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獻探討
2.2 幼兒教師的角色、擔任資格與現況
而在幼兒教育機構中,若說主角為人口比例最重的幼兒,第二主角就是每日 帶領著幼兒進行將近八至九小時活動的教師了。就幼兒待在幼兒教育機構時間以 早上八時至下午五時來看,約為全日的三分之一,與在家中活動時間比例相較之 下,幼兒在機構的時間是相當多的,也代表幼兒機構對於幼兒可能的影響,特別 是在機構中總面對著幼兒的教師。從此看來,聘任專業的幼兒教師顯得相當重要。
教師對幼兒的影響為之深遠,幼兒長時間的與之相處,教師的身教、言教、境教 在在都影響著幼兒的狀況;而幼兒教師是否能勝任工作也是相當值得注目的議 題,當教師無法勝認工作,或是工作上備感壓力及倦怠,極有可能造成離職的傾 向與動態,對於幼兒來說不穩定的照顧者容易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全感(陳怡靖,
2009)。
專業的幼兒教師需要哪些能力?民國九十二年新竹市發行幼稚園教師自我評鑑手 冊,為專業的幼教教師擬定了七項能力方向指標,包含班級經營、教學、保育與 危機處理、親師溝通與親職教育、專業倫理與態度、專業成長、服務熱忱(許玉 齡、新竹市幼教輔導團,2003)。而 Katz(1986)認為專業的幼教教師必須至少要
了解以下幾點:自身專業行為表現、幼教人員專業規範、自身的角色定位、專業 教師成長歷程、幼兒成長歷程、幼教工作的挑戰、教學輔導的原則與技巧、園所 班級的規劃、幼兒的成長需求等等。稱職的幼兒教師必須涵蓋的工作範圍及類別 不光是上列各項條件還包括:態度、了解幼兒的生心理發展、各項準備工作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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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賴秋芳編譯,1987)。張翠娥(1989)更指出幼兒教師必須自我檢核是否具 有教學、課程設計、幼教專業技能與知識、合適幼兒的學習環境佈置、教學評鑑 建立、輔導幼兒、親師關係、教學工作紀錄、身心修養九大能力。上述可知幼兒
教師的角色與特質取向,也發現幼兒教師面對著包羅萬象的工作。
從法律規範條文來看,目前幼兒教育機構分為幼稚園與托兒所兩種體制,以下就幼稚園及托
兒所幼兒教師職稱與法定資格認定介紹(幼稚教育法,2009;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
訓練辦法,2010):
一、 園長:幼稚教育法規定幼稚園需設園長綜理園務一職,可為專任或是兼 任教學。擔任資格需為合格教師,優先考慮已有兩年以上幼稚園教學經驗人 員擔任,其中年資為優先條件而非必要條件,也就表示園長必須是領有合格 教師證之人員卻毋須有工作經驗。
二、幼稚園教師:幼稚園教育中規定幼稚教師必須為有相關資格認定,包括:
(一)幼稚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者。
三、托兒所所長、主任:托育機構中綜理業務之人員。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認
定為
(一)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
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
(二)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
輔系證書,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
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三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 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 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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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中(職)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
經驗,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 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機構主 管人員。
(六)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 系及格,具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經驗者。
四、教保人員:托育機構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擔任該職務認定資格有: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
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 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學校畢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 有結業證書者,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日起十 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 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 上任用資格者。
四、 助理教保人員:於托育機構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以下資格認定可
擔任該職務: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學校家政、護理等科畢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及訓練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
(四)高中(職)學校畢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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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 練實施方案甲類訓練課程,並領有 結業證書者,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日起十年 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
五、 保母人員:指於托育機構照顧未滿二歲兒童之人員,須經由通過國家丙級保
母檢定認證及取有丙級保母技術士證者。
以 2010 年教育部及內政部統計總數目前現場的幼兒教育工作者人數為:幼稚 園教師有 14,630 人,教保人員、助理教保員計有 24,323 人。就公立與私立體系 區分,任職於公立體系機構人員有 10,114 人,私人立案機構任教則有 28,839 人。
原職稱的幼稚園教師只涵蓋其中一部分,僅佔 38%。近年幼托整合加速進行,法令 已於立法院等待核查,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而言,不但整併幼稚園及托兒所 機構體系,甚至對於現階段的幼兒教師職稱也有相當程度的調整與規範,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將所以與幼兒教育相關人員統稱為教保服務人員,詳細分類如下(幼兒 照顧法草案,2011):
一、 園長,原在幼兒教育機構擔任園所長者,合併後統稱為幼兒園園長。
二、 主任,原在幼兒教育機構擔任主任者,合併後仍稱為主任。
三、 教師,原擁有合格幼兒教師證之教師合併後稱之。
四、 教保員,原在幼兒教育機構中稱為保育員之教師。
五、 助理教保員,原在幼兒教育機構中稱為助理保育員之教師。
六、 課後照顧人員 七、 保母。
由於幼托整合後將無現階段教師與保育員之稱,資格認定也有不同的調整,
跟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的規定,將本研究中職務資格分為園長、主任、教師、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他六類。因本研究主要研究對象二歲至入國民小學之幼 兒教師,也就是二~六歲幼兒在機構中最主要的教育及照顧者,故有效問卷職稱必 須是園長、主任、教師、教保員以及助理教保員,保母因在照顧年齡限定多為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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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下,故本研究不列入討論當中。以本研究而言,最主要的研究對象為教師、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以及園所長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