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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開啟我國師資培育多元開放之大門,其特 色與精神包含「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以自費為主、公費為輔」、「教師 資格採檢定制」、「師資培育採儲備制」、「教師採聘任制」、「建立教師證照 制度」、「建立名符其實之教育實習制度」等(黃武鎮,1995)。在「師資 培育法」通過後,為配合「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師資培育多元開放的趨勢,

於隔年(1995)公布「師資培育法實行細則」與「大學院校教育學師資及 其設立標準」,也使得短短數年間師資培育機構倍增,所培育之合格師資 人數也逐年成長。郭秋勳(1997)指出短短三年間(1994~1997),師資培 育機構從原有的三所師範大學、政治大學教育系、九所師範院校外,另有 公私立大學二十七校,投入師資培育陣營。本節對「師資培育法」公布前 的師資培育制度說明,並加以探討「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至 2000 年,在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與「大專院校教育學程師資及其設立標準」…等 相關法規制訂下,有關我國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且為說明制度並加以對 照,在論述本階段師資培育制度前,擬對於「師資培育法」公布前之制度 作扼要之介紹。

壹 壹 壹

壹、「、「、「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公布前的師資培育制度公布前的師資培育制度公布前的師資培育制度 公布前的師資培育制度

「師資培育法」公布之前,我國師資培育制度以「師範教育法」為其 依歸,師範校院則為師資培育的主要管道。我國師範教育制度,傳統上係 以封閉的方式處理師範生的培訓、任用與進修,非師範生往往不易取得修 習教育學分的機會,也因此難以獲得教職。

一 一 一

一、、、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機構

中等師資的培育方面,師資培育機構包含有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彰 化師範大學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等三所學校;而在國小師資及幼稚園師資培 育方面,師資培育機構則包含九所國立師範校院,分別為國立台北師範學院、

國立新竹師範學院、國立台中師範學院、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國立台南師範 學院、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國立台東師範學院及市立台 北師範學院等。師範校院除幼兒教育學系外,其餘各學系均為公費生,學生 四年結業後,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其志願及在校成績分發各地區學校實 習一年,成績及格後始予畢業(陳奎憙,1998;張德銳,1999)。

除了師範校院之外,國立政治大學於 1955 將原有之「公民教育研究所」

改為「教育研究所」,並設大學部招生,成立「教育學系」。在師資教育政 策開放一般大學培育師資前,政治大學教育學系是唯一非師範校院的師資培 育系所,也同時提供一半學生公費待遇以培養師資(張德銳,1999)。

二 二 二

二、、、公費生、公費生公費生公費生待遇與服務分發待遇與服務分發待遇與服務分發 待遇與服務分發

((

((一一一)一)))學生待遇學生待遇學生待遇 學生待遇

師範院校學生待遇依照「師範教育法」規定,師範校院學生在校肄 業期間免繳學費,並以給予公費為原則,教育院、系學生得依規定比照 辦理。「師範校院公費學生公費待遇實施辦法」規定,師範校院公費學生 公費待遇項目如下(李園會,2001;林玉体,2003):

1.應享受公費部分:(1)免繳學費與雜費。(2)供給主食費與副食費,

但主食費得依照規定數量撥發公糧。

2.與得享受公費部分:(1)供給制服或發給制服費。(2)供給教科書 或發給書籍費。(3)供給或補助各科實習材料費。(4)酌予補助應 屆結業生外埠教育參觀費用。

得享受公費部分之各項待遇,由負擔經費之各機關斟酌財力,部份 或全部實施之公費學生公費待遇所需經費,國立學校學生由中央負擔,

省、市立學校學生由省、市政府負擔。公費學生無故退學、經勒令退學 或被開除學籍者,應追繳其所受領之全部公費。

就師範大學而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日間部各 學系學生,均享受公費待遇,惟畢業後須受服務規定年限之限制。外籍 生由教育部核定獎學金或自費。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原為自費,修 業四年,畢業後不予分發,亦不受任教服務之限制;但自六十九學年度 起,教育部核准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語文教育、工業教育、商業 教育、輔導系、特殊教育系等系,新生半數公費。自八十一學年度起入 學之學生全部改為公費生,惟須修習輔系。師範學院而言,學生不但免

繳納學雜費,而且給予公費待遇(李園會,2001)。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自六十九學年度起,正式納入師範教育體系,

該年度所招新生之半數可享受師範生公費待遇,此項公費生應就該校中 國文學系、西洋語文學系、歷史學系、應用數學系中,任選一系為輔系,

以便畢業後在中等學校任教時較具彈性(張德銳,1999)。

(二二二)二)))服務與分發服務與分發服務與分發 服務與分發

師範校院公費結業學生,須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方准畢業,畢業後之 最低服務期限,以其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校外教學實習一年期間,

因未享受公費,不列為應盡服務義務之年限,實習年資亦不視作服務之 年資。臺灣省山地及離島鄉(村)籍學生保送甄試升學就讀者,畢業後 依規定分派原籍山地鄉或離島國民小學服務,服務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 申請調往其他鄉區或展緩服務,如拒絕返回原籍山地或離島國民小學服 務,或未依規定服務期滿而離職者,不發畢業證書,註銷畢業資格,並 追繳在校肄業期間所享全部公費(李園會,2001)。

公費生之分發,依照下列原則辦理分發:

1.偏遠地區保障名額考取之學生,分發至原保障地區偏遠國小服務。

2.山地鄉籍保送生,分發回原保送縣鄉山地國小服務。

3.金門、馬祖地區保送入學學生,分發回保送地區服務。

4.各校僑生以返回僑居地服務為原則。惟如確因情形特殊,無法返 僑居地任教而需在臺灣省服務者,則須經該省教育廳舉辦之國語 文統一考試及格後,始得分發。

5.各校各班畢業生,其畢業成績第一名、操行成績甲等、體育成績 七十分以上者,得按其志願優予分發。

其餘公費畢業生,均按其畢業成績(t 分數)高低順序混合編列,

並依其志願順序逐一分發至各縣市滿額為止。如成績與志願均相同時,

以僑生、女生及返本籍地服務者為優先(李園會,2001;林玉体,2003)。

三 三 三

三、、、實習制度、實習制度實習制度實習制度

教育實習是師範生由學生角色轉換為教師角色的關鍵期,教育部所 定之實習課程目標有六:一是驗證教育學理;二是了解教育對象;三是 體認教師責任;四是培養教師風範;五是熟練專業知能;六是啟發研究 志趣。此目標是否達成,有賴完善之制度規劃,切實之執行與評量。師 範校院之實習制度,三所師大與九所師院略有不同,各校依據教育部訂 頒之「師範校院各學系課程表」、「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師 範校院結業生教育實習準則」,編有各校之「教育實習手冊」供學生參考 使用(教育部,1996),表 2-2-1、2-2-2 為國中小教育實習課程之實施 概況及其實習輔導制度。

實習課程可區分為在校實習課程與全時實習課程,在校實習課程以 參觀教育機構、見習、假試教、學校行政實習及導師實習、實地試教或 集中實習為主;全時實習課程,即畢業後之教育實習,為期一年,其中 主要內容包含教育實習、行政實習及導師實習三部分(李園會,2001;

林玉体,2003)。

表表表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中華民國教育年鑑( 1996:14~15、39~40)

表表表

資料來源:整理自 教育部,中華民國教育年鑑( 1996:1084~1085、2009~2010)

貳 貳 貳

貳、「、「、「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公布後的師資培育制度公布後的師資培育制度公布後的師資培育制度 公布後的師資培育制度

我國師範培育制度,傳統上偏向封閉的方式處理師範生的培訓、任用 與進修,非師範生往往不易取得修習教育學分的機會,也因此難以獲得教 職。多年以來外界對於如此的運作方式屢有批評,甚而企圖打破這種一元 化的師範培育制度。有鑑於社會大眾對師範教育的質疑,教育部擬定了「發 展與改進師範教育五年計畫(綱要)」,並奉行政院 1992 年 11 月 27 日台 八十一教字第四○五五五號函核定,規劃了我國未來師範培育制度的改革 方向,在政策上已接納師資培育多元化的理念(教育部,1996)。1994 年

「師資培育法」、1995 年「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 及設立標準」等相關法規的公布實施,更加確立了我國師資培育制度的多 元化。以下探討「師資培育法」公布後,我國師資培育制度之變革發展。

一一

一一、、、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機構

教育部(1995)訂立「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對於未 設有教育系、院、所大專校院師資培育機之設立做了相關明確的規範,

各校得依據其特色及師資培育需要,分別申請設立各類教育學程。唯有 申請設立特殊教育學程者,以設有相關學系(所)為限,但於 1998 年修 訂「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時,廢除該項限制。其 1995 年訂 立「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1995)之要點如下:

1.教育學程行政組織:有關教育學程行政組織,依規定各校為辦理教育 學程得設專責單位,所需員額由各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各類教育學程應

1.教育學程行政組織:有關教育學程行政組織,依規定各校為辦理教育 學程得設專責單位,所需員額由各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各類教育學程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