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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及手冊之系統整合

第一節 規則、規範、手冊之範疇與相互關係

4-1-1 功能定位

政府為實施建築管理,以達成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 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之目的,特制訂《建築法》。

依據建築法第 97 條授權由內政部制訂之《建築技術規則》, 是對建築行為及所生產之建築構造物做必要之限制,用以 維護人民生命安全與生活環境品質。

但建築技術規則並非建築法中唯一具此功能之法令。

依法還有如建築管理規則(建築法 70 條)、山坡地建築管理 辦法(建築法 97 條之 1)、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建築法 97 條之 2)、非都市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 99 條之 1)等 相同層級之法令,均有維護人民生命安全與生活環境品質 之任務。

因此建築技術規則之內容宜控制在下列特定之範圍:

一、以建築為範圍。

有關土地權屬、開發許可、發展限制等土地利用性質 之規定,另有相關法系(如土地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 持法)之法令自為規範。

二、以建築實體為範圍。

有關建築行為之許可程序與建成空間之使用規定,另

有建築法系相關之建築管理規則(或辦法)自行處理。

三、以建造技術為範圍。

有關機具、設備及工業產品之生產技術,另有相關之 水、電、消防等法令與工業標準自為規定。

縱使範圍限制如上,其涵蓋之內容仍極龐大,為使法 令可以簡明易循,又能清晰詳盡,需就其管制性質配合運 作方式分出層級。一方面達成法令維護最低限水準的要 求,另一方面才能為激勵創新提昇品質做合理處置之依 據。因此對於具有穩定性的目的、原則,與一般性的通則 規定可有規則層級;對於特殊性的例外條件、複雜性的演 算公式、變動性的數據參數則宜劃入下一規範層級;至於 參考性的規則解說與規範操作示例等法令說明之文件則再 有併行的手冊層級。

規則、規範、手冊三層級之功能定位如下:

一、規則:定位為執法之基準。

揭示清楚的規定目的、單純的一般性要求,和穩定之 效能(性能、品質)界限。由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訂 定。

二、規範:定位為「輔助」功能。

以更具彈性的行政程序使規則之執行獲得有效(時 效、效力)之技術依據。可由建築主管機關隨技術發展適 時訂定,亦可由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制訂,經建築主管機 關指定使用。

三、手冊:定位為「參考」功能。

作為法令解說、教育、宣導、訓練、推廣等用途,使 法令要求之觀念能普及,也讓法令之條文能獲得正確之瞭 解。各種單位均可依其需要自行製作。

4-1-2 實例提示

建築節能法規案例

政府為實施能源管理以節約建築使用時之耗能,依能 源管理法第十七條:新建建築物之設計與建造之有關節約 能源標準,由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之。內政 部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八節)增訂 下列條文:

四十五條之一:新建或增建後之左列建築物….其建築 物外殼耗能量應低於左列之規定基準…..

四十五條之二:本規則所稱建築物外殼耗能量,係指….

建築物外殼耗能量值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技術規 範計算之。

該項技術規則條文僅就建築物外殼耗能基準之要求與 定義簡略規定,詳細之計算方式與數據則另指定由內政部 發佈之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處理。根據該技術規 範,採用 Envlord 作為建築物全年冷房空調耗能量之統一 計算方法與評估標準。

Envlord=a0+a1×G+a2×L×DH+a3×Σ(Mk×IHk)

該項技術規範分別就技術規則所定之辦公廳類、百貨 商 場 類 、 觀 光 旅 館 類 、 集 合 住 宅 類 建 築 物 外 殼 耗 能 量

Envlord 之運算公式與計算數據作詳細之規定。為使此規範 之內容與使用方法能夠普及,營建署曾分批調訓建築師辦 理講習,並以林憲德教授所編訂之建築外殼耗能量規範的 內容與解說做為教本。該解說除增加大量觀念闡釋文字,

並以實例計算引導學習者正確使用規範所附之計算表格。

4-1-3 相互關係

新增的建築技術規則條文已朝規則與規範分立之路邁 進。在內容上,技術規則條文所表達者係針對法令之要求 目的,做出基本原則之規定。其他詳細的性能數據、運算 分析方法等部份則納入技術規範中,俾便日後彈性增刪。

在行政權屬上,技術規則既為穩定的原則,其由中央政府 統一訂定應屬適當。而技術規範則可因應各地之實際狀 況,由地方政府指定適宜之執行方法與特定數據。在法令 效力上,二者既為上下從屬關係,除非技術規則有例外之 許可,個別技術規範當然不能破壞技術規則所訂之最低限 要求,但允許有較高之要求標準。

相對於上述二者的上下層級關係,手冊其實不屬於法 令的執行系統,而是協助推動法令施行的說明、宣導系統。

無論是建築法、技術規則、技術規範任一層級的法令或其 中之一部份條文,均可利用手冊予以解說,或提供簡便之 作業指引,使法令之執行更為順暢。因此只要內容不逾越 所說明之法令,手冊並不一定要有特定形式與制訂之權責 機關。

【圖表六】 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及手冊體系

第二節 規則、規範、手冊之法律位階

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 則

建築師法

技師法 都市計畫

土地法

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規則

一般 認定 規範

特殊 審定 規範

示範圖例 規範解說

產品規範

工業標準 使用手冊

操作手冊 用途規範

規則解說 立法說明

4-2-1 建築技術規則、規範、手冊之性質

規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定義,係政府機關 依法律授權或法定職權所發佈命令之一種。其法律位階在 各種普通法(如民法、土地法、建築法)和特別法(如平 均地權條例)之下,而與依法頒佈之各種命令(如施行細 則、管理辦法)相同。同屬此命令層級者尚有如處理要點、

作業須知、準則、標準、章程、規程等用語,其間似有上 下從屬、時間久暫、對象事物之區分,實則並無必然之關 係。

建築技術規則係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授權由內政部 定之,其性質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因而 在該技術規則乃有「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

依本規則各編規定。….建築材料、設備及工程之查驗與試 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總則編第三條)等強制性文 字。

規範,則非上述常用之法令用語,其意係指「一種法 則,能使一定之目的獲得實現。僅指示何者當為,何者不 當為,不具有必然性。」其訂定不一定是由政府機關,亦 可委由學術研究、公會、學會…等團體辦理,例如過去建 築研究所曾研議的各種設計規範,或最近公共工程委員會 推動之施工規範。但若經法令指定,則成為法令之內容,

而有遵守之必要。如建築技術規則指定之建築外殼節能技 術規範,此係「依行政命令可列為等同規則之效用」。

至於手冊,在法令上並無此一用語,僅是一般為方便

特定作業而將相關資訊集中所形成之一種圖書形式。其作 為一種教育工具,有各種宣導手冊、教學手冊。作為一種 操作工具,也有各種使用手冊、操作手冊。其內容係以解 釋、說明、示範性的文字或案例為主。因此手冊並不在前 述的法律位階之中,是一種從旁輔助政令執行之工具。

4-2-2 法定規範、民間規範之種類、目的、用途

就本研究而言,建築技術規則乃建築法所明訂,其地 位並無爭議,僅其內容與表現方式頗有疑義:是否應如目 前雖數經修訂卻日益龐雜,而在其他相關法系漸趨完備時 反有重疊與衝突之現象。因此近年修訂技術規則已有朝向 簡化與單純化之共識,乃有另立技術規範層級以為輔助之 作法。

但就目前以規範為名之各種文件,實則性質不一且各 具特定目的,並非均能收納於建築技術規則體系之下。基 本上,需有技術規則內文字指定,或經建築技術審議委員 會之審議認可(總則編第六條),規範才具有公法之拘束 力,否則僅為一種參考性之技術資料,或經由契約之訂定 而成為私人相互遵守之權利義務關係。

另一方面,若不限於建築主管機關之領域,其他政府 機關制訂之工業產品國家標準、安全衛生標準、或審議規 範等相關建築作業與構造物之法令,仍為公法上必須遵循 之規範。

為使法令趨向單純化,對法令之要求採用性能標示而 非規格標示是近年法規修訂的趨向,不只技術規則僅作原

則性的敘述,技術規範也著重於掌握法令目的所要求之性 能數據。相對的,法令不再指示特定的構造作法與絕對數 據,而開放各種可能達成目的的不同作法。此時法令效力 能否達成不僅是完備的實體規定條文,重點反而在於各種 檢測、認證、與審議制度的建立。在此制度下,各種非政 府機構(民間)制訂的技術規範亦可有條件的成為達成法 令要求之依據。

因此性能規範不只是另一種法令要求的表達方法,其 實更是另一種執法制度的設立,對於變動快速的社會環境 下各種新創的、特殊的個案具有激勵與包容之作用。但嚴 謹的審議程序對已經長時間驗證的舊有作法,或一般的、

單純的對象反而顯得易簡為繁,此時既有的規格指示性法 令便顯出其便利性。因此實施性能規範時仍須針對一般

單純的對象反而顯得易簡為繁,此時既有的規格指示性法 令便顯出其便利性。因此實施性能規範時仍須針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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