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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師資培育之研究(1994~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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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

碩 士 論 文

碩 士 論 文

碩 士 論 文

碩 士 論 文

我國

我國

我國

我國師資

師資

師資

師資培育

培育

培育

培育之

之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199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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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2005

(1994~2005 年

年)

))

)

授:

:江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九十五

九十五

九十五

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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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順利完成研究所階段學業的同時,首先要感謝所上師長盡心盡 力的「傳道、授業、解惑」,讓我得以奠定研究基礎,於撰寫論文時有 莫大的助益。對於系上的教導與栽培,學生在此敬表感謝。 更要感謝指導教授江志正教授,在此階段對於學業給予良多指 導,讓學生得以順利完成學業,對於江教授的指導學生心中由衷感謝。 亦感謝口試委員舒緒緯教授及賴苑玲教授給予本篇論文指正與建議, 讓學生在論文寫作的同時受益匪淺,在此亦表敬意與謝意。 感謝研究所的同學們上銘、馨賢、詩敏、紹萍、芷誼、美慧、志 弘、揚期、佳灵、瑞昌、淑敏、巧絜及俊豪等,彼此之間共同砥礪學 習、相互勉勵,讓我得以更加順利完成學業,在此深表謝意。 最終,學業與論文的完成,感謝在周圍默默鼓勵我的父母、師長 與朋友,有你們的鼓勵是我前進最大的動力,在此感謝你們,將此論 文獻給關心湘瀚的所有人。 王湘瀚王湘瀚王湘瀚王湘瀚 謹誌於 台中 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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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 2 月 7 日公布「師資培育法」至今,多元化的師資培育發 展成為教育發展重點之一,亦即從原計畫性的師資培育,轉型為儲備 性的師資培育。師資培育發展過程中歷經各師資培育機構迅速成立 的多元開放前期;以及 2002 年為解決「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師資培 育制度所衍生的問題,故大幅修訂「師資培育法」,亦影響到相關 法規的修訂,此時期為多元開放後期;近年為通盤因應少子化與師 資市場需求量緊縮之困境,師資培育的數量勢須進行逐步有效調節與 變革,以應師資供需調節,此則為師資培育開放的反思期。 本論文研究目的在探究上述三個時期我國師資培育法規變革、師 資培育制度之演變與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除了探究各階段我國師資 培育之特色,並縱貫探討十餘年間我國師資培育發展之過程,分析我 國師資培育發展之趨勢走向,歸納我國師資培育發展之要點,並提出 具體建議。 關鍵字:師資培育、師資培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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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chers Education Act” on February 7, 1994 has been announced until now, the multiplex teachers cultivation became one of

priorities of education development, i.e. from the original planed teachers cultivation, reformed for the reserve teachers education. In the developing process, have been through the earlier

multi-dimensional period which the teachers education organization had been established rapidly; To solve the 2002 “Teachers Education Act” problem which the system grew after it was announced, therefore revised “Teachers Education Act” largely, also affected the correl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vision, which was the later opening multi-dimensional period; In recent years for all-around in accordance to the lack of birth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contracted demand markets, the quantity of the cultivated teachers must carry on the effective adjustment and the transformation gradually, to met the teachers supply and demand adjustment, this was the reconsidering time of teachers education opening.

The goal of thesis were to find the regulations of the teachers education act and the transform of teachers education system , the development of teachers education curriculum which were three periods mentioned above, except to research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various stages of our country teachers education , and goes through vertically to discusses the process of our country teachers education during ten remaining years, to analyzes the tendency of our country teachers education development, induces the main points of the development, and proposes the concrete propo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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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1

11

1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研究研究研究動機動機動機 動機 1 1 1 1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研究目的 3 3 3 3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問題研究問題研究問題研究問題 4 4 4 4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4 4 4 4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研究研究研究研究架構架構架構與步驟架構與步驟 與步驟與步驟 5 555 第六節 第六節 第六節 第六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範圍與限制 8 888 第七節 第七節 第七節 第七節 名詞解釋名詞解釋名詞解釋名詞解釋 11111111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師資培育

師資培育

師資培育

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前期

多元開放前期

多元開放前期(1994~2000

多元開放前期

(1994~2000

(1994~2000

(1994~2000 年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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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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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 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 131313 13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272727 27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464646 46 第四節第四節 第四節第四節 本章小結本章小結本章小結本章小結 59 59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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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師資培育

師資培育

師資培育

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後期

多元開放後期

多元開放後期(

多元開放後期

(2000~2004

2000~2004 年

2000~2004

2000~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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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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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 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 65 65 65 65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90 909090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100 100 100 100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本章小結 本章小結本章小結本章小結 105105105105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師資

師資

師資培育

師資

培育

培育

培育多元開放反思期

多元開放反思期

多元開放反思期

多元開放反思期(2003

(2003 至今

(2003

(2003

至今

至今)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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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 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 111 111 111 111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師資培育制度之 師資培育制度之師資培育制度之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演變演變 演變 123 123 123 123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145145145145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本章小結 本章小結本章小結本章小結 149149149149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結論

結論

結論

結論與建議

與建議

與建議

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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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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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結論結論結論結論 155 155 155 155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建議 建議建議建議 162 162162162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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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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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表 表 表 22-22---2222----1 1 1 1 國中小教育實習課程之實施概況國中小教育實習課程之實施概況 國中小教育實習課程之實施概況國中小教育實習課程之實施概況 32 3232 32 表 表 表 表 22-22---2222----2 2 2 國中小教育實習輔導制度2 國中小教育實習輔導制度 國中小教育實習輔導制度國中小教育實習輔導制度 333333 33 表 表 表 表 2222----22-22---3 3 3 3 20012001 年各師範校院及設有大學院校教育學院20012001年各師範校院及設有大學院校教育學院年各師範校院及設有大學院校教育學院、年各師範校院及設有大學院校教育學院、、、系系系系、、、、所概況所概況所概況所概況 一覽表 一覽表一覽表 一覽表 36 363636 表 表 表 表 2222----2222----4 4 4 4 20012001 年設有教育學程之一般大學概況一覽表20012001年設有教育學程之一般大學概況一覽表年設有教育學程之一般大學概況一覽表年設有教育學程之一般大學概況一覽表 38383838 表 表 表 表 2222----3333----1 1 1 1 八十二學年前後師範大學課程架構表 八十二學年前後師範大學課程架構表八十二學年前後師範大學課程架構表 八十二學年前後師範大學課程架構表 47474747 表 表 表 表 22-22---3333----2 2 2 2 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大學普通課程表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大學普通課程表 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大學普通課程表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大學普通課程表 484848 48 表 表 表 表 2222----3333----3 3 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大學普通課程表3 3 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大學普通課程表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大學普通課程表 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大學普通課程表 494949 49 表 表 表 表 2222----3333----4 4 4 師範大學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4 師範大學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 師範大學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師範大學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 4 4449999 表 表 表 表 22-22---3333----5 5 5 5 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 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八十二學年前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 51 51 51 51 表 表 表 表 22-22---3333----6 6 6 6 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 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課程架構表 515151 51 表 表 表 表 22-22---3333----7 7 7 7 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各學系必修科目表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各學系必修科目表 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各學系必修科目表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各學系必修科目表 52 5252 52 表 表 表 表 22-22---3333----8 8 8 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教育專業課程必修科目表8 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教育專業課程必修科目表 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教育專業課程必修科目表八十二學年後師範學院教育專業課程必修科目表 54545454 表 表 表 表 22-22---3333----9 9 9 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表9 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表 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表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課程架構表 56 56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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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表 表 表 2222----3333----10 10 10 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課程架構10 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課程架構 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課程架構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課程架構 5 5557777 表 表 表 表 33-33---1111----1 1 1 曹啟鴻等委員所提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一覽表1 曹啟鴻等委員所提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一覽表 曹啟鴻等委員所提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一覽表曹啟鴻等委員所提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一覽表 74 74 74 74 表 表 表 表 33-33---1111----2 20022 20022 2002 年2 2002年「年年「「「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 過條文 過條文過條文 過條文 83 838383 表 表 表 表 33-33---2222----1 20031 20031 2003 年各師範校院及設有大學院校教育學院1 2003年各師範校院及設有大學院校教育學院、年各師範校院及設有大學院校教育學院年各師範校院及設有大學院校教育學院、、、系系系系、、、所概況、所概況所概況所概況 一覽表 一覽表一覽表 一覽表 91 91 91 91 表 表 表 表 33-33---2222----2 20032 20032 20032 2003 年設有教育學程之一般大學概況一覽表年設有教育學程之一般大學概況一覽表 年設有教育學程之一般大學概況一覽表年設有教育學程之一般大學概況一覽表 92929292 表 表 表 表 33-33---3333----1 1 1 中等學校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1 中等學校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 中等學校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中等學校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 103103103103 表 表 表 表 33-33---3333----2 2 2 國民小學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2 國民小學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 國民小學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國民小學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架構表 104104104104 表 表 表 表 4444----2222--1--111 九十四九十四九十四九十四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評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評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評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評 鑑結果一覽表 鑑結果一覽表鑑結果一覽表 鑑結果一覽表 137 137137137 表 表 表 表 44-44---2222----2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2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 目表 目表目表 目表 143 14314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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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圖 圖 圖 1111----5555----1 1 研究架構圖1 1 研究架構圖研究架構圖 研究架構圖 7777 圖 圖 圖 圖 4444----2222----1111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整體架構整體架構整體架構圖整體架構圖圖 圖 135 135 135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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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我國「師資培育法」於 1994 年公布之後,為我國師資培育寫下新的一 頁,自此師資培育制度由一元培育轉為多元開放、公費培育轉為自費為 主,而公費為輔、畢業分發改為自行甄選、計畫性培育變更為儲備式培育 及增加初檢、複檢之程序…等(楊朝祥,2002)。上述師資培育的轉變對 於整體教育環境有了重大的影響,且在政府政策與社會發展交互作用之 下,師資培育由師範院校專責負責轉為多元管道培育。然在這段期間教育 發展上也因眾多因素的影響下,近年來對於師資培育制度做了許多調整修 正,如:縮減師資培育員額、師資檢定考試…等等制度的實施,象徵著我 國師資培育由多元開放,又轉趨向於有條件性的限制師資培育。短短十年 間師資培育的轉變,反映著我國教育環境的變遷,也對未來我國師資培育 及發展影響甚鉅。本研究以「我國師資培育之研究-1994~2005 年」為題, 擬對 1994 年我國「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至今,師資培育相關制度、法規 之變革加以整理分析,並對師資培育變革之因素加以闡述說明,提出具體 建議,以供往後政策擬定與相關研究作為參考。本章為緒論,分為研究背 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問題、研究方法、研究步驟與架構、研究範圍 與限制、名詞解釋等七節加以敘述。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楊朝祥(2002)曾述:「師資良窳是教育的基石,如果沒有量多質精的 教師,一切教育改革都是空談,是以要辦好教育,最重要的莫過於師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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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因此,師資培育在教育發展的歷程中扮演了重要基石的角色,師資 培育的工程更可謂是知識傳承與國家社會發展的推手,故師資培育的興敗 牽繫著教育整體的發展,為國家發展之本,因此師資培育的重要性不可小 覷。 我國在 1994 年公布「師資培育法」,將原有的「師範教育法」取而代 之。此後,師資培育由封閉式、計畫式培育轉變為多元開放的儲備式培育, 師範校院不再是師資培育制度下唯一的師資培育機構,大專校院師資培育 中心與教育學程中心更如同雨後春筍般紛紛成立。而此後師資培育的改革 除了建立多元培育的管道之外,也利用「初檢、實習、複檢」等制度的實 施,以建立教師專業證照制度並確立教師專業水準的養成,期望透過此制 度來培育優秀適切之教師。 「師資培育法」公布至今近十二年,十餘年間隨著時空變化與教育環 境的改變,師資培育機構林立、師資供應過剩、流浪教師…等問題一一浮 現,這些議題再再突顯師資培育議題的重要性,對我國教育發展更是影響 甚鉅,若不重視,未來可能阻礙我國教育及國家社會發展。在這期間「師 資培育法」因應不同時期之需求,共歷經九次修訂,而其修訂之原因與「師 資培育法」法規本身之變革為何,為本研究欲探究動機之ㄧ。 「師資培育法」修訂的過程中,勢必影響我國師資培育制度的發展, 而法規與制度之間是相輔相成,制度的建立需要憑藉法規賦予其合理性, 法規的落實則需要仰賴完善制度。制度起因於社會穩定的需求,教育制度 的產生亦不例外。教育改革的本質、教育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等過程,必然 涉及許多社會因素考量(林清江,1990)。在這十餘年間,我國師資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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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為百年之大計,而師資培育課程的規劃更為教育發展之大 計。師資培育課程的制定亦須以師資培育法規、政策為目標,與師資培育 法規、制度相輔,以有效培育高品質的師資。「師資培育法」公布至今, 歷經數次修訂之外,且在整體教育環境改革氣氛的衝擊及多元文化影響 下,對於我國師資培育課程的規劃與實施,如何使得培育師資具專業、專 門教育之能力,又能兼備廣域通識涵養,為本研究欲探究動機之三。 根據上述三項動機,本研究擬對 1994 年「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至今 的師資培育法規、制度與課程之演變加以探究,其中以歷史縱貫性為主 軸,對文獻與資料加以分析整理,呈現該階段中我國師資培育發展之脈 絡,並根據研究內容對於當前我國師資培育提出具體建議,以供對於往後 師資培育相關研究有所助益。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所欲達成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了解我國「師資培育法」公布至今,師資培育法發展沿革及其修 訂原因。 二、了解我國「師資培育法」公布至今,師資培育制度之歷史進展與 狀況。 三、了解我國「師資培育法」公布至今,師資培育課程之歷史進展及 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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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問題

研究問題

研究問題

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待答問題如下: 一、我國師資培育法制定後,其師資培育法發展沿革與其修訂原因為 何? 二、我國師資培育法制定後,師資培育制度之歷史進展與狀況實施為 何? 三、我國師資培育法制定後,師資培育課程之歷史進展與狀況實施為 何?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為達前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採用歷史研究法(historical research) 來進行研究。 葉重新(2001)指歷史研究是針對過去所發生的事件,作有系統的探討。歷 史研究者首先要蒐集歷史資料,簡稱史料,再將這些錯綜複雜的史料加以整 理,以嚴謹的方法去分析事件的前因後果,對史料作客觀批判、鑑定與解釋。 雖然歷史不一定會重演,但是歷史研究的結果,可以使後人知道歷史事件的來 龍去脈,同時可以吸取往事的成敗經驗,避免重蹈覆轍,進而收到以古鑑今與 鑑往知來的效果。 所謂「歷史研究法」是從歷史資料中,如日記、信函、遺物和官方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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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地蒐集與客觀鑑定史料,以批判探究的精神推求史實的意義與聯繫關係, 做出準確的描述與解釋,以幫助了解現況與預測未來的一種研究。本研究採 「歷史研究法」,期間蒐集我國師資培育法公布後有關師資培育之相關文 獻資料,其中包括政府公布之相關法規、政策、師資培育課程…等官方文 獻,以冀了解師資培育法實行以來我國師資培育之變革。此外,從相關文 件中,分析瞭解我國師資培育變革之因,以史為軸進行縱貫式研究,以分析師 資培育法實行至今我國師資培育法規、制度與課程發展之內容及其變革,能以 古鑑今作為往後師資培育發展之參考依據。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研究架構與步驟

研究架構與步驟

研究架構與步驟

研究架構與步驟

本節陳述研究之步驟與架構,依據上述研究目的與問題,以歷史研究 法為研究方法。 一 一 一 一、、、、 研究架構研究架構研究架構研究架構 圖 1-5-1 係本研究之架構圖,本研究以歷史研究法為主。以史為主軸, 論述我國師資培育 1994~2005 年間的變革,在文獻史料蒐集內容包括有關 「師資培育法」之修訂沿革、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及師資培育課程發展… 等之相關文獻。 本研究以「我國師資培育之研究-1994~2005 年」為題,研究時間範 圍自 1994 年「師資培育法」公布為始至 2005 年,本研究依據師資培育法 修訂歷程內容細分為三個時期,一為「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前期(1994~2001 年)」,此時期「師資培育法」之修定,仍以 1994 年公布之「師資培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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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條條文為主,進行內文之修訂;二為「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後期 (2001~2003 年)」,2002 年師資培育法大幅增修公布共二十六條,而此時 期修訂內容針對於師資培育機構之員額編制、護理教師及偏遠教師資格取 得加以修正;三為「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反思期(2003 至今)」,近年來面對 社會少子化、流浪教師日以遽增…等問題的影響,2003 年修訂師資培育法 實行細則,師資培育制度上教育實習由一年改為半年,並確立師資證照「檢 定制度」,並開始著手於師資培育機構設立管制與師範院校的轉型…等 等,故稱為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反思期。 全文結構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師資培育多元開 放前期(1994~2001 年)」;第三章為「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後期(2001~2003 年)」;第四章為「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反思期(2003 至今)」;第五章為「結 論與建議」。 第一章為「緒論」,本章共分為七節:第一節陳述本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二節依據研究動機制定出研究目的;第三節擬定研究欲探究之問題;第 四節闡述本研究之研究法;第五節建構本研究之架構與陳述說明本研究之 步驟;第六節對於本研究範圍與限制分析陳述;第七節針對本研究重要名 詞釋義。 第二章為「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前期(1994~2001 年)」,本章分為四節陳 述:第一節針對該時期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及其原因加以論述;第二節描 述該時期我國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第三節論述該時期我國師資培育課程 之發展;第四節為結論,歸納說明本章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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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圖 圖 圖 1111----5555----1 1 1 研究架構圖1 研究架構圖研究架構圖 研究架構圖 第三章為「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後期(2001~2003 年)」,本章分為 四節陳述:第一節針對該時期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及其原因加以論述;第 二節描述該時期我國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第三節論述該時期我國師資培 育課程之發展;第四節為結論,歸納說明本章要點。 第四章為「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反思期(2003 至今)」,本章分為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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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前 期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前 期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前 期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前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後 期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後 期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後 期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後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反 思 期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反 思 期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反 思 期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開 放 反 思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 資 培 育 法 之 變 革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之發展 結 結 結 結 論 論 論 論 結 結 結 結 論 論 論 論 結 結 結 結 論 論 論 論 結結結結 論論論論 與與與與 建建建建 議議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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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為我國國中小師資供需現況之問題;第二節為我國國中小師資供需 未來面臨之問題;第三節對為我國國中小師資供需提出具體建議;第四節 為結論,整理本章各節所述之重點。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統整上述各章之要點,提出本研究之結語, 並對於我國師資培育未來之發展提出具體建議。 二 二 二 二、、、、 研究步驟研究步驟研究步驟研究步驟 依據前述研究架構,本研究之步驟如下: 1. 蒐集有關「師資培育」之法規規章、培育制度與課程相關之史料與文獻, 並閱讀整理。 2. 擬定研究題目、大綱與計劃。 3. 研究計劃發表與修訂研究大綱。 4. 蒐集大量相關文獻資料,加以統整與分析。 5. 撰寫研究報告。 6. 修正研究報告,發表論文。

第六節

第六節

第六節

第六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對於本研究主題、內容及方法等範圍與限制,於本節分為研究範圍與 研究限制兩部分說明。 一 一 一 一、、、、研究範圍研究範圍研究範圍研究範圍 本研究在實際研究過程中,為顧及研究之明確與可行性,在研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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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主題和內容方面加以陳述說明範圍,其範圍分述如下: ( (( (一一一一)))研究區域方面)研究區域方面研究區域方面研究區域方面 本研究以「我國師資培育之研究-1994~2005 年」為題,而研究區 域以我國所轄可及範圍包括台北、高雄兩直轄市、台灣省 21 縣市及福建 省金門縣、連江縣馬祖地區。 ( (( (二二二二)))研究主題方面)研究主題方面研究主題方面研究主題方面 本研究以「我國師資培育之研究-1994~2005 年」為題,其師資培 育涵蓋範圍為師資培育相關法規、制度與課程,其中以國小及中等師資 培育為主,而有關幼稚園師資、特殊教育師資之培育僅作簡略陳述,不 加以深入探究。時間之範圍以 1994 年「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至 2005 年為止,為本研究主題之時間區段。 ( (( (三三三三)))研究內容而言)研究內容而言研究內容而言研究內容而言 本研究「我國師資培育之研究-1994~2005 年」,研究內容以探討我 國師資培育在該時間區段內法規之變革、制度之演變與課程之發展為 主。其中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以「師資培育法」為主要探究之法規;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則以師資培育機構之設立、實習、檢定、公自費… 等等為其主要研究探究內容;而在師資培育課程發展方面,則以中、小 學教育學程之課程內容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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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二 二、、、、研究限制研究限制研究限制研究限制 本研究在資料收集與分析、探究上力求嚴謹客觀,但受研究範圍限 制,在資料蒐集、研究過程與研究結果、建議上,仍有以下限制,分述如 下: ( ( ( (一一一)一)))研究時間因素的限制研究時間因素的限制研究時間因素的限制 研究時間因素的限制 本研究以「我國師資培育之研究-1994~2005 年」為題進行探究,時 間區段以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至 2005 年為止,在資料蒐集、研究分析整理、 分析與推論時,受限於時間因素以 1994~2005 年為期。對於師資培育法 公布前之師資培育政策,則不做深入性分析探究。而對於未來師資培育發 展之預測亦不在探究之列。 ( ( ( (二二二)二)))研究內容的限制研究內容的限制研究內容的限制 研究內容的限制 本研究主要內容分為師資培育相關法規之變革、制度之演變與課程之 發展三部份。第一部分就我國師資培育相關法規方面,以我國師資培育法 為主,但相關之條文法規甚多,礙於研究時間與篇幅之限,無法在本研究 中逐條探究說明,與制度與課程相關之法規,則於第二、三部分加以探討。 第二部分就我國師資培育制度方面,師資培育制度包含師資培育機構設 立、教育實習、檢定與在職進修…等項目,因教育實習之實施依據各個學 校有所差異,所以本研究僅限於對於相關法規制度加以分析探究;而在職 進修部分,因本研究以師資資格取得前之培育研究為主,故對於在職進修 部分不加以論述。此外,有關各師資培育中心開設之教育學程及學士後學 分班,其班別、招生方及修習學分內容等,因各校有所差異性,故於本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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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中不再深入探究。第三部分探究我國師資培育之課程發展,本研究僅探 討師資培育職前教育之「教育專業課程」相關課程為主,對於非教育學程 之課程本研究不加以討論。

第七節

第七節

第七節

第七節

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本節對於本研究重要名詞加以解釋與規範其內涵,如:師資培育、師 資培育制度、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課程。 ㄧ ㄧ ㄧ ㄧ、、、師資培育、師資培育師資培育師資培育 本研究之「師資培育」指我國中小學之師資培育,涵蓋範圍包括我 國中小學師資培育之相關法規、制度與課程等三部份。其中教育法規以 「師資培育法」為本研究探究之主軸,其餘相關法規包括如:「師資培育 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等。 二 二 二 二、、、師資培育制度、師資培育制度師資培育制度師資培育制度 黃茂樹(1999)指師資培育制度以教師資格認定方式為重點,也就是師 資培育機構所培育出的教師,是否有足夠能力擔任教學,可以反映出師資培 育制度的好壞;所以教師資格的認定方式成為師資培育制度重要的一環。而 本研究所指「師資培育制度」包含兩部份,ㄧ是師資培育機構之設立;二是 教師資格之認定方式,指師資培育課程結束後,再經過「初檢」、「教育實習」、 「複檢」等步驟,方能取得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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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 三 三、、、師資培育、師資培育師資培育師資培育機構機構機構機構 師資培育機構於「師資培育法」中亦稱為「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師資 培育法」第三條說明: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法務部,2005)。本研究所指之「師資培育機構」即以 此為範圍。 四 四 四 四、、、師資培育課程、師資培育課程師資培育課程師資培育課程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三 、七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條 等 規 定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指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前 ,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所 接 受 之 各 項 有 關 課 程 , 包 括 普 通 課 程 、 專 門 課 程 、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法 務 部 , 20 05) 。 本 研 究 之 「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 或 稱 為 「 教 育 學 程 」 , 指修畢教育 部所規定的教育學分或修滿教育學程者,國民小學至少為 40 學分、中等學校 為 26 學分、中小學校至少為 50 學分。( 教 育 部 , 1992)包 含「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與 「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兩 部 分 , 其 中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指 為 培 育 教 師 依 師 資 類 科 所 教 育 知 能 之 教 育 學 分 課 程 , 包 括 跨 師 資 類 科 共 同 課 程 及 各 師 資 類 科 課 程 , 經 師 資 培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為 培 育 教 師 之 教 學 實 習 、 級 務 實 習 、 行 政 實 習 、 研 習 活 動 之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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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師資培育

師資培育

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前期

師資培育

多元開放前期

多元開放前期(1994~2001

多元開放前期

(1994~2001 年

(1994~2001

(1994~2001

年)

))

)

本章探討之「師資培育法」係自 1994 年「師資培育法」公布,至 2001 年「師資培育法」提案大幅修訂前,為此時期之時間範圍。「師資培育法」 公布後,我國師資培育開啟多元化發展,就法規變革而言,此階段除師資 培育法條文修訂之外,許多配套法規也因應而生,如「大學設立師資培育 中心辦法」、「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等等,進而影響師資 培育制度的運作,對於師資培育課程發展亦產生相對性的影響。本節探討 之法規以「師資培育法」為主,其餘配套法規,於本節「師資培育制度之 演變」加以論述。以下由法規之變革、制度之演變與課程之發展三個面向, 加以說明該時期我國師資培育之概況。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

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

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

師資培育法規之變革

「師資培育法」1994 年公布後取代原有「師範教育法」之地位,打破 以往師範校院壟斷師資培育的局面,更進而確立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的方 向,其條文訂定重點如下(立法院,1994): 1. 1.1. 1.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 將原有「師範教育法」中規定師資培育僅限師範校院及教育學系 之規定,改為「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均 可培育師資。(第四條) 此外,「師資培育法」中規範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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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得以招收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教育學程一年,成績及格 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書,得以參加教師資格初檢。(第六條) 2. 2. 2. 2.以以以以自費為主自費為主自費為主而輔以公費自費為主而輔以公費而輔以公費 而輔以公費 將原師資培育制度中以「給予公費為原則」制度,改為師資培育 得採公費、自費及助學金等方式實施,以自費為主,並規定公費生之 選用及畢業後以自願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為原則。(第十一條) 3. 3.3. 3.加強全時教育實習加強全時教育實習加強全時教育實習加強全時教育實習 「師範教育法」規定師範校院畢業生「另加一年實習」,改為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者,欲取得教師資格需經教 育實習一年,並經教師資格複檢以取得教師資格。(第八條) 此外,師資培育及進修機構得設實習輔導單位,辦理學生及教師 實習輔導工作。(第十三條) 4. 4.4. 4.建立師資資格檢定制度建立師資資格檢定制度建立師資資格檢定制度建立師資資格檢定制度 師資資格檢定分為初檢、複檢兩階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得以參加教師資格初檢,初檢及格取得實習教師資格,參加一年教育 實習;實習教師經一年全時教育實習,參加複檢,複檢合格者取得合 格教師資格。(第七、八條) 「師資培育法」公佈後,於此時期,師資培育機構如同雨後春筍般紛 紛成立,師資培育機構的大幅增長成為本時期重要特點之ㄧ,為因應此 景,在法規上亦有所變革。 本節探討「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至 2001 年期間「師資培育法」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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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沿革與其發展。此時期「師資培育法」分別於 1996、1997、2001 年修 訂條文計三次,其中前兩次與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有密切相關;第三次修 訂為使代理、代課教師折抵教育實習具合法性,維護代理、代課教師之權 益。對於三次修訂條文之內容與變革說明如下: 壹 壹壹 壹、、、1996、19961996 年修訂第六條條文1996年修訂第六條條文年修訂第六條條文(年修訂第六條條文(第一次修訂((第一次修訂第一次修訂)第一次修訂))) 一 一一 一、、、、修訂條文內容修訂條文內容修訂條文內容修訂條文內容(法務部,2005) 第六條 原條文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校院得視實際需要招收大 學校院畢業生,修業一年,完成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及 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書。 修正條文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或教育學程或教育學程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得視實 際需要招收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一年,完成教育部規定之教育 學分,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書。 二 二 二 二、、、、修訂原因修訂原因修訂原因修訂原因(立法院,1996) 1.「師資培育法」之立法意旨,在師資培育多元化之精神,以因應社 會普遍對我國現行教育制度改革之要求。 2. 我國目前除師範院校外,僅國立政治大學設有教育學系、所,由 於師資與設備之限制,實無能力再行增加教育學分班之開設,致使 師資培育多元化之理想無法落實,更嚴重窒礙合格中小學教師培育 成長之目標,致使現有六千餘名中小學代課老師無法享有修習教育 學分之機會,其對學生受教權及教學品質之影響,不可言喻。 3. 為使師資培育管道得以多元化,使代課教師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 管道暢通,允宜於「師資培育法」第六條增列設有「教育學程」之 大學校院亦得招收大學畢業生,藉以增加我國中小學合格教師人 數,並全面提升中小學教育之教學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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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三 三、、、、修訂經過修訂經過修訂經過修訂經過 1. 洪秀柱等委員於 1995 年 12 月 8 日立法院第二屆第六會期,擬具「師 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並經一讀通過,所提條文修正草 案如下(立法院,1996:3)。 第六條 師資培育機構得視實際需要招收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一 年,完成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 給學生證明書。 2. 立法院第三屆第一會期其間交付教育、法治委員會審查,並於 1996 年 5 月 13 日召開審查委員會。會中馮定國、羅傳進等委員認為修 正草案中所指「師資培育機構」過於籠統,應予以明確規範之。馮 定國委員建議於原有條文中增列「設有教育學程的大學」,以求詳 盡。經協商後將原草案「師資培育機構」六字改為「師範校院及設 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其餘文字不變,並送 交院會逕行二、三讀。其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條文如下(立法院, 1996:187~190): 第六條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得視 實際需要招收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一年,完成教育部規定 之教育學分,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生證明書。 3. 教育、法治兩委員會審查報告及審查通過條文於 1996 年 5 月 17 日提送院會公決,並經院會二、三讀通過修訂。並於同年 7 月 30 日由總統公佈實施之(立法院,1996:1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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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貳貳 貳、、、、199719971997 年修訂1997年修訂年修訂第年修訂第 第第 四四四四、、、、七七、七七、、十、十十 十 條條文條條文(條條文條條文(((第二次修訂第二次修訂第二次修訂)第二次修訂))) 一 一 一 一、、、、修訂條文內容修訂條文內容修訂條文內容修訂條文內容(法務部,2005) 第四條 原條文 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 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 前項各校院之教育學分及課程,應針對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 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 第一項所稱教育學程係指大學校院所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 專業課程。 大學校院教育學程應置專任教師,其師資及設立標準,由教育部 定之。 修正條文 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 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 前項各校院之教育學程,應針對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 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 前二項所稱教育學程係指大學校院所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 專業課程。 大學校院教育學程應置專任教師,其師資及設立標準,由教育部 定之。 第七條 原條文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 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前項人員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 修正條文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 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前項人員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 第十條 原條文 師資培育課程包括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其內容 與教學方式,應著重道德品格之陶冶、民主法治之涵泳、專業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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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及教學知能之培養。 修正條文 師資培育課程包括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其內容 與教學方式,應著重道德品格之陶冶、民主法治之涵泳、專業精 神及教學知能之培養。 前項之專門科目,由各師資培育機構自行認定之。 持國外學歷者,其專門科目之認定,由辦理初驗之單位送請培育 機關認定之。 二 二二 二、、、、修訂原因修訂原因修訂原因修訂原因 (一)修訂第四條、第七條條文之原因(立法院,1995:431) 1. 師資培育法公布以來,對於師資培育機構訂定師資及其課程標 準,教育部在師資課程標準中將師範校院排除,成為新的師資培 育課程標準只規範普通大學,不規範師範校院。教育部理由為師 資培育法第四條第四項用字為「教育學程」,非「教育學分及課 程」,須稱「教育學分及課程」者才包括師範校院。教育部此等 解釋已違反第四條第三項,「教育學程」定義為大學校院所規劃 之教育專業課程,為避免教育行政部門曲解立法意旨,故提出師 資培育法第四條之修訂。 2. 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訂立之時,並未考慮師範校院師 生之意願,因此依其規定師範校院學生無論公、自費,均需修習 教育學分。台灣師大於第五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准予自費生有 決定是否選修教育學分之權利」,並提請願書請立法院討論通過 「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提案,俾使師範校院自費生早 日享有自由修習教育學分之權利,此對師範校院本身意願已明確 表達,因此原條文有檢討之必要。師範校院強制自費生修習教育 學分,對於未來無意願參加教師初檢者,無疑是造成國家教育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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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與個人時間浪費;在招生時,也因此使優秀學生因顧慮強制修 習教育學分,而不願選讀師範校院。為避免影響師範校院之生存 與發展,提請修正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3. 師資培育法通過後,師資培育制度朝向多元化發展,自費生既未 能享有國家公費補助,亦無法獲得教職之保障,應讓自費生享有 自由選擇修習教育學分課程的空間。而師範院校不再獨佔師資培 育管道,當適時調整學校體質,發展出獨有的特色,以吸引學生 就讀,免於擔憂被其他學校所淘汰,因此提出修正「師資培育法」 第四條第二、三項暨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以落實「師資培育多 元化」之立法精神,並保障師範校院自費生之權益。 (二)修訂第十條之原因(立法院,1996:101) 「師資培育法」通過後,其中關於師資培育課程中「專門科目」 之認定,於師資培育法中並無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未規定者應由大 學自主決定,但教育部為求全國師資產生一致性,便以「本科系」 與「相關科系」作為選修「專門科目」之標準,致於如何認定的標 準令人遲疑,如:何以大學數學系可以教國中數學,應用數學系則 否?等等問題顯示教育部認定非最經濟,亦非最具效率的方法,故 提議將「師資培育法」第十條進行修正,於後加上「前項之專門科 目,由各師資培育機構自行認定之。」,將規定之權力賦予各大學自 行負責認定。 三、修訂經過 1. 立法院第二屆第四會期期間,洪秀柱等委員於 1995 年 1 月 5 日提 「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一讀通過決議送交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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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兩委員會審查。提案條文內容如下(立法院,1995:4): 第四條 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 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 前項各校院之教育學程,應針對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 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 前二項所稱教育學程係指大學校院所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 專業課程。 大學校院教育學程應置專任教師,其師資及設立標準,由教育部 定之。 第七條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一、 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二、 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 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四、 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 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前項人員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 2. 2. 2. 2. 教育、法制委員會審查「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審查 會中,當時教育部政務次長楊朝祥對於「准予自費生有決定是否選修 教育學分之權利」一事提出教育部意見如下: 對於師範大學提出希望准予自費生決定是否選修教育學分之權利,其中十 一所師範校院中,僅有師大提出此計畫,若就此採納,並非妥當。且師資培 育法通過至今僅一年多,即要修改是否適宜亦要斟酌,此為非常重要之法 案,關係著非只未來師範院校發展,亦關係著未來師資培育之重責大任。宜 先了解其他師範校院對此之看法,參酌各方之意見,然後再行討論,慎重決 定。 會中經討論,認為當廣集相關各方意見後再行決議之(立法院,1995: 431~442)。 3. 3. 3. 3. 第二次審查會議中,為博採周諮、集思廣益,舉行公聽會邀請多位師 資培育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列席發表意見,藉以供與會委員審查作為參 考。後經審查討論,本修正案與會委員對於修正方向多表贊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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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照洪秀柱等委員提案條文通過,提請立法院院會進行二讀(立法院, 1997:46~56)。 4. 於立法院第三屆第一會期期間,1996 年 7 月 2 日,蔡式淵等委員 提「師資培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一讀通過決議送交教育、 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其提案內容如下(立法院,1996:3): 第十條 師資培育課程包括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其內容與教 學方式,應著重道德品格之陶冶、民主法治之涵泳、專業精神及教學 知能之培養。 前項之專門科目,由各師資培育機構自行認定之。 5. 當時教育部政務次長楊朝祥於 1996 年 11 月 14 日教育委員會審查時說 明如下(立法院,1996:93~101): 教育部曾委託師大教育研究中心,研究訂定本科系相關科系之區 別,但經長時間研究其實際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大學科系設立並非針 對培育師資而設置,究竟哪些適合中小學科目,於對照上有其實質困 難。有鑑於此,所以要加以改變,教育部希望比照國外做法,如類似 美國 NCATE(國家師資教育評估委員會),成立一個認定委員會,此 委員會非屬於政府組織,主要由學者所組成,同時針對各個學生所需 要修習之科目做一認定。 因此,教育部支持由各大學自行訂定師資培育課程中的專門科 目,但希望認定委員會能確實解決問題,如此才能保障維持大學課程 的自主及師資的品質,故希望於修訂條文中再加一項:前項之專門科 目,由師資培育機構自行訂定,並經師資培育課程認定委員會通過後 實施。 6. 後經審查委員會討論後,咸認為配合當前多元價值觀之社會需求,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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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各師資培育機構自行認定「專門科目」之權責,以使其得以發展本 身特色,此為修定本法之目標。各校審查會為維護校譽,對於認定之 事宜應會以審慎負責之態度處理,此外,教師之認用尚須經初檢、複 檢及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等程序,故無需擔憂導致師資素質低 落,而需另外設立師資課程認定委員會。審查依照蔡式淵等委員之提 案條文通過,審查通過條文提報立法院會二、三讀(立法院,1997: 46~56)。 7. 立法院院會於 1997 年 4 月 8 日對於洪秀柱等委員所提「師資培育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蔡式淵等委員所提「師資培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 草案」,依朝野協商二案均不發言,併案進行討論之。其中第十條經 朝野協商後,於提案條文後增列「持國外學歷者,其專門科目之認定, 由辦法初檢之單位送請培育機關認定之」一項。兩案三條條文經院會 二、三讀通過,並於同年 4 月 23 日公布實行之(立法院,1997:56)。 參 參 參 參、、2001、、200120012001 年修訂第十八條年修訂第十八條年修訂第十八條年修訂第十八條、、、、增定第十八之一條增定第十八之一條(增定第十八之一條增定第十八之一條(((第三次修訂第三次修訂第三次修訂第三次修訂))) ) 一、修訂條文內容(法務部,2005) 第十八條 原條文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師範生,其教師資格之 取得與分發,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依師範教育法考 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仍適用修 正生效前之規定。 第十八 之一條 增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合 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辦法辦理教師資 格複檢。 二、修訂原因(立法院,2001:80~87) 1. 2001 年 2 月林正則等委員應各縣市代課教師之請,至教育部與中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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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教育部表示樂見以修法之方式,一併解決中等教育及國小英語教師 代理、代課的相關問題,並建議由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法,以增進時效 協助 1998 年 8 月 1 日以後代理、代課教師,折抵教育實習,以能順利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明確界定師資培育法條文適用對象,並賦予法源。 2. 教育部於 1998 年 6 月 20 日修法施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 辦法修正施行前,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 之代理教師使得適用代理代課折抵實習之規定」,致使 1998 年 8 月 考取教育學分班之代理教師無法適用原先之代課折抵實習之規 定。故擬修正第十八條,並增定第十八之一條,以保障相關人員於 2001 年 9 月 30 日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於 2002 年 8 月 31 日前以擔任代理教師折抵教育實習,以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3. 因監察院於 1999 年糾正教育部同意以代理年資折抵實習之規定, 教育部於 2000 年 6 月 28 日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 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三條修正停止適用,其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人員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 書後,得以其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且連 續任教二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其服務成績優良經 評量達八十分以上者,得以連續任教一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 實習一年: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經學校聘任 為代理教師者。 二、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進用並取 得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經學校依規定聘任為技術 及專業教師者。 前項人員比照參加教育實習,得申請延期徵集入營,以一年為 限。 第一項人員應比照本辦法實習教師之有關規定辦理輔導、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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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檢定。 第一項人員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教育部核准者,其合 於規定之實習、代理年資得予併計。 辦法停用後,致使前辦法無法再擴張適用,使得 1998 年 6 月 20 日後之代理教師權益受損,但亦無予以救濟。此外,教育部所 招之國小英語師資擬先以代理教師年資充抵,以符合九年一貫課程 師資之所需,但此亦被監察院所指「違反師資培育法精神」,因此 法案之修正更有其迫切性。 三、修訂經過 1. 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期期間 2001 年 3 月 27 日,林政則等委員提案 「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對第十八條條文提出修正, 其草案條文內容如下(立法院,2002:4): 第十八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依師範教育 法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 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第十八條 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 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得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前依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辦理教師資 格複檢。 2. 立法院第四屆同會期 2001 年 4 月 3 日洪秀柱等委員提案「師資培 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對第十八條條文提出修正,其草案條 文內容同林政則等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內容。因兩案內容相同,故 併案審,經一讀通過決議送交教育、法制兩委員會審查(立法院, 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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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審查會中,與會委員中對此案之修正有所疑慮,其意見如下(立 法院,2002:149~161): (1) 曹啟鴻委員論及過去教育部違法在先,遭監察院所糾正,而 使這些代理教師權益產生問題,並不能稱為受損。這些準老 師施壓,希望促成法案通過,未來若教育部立場不堅定,未 來準老師亦會相繼提出要求。法案中對於英語師資代理教師 年資可以折抵教育實習,其他科目教師也可能會提出抗議, 甚至可能破壞師資培育法要求實習之精神。若開此一先例, 以後恐難把關。 (2) 吳克清委員指「師資培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是有鑑於代課 折抵實習制度,是為彌補「實習教師定位不明」、「實習教師 津貼過少」、「正式教師員額不足」等問題所設之臨時性權宜 措施。因此建議此次修訂增修條文,為避免因教育實習制度 變更,造成不公,當統一公平處理,以保障過渡人員之權益。 教育部政策的急轉彎,導致準老師權益受損,雖立院同仁合 作主動修法保證其權益,但此次顯示教育部在未來政策推行 與法律制訂應更加深思熟慮,以避免問題重蹈覆轍。 (3) 朱惠良委員則指第十八條之一內容具爭議,文字用法是以法 令來適用行政命令,對於立法品質是不良示範。立法更不應 針對單一特定對象來做規範,若通過立法,將變成立法權干 預行政權。建議若要審查通過此草案,當將整體師資培育制 度作通盤檢討,不能僅就一條條文進行審查,並草率通過。 監察院指陳教育部以行政命令同意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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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代理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違反師資培育法及 教育實習制度精神。今日修法,僅把行政命令轉為法條依據, 難道就不違背師資培育法的制度和精神?教育部當先確立制 度,然後再考慮如何解決當初錯誤決策所造成後遺症。而非 每年受民眾陳情,而每年都重新修訂法條,此非合理作為。 4. 後經審查委員會充分討論、協商,為維護相關代理、代課教師權 益,並解決九年一貫課程國小英語師資迫切需求之問題,審查通 過林政則等委員及洪秀柱等委員之提案,同時增定第十八之一 條,明確界定本條文之適用對象即是用時間,以俾利執行,減少 問題。審查通過條文提報院會進行二讀,其中第十八條條文同草 案條文,第十八之一條條文審查後修正如下(立法院,2002:207 ~220): 第十八條 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 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得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前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教師資格複檢。 5. 朝野黨團於 2001 年 5 月 1 日進行朝野協商,對於第十八條依照審 查會條文通過;第十八之一條修正為(立法院,2002:240): 第十八條 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依師範教育法考 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仍適用修 正生效前之規定。 6. 2001 年 5 月 4 日「師資培育法」第十八條依據審查委員會審查條 文三讀通過;第十八之一條依照協商條文三讀通過(立法院, 2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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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自公布至 2001 年止,共計修正三次,此時期條文修 正後使得我國師資培育管道得以更具多元化外,也為維護代理、代課教師 之權益,修訂條文使得代理、代課教師之年資得以合法折抵實習年資,同 時也規範 2001 年 9 月後之代理、代課教師之年資不得折抵實習年資。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開啟我國師資培育多元開放之大門,其特 色與精神包含「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以自費為主、公費為輔」、「教師 資格採檢定制」、「師資培育採儲備制」、「教師採聘任制」、「建立教師證照 制度」、「建立名符其實之教育實習制度」等(黃武鎮,1995)。在「師資 培育法」通過後,為配合「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師資培育多元開放的趨勢, 於隔年(1995)公布「師資培育法實行細則」與「大學院校教育學師資及 其設立標準」,也使得短短數年間師資培育機構倍增,所培育之合格師資 人數也逐年成長。郭秋勳(1997)指出短短三年間(1994~1997),師資培 育機構從原有的三所師範大學、政治大學教育系、九所師範院校外,另有 公私立大學二十七校,投入師資培育陣營。本節對「師資培育法」公布前 的師資培育制度說明,並加以探討「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至 2000 年,在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與「大專院校教育學程師資及其設立標準」…等 相關法規制訂下,有關我國師資培育制度之演變。且為說明制度並加以對 照,在論述本階段師資培育制度前,擬對於「師資培育法」公布前之制度 作扼要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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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壹 壹 壹、「、「、「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公布前的師資培育制度公布前的師資培育制度公布前的師資培育制度 公布前的師資培育制度 「師資培育法」公布之前,我國師資培育制度以「師範教育法」為其 依歸,師範校院則為師資培育的主要管道。我國師範教育制度,傳統上係 以封閉的方式處理師範生的培訓、任用與進修,非師範生往往不易取得修 習教育學分的機會,也因此難以獲得教職。 一 一 一 一、、、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機構 中等師資的培育方面,師資培育機構包含有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彰 化師範大學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等三所學校;而在國小師資及幼稚園師資培 育方面,師資培育機構則包含九所國立師範校院,分別為國立台北師範學院、 國立新竹師範學院、國立台中師範學院、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國立台南師範 學院、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國立台東師範學院及市立台 北師範學院等。師範校院除幼兒教育學系外,其餘各學系均為公費生,學生 四年結業後,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其志願及在校成績分發各地區學校實 習一年,成績及格後始予畢業(陳奎憙,1998;張德銳,1999)。 除了師範校院之外,國立政治大學於 1955 將原有之「公民教育研究所」 改為「教育研究所」,並設大學部招生,成立「教育學系」。在師資教育政 策開放一般大學培育師資前,政治大學教育學系是唯一非師範校院的師資培 育系所,也同時提供一半學生公費待遇以培養師資(張德銳,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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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二 二、、、公費生、公費生公費生公費生待遇與服務分發待遇與服務分發待遇與服務分發 待遇與服務分發 ( ( ( (一一一)一)))學生待遇學生待遇學生待遇 學生待遇 師範院校學生待遇依照「師範教育法」規定,師範校院學生在校肄 業期間免繳學費,並以給予公費為原則,教育院、系學生得依規定比照 辦理。「師範校院公費學生公費待遇實施辦法」規定,師範校院公費學生 公費待遇項目如下(李園會,2001;林玉体,2003): 1.應享受公費部分:(1)免繳學費與雜費。(2)供給主食費與副食費, 但主食費得依照規定數量撥發公糧。 2.與得享受公費部分:(1)供給制服或發給制服費。(2)供給教科書 或發給書籍費。(3)供給或補助各科實習材料費。(4)酌予補助應 屆結業生外埠教育參觀費用。 得享受公費部分之各項待遇,由負擔經費之各機關斟酌財力,部份 或全部實施之公費學生公費待遇所需經費,國立學校學生由中央負擔, 省、市立學校學生由省、市政府負擔。公費學生無故退學、經勒令退學 或被開除學籍者,應追繳其所受領之全部公費。 就師範大學而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日間部各 學系學生,均享受公費待遇,惟畢業後須受服務規定年限之限制。外籍 生由教育部核定獎學金或自費。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原為自費,修 業四年,畢業後不予分發,亦不受任教服務之限制;但自六十九學年度 起,教育部核准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語文教育、工業教育、商業 教育、輔導系、特殊教育系等系,新生半數公費。自八十一學年度起入 學之學生全部改為公費生,惟須修習輔系。師範學院而言,學生不但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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