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廣告音樂定義與品牌商業價值體現
Lovetulloch(2012)的研究提到在 20 世紀 80 年代之前,營銷人員在的 流行音樂融入電視廣告中並不常見,但隨著 MTV 作為一項創新商業活動的 崛起,以及百事可樂公司 1984 年開創性的邁克爾·傑克遜的活動,音樂家和 公司開始意識到將新歌融入商業廣告的好處,廣告音樂的商業性認知與研究 逐漸加強,但還不夠。中國最早在是由朱秋華(1995)對廣告音樂做出定義,
認為廣告音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廣告音樂是指除了生活化和閱讀式 的廣告詞讀音之外,所有在廣告中出現的聲音。這是一種觀念上的改變,是 對用於廣告中的音樂一詞,依據其使用特徵而不是純藝術特徵的泛釋。在這 裡音樂的定義可以涵蓋廣告中的大部分音響。而狹義的廣告音樂是指廣告中 所出現的器樂或是聲樂部分。徐紅、肖莎莎(2005)研究提到廣告音樂首先 定義應該是音樂,它具有音樂的一般性質。廣告片中的音樂,不僅吸引電視 觀眾學唱,還可能會使消費者喜歡上廣告音樂所宣傳的產品。對於廣告音樂 的定義,結合兩人觀點,本研究認為廣告音樂的產生本身就是為了達到資訊 傳播與表達的作用,因此從商業的角度來定義廣告音樂,認為所有以聲音為 介質而對服務、品牌、產品或機構甚至行為產生商業價值的藝術形式,都應 該稱謂廣告音樂。
廣告音樂的商業價值,可以從多個維度來看,Meyers(2014)的文章中 提到音樂已經幫助推銷了數千年的商品和服務,且在現代通訊中,例如廣告 代理商、以及廣播的興起,將商業音樂的範圍、強度和成本擴展到國際,可 以理解為,廣告音樂不管是在製作和管理都存在多維度的成本支出,有成本 支出既要考慮廣告音樂的商業行為與價值如何更好的實現,音樂的商業價值 也客觀存在;在何曉兵(2007)的研究中提出合理適當地運用音樂,不僅能
為電視廣告增添色彩,還增強了電視廣告的傳播效果。在我們日常觀看的商 業廣告中,背景音樂可以刺激消費者的各種內心情感,促進廣告資訊的接收,
而且還能通過音樂來傳播品牌精神;本研究認為廣告作為一種商業行為,其 研究提到的音樂對廣告是有促進作用,是一種對音樂的商業行為驗證肯定。
在 Sullivan(1990)在《Music format effects in radio advertising》的研究中提 到成人當代音樂對廣告態度、品牌態度、消費者購買意向這三個維度產生最
及產品的認可程度;陳佳子(2016)提出通過對音樂元素在廣告品牌傳播中
基礎,經濟的發展能推動藝術的發展。因為社會生產力發展達到一定的階段,
產生消費行為就是廣告音樂的商業價值體現,因此用戶對品牌的認知強弱,
是測量和評價廣告音樂商業價值的指標,而廣告音樂的作用,可以幫助企業 或品牌甚至是單位建立商業形象、提高傳播效果、深化品牌或產品認知以及 擴充營銷創意手段,最終實現服務於市場而實現消費轉化,是研究廣告音樂 的商業意義,是其商業價值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