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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認識進路

康德的認識進路,是一種形上學的知識論進路:經由形上學理論設定,對其 理論進行批判,檢證其正確性。胡塞爾的認識進路,是一種現象學的認識論進路:

從相應充實的直觀出發,來對認識的本質結構及意義組成進行現象學考察,而不 能有任何在其之前的預設。就康德形上學進路而言,本身已預設一種理論架構;

而胡塞爾的現象學進路,則要求一種無預設的考察。在此,可經由兩人的「科學」

來做說明。儘管康德與胡塞爾,都以科學作為哲學之目標,但兩人所提出的科學,

具有不同之意涵。就康德而言,《純粹理性批判》的任務,乃在於進行一種試驗:

即通過幾何學家與自然科學家的範例,著手一場形上學革命,來改變形上學迄今 的處理方式。康德是以「幾何學」和「自然科學」為其科學目標,而「物理學」

是其理想科學。而物理學之運作,首先提出一個假設,而後經由一定步驟之實驗,

來驗證其理論正確與否。然而「科學步驟之目標,並不是在於實驗結果之獲得,

而在於一種真實性知識系統的建構。114」而康德同樣依據這種科學步驟,進行其 知識論之建構,此即《純粹理性批判》一書之目的。胡塞爾的科學意涵,則是以 一種具有自明性的科學,作為理想科學;「數學」,即其理想科學。數學本身即具 有自明性性質,只要對其自身進行研究,便可獲得其自明性性質。因而胡塞爾之 認識現象學,乃在於探討對象與意識活動之本質,藉由其本質之把握,而獲得其 自明性(明見性)本質。因此,康德與胡塞爾兩者之「科學」,具有不同之意涵。

就「事物與智性的相即」而言,不同認識進路,會有不同之知識屬性與真理。

就康德而言,其認識進路是「事物與智性相即」,即依照智性的先天概念,來對 對象構造知識。在此,由於他預設了一種知識系統,並以物理科學的方式,來對 事物進行檢證;而在此知識系統下,事物必須符合此知識系統預設條件,才能成 為系統對象,進而構造出知識;而此即是康德所謂的概念機能。而就胡塞爾而言,

114 T. V. Smith & Marjorie Grene,《From Descartes to Locke》,p.4。

其認識進路是一種「智性與事物相即」,即智性依照對象來達成相即。此乃由於 胡塞爾強調回到實事本身,回到事物本質上,並強調一種無預設的現象學;這種 認識進路,則是胡塞爾所謂的「科學精神」。對此,胡塞爾認為:「康德一開始便 駛入形上學經驗論的航道中,因為,在對認識本身、對那些前邏輯客體化與邏輯 思維進行於其中的行為之總體領域,進行澄清性的本質分析和批判之前,並在將 那些原始邏輯概念與規律回歸到它們的現象學起源之前,他就想批判地『拯救』

數學、自然科學與形上學…他不僅從未注意到:邏輯規律處處都不具有在那個由 他本人所定義的意義上的分析命題之特徵;他也沒看到:想澄清分析思維的成 效,僅僅指明分析命題的一個明見原則是遠遠不夠的。115

115 Edmund Husserl,《Logical Investigation》v.2,p.318。

5-2. 真理

就康德之「事物與智性相即」認識進路而言,知識是依照智性中的先天概念,

來對對象構造的;因此,對象必須符合智性中的先天概念。故其真理,便是對象 和智性中先天概念的一致。因而康德的「真理」,是一種作為智性概念的真理。

就胡塞爾之「智性與事物相即」認識進路而言,是經由對事物進行認識,才構造 出認識,因而其真理是一種事物事態概念的真理。

此外,胡塞爾認為:「明見性」本身,是一個最完整的相合性綜合的行為;

明見性也是一種客體化行為,其客觀相關物叫做「真理意義上的存在」,或也叫 做「真理」。因此就胡塞爾而言,「智性與事物的相即」之相即性,便具有「與直 觀相應合」與「最終充實」兩種完善。而第一種完善,是與康德真理概念相同的;

然而第二種完善,是康德所沒注意到的。同樣地,胡塞爾進而區分了四種真理:

第一種真理,是被意指之物和被給予之物本身之間的完整一致性。第二種真理,

是一種絕對相即性本身的觀念。第三種真理,則是一個意向的觀念充盈。第四種 真理,則是意向與真實對象的相即狀態。而根據 2.和 4.,他將真理定義為相即性 的概念,或定義為客體化設定與含義的正確性。同樣地,在真理意義上的存在,

便可根據 1.和 3.,而被定義為在相即性中同時被意指與被給予的對象同一性,但 也可被定義為能在相即性中被感知之物。胡塞爾將四種真理,分別以「真理概念」

與「真理意義上的存在」,區分為「相即性的概念」與「在相即性中被感知之物」;

因此,真理即是一種相即性概念;真理意義上的存在,則是與對象相關的。但若 要達致「事物與智性的相即」的完善,則概念與對象必須達到一致。因而胡塞爾 真理概念,即相即性概念,是與康德真理概念相同的;但是康德卻沒注意到真理 意義上的存在,即在相即性中被感知之物;而此即就是胡塞爾「最終充實」完善 之來源。

對此,胡塞爾提出了其與康德的比較:「康德理性批判的所有原則模糊性都 與此相關,即康德從未弄清純粹的『觀念化』(Ideation),從未弄清對概念本質、

對本質規律之普遍性的相即觀視(Erschauung / survey);換言之,他缺乏現象學 的真正先天概念。因此他永遠不能達到一門嚴格科學理性批判的唯一可能目的,

這個目的也就是研究純粹本質規律的目的,這些規律制約作為意向體驗的行為,

連同其所有客體化意義給予和『真實存在』之充實構造的樣式。只有通過對這些 本質規律的明察認識,所有那些對『認識之可能性』所能提出來的有意義的理解 問題,才能得到絕對充分的回答。116」因而,康德「真理」作為「智性概念」之 真理,乃由於其知識論進路。而胡塞爾「真理」,則是作為「事物事態概念」之 真理,乃由於其認識論進路。此外,僅管胡塞爾採取一種認識論進路,但卻認為

「反思規律」必須具有客觀普遍性,因而其「真理」除包含「事物事態概念」之 真理外,亦包含「智性概念」之真理。

116 Edmund Husserl,《Logical Investigation》v.2,p.319。

5-3. 範疇

就康德「事物與智性相即」認識進路而言,是依照智性中的先天概念對對象 構造知識。因此,對象必須符合智性的先天概念。而作為智性先天概念的範疇,

便是一切認識的可能依據。換言之,一切經驗性事物都必須符合範疇形式,才能 被認識;因此,康德的範疇,是作為其反思規律之客觀普遍性的依據,也是一種 智性概念。而康德的範疇概念,是從屬於人類知性,除作為知性能力依據外,亦 作為想像力與圖示之依據。但康德的範疇概念,只能在知性中發揮效用:「假如 我想思考一個本身為直觀性的知性(例如一種神的知性,它不想像各種被給予的 對象,而是經由它的表象,同時就給出或產生出這些對象本身),那麼範疇對這 種知識,就會是完全沒有意義的。範疇只是一種知性規則,這種知性的全部能力 在於思維,即在於把在直觀中給予它的雜多綜合,統攝於統覺的統一性。因而這 種知性單憑自己不認識任何東西,而只是聯結和整理知識的材料,此即直觀,直 觀是必須由對象給予知性的。117」因此,康德「範疇」概念,是其知識論不可缺 乏之形上設定條件,沒有範疇,一切知識都是不可能的。

就胡塞爾「智性與事物相即」認識進路而言,智性依照事物達到相即。因此,

智性概念必須符合對象本質。而胡塞爾「範疇」概念,是作為一種認識要素。即 經由範疇,才能構造成對對象的認識;範疇是從屬於對象,即依據對象而來的,

因此範疇直觀所構造出的認識,具有普遍性與客觀性。此外,胡塞爾的範疇,亦 是作為其反思規律之客觀普遍性之依據。因而,胡塞爾的範疇概念是一種事物事 態的概念。然而胡塞爾的範疇,除可作為概念與形式於認識中使用外,同時也可 作為一種直觀,即範疇直觀。經由範疇直觀,可完全把握對象,並對對象構造出 認識。因此,胡塞爾「範疇」概念,是其認識論中對對象進行認識及構造認識的 必要條件,同時也是對象本質自身顯現的形式與概念。因此,若沒有範疇,一切 認識都是不可能的。因而,範疇也是胡塞爾認識論中不可缺乏之形上設定條件。

117 Norman Kemp Smith,《Immanuel Kant’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p.161。

同樣,胡塞爾對此也提出對康德的批評:「在康德思維中,儘管範疇(邏輯)

功能起著重要的作用,但他卻無法對『感知』與『直觀』這兩概念,作出超越於 範疇領域的基本擴展。而且其所以如此,乃是因為他沒有重視在直觀行為與符號 行為之間的巨大差別,及它們的可能區分與通常的融合,因而沒有完成對『意指』

與『直觀』的不相即合適性與相即合適性之區別的分析;因此他也沒有區分作為 普遍語詞含義的概念與作為本真的普遍表象之種類的概念,及還有作為普遍對象 的概念,即作為普遍表象之意象相關項的概念。118」在此,由於不同認識進路,

而造成範疇之不同意涵:康德的範疇,是一種智性概念,是從屬於人類智性,並 只能在知性中使用;胡塞爾的範疇,是一種事物事態概念,是從屬於實事本質,

但可作為直觀而使用。兩人之範疇,都是作為反思規律之客觀普遍性依據。

118 Edmund Husserl,《Logical Investigation》v.2,p.318。

5-4. 結語

康德與胡塞爾採取不同認識進路,來構造其認識理論:康德的形上學進路,

康德與胡塞爾採取不同認識進路,來構造其認識理論:康德的形上學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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