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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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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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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污水下水道工程監造管理 導入國際專案管理架構研究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structure to inspection management in

sewage sewer projects

系所別:營建管理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M09516030 顧睿瑜

指導教授:楊智斌博士

(2)

摘 要

專案管理為近年來發展快速的一個管理學科之領域,國內公共工程應用專案管理 之相關研究,大多數侷限於運用在委由專案管理公司扮演專案管理的角色,鮮少應用 在公部門本身執行公共工程之作業上。國外有針對公部門之專案管理知識體,因此分 析如何將專案管理知識應用在國內公部門工程管理作業上,是一項值得研究的課題。

本研究針對現階段業主單位執行污水下水道工程之監造管理作業流程,嘗試導入專案 管理知識領域,分析各工作流程中所能應用專案管理知識之項目,以了解導入之可行 性。經分析,本研究認為污水下水道工程之監造管理作業導入國際專案管理知識為可 行。

關鍵字: 專案管理、污水下水道工程、監造管理

(3)

ABSTRACT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s one of fast development domains in management disciplines in recent years. In Taiwan, the researches regarded to implementing project management focus on discussing the possibility executed by the project management company rather than that executed by public entities. However, the project management body of knowledge for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developed by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for years. It is an interesting topic to study the possibility of implementing project management knowledge to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ctivities by the government in Taiwan. This study tries to test the feasibility of implementing 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knowledge to the procedures of inspection management for sewage sewer projects by governmental staffs. Based on the analytical results of allocating project management knowledge to detailed inspection management activities, this study concludes that it is possible to implement project management knowledge to inspection management by governmental staffs for sewage sewer projects in Taiwan.

Keywords: Project Management, Sewage Sewer Project, Inspection Management

(4)

致謝辭

回到校園才發現自己的學識粗淺,想起開始提筆撰寫論文的時候,心中不由得燃 起畏懼與恐慌。在修業的這段期間,家庭生活方面發生了一些狀況,讓我非常感謝指 導教授楊智斌老師在修業期間的指導與包容,是因為有老師的關心與教導,才讓我有 完成論文的勇氣。還有感謝論文審查委員楊亦東教授、王維志教授、余文德教授的指 正與建議,也是這份論文能夠完成的重要因素。

再來要感謝我的父母、太太,以及永遠都閒不住的兩個兒子,感謝您們在我學習 期間的包容與忍耐,讓我才能無後顧之憂的完成學業,您們都是促使我完成學業的動 力。

也要感謝工作上的長官與同事,是因為您們的支持與忍讓,才能讓我有時間能完 成學業。

最後感謝系上的各位老師、助教、學長姐、學弟妹、以及各位同學,是因為有您 們的提攜與協助,才讓我得以完成學業。

要感謝的人太多,感謝人生一路上所有曾經幫助我、陪伴我、支持我的您。謝謝 您。

睿瑜 謹誌 民國 100 年春

(5)

目錄

目 錄...IV 圖目錄...X

第一章 緒論...1

1.1 研究動機 ...1

1.2 研究目的 ...2

1.3 研究範圍與限制 ...2

1.4 研究方法 ...3

1.5 研究流程 ...3

第二章 文獻回顧...5

2.1 專案之定義 ...5

2.2 專案管理知識體系 ...6

2.2.1 專案管理之定義...6

2.2.2 專案管理五大過程與九大知識領域 ...7

2.3 公共工程相關法令 ...9

2.3.1 政府採購法...9

2.3.2 監造單位相關規定...16

2.3.3 施工品質查核...19

2.4 小結 ...21

第三章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監造管理作業流程.. ...21

3.1 監造管理作業流程架構 ...22

(6)

3.2.4 施工前道路維護管理、消防栓位置確認及管線單位橫向聯

繫會勘...29

3.2.5 施工計劃、品質計劃、材料採購計劃 ...30

3.2.6 工程保險 ...32

3.2.7 首期空汙費繳納 ...33

3.2.8 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 ...35

3.2.9 棄土(剩餘土石方處理) ...36

3.2.10 材料檢驗...37

3.2.11 施工前測量記錄...38

3.2.12 開工 ...39

3.3 施工中作業項目 ...40

3.3.1 工程進度控管 ...41

3.3.2 工程品質 ...42

3.3.3 工地環境清潔及安全措施檢查 ...43

3.3.4 勞工安全檢查 ...44

3.3.5 棄土(剩餘土石運送) ...45

3.3.6 TV 檢視...46

3.3.7 用戶接管竣工卡 ...46

3.3.8 遭遇施工障礙...47

3.3.9 試挖 ...48

3.3.10 辦理管線遷移...49

3.3.11 停工 ...50

3.3.12 復工 ...51

3.3.13 障礙因素檢討...52

3.3.14 修正契約總價表...52

(7)

3.3.15 工期檢討...53

3.3.16 估驗計價...54

3.3.17 核退工程履約保證金...55

3.4 工程竣工及驗收結算 ...55

3.4.1 報請竣工 ...55

3.4.2 竣工數量計算 ...55

3.4.3 初驗 ...56

3.4.4 正驗 ...58

3.4.5 工程驗收證明書 ...60

3.4.6 竣工計價 ...61

3.4.7 結算及決算 ...62

第四章 臺北市汙水下水道監造作業權責分工 ...63

4.1 名詞定義 ...63

4.2 程序分析 ...64

4.2.1 開工作業...64

4.2.2 施工前道路維護管理、消防栓位置確認及各管線單位橫向 聯繫會勘...65

4.2.3 工程營造綜合保險...66

4.2.4 施工前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67

4.2.5 用戶接管說明...68

4.2.6 違建查報會勘...69

4.2.7 道路挖掘許可證申請...70

(8)

4.2.11 材料檢驗...74

4.2.12 免驗材料審查...75

4.2.13 管線遷移...76

4.2.14 進度管控...77

4.2.15 變更設計...78

4.2.16 停工 ...79

4.2.17 復工 ...80

4.2.18 修正契約總價表...81

4.2.19 工期檢討...82

4.2.20 施工品質...83

4.2.21 工地安全衛生...84

4.2.22 施工中剩餘土石運送...85

4.2.23 估驗計價...86

4.2.24 竣工 ...87

4.2.25 竣工結算...88

4.2.26 初(複)驗程序...89

4.2.27 正(複)驗程序...91

4.2.28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93

4.2.29 竣工計價...94

4.2.30 決算 ...95

4.3 小結 ...95

第五章臺北市污水下水道工程監造流程導入專案管理作業 ...95

5.1 污水下水道監造流程 ...96

5.2 名稱定義 ...96

5.2.1 專案整合管理...96

(9)

5.2.2 專案範疇管理...96

5.2.3 專案時間管理...97

5.2.4 專案成本管理...98

5.2.5 專案品質管理...98

5.2.6 專案人力資源管理...98

5.2.7 專案溝通管理...99

5.2.8 專案風險管理...99

5.2.9 專案採購管理...99

5.3 監造作業導入專案管理知識領域...100

5.3.1 開工作業...100

5.3.2 施工期道路維護管理、消防栓位置確認及各管線單位橫向 連繫會勘...100

5.3.3 工程營造綜合保險...100

5.3.4 施工前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100

5.3.5 用戶接管說明會...100

5.3.6 違建查報會勘...101

5.3.7 道路挖掘許可證申請...101

5.3.8 監造計畫報核...101

5.3.9 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101

5.3.10 工程材料資料送審...101

5.3.11 材料檢驗...102

5.3.12 免驗材料審查...102

(10)

5.3.16 停工 ...103

5.3.17 復工 ...103

5.3.18 修正契約總價表...103

5.3.19 工期檢討...103

5.3.20 施工品質...104

5.3.21 工地安全衛生...104

5.3.22 施工中剩餘土石運送...104

5.3.23 估驗計價...104

5.3.24 竣工 ...104

5.3.25 竣工結算...105

5.3.26 初(複)驗...105

5.3.27 正(複)驗...105

5.3.28 工程驗收結算證明書...105

5.3.29 竣工計價...105

5.3.30 決算 ...106

第六章建議與結論...140

6.1 結論 ...140

6.2 建議 ...140

參考文獻...141

(11)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4

圖 3.1 作業程序(前置作業)大架構圖 ...23

圖 3.2 作業程序(施工作業階段)大架構圖 ...24

圖 3.3 作業程序(結案作業)大架構圖 ...25

圖 3.4 工程進度管控作業流程圖 ...27

圖 3.5 施工前道路維護管理、消防栓位置確認及各管線單位橫向聯繫會 勘作業流程圖 ...29

圖 3.6 施工計畫、品質計畫、材料採購計畫作業流程圖 ...30

圖 3.7 工程保險作業流程圖 ...32

圖 3.8 首期空污費繳納作業流程圖 ...33

圖 3.9 申請道路作業流程圖 ...35

圖 3.10 棄土(剩餘土石方處理)作業流程圖 ...36

圖 3.11 材料檢驗作業流程圖 ...37

圖 3.12 施工前測量記錄作業流程圖 ...38

圖 3.13 材料檢驗作業流程圖 ...39

圖 3.14 工程進度控管作業流程圖 ...41

圖 3.15 工程品質作業流程圖 ...42

圖 3.16 工程品質作業流程圖 ...43

圖 3.17 勞工安全作業流程圖 ...44

圖 3.18 棄土(剩餘土石方)運送作業流程圖 ...45

(12)

圖 3.23 停工作業流程圖 ...50

圖 3.24 復工作業流程圖 ...51

圖 3.25 修正契約總價作業流程圖 ...52

圖 3.26 工期檢討作業流程圖 ...53

圖 3.27 估驗計價作業流程圖 ...54

圖 3.28 初驗作業流程圖 ...57

圖 3.29 正驗作業流程圖 ...59

圖 3.30 工程驗收證明書作業流程圖 ...60

圖 3.31 竣工計價作業流程圖 ...61

圖 3.32 結算及決算作業流程圖 ...62

圖 4.1 開工作業程序分析圖 ...64

圖 4.2 施工前道路維護管理、消防栓位置確認及各管線單位橫向聯繫會 勘作業程序分析圖 ...65

圖 4.3 工程營造綜合保險作業程序分析圖 ...66

圖 4.4 施工前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作業程序分析圖 ...67

圖 4.5 用戶接管作業程序分析圖 ...68

圖 4.6 違建查報會勘作業程序分析圖 ...69

圖 4.7 道路挖掘許可證申請作業程序分析圖 ...70

圖 4.8 監造計畫報核作業程序分析圖 ...71

圖 4.9 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作業程序分析圖 ...72

圖 4.10 工程材料資料送審作業程序分析圖 ...73

圖 4.11 材料檢驗作業程序分析圖 ...74

圖 4.12 免驗材料審查作業程序分析圖 ...75

圖 4.13 管線遷移作業程序分析圖 ...76

圖 4.14 進度管控作業程序分析圖 ...77

(13)

圖 4.15 變更設計作業程序分析圖 ...78

圖 4.16 停工作業程序分析圖 ...79

圖 4.17 復工作業程序分析圖 ...80

圖 4.18 修正契約總價表作業程序分析圖 ...81

圖 4.19 工期檢討作業程序分析圖 ...82

圖 4.20 施工品質作業程序分析圖 ...83

圖 4.21 工地安全衛生作業程序分析圖 ...84

圖 4.22 施工中剩餘土石運送作業程序分析圖 ...85

圖 4.23 估驗計價作業程序分析圖 ...86

圖 4.24 竣工作業程序分析圖 ...87

圖 4.25 竣工結算作業程序分析圖 ...88

圖 4.26 初(複)驗程序作業程序分析圖 ...90

圖 4.27 正(複)驗程序作業程序分析圖 ...92

圖 4.28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作業程序分析圖 ...93

圖 4.29 竣工計價作業程序分析圖 ...94

圖 4.30 決算作業程序分析圖 ...95

圖 5.1 開工作業...107

圖 5.2 施工前道路維護管理、消防栓位置確認及各管線單位橫向聯繫會 勘(三合一會勘) ...108

圖 5.3 工程營造綜合保險 ...109

圖 5.4 施工前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110

圖 5.5 用戶接管說明...111

(14)

圖 5.9 施工計畫書與品管計畫書 ...115

圖 5.10 工程材料資料送審 ...116

圖 5.11 材料檢驗...117

圖 5.12 免驗材料審查...118

圖 5.13 管線遷移...119

圖 5.14 進度管控...120

圖 5.15 變更設計...121

圖 5.16 停工...122

圖 5.17 復工...123

圖 5.18 修正契約總價表 ...124

圖 5.19 工期檢討...125

圖 5.20 施工品質...126

圖 5.21 工地安全衛生...127

圖 5.22 施工中剩餘土石運送 ...128

圖 5.23 估驗計價...129

圖 5.24 竣工...130

圖 5.25 竣工結算...131

圖 5.26 初(複)驗...132

圖 5.27 正(複)驗...134

圖 5.28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136

圖 5.29 竣工計價...137

圖 5.30 決算...138

(15)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

公共工程是國家發展的重要指標,而公共工程自規劃、設計、招標、發包、監造、

施工,直到驗收結案,各個環節緊密相扣,每ㄧ階段作業皆會直接影響公共工程的成 敗。自政府採購法施行,直接給予公共工程各項作業的法規與制度,以供政府、相關 機構有遵循的法令。

目前國內公共工程各項作業均自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規範擁有各自的作業標 準,而我國加入WTO後積極的開放採購市場供國外業者進入國內採購,除了不斷的 修正政府採購法以順應各委員國的要求外,也為排除作業上各種的不良習性做了些許 的改變。

自政府採購法開始施行以來,對於採購作業給予了明確的規範,政府也積極的在 提昇採購的品質,以及達到公平、廉政的形象。但對於承辦採購相關業務之公部門同 仁來說,此一制度的施行,深怕稍有不慎,即遭人檢舉有偏袒、不公、圖利特定廠商 之嫌。

在尚未實行政府採購法時,公共工程採購常因性質不同,包含的範圍也包羅萬 象。舉凡土木、建築、水電、機械、電機、儀器、交通及其他設備等都屬於公共工程 範圍內。而當時擔任的採購人員除了需要面對複雜繁瑣辦理事項之外,面對廠商互動 時也產生的相對的壓力。

國內的工程界的傳承方式,絕大多數都是以「師父帶徒弟」的實務經驗傳承模式 在進行,常常發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問題。但是採購業務除了需充實專 業知能外,其實也更需要一套有系統的模式,也就是類似國際專案管理知識體系(PM BOK)的操作架構可供其運用。如此一來,不僅可以提升採購標案執行的效率,更能 達到國人期望的公平原則,也為國內的公共工程準備參予國際合作與競爭的能力。

然近十多年來,國際之間對於專案管理的相關討論已經累積眾多研究報告,均認

(16)

1.2 研究目的

國外對於專案管理的整合已行之有年,研究專案管理的知識也常於各期刊文獻中 探討,但是多數期刊文獻中所使用之專案管理知識只有敘述其分析概念。在國內對於 專案管理文獻中的研究,大多數只限於運用在委由專案管理公司代替扮演專案管理的 角色外,鮮少在公部門執行公共工程作業此一環節上應用。同時國外使用之專案管理 知識是否適合國內工程尚未清楚,加上各文獻期刊中並未對我國現實面多做調整,因 此本研究主要目的可歸納為:

一、分析污水下水道工程監造管理作業導入專案管理之可行性研究。

二、建立污水下水道工程監造管理作業導入國際專案管理之架構,並研究涵蓋之 知識領域。

三、確立應用專案管理知識體系的層級與執行程序。

1.3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的研究範圍與限制有以下說明:

一、以PMI所建立之國際專案管理知識體系(PM BOK)為主要研究的對象,其他 組織所建立的知識體系為輔助參考資料。

二、因組織的特性差異與工程性質的不同,導致所接觸的領域也不盡相同。所以 本研究僅針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之監造管理作業為研究之標的。

(17)

1.4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取的研究方法如下所述:

一、文獻回顧

利用文獻回顧的方式,蒐集國內外有關國際專案知識體系的相關文獻,以利在研 究中明瞭之前研究的成果,以及如何運用五大過程、九大知識領域,以利建立作業程 序。

二、模式建立

以PMI之國際專案管理知識體系(PM BOK)為主,分析現有監造流程,建立導入 國際專案管理之模式。

三、個案研究

本研究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於1998年編攥之「污水下水道公務 手冊」,以及於2005年再增編修「委託監造作業及管理手冊」模式為主,導入國際專 案管理知識體系,再檢視最適用之模式。

四、探討分析

由於本案是以檢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所製定之規範,當以作為 日後經驗之分享。

1.5 研究流程

本研究主要是探討以國際專案管理體系導入在污水下水道工程監造管理作業,首 先以確立研究方向為目標,俟目標確立後便開始蒐集國內外有關國際專案管理知識體 系的文獻與期刊,了解目前國內外有關的研究狀況,再進一步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 生下水道工程處現行監造流程分析整理,再檢視最適用之模式,最後提出結論與建 議。本研究研究流程,逐項說明各階段重點如下:

ㄧ、第一階段

(18)

及建構適用於現行採購標案操作模式之BOK。

四、第四階段

運用個案研究分析,探討目前採購標案執行的模式與導入國際專案管理之層級。

五、第五階段

綜合以上的研究成果,提出結論並做成建議,以及提供後續研究之參考。

圖 1.1 研究流程 確立研究動機與目的

回顧專案管理與公共工程採購之國內外文獻

結論與建議 確認研究範圍與方法

確立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現行流程

現行臺北市污水下水道流程個案分析 分析臺北市污水下水道權責分工

(19)

第二章 文獻回顧

首先回顧有關國際專案管理知識體系的相關文獻,其次研究國內公共工程相關法 規,以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並研究目前之監造作業規定,以利本研究將污水下 水道監造管理作業導入國際專案管理知識體系架構之應用。

2.1 專案之定義

一、Project Manangment Institue (2000) 依據國際專案管理知識體系(PM BOK)裡 說明,專案可依不同的特性定義為:「專案是一種暫時性的努力以創造出一項獨一無 二的產品或服務。(A project is a temporary endeavor undertaking to create a unique product or service.)」。依PM BOK中所述:『「暫時性」指的是每個專案都有一個明確 的起始和終止。「獨特性」指的是和所有相似的產品或服務相比,專案仍在某些方面 和它們是有所區別的。對於許多組織而言,專案的產生是為因應許多無法由組織內正 常的作業管道所能滿足而必須採取的手段。』〔1〕。

二、依據國際標準組織之ISO 10006 標準對專案的定義「專案是一組經協調與管 制且定有起迄時間的活動所組成的獨特過程,此過程意在達成符合包括時間、成本與 資源等限制在內的特別目標。」(ISO,1997)

三、Angelo and Brian (2003) 「專案」是介於任務(Task)與方案(Program)之間,

是一個單一性的計畫,具有獨特性,包含眾多的(Numerous)、複雜的、目標導向的、

連續性的活動,其目標為實現產品或服務〔2〕。

四、Cleland and King (1983) 「專案」為匯集人力非人力的資源於臨時性的組織 中以達成特定的目標〔2〕。

五、Stephen and Mary (2002) 「專案」是一次性(非重複)的活動,有明確的起訖 點〔2〕。

(20)

2.2 專案管理知識體系 2.2.1 專案管理之定義

一、依據PMBOK的定義,「專案管理」是將管理知識、技術、工具和方法綜合運 用到一個專案活動上,以期能符合專案的需求〔1〕。專案管理是經由專案起始、計劃、

執行、控制及結案等五大階段的運作,才得以完成。

二、依據國際標準組織之ISO 10006 標準對專案管理的定義,「專案管理」係指 規劃、組織化、監視與記述專案的所有層面,並激勵所有參與者以達成專案目標。

三、黃為民 (2007) 「專案管理」將工程視為一專案來管理,從工程的規劃、設 計、發包、施工、到營運維護等各階段,均由專案管理機構代表業主主導整合工作,

業主對於專案管理機構的授權較為充分〔2〕。

四、Cleland and King (1983) 「專案管理」為應用系統途徑以從事技術複雜而時 間、成本、績效明顯定義目標之工作或專案的管理〔2〕。

五、Kerzner (1984) 「專案管理」是計畫、組織、指揮、控制資源,從事相對短 期的工作,以完成某些具體的目標,同時運用系統途徑管理,將功能部門的人員指派 到特定專案工作〔3〕。

六、Stephen and Mary (2002) 「專案管理」是準時將專案的作業完成,並在限定 的預算之內,且依據計畫書執行〔3〕。

七、BSI (2000) 「專案管理」是指專案所有層面的規劃、監視與管制,以及激勵 所有參予者按時並以規定的成本、品質與績效來達成專案的目標〔3〕。

(21)

2.2.2 專案管理五大過程與九大知識領域

在此將引用「A Guide to the Project Management Body of Knowledge(簡稱PM BOK)」專案管理知識體系指南的內容。

在專案管理知識體系指南中將專案管理劃分為五大過程與九大知識領域。專案管 理知識體系指南不僅對系統學習專案管理具有指導作用,還是提高專案管理實際操作 能力的有力指導。

在PMBOK中,專案管理可被規劃為為五大過程,這五大過程是:

一、起始階段─授權開始進行一個專案或進入另一個階段。

二、計劃階段─定義專案目標,並選擇出最佳備選行動方案,以達成目標。

三、執行階段─結合人力及其他資源,共同去履行預定的計畫。

四、控制階段─藉由規律性的監督、進度評量來確定執行計畫中的變異,並確保 專案目標的達成。

五、結案階段─一個專案或某階段的結果已被正式地接受,並完整有序地結束。

在PM BOK中,專案管理及各過程所需的知識被分為以下九大知 識領域:

(一)專案整合管理(Project integration management):用以確保專案內所需執行的 各項活動均能相互配合、協調及有效整合的一系列過程,以滿足專案關係人的需求 和期望。

(二)專案範疇管理(Project scope management):用以確保所有必要執行的工作分 項,均已被列入專案的範疇中,以利專案能成功完成的一系列過程。專案範疇管理 是專案管理的一項內容,它包括保證專案完成並僅僅完成全部要求的工作以便成功 完成專案所需要的過程。

(三)專案時間管理(Project time management):用以確保專案能夠如期完成的一 系列過程。

(四)專案成本管理(Project cost management):用以確保專案能夠在核定的預算

(22)

計劃、品質控制、品質保證和品質改進使其實施的全面管理職能的所有活動”。

(六)專案人力資源管理(Project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確保以最有效的方 式運用人員,完成專案工作與活動項目的一系列過程。專案人力資源管理包括需要 最有效地利用涉及專案人員的過程。它包括所有專案利益關係者--發 起人、客戶、

個人貢獻者和其他方。

(七)專案溝通管理(Project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用以確保能適時而妥當 地將專案相關資訊予以蒐集、編輯、發佈與傳送給專案所有成員的一系列過程。它 是人、意見和資訊之間的關鍵地帶,是成功所必須的。參與專案的每一個人都必須 做好以專案“語言”方式傳達和接收資訊的準備,同時還必須明白他們以個人身份涉 及的資訊將如何影響整個專案。

(八)專案風險管理(Project risk management):用以辨識、分析、和回應專案風險 的一系列過程。專案風險管理包括對專案風險的識別、分析和應對過程。它包括對 正面事件效果的最大化及對負面事件影響的最小化。

(九)專案採購管理(Project procurement management):用以確保專案所需的商品 和服務能順利獲得的相關工作與活動。專案採購管理包括需要從執行組織以外獲得 貨物和服務的過程。

(23)

2.3 公共工程相關法令 2.3.1 政府採購法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 購品質,於1998年5月27日頒布政府採購法,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訂 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並陸續頒布其他子法,其重點整理如下。

一、採購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 傭等。(政府採購法第二條)

二、工程與勞務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 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 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政府採購法第七條)

三、廠商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

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政府採購法第八條)

四、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

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政府採購法第九條)

(24)

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 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

六、履約管理

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 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 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

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

七、驗收

(一)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二)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 使用單位會驗。

(三)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 驗人。

(四)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

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 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 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25)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 別簽認。(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

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 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 時,得免另行填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 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 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會驗人員,

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 人員。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 依其規定辦理。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 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 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 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 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 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九十二條)

(26)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製作驗收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由辦 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三)廠商名稱。

(四)履約期限。

(五)完成履約日期。

(六)驗收日期。

(七)驗收結果。

(八)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其情形。

(九)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 驗、查驗或初驗,亦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 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七 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 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 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 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八條)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 固期間。(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

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 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

(27)

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0 0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 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

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者,不在此限。(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0一條)

八、履約爭議處理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採購法第七十四條)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 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採購法第七十八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 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 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 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

(28)

2.3.2 監造單位相關規定

為落實「施工品質」三級品質管理架構裡的二級品管品質保證,二級品管系由工 程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共同管理,並建立品管組織,訂立品質管制計 畫,施工查核作業等相關工作,而其中與監造組織、監造制度及監造作業相關法令如 下:

一、監造計畫

(一)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 負責監造。

(二)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三)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 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 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 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四)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監造計畫內 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監造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 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

(五)監造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第八條)

二、監造單位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一)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

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二) 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三)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

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 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九 條)

(29)

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 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機 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

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技師法第十 二條)

三.監造人員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監 工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前款監工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監工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 二)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或 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第十條)

四、監造作業

(一)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

(30)

紀錄表。

5.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正措施。

6.依規定填報監工日報表。

7.其他工程事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條)

(二)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 擇定之:

1.擬訂監造計畫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據以執行。

2.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 施工廠商履約。

3.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趕工 計畫、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及管制。

4.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5.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6.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

7.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8.履約進度查證與管理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查。

9.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10.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

11.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12.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13.驗收之協辦。

14.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15.其他與監造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前項第二款派遣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 委託契約載明。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項,其 屬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

應配合到場辦理、說明、會辦。(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

(31)

2.3.3 施工品質查核

施工品質查核為「三級品管」架構之中第三級品管,其依據採購法第七十條的4 項,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

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一、.設立機關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如 下:

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中央查核小組:本法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中央查核小組:本法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應冠以該部會行處局署院之名稱。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二條)

二、查核範圍

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中央查核小組:

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

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

(32)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 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 負擔。

四、查核缺失改善

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將改善 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 小組備查。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機關,並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 業辦法第六條)

2.4 小結

雖行政院於91年12月20日以院授工字第09100538540號函頒「各機關公共工程監 造制度改進方案」,其中訂定「中央各部會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非工程專責 機關,所承辦新興及養護之工程均應全部委託民間辦理監造。」;又為求落實施行,

於91年7月3日頒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明訂定15項公共工程設計及監造 工作應實施技師簽證,以防止不實之簽證程序。【17】

彌補工程主辦機關對於監造職務之不足,委託民間監造公司辦理工程監造,乃 為一種可行的方式;但現行公共工程中,不乏因工程金額過小造成民間監造單位投標 意願低的公共工程,以目前臺北市污水下水道工程為例,仍有些許年度預約性工程(或 稱開口契約)仍自行監造,為加強監造同仁對專案管理的認識,讓自辦監造工程也有 專案管理的思維,為本研究之目的。

(33)

第三章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監造管理作業流程

本章說明目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監造作業流程,先以大架構圖 說說明作業程序,自決標、前置作業、開工、施工、竣工,直至驗收、結算、決算。

其次,再以細部說明各作業項目各層級需辦理作業項目。

3.1 監造管理作業流程架構

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1998年「污水下水道公務手冊」及2005 年「委託監造作業及管理手冊」所編撰之施工流程為主,並參考衛生下水道施工與標 準作業程序(倪至寬、2005上下冊),以流程圖方式繪製。實線框線表示一項作業項目,

並以位置高低表示作業之先後順序,又以分前置作業階段如圖3.1所示、施工作業階 段如圖3.2所示、結案作業階段如圖3.3所示,分三階段表示。

(34)

前置作業階段

圖 3.1 作業程序(前置作業)大架構圖 資料來源:參考﹝14﹞﹝15﹞,修改自﹝16﹞

(35)

施工作業階段

(36)

結案作業階段

圖 3.3 作業程序(結案作業)大架構圖 資料來源:參考﹝14﹞﹝15﹞,修改自﹝16﹞

(37)

3.2 前置作業項目

監造單位自取得契約起即開始進行各項作業,包含提送監造計畫,審查承包商提 送之預定進度網狀圖、施工計畫、品質管制計畫、材料採購計畫、施工人員報核資料、

工程保險報核、棄土資源場(剩餘土石方)報核、施工前測量檢測及報核,以及辦理「施 工前道路維護管理、消防栓位置及各管線單位橫向聯繫協調會勘」、「首期空污費繳納 申請」、「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材料檢(試)驗」,若為用戶排水設備工程,應協助 業主辦理「施工前用戶說明會」,進而申請辦理違建查報會勘等各項作業。

3.2.1 承接契約

自工程發包決標日起,監造單位即開始執行履約管理之工作。

3.2.2 監造計畫

監造單位依工程金額擬定監造計劃,經由業主核定,據以辦理監造相關業務。(如 圖)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條

監造計畫報核期限,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於工程契約訂約後三十日內提報。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二十日內提報。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十五日內提報。

前項如屬巨額、特殊或統包工程作業時間需較長者,得經機關同意延長其報核期 限。

(38)

3.2.3 工程進度管控

工程進度管控包含管控承包商前置作業期各項作業需於規定時限內提送,以及審 查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與控制工程進度,如圖3.4所示。

填具 監工日報與週報表

督促承包商依預定 進度網狀圖施工

工程進度

是否落後

進度落後 大於10%

進度落後 大於15%

依契約規定辦理

函告業主停止 核發估驗款

通知業主參與 進度落後檢討會

召開進度落後檢討會

審查 趕工計畫

不合格 依審查意見修訂 趕工計畫 合格

督促 程包商趕工

圖 3.4 工程進度管控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39)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七條第1項

工程司有依契約監督工程及指示廠商之權責,並處理下列事項:

依照契約約定事項督促廠商如期開工、提報工程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含曲線圖)

或桿狀圖、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審核並監督廠商依核定計畫執行,訂定監造計畫,

並控制工程進度,按時填報監造日報表、核轉估驗計價、必要之契約變更程序、驗收 等應辦事宜及機關另行補充訂定之報表,送請機關查核。

(40)

3.2.4 施工前道路維護管理、消防栓位置確認及各管線單 位橫向聯繫會勘

本項作業是為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之前置作業,邀集交通、道路、標誌標線、交 通號誌各權管單位,協調道路、人行道開挖相關事項,簡稱三合一會勘;並對於各類 消防栓之維護及現況確認;以及協調管線單位於施工期間配合辦理管線拆遷等各項工 作,如圖3.5所示。

簽辦 三合一會勘

修訂

三合一會勘 YES 一審核意見修訂 三合一會勘

NO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三合一會勘辦理

核報 三合一會勘記錄

修訂

三合一會勘記錄 YES 一審核意見修訂 三合一會勘記錄

NO

三合一會勘記錄存作查考

圖 3.5 施工前道路維護管理、消防栓位置確認及

各管線單位橫向聯繫會勘作業流程圖參考﹝14﹞﹝15﹞,修改自﹝17﹞

(41)

3.2.5 施工計畫、品質計畫、材料採購計畫

承包商依契約及相關法規擬定施工計畫、品質計畫、材料採購計畫等,提送監造 單位審查,再經由業主核定,據以施工,如圖3.6所示。

核定 施工計畫及 品管計畫書

督促

承包商報核施工計畫書及品管計畫書

不合格 退回承包商

施工計畫及品管計畫書

合格

發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核定結果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

函文、施工計畫及品管計畫書 存作查考

修訂 施工計畫及 品管計畫書

圖 3.6 施工計畫、品質計畫、材料採購計畫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一、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1330章第2.2.1條

(42)

(五)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時間 (六)工地佈置

(七)臨時排水 (八)環境清潔維護 (九)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十)施工協調

(十一)緊急應變組織計畫

二、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1330章第2.2.1條

分項施工計畫:應於該工作項目施工前提送工程司核可,其內容包含如下:

(一)施工方法 (二)施工步驟 (三)施工進度

(四)人員、機具及材料安排 (五)施工圖

(六)安全措施

三、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1450章第1.1.3條

承包商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檢驗作業 等計畫,先提送工程司核備,並在施工前會同工程司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 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中,承包商亦應會同工程司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43)

3.2.6 工程保險

為預防施工過程中工程人員因公傷亡撫卹,或施工範圍周邊鄰屋損害等理賠責 任,承包商依契約及相關工程保險規定辦理工程營造綜合保險,提送監造單位審查,

再經由業主核定,以明保險之責任,如圖3.7所示。

督促

承包商核報工程保險

審查

工程保險 不合格 退回承包商 工程保險

合格

書涵通知業主及承包商 審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修訂

工程保險 YES

NO 辦理估驗計價

圖 3.7 工程保險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44)

3.2.7 首期空污費繳納

工程需於辦理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前,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繳納空氣污染防 治費,並取得繳納收據及空氣污染防治編號,方得接續辦理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如 圖3.8所示。

督促

承包商提送路證申請資料

路證檢附文件審查 不齊全 退回承包商 路證申請資料

齊全

書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審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審查結果修正 YES

NO 繳納

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

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繳納書及編號核報

新工處 核定路證

不合格

合格 收到新工處核發路證

圖 3.8 首期空污費繳納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45)

一、.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程序第四條

本作業程序所稱營建工程,係指政府與民間所從事之土木相關工程,其工程類別 及收費費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以下簡稱收 費費率)規定。

二、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程序第五條

本市營建空污費申繳案件,除有第八點之情形者外,應於工程開工前辦理首期徵 收,並於工程完工後辦理末期徵收以調整其應繳納費用數額。

三、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程序第八條

於本市內屬同一業主開口合約之管線工程,且個別管線工程以其單一工程施工規 模核算之費率,計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均在新臺幣 2,000元以下者,業 主應依施工需求提出書面先向環保局報備申請營建空污費管制編號及核備期限,至核 備期限屆滿日之次月15日前合併申報繳納核備期間之管線工程營建空污費。

(46)

3.2.8 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

於道路施工挖前,必須向道路主管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道 路挖掘許可證,如圖3.9所示。

督促

承包商提送路證申請資料

路證檢附文件審查 不齊全 退回承包商 路證申請資料

齊全

書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審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修正

審查結果 YES

NO 繳納

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

核報

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繳納書及編號

核定路證新工處

不合格

合格 收到新工處核發路證

圖 3.9 申請道路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47)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

於本市進行道路挖掘前,申請人應先檢具申請書、設計圖說及相關證明文件,向 管理機關申請許可。但如屬緊急性搶修工程,得以電話或傳真向管理機關及協辦機關 報備,並於施工日起三日內,補辦申請。

3.2.9 棄土(剩餘土石方處理)

依據處理剩餘土石方相關規定,承包商於施工前需將工程剩餘土石方數量、處理 計畫及辦法提送相關單位審查,如圖3.10所示。

督促承包商提送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棄土方會初審

審查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不合格 退回承包商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合格

書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 審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修訂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YES

NO

(48)

3.2.10 材料檢驗

承包商依據材料採購計畫辦理材料自主檢驗,通知監造單位監辦或抽驗,並依契 約規定之檢驗項目以及檢驗方法辦理,如圖3.11所示。

派員監驗 收到承包商 材料檢驗申請單

否 承包商自行辦理檢驗

發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 核定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

材料檢驗結果 存作查考

修正 審查結果

否 現場抽驗 是

核定 材料檢驗結果

合格

承包商重新辦理檢驗 不合格

圖 3.11 材料檢驗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49)

3.2.11 施工前測量紀錄

承包商須在施工前辦理水準閉合測量,並相測量結果提送監造單位辦理複測,作 為日後高程控制水準,如圖3.12所示。

核定 施工測量記錄

督促承包商 報核施工測量記錄

現場檢核施工測量記錄

不合格 退回程包商

施工測量記錄

合格

發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核定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

施工測量記錄存作查考 修訂

核定結果

YES

NO

圖 3.12 施工前測量記錄作業流程圖

(50)

3.2.12.開工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報請開工,並提送開工報核表,工程以開工之日起開始起算 工期,如圖3.13所示。

審查資料 收到業主

開工通知單、工程司指派通知書及函文

督促

程包商提包開工資料

不合格 退回程包商開工資料

合格

書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審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修訂

開工資料

YES

NO

工期正式起算

圖 3.13 材料檢驗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51)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七條

工程司有依工程契約監督工程及指示廠商之權責,並處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司應依契約約定督促廠商辦理下列事項:

1.依契約約定事項督促廠商如期開工、提報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或施工預 定進 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含曲線圖、施工計畫、品質計畫、施工圖等,審 核並監督廠商依核定計畫執行。

3.3 施工中作業項目

監造單位自正式核定開工日起,即開始控管施工進度,並於施工中進行各類作 業,包含確保施工品質,進行工地環境清潔及安全措施檢查、辦理勞工安全檢查、棄 土(剩餘土石方)審查、估驗計價,以及在工程進行中遭遇障礙需設法排除,若為用戶 排水設備工程,並須於相關工程施工抽查、督導、查核時,配合業主辦理相關作業。

(52)

3.3.1 工程進度控管

監造單位依據承包商所提送之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掌控施工進度,並確實核算工 期。依實提送監工日報、監造月報。於工程進度落後時,督促承包商趕工,或適時召 開趕工會議,如圖3.14所示。

填具 監工日報與週報表

督促承包商依預定 進度網狀圖施工

工程進度

是否落後

進度落後大於10%

進度落後 大於15%

依契約規定辦理

函告業主停止 核發估驗款

通知業主參與 進度落後檢討會

召開進度落後檢討會

審查 趕工計畫

不合格 依審查意見修訂 趕工計畫

合格 督促 程包商趕工

圖 3.14 工程進度控管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53)

3.3.2 工程品質

監造單位必須依照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規定,以及依照監造計畫所訂定之施工 停留點辦理相關品質檢查作業。檢查不合時必須督促承包商改正,並做成紀錄,如圖 3.15所示。

收到承包商傳真施工報備單

施工檢驗點 自主檢查表存作查考

向業主報備查檢項目

填具

施工抽查記錄表 提送

施工抽查記錄表

提送

缺失照片及施工抽查記錄表

缺失項目複查 缺失項目複查改善資料 存作查考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否

(54)

3.3.3 工地環境清潔及安全措施檢查

監造單位應於定時或不定時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成記錄並告知承包商進行 改正缺失。承包商在改正缺失後通知監造單位進行複查,直到完全改正為止,如圖3.16 所示。

檢查承包商工地安全衛生

工地安全衛生 提送業主

工地安全衛生檢查結果

提送業主 工地安全衛生檢查結果

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收到承包商提送

工地安全衛生複查查備查錄

不合格項目複查

書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 複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圖 3.16 工程品質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55)

3.3.4 勞工安全檢查

監造單位應於定時或不定時辦理相關檢查作業,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並且通知承 包商,檢查如有缺失時,應告知承包商且訂定改善期限;承包商於改善完成後通知監 造單位辦理複查,直至改善為止。如屬重大缺失,有勞工意外之虞,應令承包商立即 停工進行改善,如圖3.17所示。

核定 施工人員名冊

督促承包商 報核施工人員名冊

不合格 退回程包商 施工人員名冊

合格 發函通知業主及承包商 審查結果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

施工人員名冊 存作查考

修正 核定結果

YES

NO

圖 3.17 勞工安全作業流程圖

(56)

3.3.5 棄土(剩餘土石方)運送

監造單位應不定時隨棄土車進行跟拍作業,查證替土運送地點及數量是否正確,

如圖3.18所示。

督促

承包商申辦營建工程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管制承包商營建工程 剩餘資源運送處理

備忘錄通知業主監辦 隨車跟拍承包商棄土作業

派員

隨車跟拍承包商棄土作業

上網勾稽上月份 剩餘資源產出量

是否合格

函退承包商澄清 剩餘土石方之數量

如無法澄清者 依契約規定處理

營建工程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第三聯存作查考

辦理估驗計價

圖 3.18 棄土(剩餘土石方)運送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57)

3.3.6 TV 檢視

分管網以上之工程必須於管線完成後辦理TV檢視作業,監造單位必須至現場監 視檢測,並督促承包商將檢測資料製作成光碟,併同估驗計價檢送。

3.3.7 用戶接管竣工卡

用戶排水設備工程於辦理住戶接管完成後,必須製作用戶接管竣工卡,以利日後 查閱使用。監造單位必須至現場核對承包商所提送之相關資料,並進行試水作業,如 圖3.19所示。

簽辦 用戶接管說明會

收到業主函覆並且存作查考

辦理 用戶接管說明會

答覆各住戶問題

散會

圖 3.19 用戶接管竣工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58)

3.3.8 遭遇施工障礙

監造單位接獲承包商遭遇施工障礙通知時,應至現場確認障礙情形,並通知業 主,如圖3.20所示。

收到施工廠商 妨礙施工空間備忘錄

報請發函建管單位辦理違建查報會勘

參與建管單處辦理 違建查報會勘

違建現場會勘紀錄 並且存作查考

收到承包商

違建配合拆除與未配合拆除之備忘錄

住戶配合拆除 最後自行配合

拆除期限後十五日內,

函請業主發文建管單位銷案

函請業主發文建管單位強制拆除

圖 3.20 遭遇施工障礙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59)

3.3.9 試挖

因道路下方各類管線眾多,如光憑各單位所提送之管線套繪圖時無法確認各管線 位置。承包商應於預定施工地點進行道路試挖作業,並將結果製作成圖表提送至監造 單位,監造單位依試挖資料圖表研判需配合管線遷移之單位,並接續辦理相關會刊或 聯繫作業,如圖3.21所示。

請業主發函相關管線單位 辦理管線遷移會勘

辦理管線遷移會勘

報核 管線遷移會勘紀錄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

管線遷移修訂 會勘紀錄

依審核意見修訂 管線遷移會勘紀錄

管線遷移會勘紀錄存作查考

製作管線遷移費用管制表

追蹤 按時程遷移

以電話或備忘錄 通知業主催促辦理管遷

協助管線單位管遷

上網登錄管遷費用管制表

報核 管線遷移費用

(60)

3.3.10 辦理管線遷移

施工時遭遇各單位既有管線障礙無法施工時,監造單位應適時辦理會勘,協調各 管線單位辦理遷移,如圖3.22所示。

請業主發函相關管線單位 辦理管線遷移會勘

辦理管線遷移會勘

報核 管線遷移會勘紀錄

收到業主函覆結果

修訂 管線遷移 會勘紀錄

依審核意見修訂 管線遷移會勘紀錄

管線遷移會勘紀錄存作查考

製作管線遷移費用管制表

追蹤 按時程遷移

以電話或備忘錄 通知業主催促辦理管遷

協助管線單位管遷

上網登錄管遷費用管制表

管線遷移費用報核

檢據核銷並登錄管遷費用管制表

圖 3.22 管線遷移作業流程圖 參考﹝14﹞﹝15﹞,修改自﹝1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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