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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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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監造管理作業流程

3.1 監造管理作業流程架構

3.2.6 工程保險

為預防施工過程中工程人員因公傷亡撫卹,或施工範圍周邊鄰屋損害等理賠責 任,承包商依契約及相關工程保險規定辦理工程營造綜合保險,提送監造單位審查,

再經由業主核定,以明保險之責任,如圖3.7所示。

督促

承包商核報工程保險

審查

工程保險 不合格 退回承包商 工程保險

合格

書涵通知業主及承包商 審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修訂

工程保險 YES

NO 辦理估驗計價

圖 3.7 工程保險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3.2.7 首期空污費繳納

工程需於辦理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前,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繳納空氣污染防 治費,並取得繳納收據及空氣污染防治編號,方得接續辦理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如 圖3.8所示。

督促

承包商提送路證申請資料

路證檢附文件審查 不齊全 退回承包商 路證申請資料

齊全

書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審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審查結果修正 YES

NO 繳納

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

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繳納書及編號核報

新工處 核定路證

不合格

合格 收到新工處核發路證

圖 3.8 首期空污費繳納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一、.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程序第四條

本作業程序所稱營建工程,係指政府與民間所從事之土木相關工程,其工程類別 及收費費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以下簡稱收 費費率)規定。

二、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程序第五條

本市營建空污費申繳案件,除有第八點之情形者外,應於工程開工前辦理首期徵 收,並於工程完工後辦理末期徵收以調整其應繳納費用數額。

三、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程序第八條

於本市內屬同一業主開口合約之管線工程,且個別管線工程以其單一工程施工規 模核算之費率,計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均在新臺幣 2,000元以下者,業 主應依施工需求提出書面先向環保局報備申請營建空污費管制編號及核備期限,至核 備期限屆滿日之次月15日前合併申報繳納核備期間之管線工程營建空污費。

3.2.8 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

於道路施工挖前,必須向道路主管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道 路挖掘許可證,如圖3.9所示。

督促

承包商提送路證申請資料

路證檢附文件審查 不齊全 退回承包商 路證申請資料

齊全

書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審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修正

審查結果 YES

NO 繳納

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

核報

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繳納書及編號

核定路證新工處

不合格

合格 收到新工處核發路證

圖 3.9 申請道路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

於本市進行道路挖掘前,申請人應先檢具申請書、設計圖說及相關證明文件,向 管理機關申請許可。但如屬緊急性搶修工程,得以電話或傳真向管理機關及協辦機關 報備,並於施工日起三日內,補辦申請。

3.2.9 棄土(剩餘土石方處理)

依據處理剩餘土石方相關規定,承包商於施工前需將工程剩餘土石方數量、處理 計畫及辦法提送相關單位審查,如圖3.10所示。

督促承包商提送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棄土方會初審

審查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不合格 退回承包商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合格

書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 審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修訂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YES

NO

3.2.10 材料檢驗

承包商依據材料採購計畫辦理材料自主檢驗,通知監造單位監辦或抽驗,並依契 約規定之檢驗項目以及檢驗方法辦理,如圖3.11所示。

派員監驗 收到承包商 材料檢驗申請單

否 承包商自行辦理檢驗

發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 核定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

材料檢驗結果 存作查考

修正 審查結果

否 現場抽驗 是

核定 材料檢驗結果

合格

承包商重新辦理檢驗 不合格

圖 3.11 材料檢驗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3.2.11 施工前測量紀錄

承包商須在施工前辦理水準閉合測量,並相測量結果提送監造單位辦理複測,作 為日後高程控制水準,如圖3.12所示。

核定 施工測量記錄

督促承包商 報核施工測量記錄

現場檢核施工測量記錄

不合格 退回程包商

施工測量記錄

合格

發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核定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

施工測量記錄存作查考 修訂

核定結果

YES

NO

圖 3.12 施工前測量記錄作業流程圖

3.2.12.開工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報請開工,並提送開工報核表,工程以開工之日起開始起算 工期,如圖3.13所示。

審查資料 收到業主

開工通知單、工程司指派通知書及函文

督促

程包商提包開工資料

不合格 退回程包商開工資料

合格

書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審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修訂

開工資料

YES

NO

工期正式起算

圖 3.13 材料檢驗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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