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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發展對居民影響之分析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6576 (頁 69-87)

一 、 敘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觀 光 發 展 對 居 民 影 響 為 本 研 究 問 卷 的 第 一 部 份 , 共 2 3 題 , 經 由 次 數 分 配 表 結 果 顯 示 , 以 第 1 2 題 停 車 空 間 嚴 重 不 足 的 平 均 分 數 最 高 為 4 . 5 9 , 其 次 為 第 1 1 題 交 通 阻 塞 加 劇 的 平 均 分 數 為 4 . 5 1 、 第 1 3 題 增 加 環 境 污 染 的 平 均 分 數 為 4 . 4 7 、 第 1 5 題 吸 引 過 多 遊 客 , 造 成 擁 擠 的 平 均 分 數 為 4 . 2 2 、 第 1 4 題 破 壞 生 態 景 觀 的 平 均 分 數 為 3 . 9 5 、 第 1 8 題 提 升 國 際 能 見 度 的 平 均 分 數 為 3 . 8 0 。

埔 里 四 季 早 泳 會 積 極 推 動 日 月 潭 萬 人 泳 渡 活 動 , 配 合 南 投 縣 政 府 、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大 力 推 廣 , 使 得 該 活 動 的 參 與 人 數 逐 年 增 加 , 尤 其 經 媒 體 傳 播 後 , 提 升 了 日 月 潭 的 國 際 能 見 度 , 不 僅 國 人 知 道 該 活 動 訊 息 , 甚 至 連 許 多 外 國 遊 客 也 慕 名 前 來 ; 但 隨 著 知 名 度 大 增 , 因 而 吸 引 過 多 遊 客 , 造 成 擁 擠 , 交 通 阻 塞 , 停 車 空 間 不 足 ; 另 外 , 許 多 遊 客 到 訪 日 月 潭 時 , 製 造 垃 圾 , 增 加 環 境 汙 染 , 破 壞 生 態 景 觀 。

而 第 1 0 題 改 善 停 車 空 間 的 平 均 分 數 最 低 為 2 . 3 1 , 其 次 為 第 1 6 題 提 高 生 活 品 質 的 平 均 分 數 為 2 . 6 7 、 第 2 0 題 提 升 居 民 驕 傲 感 2 . 7 7 、 第 1 9 題 提 升 凝 聚 力 2 . 8 2 。 從 而 得 知 政 府 尚 未 改 善 停 車 空 間 的 情 況 , 或 是 實 行 成 效 不 彰 , 讓 居 民 感 覺 不 到 該 變 化 。 另 外 , 雖 然 日 月 潭 泳 渡 不 僅 會 引 發 週 邊 的 觀 光 效 益 外 , 還 有 可 能 因 而 提 高 當 地 的 生 活 品 質 , 但 數 據 顯 示 結 果 為 , 居 民 似 乎 感 受 不 到 生 活 品 質 有 因 而 改 善 。 結 果 還 顯 示 出 , 日 月 潭 商 圈 地 區 的 居 民 或 商 家 的 驕 傲 感 及 凝 聚 力 不 太 高 , 其 他 詳 如 表 5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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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假 設 檢 定 之 結 果

為 了 縮 減 觀 光 發 展 對 居 民 影 響 的 題 項 , 採 用 因 素 分 析 , 以 萃 取 出 最 簡 化 的 構 面 , 來 取 代 原 本 的 變 數 資 料 。 在 因 素 分 析 前 , 先 進 行 B a r l e t t ’ s 球 型 檢 定 , 來 確 定 各 觀 察 值 之 間 是 否 存 在 共 同 變 異 數 , 並 利 用 K M O 檢 定 來 確 定 樣 本 資 料 的 適 當 性 , K M O 值 越 接 近 1 則 表 示 變 項 之 間 共 同 因 素 越 多 , 相 反 地 , 如 果 K M O 值 小 於 0 . 5 時 , 則 不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K a i s e r , 1 9 7 4 )。 檢 定 結 果 顯 示 , K M O 值 為 0 . 8 7 2 , 表 示 所 調 查 的 樣 本 資 料 具 有 適 當 性。此 外,B a r l e t t ’ s 球 型 檢 定 的 χ ² 值 為 5 4 4 3 . 0 8 2

( 自 由 度 為 2 5 3 ), P 值 為 0 . 0 0 0 , 達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變 數 間 具 有 相 關 性 ,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 二 ) 因 素 分 析 之 結 果

本 研 究 的 因 素 分 析 採 用 主 要 成 分 分 析 法 ( P r i n c i p a l C o m p o n e n t A n a l y s i s ), 選 取 特 徵 值 大 於 1 的 因 子 ; 轉 軸 方 式 採 用 最 大 變 異 法( Va r i m a x ), 強 調 各 觀 察 值 間 的 關 係( H a i r e t a l . , 1 9 9 5 )。 主 成 分 的 萃 取 可 分 成 未 轉 軸 與 轉 軸 後 的 主 成 分 , 轉 軸 主 要 目 的 為 重 新 安 排 題 項 在 每 個 共 同 因 素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 轉 軸 後 , 會 使 得 未 轉 軸 較 大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變 得 更 大 , 而 未 轉 軸 較 小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變 得 更 小 ; 因 素 負 荷 矩 陣 中 的 數 值 為 各 題 項 變 數 在 共 同 因 素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 因 素 負 荷 量 數 值 愈 大 表 示 題 項 變 數 與 共 同 音 素 間 的 關 聯 愈 大 。 有 鑑 於 H a i r e t a l . ( 1 9 9 2 ) 表 明 , 低 於 0 . 4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是 太 低 , 0 . 6 以 上 是 高 , 表 5 - 2 - 2 為 觀 光 發 展 對 居 民 影 響 的 題 項 變 數 轉 軸 後 之 因 素 負 荷 矩 陣 , 確 定 每 個 題 項 在 自 己 所 屬 的 因 素 中 達 到 0 . 4 的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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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 2 - 2

觀 光 發 展 對 居 民 影 響 轉 軸 後 之 因 素 負 荷 矩 陣

變 數 萃 取 因 素

1 2 3 4 5 6

A 3 . 7 9 6 . 1 0 1 - . 0 3 5 . 1 3 8 . 1 8 6 . 0 6 9 A 2 . 7 7 5 . 2 9 1 . 0 7 0 . 0 8 2 . 0 6 6 . 0 2 5 A 4 . 7 3 1 . 1 2 8 - . 0 1 3 . 1 8 7 . 0 5 3 . 0 5 2 A 1 . 7 1 3 . 0 9 4 . 0 3 1 . 0 0 9 . 2 8 4 . 0 1 6 A 5 . 6 7 9 . 2 7 7 . 0 6 9 . 2 8 2 . 0 5 9 . 1 1 4 A 6 . 5 8 5 . 3 6 4 - . 0 4 5 . 2 7 5 - . 0 3 4 . 1 9 0 A 2 1 . 2 0 4 . 8 0 4 - . 0 4 9 . 1 1 0 . 0 9 0 . 0 4 4 A 1 8 . 1 2 8 . 7 6 4 - . 1 0 2 . 1 6 6 - . 1 1 2 . 0 3 7 A 2 2 . 3 0 5 . 6 9 2 . 1 1 3 - . 0 2 6 . 2 6 2 - . 0 9 8 A 2 3 . 3 6 2 . 6 3 5 . 0 2 5 . 0 9 3 . 2 2 2 . 0 2 9 A 1 7 . 2 0 7 . 5 5 4 . 0 1 2 . 1 1 4 . 4 9 0 . 0 2 8 A 1 2 - . 0 1 3 - . 0 1 2 . 8 9 5 . 0 9 3 . 0 0 4 . 0 6 6 A 1 1 - . 0 0 3 - . 0 1 0 . 8 8 3 . 0 1 0 . 0 9 7 . 0 6 7 A 1 3 . 1 0 8 - . 0 2 4 . 6 4 1 . 0 8 0 - . 0 4 0 . 4 3 7 A 1 0 . 1 1 7 . 0 2 0 . 0 2 7 . 7 8 3 . 2 4 9 . 1 4 7 A 9 . 4 0 7 . 1 9 3 . 1 7 9 . 6 8 6 . 1 5 7 - . 0 4 9 A 7 . 5 2 9 . 3 3 0 . 0 1 4 . 5 4 8 . 0 3 0 - . 0 4 9 A 8 . 4 3 2 . 3 5 3 . 0 9 4 . 5 3 3 . 0 8 0 - . 0 5 1 A 1 6 . 2 3 7 . 0 4 9 . 0 6 8 . 1 8 9 . 7 9 9 - . 1 1 5 A 1 9 . 1 6 0 . 4 6 0 . 0 1 2 . 2 2 3 . 5 6 6 . 2 5 4 A 2 0 . 0 8 7 . 5 5 7 . 0 1 5 . 1 7 2 . 5 5 7 . 2 2 0 A 1 4 . 0 6 2 . 1 5 2 . 1 2 2 . 1 0 5 - . 0 3 7 . 8 6 5 A 1 5 . 0 9 9 - . 0 5 4 . 1 6 8 - . 0 5 2 . 0 9 3 . 8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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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 2 - 3 為 觀 光 發 展 對 居 民 影 響 題 項 的 因 素 分 析 結 果 , 萃 取 特 徵 值 大 於 1 的 因 素 有 6 個 , 其 累 積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6 8 . 1 2 7

% ,C r o n b a c h ’ s α 值 分 別 為 0 . 8 7 1、 0 . 8 3 9、 0 . 7 8 5、 0 . 8 1 6、 0 . 7 5 8、

0 . 7 3 2 , 因 此 依 據 各 變 數 因 素 負 荷 形 態 , 進 行 因 素 之 命 名 , 分 別 如 下 :

因 素 一 : 「 經 濟 衝 擊 」

構 成 「 經 濟 衝 擊 」 構 面 之 要 素 , 依 據 因 素 負 荷 量 大 小 排 序 , 分 別 為 『 3 . 工 作 機 會 增 加 』 、 『 2 . 增 加 商 業 活 動 』 、 『 4 . 吸 引 外 資 者 來 本 地 投 資 』 、 『 1 . 增 加 地 方 稅 收 』 、 『 5 . 增 加 本 地 娛 樂 機 會 』 、 『 6 . 增 加 本 地 購 物 機 會 』 , 皆 以 經 濟 衝 擊 為 主 , 故 命 名 為 經 濟 衝 擊 因 素 。

因 素 二 : 「 地 方 文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

構 成 「 地 方 文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 構 面 之 要 素 , 依 據 因 素 負 荷 量 大 小 排 序 , 分 別 為 『 2 1 . 增 加 國 際 交 流 』 、 『 1 8 . 提 升 國 際 能 見 度 』 、 『 2 2 . 提 升 運 動 風 氣 』 、 『 2 3 . 發 展 更 多 地 方 特 色 文 化 活 動 』 、 『 1 7 . 提 升 地 方 形 象 』 , 皆 以 地 方 的 文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為 主 , 故 命 名 為 地 方 文 化 與 國 際 形 象 。

因 素 三 : 「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

構 成 「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 構 面 之 要 素 , 依 據 因 素 負 荷 量 大 小 排 序 , 分 別 為 『 1 2 . 停 車 空 間 嚴 重 不 足 』 、 『 1 1 . 交 通 阻 塞 加 劇 』、『 1 3 . 增 加 環 境 污 染 』, 皆 以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為 主 , 故 命 名 為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

因 素 四 : 「 公 共 建 設 」

構 成 「 公 共 建 設 」 構 面 之 要 素 , 依 據 因 素 負 荷 量 大 小 排 序 , 分 別 為 『 1 0 . 改 善 停 車 空 間 』 、 『 9 . 改 善 地 方 景 觀 』 、 『 7 . 增 加 公 共 建 設 』 、 『 8 .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更 加 完 備 』 , 皆 以 公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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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為 主 , 故 命 名 為 公 共 建 設 。

因 素 五 :「 社 區 意 識 與 生 活 品 質 」

構 成 「 地 方 生 活 品 質 與 凝 聚 力 」 構 面 之 要 素 , 依 據 因 素 負 荷 量 大 小 排 序 , 分 別 為 『 1 6 . 提 高 生 活 品 質 』 、 『 1 9 . 提 升 凝 聚 力 』 、 『 2 0 . 提 升 居 民 驕 傲 感 』 , 皆 以 社 區 意 識 與 生 活 品 質 為 主 , 故 命 名 為 社 區 意 識 與 生 活 品 質 。

因 素 六 :「 破 壞 生 態 與 擁 擠 程 度 」

構 成 「 」 構 面 之 要 素 , 依 據 因 素 負 荷 量 大 小 排 序 , 分 別 為 『 1 4 . 破 壞 生 態 景 觀 』 、 『 1 5 . 吸 引 過 多 遊 客 , 造 成 擁 擠 』 , 皆 以 破 壞 生 態 與 擁 擠 程 度 為 主 , 故 命 名 為 破 壞 生 態 與 擁 擠 程 度 。

原 本 問 卷 第 一 部 份 觀 光 發 展 對 居 民 影 響 的 題 項 共 有 2 3 個 題 項 ,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後 之 結 果 , 將 原 始 資 料 濃 縮 成 6 個 因 素 構 面 ( 見 表 5 - 2 - 3 ), 除 了 可 以 達 到 縮 減 資 料 的 目 的 , 還 能 更 進 一 步 地 使 用 萃 取 之 因 素 分 數 , 來 進 行 集 群 分 析 與 邏 輯 斯 迴 歸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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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研 究 依 據 因 素 分 析 後 所 萃 取 之 因 素 構 面,進 行 2 階 段 的 分 析,首 先 第 一 階 段 使 用 層 次 集 群 方 法( H i e r a r c h i c a l m e t h o d ) 中 的 華 德 法 ( Wa r d ’ s M e t h o d ) , 以 決 定 集 群 數 目 , 其 分 群 方 式 是 先 將 每 一 個 體 視 為 一 個 集 群 , 然 後 將 各 集 群 依 序 合 併 , 視 合 併 後 的 集 群 之 組 內 總 變 異 數 之 大 小 , 以 確 定 合 併 之 順 序 ; 表 5 - 2 - 4 顯 示 在 凝 聚 1 個 集 群 至 2 個 集 群 時 , 為 凝 聚 順 序 表 中 係 數 增 加 的 幅 度 最 大 ( 因 為 當 係 數 越 大 , 表 示 群 組 間 的 成 員 相 異 性 越 高 )

, 但 可 發 現 比 起 在 凝 聚 1 個 集 群 至 2 個 集 群 時 , 在 凝 聚 2 個 集 群 至 3 個 集 群 時 , 係 數 差 變 化 百 分 比 的 數 值 並 無 太 大 差 距 , 為 了 讓 本 研 究 能 探 討 更 多 不 同 集 群 之 看 法 , 故 決 定 集 群 數 目 為 3 組 較 合 適 。

表 5 - 2 - 4

觀 光 發 展 對 居 民 影 響 華 德 法 集 群 凝 聚 順 序 表

集 群 數 係 數 係 數 差 變 化 百 分 比 ( % )

1 2 7 9 0 -

2 2 5 2 4 . 6 3 9 . 5 1

3 2 3 0 4 . 8 1 8 . 7 1

4 2 1 0 1 . 8 8 8 . 8 0

5 1 9 0 7 . 1 3 9 . 2 7

6 1 7 8 1 . 8 6 6 . 5 7

7 1 6 7 7 . 2 1 5 . 8 7

8 1 5 8 3 . 6 0 5 . 5 8

9 1 5 0 4 . 1 7 5 . 0 2

1 0 1 4 4 4 . 1 4 3 . 9 9

本 研 究 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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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階 段 則 是 接 著 進 行 非 層 次 集 群 法 ( n o n - h i e r a r c h i c a l m e t h o d s ) 中 的 K 平 均 數 法 ( k - m e a n s m e t h o d s ), 以 計 算 出 每 一 個 觀 測 點 至 任 一 集 群 的 最 近 距 離 , 顯 示 集 群 Ⅰ 為 2 5 0 個 觀 測 值 , 集 群 Ⅱ 為 3 8 個 觀 測 值 , 與 集 群 Ⅲ 為 1 7 8 個 觀 測 值 。 主 要 依 據 K 平 均 數 法 之 分 群 結 果 , 並 將 觀 光 發 展 對 居 民 影 響 的 因 素 分 析 後 之 六 個 因 素 構 面 進 行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O n e - Wa y

A N O V A ), 觀 察 每 個 集 群 分 別 在 各 個 因 素 構 面 的 平 均 數 及 顯 著 差 異 , 以 便 進 行 集 群 之 命 名 。 由 表 5 - 2 - 5 可 得 知 , 三 個 集 群 對 於 觀 光 發 展 對 居 民 影 響 中 的 各 個 因 素 構 面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 p

= 0 . 0 0 0 )。 接 著 以 雪 費 ( S c h e f f e ) 進 行 事 後 檢 定 後 , 觀 察 每 個 群 集 在 各 因 素 構 面 的 平 均 數 值 , 在 集 群 Ⅰ 裡 面 發 現 觀 光 發 展 對 居 民 影 響 中 , 泳 渡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正 面 衝 擊 構 面 較 會 影 響 該 集 群 的 態 度 , 推 斷 此 集 群 支 持 泳 渡 活 動 , 認 為 該 活 動 為 他 們 帶 來 較 多 的 正 面 衝 擊 , 因 此 命 名 為 「 支 持 者 」。 另 外 , 泳 渡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 不 管 是 正 面 或 負 面 , 幾 乎 不 太 會 影 響 集 群 Ⅱ 居 民 對 該 活 動 的 態 度 , 因 此 命 名 為 「 中 立 者 」。 最 後 , 由 於 負 面 衝 擊 構 面 經 過 反 向 編 碼 計 分 , 所 以 哪 個 集 群 在 「 交 通 阻 塞 與 汙 染 」 構 面 及 「 破 壞 生 態 與 擁 擠 程 度 」 構 面 中 得 分 越 低 , 就 表 示 這 兩 個 構 面 因 素 越 能 影 響 該 集 群 的 態 度 , 本 研 究 在 集 群 Ⅲ 裡 面 發 現 觀 光 發 展 對 居 民 影 響 中 , 泳 渡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負 面 衝 擊 構 面 較 會 影 響 該 集 群 的 態 度 , 推 斷 此 集 群 反 對 並 排 斥 泳 渡 活 動 , 認 為 該 活 動 為 他 們 帶 來 較 多 的 負 面 衝 擊 , 因 此 命 名 為 「 排 斥 者 」。 透 過 集 群 分 析 , 可 以 了 解 到 不 同 居 民 集 群 的 感 受 , 藉 以 消 彌 居 民 的 反 感 , 以 便 採 取 不 同 策 略 , 讓 居 民 能 配 合 相 關 單 位 並 合 力 推 廣 泳 渡 活 動 , 進 而 促 進 地 方 的 觀 光 發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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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交 叉 分 析 與 卡 方 檢 定

本 研 究 為 了 探 討 不 同 集 群 的 居 民 特 性 是 否 具 有 差 異 , 故 採 用 交 叉 分 析 , 並 同 時 透 過 卡 方 檢 定 , 來 檢 視 三 個 集 群 之 間 是 否 有 差 異 ; 結 果 顯 示 , 支 持 者 ( 集 群 Ⅰ ) 、 中 立 者 ( 集 群

Ⅱ ) 及 排 斥 者 ( 集 群 Ⅲ ) 在 個 人 平 均 月 收 入 、 居 住 時 間 、 居 民 在 住 家 附 近 看 到 遊 客 的 頻 率 、 居 民 與 遊 客 接 觸 、 交 談 的 頻 率 皆 有 顯 著 差 異 。 而 在 次 數 上 , 性 別 方 面 , 支 持 者( 集 群 Ⅰ )、

中 立 者 ( 集 群 Ⅱ ) 及 排 斥 者 ( 集 群 Ⅲ ) 皆 以 女 性 居 多 。 年 齡 方 面 , 支 持 者 ( 集 群 Ⅰ ) 的 年 齡 層 以 介 於 2 0 ~ 2 9 歲 及 3 0 ~ 3 9 歲 為 較 多 。 婚 姻 方 面 , 支 持 者 ( 集 群 Ⅰ ) 、 中 立 者 ( 集 群 Ⅱ ) 及 排 斥 者( 集 群 Ⅲ )皆 以 已 婚 者 居 多 。 職 業 方 面 , 支 持 者( 集 群 Ⅰ ) 、 中 立 者 ( 集 群 Ⅱ ) 及 排 斥 者 ( 集 群 Ⅲ ) 皆 以 服 務 業 的 人 數 最 多 。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 支 持 者 ( 集 群 Ⅰ )、 中 立 者 ( 集 群 Ⅱ ) 及 排 斥 者 ( 集 群 Ⅲ ) 皆 以 高 中 職 的 人 數 最 多 。 個 人 平 均 月 收 入 方 面 , 支 持 者 ( 集 群 Ⅰ ) 以 2 0 , 0 0 1 ~ 4 0 , 0 0 0 元 居 多 , 而 中 立 者 ( 集 群 Ⅱ ) 及 排 斥 者 ( 集 群 Ⅲ ) 則 皆 以 2 0 , 0 0 0 元 以 下 為 最 多 。 村 別 方 面 , 支 持 者 ( 集 群 Ⅰ ) 、 中 立 者 ( 集 群 Ⅱ ) 及 排 斥 者 ( 集 群 Ⅲ ) 皆 以 日 月 村 的 居 民 為 最 多 。 居 住 時 間 方 面 , 支 持 者 ( 集 群 Ⅰ ) 、 中 立 者 ( 集 群 Ⅱ ) 及 排 斥 者 ( 集 群

Ⅲ ) 皆 以 居 住 2 1 年 以 上 為 最 多 。 支 持 者 ( 集 群 Ⅰ ) 、 中 立 者

( 集 群 Ⅱ ) 及 排 斥 者 ( 集 群 Ⅲ ) 皆 以 常 常 在 住 家 附 近 看 到 遊 客 的 人 次 為 最 多 ; 還 有 皆 以 常 常 與 遊 客 接 觸 或 交 談 的 人 次 為 最 多 。 另 外 還 透 過 單 變 量 分 析 , 針 對 三 個 集 群 的 年 齡 、 受 教 育 年 數 、 月 收 入 及 居 住 時 間 年 數 之 平 均 數 作 比 較 , 結 果 顯 示 只 有 居 住 時 間 有 顯 著 差 異 , 其 中 排 斥 者 ( 集 群 Ⅲ ) 的 居 住 時 間 並 無 顯 著 大 於 中 立 者 ( 集 群 Ⅱ ) 的 居 住 時 間 , 以 及 中 立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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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特 性

集 群 Ⅰ - 支 持 者 人 次 ( % )

集 群 Ⅱ - 中 立 者 人 次( % )

集 群 Ⅲ - 排 斥 者 人 次 ( % ) 居 民 在 住

集 群 Ⅲ - 排 斥 者 人 次 ( % ) 居 民 在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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