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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1994 年「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同年 8 月 26 日「大學法施行細則」

修訂條文第 23 條明文規定「大學規劃校定必修科目、各學系專業(門)必修 科目與選修科目,應由學校組成課程委員會研議審訂,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報 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隔年 1995 年「師資培育法師施行細則」公布,其 中第三條規定「各大學院校得依學校特色及師資需要開設教育學程」,一 再顯示我國師資培育的多元化,師範校院不再需要由教育部統一訂定其課 程內容,各校在課程自主上擁有較大的空間,但課程架構上仍分為普通課 程、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三類(教育部,1996)。此外,師資培育制度的 開放,師資培育課程也由師範校院獨攬性質轉向多元開放。本節以「師資 培育法施行細則」之公布作為時間之區分,探討在公布前師範校院之課程 架構內容;及公布後,各師資培育機構之職前教育課程架構,以瞭解此一 時期我國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沿革。

壹壹

壹壹、、、「、「「「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公布前師範校院之課程架構公布前師範校院之課程架構公布前師範校院之課程架構 公布前師範校院之課程架構

師範校院為培養師資的高等學府,其課程除了和一般大學校院一樣,

要遵照教育部所公布的「大學必修科目表」及「大學必修科目表施行要點」

的規範外,也要遵照「師範教育法」的規定,其中規定包含:

師範教育法(立法院秘書處,1981)

第七條 各學系學生得於主系外選修一輔系。

第十三條 師範校、院課程應包括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並應 著重民族精神之涵泳、道德品格之陶冶、專業精神及教學知能之培 養。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立法院秘書處,1981)

資料來源:整理自 教育部,中華民國教育年鑑( 1996:1082~1083)

(三三三三)))專門課程)專門課程專門課程專門課程

專門課程分必修和選修科目。必修科目需依照教育部頒布的「各 學系必修科目」開課。目前各系必修約五十學分,其餘為選修科目。

選修科目的開設由各校視師資、設備而訂。由於一般大學的「專業教 育」,在師範大學區分為「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師大各學 系因教育專業課程占去二十六學分,因此專門課程較一般大學學系少

(教育部,1996:1081~1082)。

二 二二

二、、、、師範學院之課程架構師範學院之課程架構師範學院之課程架構 師範學院之課程架構

師範學院的課程架構和師範大學相同,也是分為普通、專門及專業 等三類。1987 年 7 月師範專科學校改制為師範學院時,設有初等教育 學系、語文教育學系、數理教育學系和社會科教育學系等四系,以培育 國小級任教師為主;特殊教育學系以培育國小各類特殊教育師資:音樂 教育學系、美勞教育學系、體育系等三系,以培育國小科任教師為主;

1989 年 8 月增設幼兒教育學系,培育幼稚園教師。1987 年 7 月教育部 核定「省(市)立師範學院課程總綱、各學系(組)課程表」公布,其 課程架構如表 2-3-5。其中培養國小級任類的四個學系普通課程七十四 學分、專門課程三十學分。培養國小科任類、特教及幼教師資的學系普 通課程和專門課程各五十二學分;而教育專業課程都是四十四學分(教 育部,1996:1100~1104)。

表表

表表 2222----3333----5 5 5 5 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 級任類類科

(初等、語文、數理、社會學系)

科任類(音樂、美術、體育)、

特殊教育

類 別 學 分 類 別 學 分

普 通 課 程 74 普 通 課 程 52 專 業 課 程 44 專 業 課 程 52 專 門 課 程 30 專 門 課 程 44

總 計 148 總 計 148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 中華民國教育年鑑(1996:1104)。

1988 年 8 月起開始修訂「師範學院各學系必修科目表」,修訂工作 歷經四年,由台北市立師範學院負責成立工作小組,彙集各師院的修訂 意見,參酌國外著名大學師資培育課程資料,並專案調查研究國小師資 分配需求情形及各界人士對師院課程的意見,經由多次各師範學院院長 及課程專家學者研商修訂,至 1992 年修訂完成,其課程架構如表 2-3-6。八十二學年入學新生開始實施修訂「大學共同必修科目」及「師 範學院各學系必修科目表」各學系的課程結構略有改變,培育國小級任 類的四個學系普通課程減為七十學分,專門課程增為三十八學分;培養 國小科任類、特教及幼教師資的學系普通課程為五十六學分,多了四學 分,專門課程仍然為五十二學分。師院所有學系的教育專業課程則減少 四學分,為四十學分(教育部,1996:1100~1104)。

表 表 表

表 2222----3333----6 6 6 6 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 級任類類科

(初等、語文、數理、社會學系)

科任類(音樂、美術、體育)、

特殊教育、幼兒教育類科

類 別 學 分 類 別 學 分

普 通 課 程 70 普 通 課 程 56 專 業 課 程 40 專 業 課 程 40 專 門 課 程 38 專 門 課 程 52

總 計 148 總 計 148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 中華民國教育年鑑(1996:1104)。

表表

表表表

表 2222----3333----8 8 8 八十二學年後8 八十二學年後八十二學年後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教育專業課程必修科目表師範學院教育專業課程必修科目表師範學院教育專業課程必修科目表師範學院教育專業課程必修科目表

程 學 分 時 數 說

2 2

2 2

2 2

語 文 科 教 材 教 法 2 2 社 會 科 教 材 教 法 2 2 數 學 科 教 材 教 法 2 2 自 然 科 教 材 教 法 2 2 體 育 科 教 材 教 法 1 1 音 樂 科 教 材 教 法 1 1 美 勞 科 教 材 教 法 1 1

8 16

2 2

2 2

此二科為初等教育學系必修之 專業課程

其 他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 1 ~ 1 5

初等教育學系因包含教育研究 法、教育哲學,因此其他教育 專業科目學分為 11 學分;其餘 學系為 15 學分。

合計學分 40

資料來源:整理自 教育部,中華民國教育年鑑( 1996:1104~1108)。

(((

(三三三三))))專門課程專門課程專門課程 專門課程

專門科目分為必修和選修。必修科目供各學系學生修習;選修 科目則供各學系學生自由修習,學生可以跨系(組)選修。初等、

語文、社會科、數理等教育學系四系八十二學年以後入學者的專門 課程為三十八學分,各學系學生至少應修畢二十學分,其餘學分可 跨系(組)選修;其他各學系專門課程都是五十二學分。專門課程 必修科目各學系不同,但比起以往較為減少,如初等教育學系學校 行政組的專門必修只有教育行政、教育法令、公文與文書處理、及

育學系的專門必修科目為中國文學史、中國思想史、及讀書指導等 三科十二學分,還有選修科目二十六學分。八十二學年度修訂師院 課程必修科目較以往減少,讓各校自行決定更多的選修科目,以建 立各校的特色(教育部,1996:1104)。

貳 貳 貳

貳、「、「、「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公布後師資培育之課程架構公布後師資培育之課程架構公布後師資培育之課程架構公布後師資培育之課程架構

本節所指「師資培育之課程」指師資培育法公布後,我國各師資培育 機構之教育學程課程,包含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之教育及設教育 學程之大學校院所規範之教育學程課程。

「師資培育法」公布後確立多元開放的師資培育制度,1995 年「師資培育 法施行細則」公布,則更加明確規範師資培育機構得依學校特色及發展方向,

規劃訂定該校課程。「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1995)公佈實施,

其中第九條明文規定「各類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數」,中等學校為 26 學分、國民 小學 40 學分、幼稚園 26 學分、特殊教育 40 學分;第八條條文中,也規範有 關各類學程之內容,中等學校教育學程內容應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 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育學程內容,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 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特殊教育學程內容包括 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及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上述 規定使得師資培育機構得以明確規劃其教育學程之課程架構。以下分別探討師 資培育法公布後至 2001 年中等及國小教育學程之架構。

一 一 一

一、、、、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

依據規定中等學校教育學程應修學分為 26 學分,課程內容應包

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其課程內容架構如 表 2-3-9。

表 表表

表 2222----3333----9 9 9 9 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表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表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表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表

必修科目及學分(共 12 學分) 選修科目及學分(選修 14 學分)

教 育 哲 學 學校行政 教育概(導)論 德育原理 教 育 心 理 學 中等教育 現代教育思潮 特殊教育 教 育 社 會 學 比較教育 電腦與教學 生涯發展 教育基礎課程

必選修 2 科,

計 4 學分

教 育 人 類 學 教育行政 教育研究法 教育法規 教 學 原 理 課程設計 青少年心理學 視聽媒體 班 級 經 營 教學媒體 心理與教育測驗 親職教育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環保教育 教育與職業輔導

教 育 人 類 學 教育行政 教育研究法 教育法規 教 學 原 理 課程設計 青少年心理學 視聽媒體 班 級 經 營 教學媒體 心理與教育測驗 親職教育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環保教育 教育與職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