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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爾認識論與範疇概念

4-1. 胡塞爾認識論進路

在《邏輯研究第二卷》中,胡塞爾不滿足僅將純粹邏輯學作為一種數學式、

具素樸實事效用的命題系統,而要追求與這些命題相關的哲學明晰性;此即明察 在這些命題觀念的可能運用中,那些起作用的認識方式本質(Wesen / essence),

以及那隨同它們構成的意義給予與客觀有效性之本質。換言之,胡塞爾追求一種 科學明晰性,這種明晰性是建立於本質之上。因此,胡塞爾的現象學,僅研究在 直觀(Anschauung / intuition)中,可把握與可分析體驗(Erlebnis / experience)

的純粹本質之一般性。現象學以本質概念與有規律的本質陳述,將直觀中直接把 握的本質,及建立於這些本質中的本質聯繫,描述性地與純粹地表達出來。胡賽 爾認為所有這些本質陳述,都是最確切詞義上的先天陳述;現象學探討「本質」,

本質是經由直觀而被把握。

由於要回到本質上,胡塞爾認為:「作為思維(Denken / thought)統一性的 邏輯概念,必定起源於直觀;它們必定是在某些體驗基礎上,經由觀念直觀之抽 象而產生,並在新的抽象中不斷得到其同一性(Identität / identity)的新驗證。

我們要回到『實事本身』(Sache selbst / thing itself)。要在充分發揮的直觀中獲得 明見性(Evidenz / self-evidence):這於現時(aktuel1 / actual)抽象中被給予之物,

與語詞含義(Bedeutung / meaning)在規律表達中所指之物,是真實而現實的同 一體。而在認識實踐中,我們要發揮我們所具有的一種素質,即:用可再造的直 觀(或用直觀進行抽象)進行充分反覆的測量,從而在含義的不變的同一性中牢 牢把握住含義。80」在此,胡塞爾認為要回到「實事本身」中去,並藉由直觀所 獲得的明見性,來掌握那不變同一性的含義。此外,「所有思維和認識(Erkenntnis / knowledge)都與對象(Gegenstand / object)或事態(Sachverhalt / state of affair)

有關,它們似乎都切中了對象或事態,以至於其『自在存在』(An-sich-sein /

80 Edmund Husserl,《Logical Investigation》v.1,p.169。

being-in-itself),表現為雜多中現實思維行為的同一,或可能思維行為中的同一,

或是,雜多中之現實的或可能含義中的可證實同一。而所有思維都具有一種思維 形 式 , 這 思 維 形 式 服 從 觀 念 規 律 , 或 者 說 , 是 服 從 於 普 遍 認 識 的 客 觀 性

(Objektivität / objectivity)或觀念性(Idealität / ideality)。這兩事實一再地引出 這問題:客觀性的『自在』(an sich / intrinsic being)被『表象』(Vorstellung / present),並在認識中被『把握』,而最終成為主觀的,這句話讓人如何理解?81」 主觀與客觀兩者的對立,向來是知識論探討的問題,對此,胡塞爾則認為有必要 對兩者間交互行動作深入探討。對胡塞爾而言,並不是以意識(Bewußtsein / consciousness)行為作為對象,或是以這些對象作為假設開端,從而推導出一定 結論。相反地,他是進行『反思』(reflektieren / reflection),即以意識行為本身 及其內在意義內涵,作為對象。當對象被直觀、思考、被理論地思維,並在某種 存在(Dasein / existence)變式中設定為現實時,我們不應按照這些對象在行為 意向(Intention / intention)中所顯現或生效那般,將它們設定為現實(Wirklichkeit / reality);而相反地,那些至今為止的非對象性行為,才應當成為我們所要把握 及理論設定的客體(Objekt / object);我們應當在新的直觀行為及思維行為中去 考察它們,並分析、描述它們的本質,使它們成為經驗思維或觀念思維的對象。

因此,胡塞爾認為非對象性的「行為」本身,才是我們要把握的客體。

因而《邏輯研究第二卷》,即是要提供一門從現象學本源上得到澄清的哲學 邏輯學的前工作。現象學談論的是感知(Wahrnehmung / percept)、判斷與感受,

談論它們先天地在無條件一般性中,作為純粹種類的純粹個別性所擁有的東西;

談論那在對「本質」的純粹直觀把握的基礎上,才能明察的東西。因此,胡塞爾 認為任何認識論研究,都必須在純粹現象學的基礎上進行。認識論追求的理論,

即是探討思維和認識到底是什麼?而就其純粹本質而言,它們究竟是什麼?它們 必定具有某種類型和形式;其對象關係具有某些內在的結構。而有效性、論證、

直接與間接明見性,及與它們相對立的觀念,又分別意味著什麼?這些觀念相對

81 同上。

於可認識的對象而言,又有哪些特殊性?形式與質料的「思維規律」,如何通過 認識意識所具有的結構性本質聯繫之先天關係,進而說明其自身的意義和作用?

因此,胡塞爾認為,認識論即是澄清「思維」及「認識」兩者本質的本質現象學。

同時他也認為,認識論實際上並不是一種理論,即一種理論解釋的統一。換言之,

理論意義上的解釋,是從一般規律出發去解釋個別之物,而不是從基本規律出發 去解釋一般規律。在事實領域中,我們的認識,是各種狀況於現有順序下發生的 必然性事情,是按照自然規律發生的。因而在先天領域中,我們是從全面總體的 必然性出發,即從公理的最原初一般關係規律出發,去理解低階段上特殊關係的 必然性。但認識論並非如此。

對此,胡塞爾提出一種「形式的認識論」:「這種意義上的知性(Verstand / understanding),以系統理論的形式,將所有先天的與範疇的認識結合為一體。

包含於形式認識論並由其闡述的系統理論,要先於所有經驗理論,即:先於所有 解釋性實體科學;一方面先於物理的自然科學,另一方面則先於心理學,並也自 然地先於所有形上學。82」這種形式認識論,並不在心理學或心理物理學意義上,

解釋認識與客觀自然中的事實性(faktisch / factual)事件;而是根據其構造因素 或規律,來闡明認識的觀念。它是通過向相應充實(Erfüllung / fulfillment)直觀 的回復,使純粹的認識形式和規律變得清楚明白。這種闡明,是在認識現象學的 範圍內進行的;而這門現象學的對象,是純粹認識的本質結構及其意義組成。因 而在其科學性陳述中,始終不包含有關實體性存在的論斷;換言之,任何形上學 論斷、自然科學論斷與特殊心理學論斷,都不能在它之中作為前提而發生效用。

因此,這門現象學是一種無前提性的科學:純粹現象學的認識「理論」,可運用 於所有自然地發展的素樸科學上,這些科學因而轉變為「哲學的」科學。因此,

這種科學在任何一種可能與可被要求的意義上,提供著受到澄清和保證的認識。

因而胡塞爾的認識論進路,從相應充實的直觀出發,來對認識的本質結構及意義 組成進行現象學考察,而不能有任何在其之先的預設。

82 同上,p.178

「只要一個表象意向,通過這理想完整的感知,而能達到最終充實,『事物 與智性的相即』(adaequatio rei et intellectus)就得以產生:對象之物完全是被意 指的東西,是現實『當下的』(gegenwärtig / present)或『被給予的』;它不再包 含任何缺乏充實的局部意向。智性即是思想的意向,是意指的意向。而當被意指 對象性(Gegenständlichkeit)在嚴格意義下的直觀中被給予,並完全是作為它被 思考與被指稱那般被給予,那麼相即也就實現了。沒有一個思想的意向,是沒有 得到最終充實;因為直觀的充實者本身,不再包含任何未得到滿足的意向。83」 胡塞爾的「事物與智性的相即」,是一種「智性與事物相即」,即智性依照事物來 達成相即。「『思想』與『事物』的相即性(Adäquation / adequation)完善,是一 個雙重意義上的完善:一方面是與直觀相應合(Anpassung / adaptation)的完善,

因為思想所意指的,是充實直觀作為隸屬思想之物,而完整地表象出來的東西。

這裡顯然包含了前所區分的兩種完善性:它們構成我們稱為充實之『客觀完整性』

的東西。另一方面則是在完整的直觀本身中,還包含著一種完善:直觀對其確定 意向進行充實,但這充實本身並不再需要充實的意向來充實自身;相反地,直觀 即是作為其確定意向的最終充實。因此我們必須區分『與直觀的相應合』的完善,

即自然與廣泛意義上的相即性;及『以最終充實為前提之充實』的完善,即與事 物本身的相即性。每一個對直觀對象與其過程的忠實與純粹描述,都提供了第一 種完善的範例。如果這對象之物,是一個內部地被體驗之物,並在反思性感知中 如其所是地(wie es ist / as it is)被把握,那第二種完善也就形成了。84」在此,

胡塞爾將「智性」作為直觀意指的意向,「相即」即是意向與事物本身的一致;

並提出「與直觀的相應合」與「充實為最終充實」兩種完善。只有在這兩種完善 下,才能達致真正的「智性與事物的相即」。然而這兩種完善都以「對象」作為 依據,因而都是「智性與事物相即」;這即是胡塞爾所強調的「回到實事本身」,

即回到事物「本質」上;因此,胡塞爾認識論進路即是「智性與事物相即」。

83 Edmund Husserl,《Logical Investigation》v.2,p.260。

84 同上,p.261。

4-2. 明見性與真理

胡塞爾認為每一充實中,都進行或多或少完善的直觀化(Veranschaulichung / intuitive illustration)。充實,即是充實綜合中的順應性行為,為意向提供「充盈」

(Fülle / fullness)的行為。充實,即直觀與對象達到相合(Deckung / coincidence)。 而充實發展的終極目標,則在於完整的和全部的意向都達到充實,即得到永久的 和最終的充實。充盈,則是在直觀行為中,以某種方式特別地從屬於質料的因素。

對此可參照《胡塞爾現象學概念通釋》:「『充盈』在胡塞爾的意向分析中,是一 個與『質料』(Materie / material)、『質性』(Qualität / quality)相平行的概念。它 意味著意識行為,更確切地說,即是直觀意識行為所具有的感性(Sinnlichkeit / sensibility)材料。85」而充實與充盈,都是與直觀相關的:「真正的直觀化,在 間接意向的每一充實中與這充實的每一步上,都起著本質性作用。將一個對象描

對此可參照《胡塞爾現象學概念通釋》:「『充盈』在胡塞爾的意向分析中,是一 個與『質料』(Materie / material)、『質性』(Qualität / quality)相平行的概念。它 意味著意識行為,更確切地說,即是直觀意識行為所具有的感性(Sinnlichkeit / sensibility)材料。85」而充實與充盈,都是與直觀相關的:「真正的直觀化,在 間接意向的每一充實中與這充實的每一步上,都起著本質性作用。將一個對象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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