 1 0 ~ 1 0 積 極 ) 分 數 , S o c 表 示 居 民 的 社 經 變 數 , F a c 表 示 觀 光 衝 擊 因 素 。 本 研 究 以 社 經 背 景
( 性 別 、 年 齡 、 婚 姻 、 受 教 育 年 數 、 月 收 入 、 村 別 、 居 住 時 間 ) 為 第 一 階 層 變 數 ( X1), 第 二 階 層 則 加 入 由 感 知 觀 光 衝 擊 所 萃 取 之 「 經 濟 衝 擊 」、「 地 方 文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 公 共 建 設 」、「 社 區 意 識 與 生 活 品 質 」 與 「 破 壞 生 態 與 擁 擠 程 度 」 因 素 構 面 之 因 素 分 數 ( X2), 分 別 以 居 民 態 度
( Y1) 與 行 為 ( Y2) 的 兩 個 題 項 為 因 變 數 , 進 行 多 元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 結 果 顯 示 各 階 層 的 F 值 於 5 %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達 顯 著 , 拒 絕 所 有 變 數 為 0 的 虛 無 假 設 , 且 變 異 數 膨 脹 因 子 ( Va r i a n c e i n f l a t i o n f a c t o r , V I F ) 皆 小 於 1 0 ( K u t n e r e t a l . , 2 0 0 4 ), 表 示 無 共 線 性 的 情 況 , 其 結 果 如 表 5 - 3 - 1 及 表 5 - 3 - 2 所 示 。
( 一 ) 居 民 對 泳 渡 活 動 的 態 度 ( 支 持 / 反 對 ) 之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階 層 一 ( Y1 =a + b X1) 以 居 民 的 社 經 變 數 來 解 釋 居 民 對 泳 渡 活 動 的 態 度 , 其 R - s q u a r e 為 1 7 . 5 % , 其 中 受 教 育 年 數 和 月 收 入 係 數 在 5 %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呈 顯 著 , 且 係 數 為 正 , 顯 示 居 民 之 教 育 程 度 與 月 收 入 越 高 , 會 更 支 持 泳 渡 活 動 ; 另 外 水 社 村 係 數 在 1 0 %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呈 顯 著 , 係 數 也 為 正 , 表 示 若 是 居 民 為 水 社 村 村 民 , 則 越 會 支 持 泳 渡 活 動 ; 而 日 月 村 和 居 住 時
79
間 係 數 分 別 在 1 0 % 與 1 %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呈 顯 著 , 係 數 為 負 , 表 示 若 是 居 民 的 居 住 時 間 越 久 , 則 越 反 對 泳 渡 活 動 , 且 若 為 日 月 村 村 民 , 則 越 反 對 該 活 動 。 階 層 二 ( Y1 =a + b X1+ c X2) 則 加 入 感 知 觀 光 衝 擊 之「 經 濟 衝 擊 」、「 地 方 文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 公 共 建 設 」、「 社 區 意 識 與 生 活 品 質 」與「 破 壞 生 態 與 擁 擠 程 度 」 因 素 , 其 R - s q u a r e 為 5 0 . 6 % , 增 加 3 3 . 1
% , 對 居 民 態 度 ( 支 持 / 反 對 ) 達 二 分 之 一 的 解 釋 能 力 , 且 六 個 因 素 係 數 均 為 正 , 其 中 「 經 濟 衝 擊 」、「 地 方 文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 公 共 建 設 」、「 社 區 意 識 與 生 活 品 質 」 與 「 破 壞 生 態 與 擁 擠 程 度 」在 1 %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呈 顯 著 , 而「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 在 5 %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呈 顯 著 , 亦 即 感 知 觀 光 衝 擊 對 居 民 態 度
( 支 持 / 反 對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 此 外 , 社 經 變 數 中 村 別 亦 顯 示 , 中 明 村 居 民 對 泳 渡 活 動 的 支 持 程 度 較 高 。
( 二 )居 民 對 泳 渡 活 動 所 表 現 出 的 行 為( 積 極 主 動 / 消 極 被 動 ) 之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階 層 一 ( Y2 =a + b X1) 以 居 民 的 社 經 變 數 來 解 釋 居 民 對 泳 渡 活 動 所 表 現 出 的 行 為 , 其 R - s q u a r e 為 9 . 0 % , 月 收 入 係 數 在 1 %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呈 顯 著 , 且 係 數 為 正 , 顯 示 居 民 之 月 收 入 越 高 , 對 泳 渡 活 動 所 表 現 出 的 行 為 會 更 加 積 極 主 動 ; 而 居 住 時 間 係 數 在 1 0 %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呈 顯 著 , 係 數 為 負 , 亦 即 居 民 的 居 住 時 間 越 長 , 對 泳 渡 活 動 所 表 現 出 的 行 為 會 更 加 消 極 被 動 。 階 層 二 ( Y2 =a + b X1+ c X2) 則 加 入 感 知 觀 光 衝 擊 之 「 經 濟 衝 擊 」、「 地 方 文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 公 共 建 設 」、「 社 區 意 識 與 生 活 品 質 」 與 「 破 壞 生 態 與 擁 擠 程 度 」 因 素 , 其 R - s q u a r e 為 4 6 . 4 % , 增 加 3 7 . 4 % , 對 居 民 態 度 ( 積 極 主 動 / 消 極 被 動 )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的 解 釋 能 力 , 且 六 個 因 素 係 數
80
均 為 正 , 其 中 「 經 濟 衝 擊 」、「 地 方 文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 社 區 意 識 與 生 活 品 質 」 與 「 破 壞 生 態 與 擁 擠 程 度 」 在 1 %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呈 顯 著 , 而 「 公 共 建 設 」 在 5 % 的 顯 著 水 準 下 呈 顯 著 , 亦 即 感 知 觀 光 衝 擊 對 居 民 態 度 ( 積 極 主 動 / 消 極 被 動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 此 外 , 社 經 變 數 中 村 別 亦 顯 示 , 中 明 村 居 民 對 泳 渡 活 動 所 表 現 出 的 行 為 較 積 極 主 動 。
81
表 5 - 3 - 1
居 民 對 泳 渡 活 動 的 態 度 之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變 數 階 層 一 V I F 階 層 二 V I F
常 數 項 - 1 0 . 2 6 ( - 2 . 1 8 ) - 2 . 9 4 ( - 0 . 7 9 )
性 別 ( 男 性 為 1 , 女 性 為 0 ) - 0 . 8 0 ( - 1 . 3 6 ) 1 . 0 5 - 0 . 4 3 ( - 0 . 9 3 ) 1 . 0 8
年 齡 ( 年 ) - 0 . 0 1 ( - 0 . 3 0 ) 1 . 8 4 - 0 . 0 2 ( - 0 . 8 8 ) 1 . 8 9
婚 姻 ( 已 婚 為 1 , 未 婚 為 0 ) - 0 . 2 3 ( - 0 . 3 1 ) 1 . 5 9 0 . 0 8 ( 0 . 1 4 ) 1 . 6 2 受 教 育 年 數 ( 年 ) 0 . 2 2 * * ( 2 . 1 4 ) 1 . 5 3 0 . 1 1 ( 1 . 3 9 ) 1 . 6 0 月 收 入 ( 取 對 數 ) 1 . 2 2 * * ( 2 . 6 0 ) 1 . 2 3 0 . 3 3 ( 0 . 8 8 ) 1 . 2 7 村 別 1 - 大 林 村 1 . 0 4 ( 0 . 7 5 ) 2 . 0 0 2 . 0 8 * ( 1 . 9 1 ) 2 . 0 5 村 別 2 - 中 明 村 1 . 8 6 ( 1 . 3 1 ) 1 . 8 4 2 . 4 6 * * ( 2 . 2 0 ) 1 . 8 8 村 別 3 - 日 月 村 - 2 . 0 5 * ( - 1 . 8 8 ) 3 . 7 2 - 0 . 1 9 ( - 0 . 2 2 ) 3 . 8 5 村 別 4 - 水 社 村 2 . 0 4 * ( 1 . 8 1 ) 3 . 2 8 2 . 3 9 * * * ( 2 . 6 6 ) 3 . 4 4 居 住 時 間 ( 年 ) - 0 . 1 1 * * * ( - 3 . 2 5 ) 1 . 2 2 0 . 0 0 1 ( 0 . 0 3 ) 1 . 3 1
經 濟 衝 擊 2 . 6 2 * * * ( 1 1 . 2 3 ) 1 . 1 1
地 方 文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2 . 5 0 * * * ( 1 0 . 7 8 ) 1 . 1 1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0 . 5 3 * * ( 2 . 3 7 ) 1 . 0 2
公 共 建 設 0 . 8 9 * * * ( 3 . 9 6 ) 1 . 0 4
社 區 意 識 與 生 活 品 質 1 . 4 5 * * * ( 6 . 3 5 ) 1 . 0 6
破 壞 生 態 與 擁 擠 程 度 0 . 8 8 * * * ( 3 . 8 8 ) 1 . 0 5
F 值 9 . 6 7 * * * 2 8 . 7 0 * * *
R - s q u a r e 1 7 . 5 % 5 0 . 6 %
A d j u s t e d R - s q u a r e 1 5 . 7 % 4 8 . 8 %
R - s q u a r e c h a n g e 3 3 . 1 %
註 : * p < 0 . 1 , * * p < 0 . 0 5 , * * * p < 0 . 0 1 , 括 弧 內 為 t 值 。
82
表 5 - 3 - 2
居 民 對 泳 渡 活 動 所 表 現 出 的 行 為 之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變 數 階 層 一 V I F 階 層 二 V I F
常 數 項 - 1 2 . 1 2 ( - 2 . 6 7 ) - 5 . 2 6 ( - 1 . 4 8 )
性 別 ( 男 性 為 1 , 女 性 為 0 ) - 0 . 2 1 ( - 0 . 3 7 ) 1 . 0 5 - 0 . 0 2 ( - 0 . 0 5 ) 1 . 0 8
年 齡 ( 年 ) - 0 . 0 3 ( - 0 . 9 3 ) 1 . 8 4 - 0 . 0 4 * ( - 1 . 7 8 ) 1 . 8 9
婚 姻 ( 已 婚 為 1 , 未 婚 為 0 ) - 0 . 3 2 ( - 0 . 4 5 ) 1 . 5 9 0 . 1 7 ( 0 . 3 1 ) 1 . 6 2 受 教 育 年 數 ( 年 ) - 0 . 0 2 ( - 0 . 1 9 ) 1 . 5 3 - 0 . 0 8 ( - 0 . 9 9 ) 1 . 6 0 月 收 入 ( 取 對 數 ) 1 . 4 8 * * * ( 3 . 2 7 ) 1 . 2 3 0 . 5 9 * ( 1 . 6 5 ) 1 . 2 7 村 別 1 - 大 林 村 0 . 0 0 ( 0 . 0 0 ) 2 . 0 0 1 . 2 2 ( 1 . 1 7 ) 2 . 0 5 村 別 2 - 中 明 村 1 . 9 7 ( 1 . 4 4 ) 1 . 8 4 2 . 3 8 * * ( 2 . 2 3 ) 1 . 8 8 村 別 3 - 日 月 村 - 1 . 0 6 ( - 1 . 0 1 ) 3 . 7 2 0 . 5 9 ( 0 . 7 1 ) 3 . 8 5 村 別 4 - 水 社 村 1 . 3 1 ( 1 . 2 1 ) 3 . 2 8 1 . 6 9 * * ( 1 . 9 7 ) 3 . 4 4 居 住 時 間 ( 年 ) - 0 . 0 6 * ( - 1 . 7 8 ) 1 . 2 2 0 . 0 5 * * ( 2 . 0 0 ) 1 . 3 1
經 濟 衝 擊 2 . 3 9 * * * ( 1 0 . 7 5 ) 1 . 1 1
地 方 文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2 . 1 8 * * * ( 9 . 8 4 ) 1 . 1 1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0 . 6 0 * * * ( 2 . 8 0 ) 1 . 0 2
公 共 建 設 0 . 5 3 * * ( 2 . 4 4 ) 1 . 0 4
社 區 意 識 與 生 活 品 質 2 . 0 4 * * * ( 9 . 3 9 ) 1 . 0 6
破 壞 生 態 與 擁 擠 程 度 0 . 8 3 * * * ( 3 . 8 3 ) 1 . 0 5
F 值 4 . 5 0 * * * 2 4 . 2 7 * * *
R - s q u a r e 9 . 0 % 4 6 . 4 %
A d j u s t e d R - s q u a r e 7 . 0 % 4 4 . 5 %
R - s q u a r e c h a n g e 3 7 . 4 %
註 : * p < 0 . 1 , * * p < 0 . 0 5 , * * * p < 0 . 0 1 , 括 弧 內 為 t 值 。
83
二 、 敘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為 瞭 解 居 民 對 泳 渡 日 月 潭 活 動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 首 先 以 次 數 分 配 及 百 分 比 呈 現 居 民 態 度 與 行 為 的 分 佈 情 形 。 然 後 依 照 居 民 對 泳 渡 日 月 潭 活 動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分 析 , 運 用 數 學 上 座 標 的 概 念 來 分 類 居 民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 橫 座 標 ( 正 面 支 持 - 負 面 反 對 )和 縱 座 標( 積 極 主 動 - 消 極 被 動 )將 平 面 區 隔 為 四 象 限( 如 圖 5 - 3 - 1 ), 分 別 為 I ( 正 面 支 持 / 積 極 主 動 )、 I I ( 負 面 反 對 / 積 極 主 動 )、 I I I ( 負 面 反 對 / 消 極 被 動 )、 I V ( 正 面 支 持 / 消 極 被 動 ); 將 居 民 對 泳 渡 日 月 潭 活 動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分 為 五 大 類 : 中 立 ( 0 , 0 ) 、 正 面 支 持 / 積 極 主 動 ( + , + ) 、 負 面 反 對 / 積 極 主 動 ( - , + ) 、 負 面 反 對 / 消 極 被 動 ( - , - ) 及 正 面 支 持 / 消 極 被 動 ( + , - ) 。 以 散 佈 圖 將 其 歸 類 , 並 在 經 濟 方 面 或 在 社 會 與 環 境 方 面 的 假 設 下 , 觀 察 居 民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趨 勢 變 化 。
圖 5 - 3 - 1 居 民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區 隔
84
( 一 ) 居 民 的 原 始 態 度 與 行 為
從 表 5 - 3 - 3 及 圖 5 - 3 - 2 可 發 現 , 居 民 的 原 始 態 度 與 行 為 以 第 I 象 限 為 最 多 , 佔 了 超 過 一 半 的 樣 本 數 ( 2 5 2 / 4 6 6 , 5 4 . 1
% ), 以 第 I I I 象 限 為 次 多 , 佔 了 超 過 1 / 4 的 樣 本 數( 1 3 0 / 4 6 6,
2 7 . 9 % ) ; 由 此 可 見 雖 然 有 不 少 居 民 反 對 日 月 潭 泳 渡 活 動 , 呈 現 出 來 的 行 為 是 消 極 被 動 的 , 但 正 面 支 持 並 且 積 極 主 動 的 人 數 相 較 高 了 許 多 , 所 佔 的 人 數 將 近 是 負 面 反 對 / 消 極 被 動 的 居 民 之 兩 倍 。
表 5 - 3 - 3
居 民 的 原 始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次 數 分 配 表
說 明 次 數 百 分 比 ( % )
中 立 3 3 7 . 1
正 面 支 持 / 積 極 主 動 2 5 2 5 4 . 1
負 面 反 對 / 積 極 主 動 8 1 . 7
負 面 反 對 / 消 極 被 動 1 3 0 2 7 . 9
正 面 支 持 / 消 極 被 動 4 3 9 . 2
本 研 究 整 理
85
圖 5 - 3 - 2 居 民 的 原 始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散 佈 圖
( 二 ) 假 設 泳 渡 日 月 潭 活 動 , 在 經 濟 方 面 可 以 增 加 當 地 投 資 及 就 業 機 會 , 增 加 居 民 的 支 持 態 度 與 積 極 行 為
從 表 5 - 3 - 4 可 發 現 , 若 是 假 設 泳 渡 日 月 潭 活 動 , 在 經 濟 方 面 可 以 增 加 當 地 投 資 及 就 業 機 會 , 會 增 加 其 正 面 支 持 態 度 與 積 極 行 為 的 居 民 人 數 將 近 為 總 樣 本 數 的 五 分 之 四 ; 另 外 在 表 5 - 3 - 5 及 圖 5 - 3 - 3 也 發 現 到 , 相 較 於 居 民 的 原 始 態 度 與 行 為 , 第 I 象 限 的 居 民 人 數 從 2 5 2 人 增 加 至 3 1 6 人 , 也 就 是 增 加 了 1 3 . 7 % , 佔 了 總 樣 本 數 的 6 7 . 8 % , 另 外 也 可 發 現 第 I I I 象 限 的 居 民 人 數 從 1 3 0 人 下 降 至 9 7 人 , 減 少 了 7 . 1 % , 即 居 民 相 當 看 重 經 濟 方 面 的 利 益 , 若 是 滿 足 居 民 的 經 濟 條 件 需 求,就 能 增 加 不 少 居 民 對 該 泳 渡 活 動 的 支 持 態 度 與 積 極 行 為。
86
表 5 - 3 - 4
在 經 濟 方 面 的 條 件 改 善 後 , 增 加 支 持 態 度 與 積 極 行 為 的 居 民 之 次 數 分 配 表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5 - 3 - 5
在 經 濟 方 面 可 以 增 加 當 地 投 資 及 就 業 機 會 後 的 居 民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次 數 分 配 表
本 研 究 整 理
居 民 是 否 增 加 支 持
態 度 與 積 極 行 為 次 數 百 分 比 ( % )
不 會 9 9 2 1 . 2
會 3 6 7 7 8 . 8
說 明 次 數 百 分 比 ( % )
中 立 2 0 4 . 3
正 面 支 持 / 積 極 主 動 3 1 6 6 7 . 8
負 面 反 對 / 積 極 主 動 8 1 . 7
負 面 反 對 / 消 極 被 動 9 7 2 0 . 8
正 面 支 持 / 消 極 被 動 2 5 5 . 4
87
圖 5 - 3 - 3 在 經 濟 方 面 可 以 增 加 當 地 投 資 及 就 業 機 會 後 的 居 民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散 佈 圖
( 三 ) 假 設 泳 渡 日 月 潭 活 動 , 在 社 會 與 環 境 方 面 可 以 減 少 擁 擠 與 環 境 汙 染 , 增 加 居 民 的 支 持 態 度 與 積 極 行 為
從 表 5 - 3 - 6 可 發 現 , 若 是 假 設 泳 渡 日 月 潭 活 動 , 在 社 會 與 環 境 方 面 可 以 減 少 擁 擠 與 環 境 汙 染 , 會 增 加 其 正 面 支 持 態 度 與 積 極 行 為 的 居 民 人 數 超 過 總 樣 本 數 的 五 分 之 四 ; 另 外 在 表 5 - 3 - 7 及 圖 5 - 3 - 4 也 發 現 到 , 相 較 於 居 民 的 原 始 態 度 與 行 為 , 第 I 象 限 的 居 民 人 數 從 2 5 2 人 增 加 至 3 1 5 人 , 也 就 是 增
88
加 了 1 3 . 5 % , 佔 了 總 樣 本 數 的 6 7 . 6 % , 另 外 也 可 發 現 第 I I I 象 限 的 居 民 人 數 從 1 3 0 人 下 降 至 9 1 人 , 減 少 了 8 . 4 % , 即 居 民 相 當 看 重 社 會 與 環 境 方 面 的 問 題 , 若 是 能 改 善 擁 擠 與 環 境 汙 染 的 情 形 , 就 能 增 加 不 少 居 民 對 該 泳 渡 活 動 的 支 持 態 度 與 積 極 行 為 。
表 5 - 3 - 6
在 社 會 與 環 境 方 面 的 條 件 改 善 後 , 增 加 支 持 態 度 與 積 極 行 為 的 居 民 之 次 數 分 配 表
居 民 是 否 增 加 支 持
態 度 與 積 極 行 為 次 數 百 分 比 ( % )
不 會 8 5 1 8 . 2
會 3 8 1 8 1 . 8
表 5 - 3 - 7
在 社 會 與 環 境 方 面 可 以 減 少 擁 擠 與 環 境 汙 染 後 的 居 民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次 數 分 配 表
說 明 次 數 百 分 比 ( % )
中 立 1 8 3 . 9
正 面 支 持 / 積 極 主 動 3 1 5 6 7 . 6
負 面 反 對 / 積 極 主 動 8 1 . 7
負 面 反 對 / 消 極 被 動 9 1 1 9 . 5
正 面 支 持 / 消 極 被 動 3 4 7 . 3
本 研 究 整 理
89
圖 5 - 3 - 4 在 社 會 與 環 境 方 面 可 以 減 少 擁 擠 與 環 境 汙 染 後 的 居 民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散 佈 圖
三 、 條 件 行 為 模 型 分 析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比 較 不 同 條 件 方 案 改 變 後 , 影 響 居 民 支 持 的 程 度 , 所 建 立 的 估 計 模 型 如 下 :
S u p p o r t = f ( S o c , F a c , O t h e r )
其 中 S u p p o r t 代 表 居 民 對 日 月 潭 萬 人 泳 渡 活 動 的 支 持 意 願 , 依 照 居 民 支 持 程 度 給 予 分 數 ( 原 始 分 數 為 - 1 0 分 ~ 1 0 分 ,
90
或 是 原 始 分 數 再 加 上 條 件 改 變 後 的 支 持 意 願 ), S o c 表 示 居 民 的 社 經 變 數 , F a c 表 示 觀 光 衝 擊 因 素 , O t h e r 表 示 其 他 變 數 。 將 居 民 的 需 求 視 為 計 次 資 料 , 在 不 同 居 民 的 考 量 下 建 立 觀 光 發 展 之 模 型 。
( 一 ) 模 型 設 定 與 變 數 說 明
本 研 究 有 6 個 估 計 模 型 ( 見 圖 5 - 3 - 5 ), 其 中 因 變 數 ( Y i ) 分 別 為 居 民 對 日 月 潭 萬 人 泳 渡 活 動 的 態 度 ( 正 面 支 持 / 負 面 反 對 ) 與 居 民 對 日 月 潭 萬 人 泳 渡 活 動 所 表 現 出 的 行 為 ( 積 極 主 動 / 消 極 被 動 ) , 均 包 括 衝 擊 因 素 條 件 改 變 前 後 的 兩 種 情 況 , 除 了 原 始 支 持 意 願 的 2 個 估 計 模 型 ( 居 民 態 度 的 原 始 模 型 為 Y1= a + b X1+ c X2和 行 為 原 始 模 型 為 Y4= a + b X1+ c X2) 外 , 並 建 立 4 個 條 件 行 為 模 型 ( 2 個 態 度 模 型 為 Y2= a + b X1+ c X2+ d X3和 Y3= a + b X1+ c X2+ d X4, 以 及 2 個 行 為 模 型 為 Y5= a + b X1+ c X2+ d X3
和 Y6= a + b X1+ c X2+ d X4), 將 原 先 支 持 意 願 的 分 數 加 上 條 件 改
變 後 的 支 持 意 願 ( 態 度 改 變 後 分 數 為 Y2和 Y3, 以 及 行 為 改 變 後 分 數 為 Y5和 Y6) , 代 替 居 民 的 需 求 變 數 。 其 中 不 同 的 日 月
變 後 的 支 持 意 願 ( 態 度 改 變 後 分 數 為 Y2和 Y3, 以 及 行 為 改 變 後 分 數 為 Y5和 Y6) , 代 替 居 民 的 需 求 變 數 。 其 中 不 同 的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