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921 震災建築廢棄物資源化處理建議
5.2 各建築廢棄物堆置場之改善建議
由於震災後軍方緊急支援拆除工作,且為加速復建,故所有的建 築廢棄物除可立即回收之鐵金屬等已為民間回收業者自行取走外,其
餘都運往九十餘處之堆置場,其中有公有地、臺糖地、河川地及民間 地等。民間願意提供作為堆置場者皆著眼於回填窪地後可獲再生之土 地資源,且運輸費用為政府負擔,對其而言堪為一極大誘因,故擁有 適當條件之民眾極踴躍提供棄土場。但一般較歡迎廢土,對於混凝土 塊等較不喜歡,故若有適當窪地,無安全之虞者,將建築廢棄物打碎 均勻後,作為填方材料,創造土地再利用價值不失為建築廢棄物再利 用之理想途徑。
但有部份堆置場條件欠佳需作改善,而另有若干堆置場有明顯危 害須全部或部份移除,故應規畫新堆置場、做好進場作業管理、堆置 場監測;或對於應移除之建築廢棄物,作資源化處理。可以自走式破 碎機在拆除現場預作破碎後,將可資源化之廢混凝土塊等建築廢棄物 集中至處理場,結合砂石業者進行建築廢棄物之分類、分選等工作,
以將建築廢棄物轉換成建築基本材料。
綜合而言,現有分散在各堆置場中之建築廢棄物部份為可長期堆 置、應作改善、需部份移除及須全部移除者者,建議之處置對策為:
1. 可長期堆置者即可作就地處置,但應判定係全部就地處置或部分就 地處置:各堆置場中有部份係填平窪地者,其中若無重大安全顧慮 者且土地可供長期使用者,可將該廢棄物就地處置,但應建立完整 資料,以利追蹤,包括:地籍資料/地形、地質、交通、環境資料/GPS 地理資訊系統/掩埋之廢棄物種類性質、掩埋面積、掩埋量、掩埋 層深度
應注意之事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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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掩埋處理後,應進行表面復育、美綠化工程,使場址與附近 環境協調。•
再生土地未來用途說明、限制。•
長期監測各再生地之變化,以瞭解對於環境生態之影響。•
擋土或護坡設施,需注意整體結構安全。2.應作改善者:若無改善設施即有發生危險之虞者(如堆置邊緣臨近河 川行水區,坡度超過 60 度或縱深超過 5 公尺)應即進行增設防護設 施之工程設施規畫及工程費用估算,俟工程完工後依前項之原則管 理之。
3.需部份移除者:部份侵佔河道,或距河道太近有立即崩塌之虞、部 份高出地面易形成髒亂且招致其他垃圾入侵者,應覓地將有危險部 份之廢棄物移除,但移除前應作分類
4.需立即全部移除者,包括有三種情形:
• 位於河床邊,崩塌後將阻斷溪流,雨季可能使河床水位暴漲,引 起洪泛
• 位於山谷鞍部,阻礙河道,雨季將可能使水流改道,造成土石流 竄下游危害
• 未填滿或在平地上任意堆置者,由於乏人管理將成為各種廢棄物 任意棄置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