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結論 結論 結論與建議 結論 與建議 與建議 與建議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結論 結論 結論與建議 結論 與建議 與建議 與建議

「師資培育法」自 1994 年 2 月 7 日公布至今,多元化的師資培育成為教 育發展重點之一,亦即從原計畫性的師資培育,轉型為儲備型的師資培育。師 資培育發展過程中歷經許多轉折,其中包括師資培育機構迅速成立的師資 培育多元開放前期;以及 2002 年為解決「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師資培育制 度所衍生的問題,故大幅修訂「師資培育法」,亦影響到相關法規的修訂,

此時期為師資培育的多元開放後期;近年為通盤因應少子化與師資市場需求 量緊縮之困境,師資培育的數量勢必須進行逐步有效調節與變革,以應師資供 需調節,此則為師資培育開放的反思期。本節綜觀上述三個時期對我國師資培 育發展之師資培育法規、制度與課程三個面向作以下結論,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結論 結論 結論 結論

一 一 一

一、、、我國師資培育法之發展、我國師資培育法之發展我國師資培育法之發展我國師資培育法之發展

自「師資培育法」公布至 2005 年,我國「師資培育法」在此三時期 共歷經八次修訂公布,其修訂重要內涵作以下陳述:

(一)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前期

此時期「師資培育法」條文共修訂三次,第一次為 1996 年修訂條文 第六條,於條文中增列設有「教育學程」之大學得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教 育學程,以使得我國師資培育管道更加多元化。

第二次 1997 年修訂條文四、七、十條,其中修訂第四條條文定位「教

育學程」為大學校院規劃且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以避免教育行 政部門曲解條文立法之意旨;修訂第七條條文,則為使師範校院自費生享 有自由修習教育學分之權利,修正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 分者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第十條條文之修訂,則對於專門科目之 認定,賦予各師資培育大專校院各自負責之權力,使得師資培育機構對於 專門課程認定具有自主性,也得以發展各自師資培育課程特色。

第三次於 2001 年修訂條文第十八條,並增訂第十八之一條條文,此 次條文之修訂為維護代理、代課教師之權益,修訂條文使得 2001 年 9 月 前代理、代課教師之年資得以折抵實習年資,也一併規範 2001 年 9 月後 修畢師資職前課程者不得再以代理、代課教師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年資,

以使我師資培育制度對於教育實習之規定更加具體一致。

(二)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後期

本時期「師資培育法」之修訂共有二次,一是 2002 年修訂條文第十 三條及第十六條,二是 2002 年為配合解決「師資培育法」公布後以衍生 許多問題,故大幅修訂條文內容,修訂後條文增加為二十六條。

2002 年修訂「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乃為配合「行政程 序法」之實施,將師資培育及進修機關員額之編制,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 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組織及員額編制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 階,以條文加以規範保障之。

2002 年大幅修訂「師資培育法」內容,為解決克服法規公布後所衍生 之新問題,並為使我國師資培育更加切合教育環境之需求,其修訂要點如

下:

1.刪除「師資培育法」中其他教育人員培育之相關條文。

2.規範師資培育之工作由師資培育相關科系及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 大學為之。

3.規範合格教師之取得,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取得師資職前 教育結業證明書,參加一學期之全時教育實習,實習成績及格後,

並得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檢定者得取得正式教師資格。

4.建立持外國學歷所修師資培育課程認定標準及認定方式。

5.明訂師資培育之大學有責辦理師資培育之實習與輔導工作。

6.落實教師終身進修學習的理念。

(三)師資多元培育反思期

此時期「師資培育法」共計三次修訂,其中修訂要點為使以往法規對 於師資資格取得有所闕漏者,加以修法,以確保教師權利;如 2003 年修 訂第二十三條條文,以保障高、中職以上護理教師進修教育學程之權利;

2004 年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修訂訂立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換發一般教師證 之規定,以使得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得以取得「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中所規定合格教師之資格。

此外,為使師資培育更具多元化,對於跨類科取得教師資格之規定,

加以調整使其適切符合實際需求,故於 2005 年修訂第十一條條文,使得

已取得教師資格者,僅需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書,

便得以取得另一類科教師證書,使得師資培育更加多元化。

二二

二二、、、我國師資培育制度之發展、我國師資培育制度之發展我國師資培育制度之發展我國師資培育制度之發展

「師資培育法」公布後,相關配套的師資培育制度也因應而生,包含 師資培育機構的設立、師資培育機構之評鑑、實習與檢定制度等等,以下 對於本研究師資培育三時期師資培育制度之發展特色加以論述:

(一)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前期

1.師資培育機構的大幅增加設立,1994 年我國師資培育機構僅有三所國 立師範大學、九所師範學院及政治大學;至 2000 年除上述學校外,

另有 15 所大學校院成立教育相關系所,及 58 所大學校院開設教育學 程培育師資,使得我國師資培育管道更加多元化,並培育充裕的師資 投入教育市場,以期達到儲備型的師資培育體系。

2.訂立「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對於大學校院師資培育 機構之設立訂立明確相關規範,其中規範行政組織之規模、硬體設備 之基本需求等規定;其中學程學分之規定,規定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為 26 學分、國民小學教育學程為 40 學分、幼稚園教育學程為 26 學分及 特殊教育學程為 40 學分。

3.「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的公 布,規範師資培育實習與教師資格檢定制度之相關事宜。其中規範實 習期限為一年,時間自 7 月 1 日至隔年 6 月 30 日止,實習內容包含

時評量及學年評量,兩項均達 60 分為實習合格者;而實習期間得領 取實習津貼每月八千元。而有關教師資格檢定,分為初檢與複檢,初 檢者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向教育主管機構提出,初檢合格發予實 習教師證書;而複檢為實習教師依其實習成績由師資培育機構造冊函 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再轉報教育部,合格者發予合格教師證書。

(二)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後期

因師資培育機構大幅增加,以致師範校院發展面臨空前的挑戰,而師 範校院的轉型與發展便成為此時期要點之一。此外,2002 年「師資培育法」

的修訂,也使教育實習與教師資格檢定制度有所變異,其要點說明如下:

1.師範校院轉型與發展,是本時期師資培育機構發展的重點,除了國立 嘉義師範學院與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合併為國立嘉義大學外,國立台東 師範學院亦改名為國立台東大學,而其餘師範學院亦積極投入轉型發 展之工作,設立「國立師範校院轉型發展審議委員會」審議各校之發 展計畫,並於 2003 年籌設「師範聯合大學系統」擬設立跨校性教育 體系。

2.規劃設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依據 2002 年「師資培育法」第六條修 訂條文規定,為配合九年一貫教育教學需求,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 資類科得依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3.實習時間為期一年改為半年,並將原本不屬於師資職前課程的全時教 育實習,規劃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一部份,其實習者身份由實習 教師轉變為學生,實習者尚須繳納實習期間學分費用,並取消原有的

實習津貼。

4.教師資格複檢原為實習成績之審查,新修訂規定師資生取得「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尚須參加教師資格檢定,檢定通過後方由中 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三)師資多元培育反思期

此時期之師資培育制度,除延續前一時期之政策方向,如:師範校院 轉型發展、中小學師資類科的規劃、教師資格檢定的辦理…等等,面對社 會人口少子化現象對教育師資市場帶來的衝擊,對於師資培育數量進行計 畫性調減,而配套落實師資培育中心評鑑工作,以達有效控管師資培育質 與量之目標。

1.「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於 2003 年公布,取代原有的「大學 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除原有設立條件之規範之外,於教 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中增列「中小學校師資類科」,並規定其學分數 為 50 學分。並為因應教育部培育數量調減,於辦法中訂立處分與退 場機制。

2.計畫性調減師資培育數量,乃因教育部有感社會變遷人口少子化問題 導致師資市場緊縮,故擬定「我國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期望於 2007 年師資培育數量減為 2004 年培育數量之一半。

3.師範學院於 2005 年改制為教育大學,乃因「師範聯合大學系統」僅 有四所師院同意加入,且各師院較高意願由原校改制大學,因此暫緩

發展方案」,為配合師資培育數量規劃,同意各師範學院改制為教育 大學。

4.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的落實,為有效提升我國師資培育之素質,並掌控 師資培育之數量,並期各師資培育機構擔負績效責任,對於辦學績效 品質加以控管。因此,此時期師資培育中心評鑑工作顯的格外重要,

4.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的落實,為有效提升我國師資培育之素質,並掌控 師資培育之數量,並期各師資培育機構擔負績效責任,對於辦學績效 品質加以控管。因此,此時期師資培育中心評鑑工作顯的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