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921 震災建築廢棄物資源化處理建議
5.3 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工作推動之建議
對於上述具危害性之廢棄物堆置場,應儘速將廢棄物移除,
具資源化價值者可作再利用,其餘無法再生利用部分,應考慮予以安 定化及減量化後再掩埋處置,或逕以垃圾衛生掩埋處置。資源化再利 用之優點為:
•
將廢棄物堆置場改造成建築基本原料供應場,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減少堆置面積,早日將堆置場之土地回復正常用途•
回收建材資源,避免浪費•
提供再製資源化產品原料,創造產值•
紓解未來災區重建所需之砂石級配料可能供應不足之困境•
建立綠色建築之典範因此,應針對現有之建築廢棄物堆置場進行以下工作:
1.場址勘察:配合環保機關,對於廢棄物須移除之堆置場進行勘 察,以選擇適合進行資源化工作之場址,其依據為:
平地向上堆積
建築廢棄物數量龐大 一般垃圾混雜量少
堆置場址不堪長時間堆置,包括具立即或潛在為險及業主將 收回土地者
3.經費估算
4.遴選廠商進場作業,但須做好進場作業管理、堆置場監測;對於 即將拆除產生或尚未進場之建築廢棄物,儘量先預作破碎分離。應 以自走式破碎機在拆除現場預作破碎後,將可資源化之廢混凝土塊 等建築廢棄物集中至處理場,結合砂石業者進行建築廢棄物之分 類、分選等工作:
(1).建立「廢棄物堆置場功能評估表」,詳載現場資料
(2).於現場規畫破碎作業區,及五個以上之分類堆置區、進出通路 (含迴旋空間)..等。建築廢棄物經拆除、分類處理(粉碎、篩選、
風選、磁選)、可作填方利用、級配料、再製混凝土製品。
(3)「分類處理」後之不可回收之廢棄物,約佔總重量之 15~20%,
由於體積蓬鬆,可由直接運送至環保單位指定地點堆存或處 理,以免影響整體處理作業。
(4).以怪手清理現場,將鋼鐵及一般垃圾清出並分離,鋼鐵直接回 收,一般垃圾送往掩埋場。
(5).進行初步破碎,過篩(3/8”篩孔),篩上物為 1/2”可當粗骨材使用 之再生級配料。
(6).以顎型碎石機再碎化(調整開口大小),獲得各不同細度磨數之 粗細骨材(含細砂),去除雜質後分類置放
(7).取樣檢測各分選後粗細料之粒徑分佈,估算總量並記錄之 (8).分類後之物料,可分別提供建築粗、細骨材使用,與製地磚原
料之配比、強度等資料,並作成展示用之樣品。
(9).約 4 個月可完成以上之破碎分選工作。
(10)各粗、細骨材及製成地磚等之成份需求如附,可依建材原料之 價格低若干比例(約 5 折)標售予建材業者
進行處理與資源化之分選所必需之設備及流程如圖十所示
可回收再生資源 機械及人工撿拾
油壓挖溝機
進料斗
餵料機
一次碎石機
磁選
人工撿拾雜物
二次碎石機
篩分機
3/4”∼#4 1 1/2”∼
(鋼筋、木材、玻璃等)
(剷裝進料)
(最大粒徑 100mm)
(粗篩、餵料)
(Jaw Crusher 3624)
(自動撿拾鋼筋、廢鐵等)
(木材、玻璃、輕質雜物等)
(Jaw Crusher 3612 或 3008)
(篩分再生成品料)
5.發包建議: 遴選廠商進場工作可採兩種方式:
甲案:由政府完全主導,雇工工作
對選定之堆置場,遴選合格之廠商,制定資源化作業規 範,明確要求廠商依規範將廢棄物進行分類、分選工作,
並驗收資源化產品分類情形。
本案之優點是目標明確,資源化產物品質合乎要求。
缺點是政府需確實負責資源化產品之產銷通路。
乙案:開放由民間廠商提規畫書,擇其優者進行工作委託,並嚴 密監督其作業。廠商之規畫書包括:機具設備能力、工作 經驗、擬進行之方法、預估之資源化成果及產品通路說 明、經費估算等。
本案之優點是可視各不同廠商之能力(包括所掌握之市場 通路),依不同堆置場之現況,作不同程度之資源化作業,
彈性較大。
缺點是所需經費較無法掌握。
6.其他政府單位配合措施:
(1)公共工程單位:
提供公共工程所需之級配料數量、規格、地點、時間..等,以 供資源化作業規畫之依據。
制定資源化建材再利用工程規範,資源化產品(砂石級配、各 種地磚產品等)應符合一定之規範,並應經測試,以提供工程 單位使用,不可為了響應資源化犧牲公共工程品質。
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鼓勵工程單位採用資源化建 材。
(2)工業區 (彰濱工業區)開發單位:提供可回填建築廢棄物、廢棄土 量、規格需求
(3)環保機關:
對於進行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工廠之用地與許可等申請給予協 助。
協助清理堆置場之一般廢棄物至掩埋場或焚化場 資源化產品合乎環保建材規範者,鼓勵申請環保標章 嚴禁一般廢棄物混入堆置場
(4)財政機關:對於建築廢棄物資源化設備,視同環保設備予以賦稅 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