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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條件。從第 (3.10) 式可得知,δ=δ*,而第 (3.9) 式可改寫成:

 

C t s) -(1 + ) t -)(1 C -R [(

p

C t ) t -)(1 C -R ( p) -(1 π )

( U

π ) ( U

1 2

 

 

 

*

*

 (3.11)

將第 (3.10)、(3.11) 式聯立求解,可以得到:

0 ) 1 )(

(RC ts

由於0t1,且s1 ,因此存在一個 Q 使得邊際利潤等於邊際成本 (即 C

R =0) 。此結果隱含無論是利潤稅或罰款率皆不會影響廠商的生產決策。綜 上,亦可解釋成當支付利潤稅的廠商只要能使 π1π2的邊際替代率等於逃漏稅 的真實價格,則逃漏稅 (透過高估成本) 將不會對生產決策造成影響,也就是說 生產決策和逃漏稅決策在此具有可分性。

這樣的結果和並未考慮到逃漏稅廠商會被稽徵機關抽查、罰款的機率 Kreutzer and Lee (1986) 一文大不相同。Kreutzer and Lee (1986) 指出,廠商會增 加產出,直到生產的邊際損失等於高估成本以降低稅負的邊際利益,且廠商的產 出會超過邊際成本等於邊際利潤的產出水準,即在此文中逃漏稅決策是外生的,

但是在此所採用的 Wang and Conant (1988) 一文模型則假設逃漏稅決策是內生 的,不確定性的獨占廠商在模型中的產出等於傳統的最適條件 (MR=MC),然後 廠商在決定最適的逃漏水準以極大化自身稅後利潤的預期效用時,才考量到稅率、

罰款率及被廠商抽查到的機率。因此,此模型的重要結論除了證明利潤稅的中立 性之外,亦告訴我們課徵利潤稅不能被政府採行用做減緩獨占廠商生產決策扭曲 的解決辦法。

第四章、 廠商短視之模型設定

本文以Wang and Conant (1988) 以及Yaniv (1995) 的設定為基礎,考慮一個風險 趨避的廠商選擇產出水準與漏報金額以追求預期效用極大化的情形。其中廠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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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函數U(⋅)滿足von Neumann-Morgenstern 預期效用公理的性質,且U0、

0

U 。稅前利潤為π(x) = R(Q) – C(Q),其中固定成本可忽略不看,而Q為產出 水準,R(Q)為廠商總收入, C(Q)為廠商總成本。考慮廠商的逃漏行為,令利 潤稅稅率為t,罰款率為s (>1),稅捐機關隨機抽查的機率為 p。而與傳統文獻 不同的是,廠商的利潤函數多出了一項從事 CSR 活動的變數,假設廠商進行 CSR 的花費為 m,即 m 為一種公司增加形象的行銷成本, Klein and Dawar (2004) 研究的實證結果雖並非適用於所有的消費者2,但該篇文章仍證實了 CSR 確實會影響消費者對於企業品牌的評價,並進而影響其消費行為,使需求產生改 變。因此根據 Klein and Dawar (2004) 的結論,我們假設進行 CSR 活動會使自 身品牌形象提升而促進消費者對產品需求增加 θ(m) 倍,此部分的總效果即為

R(Q)

θ(m) ,其中  為 m 的函數,表示其需求增加的大小會因此種行銷成本 花費的多寡而改變,且滿足 θ(0)=1 ,θ(m)>0,m1,因此廠商的稅前利潤函 數及一階條件可表示為:

m -C(Q) -R(Q) θ(m)

= π(Q,m)

0

= (Q) C (Q) R' θ(m)

πQ =

0

= 1 -R(Q) θ'(m)

m= π

(4.1) (4.2) (4.3)

利潤稅稅率為 t,因此企業未進行逃漏稅的稅後利潤函數及一階條件為:

) t -(1 m]

-C(Q) -R(Q) (m)

= m) πt(Q,

(4.4)

0

= ) t -(1 ] (Q) C (Q) R' (m)

πQt =  (4.5)

0

= ) t -(1 ] 1 -R(Q) (m) [

πmt =  (4.6)

仿照 Wang and Conant (1988) 的逃漏稅模型之設定,在逃漏稅的經濟體系 之下,假設廠商藉由浮報成本來進行逃漏稅,並以 δ 代表廠商的浮報成本比例。

為了簡化分析,本文假設廠商在向稅捐機關申報時,只會針對產品的生產成本 c

立性,廠商的產出決策和逃漏稅決策仍符合可分性,得到和Wang and Conant (1988) 的逃漏稅模型相同的結果。而第 (4.14) 式隱含邊際替代率等於誠實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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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繳交的罰款也會變多,故在這兩種相反的效果相互阻擋下,需視此兩種效果間 的大小才能得知稅率對廠商浮報成本多寡的影響,故在此我們無法確定利潤稅稅 率對廠商浮報成本比例的影響。 (4.18) 之結果為零,表示利潤稅稅率對於廠商 的 CSR 決策皆不會有影響 ,而 (4.21) 及 (4.24) 亦皆為零,則可表示逃漏稅決 策與 CSR 決策具有可分性。

[命題1]當廠商為短視者,換言之,廠商並不會將逃漏稅行為被稅捐機關稽查到

後,對企業形象帶來的負面效果納入考量,此時利潤稅的中立性仍會成 立;生產決策及逃漏稅決策可分性依舊會成立,此一結果與傳統的 W-C-Y 模型所獲致的結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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