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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 建築物 建築物 建築物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第四章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第三節 建築物 建築物 建築物 建築物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建築物 建築物 建築物 建築物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本研究參考日本「耐震改修促進法」之既有建築物推動分類及推動順序,

並考量國內營建署 99 年 3 月 3 日公告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 圍,及 102 年 5 月 27 日公告實施「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對建築 物使用類別及組別之定義,將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分為以下五大類:

(一) 第一類:文教類(D-3、D-4)、福利類(F-3) 1. D-3: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2. D-4: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

教學場所。

3. F-3: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托嬰中心。

(二) 第二類:衛生類(F-1、F-2) 1. F-1:(1)醫院、療養院。

(2)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

2. F-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 第三類:公共集會類(A-1)、商業類(B)

1. A-1:(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體育館(場)、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

區(村里)活動中心。

2. B-1:(1)視聽歌唱場所、理髮(理容)場所、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

舞廳、舞場、酒家、酒店、酒吧、特種咖啡茶室、夜總會、遊 藝場、俱樂部。

(2)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3)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3. B-2: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

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

4. B-3: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

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 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5. B-4:(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3)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四) 第四類:工業、倉儲類(C)、辦公、服務類(G)、危險物品類(I)

1. C-1: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場、屠(電)宰場。

2. C-2:(1)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總樓地 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倉儲場)

(2)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 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 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 農產品加工(釀造)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 七十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 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 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3. G-1: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 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

4. G-2: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辦公室(廳)、農漁會營業所、

瓦斯公司營業所。。

5. I:加油(氣)站。

(五) 第五類:休閒、文教類(D-1、D-2、D-5)、宗教、殯葬類(E)、住宿類(H) 1. D-1:(1)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

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

(三溫暖除外)、公共浴室(包括溫泉泡湯池)、室內操練場、

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 設施)。

(2)總樓地版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2. D-2: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

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藝術館。

3. D-5: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

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4. E:(1)寺(寺院)、廟(廟宇)、教堂(教會)、宗祠(家廟)。

(2)殯儀館、納骨堂(塔)。

5. H-1: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

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六層以上之樓層者)、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6. H-2: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本計畫參考 107 年 2 月 21 內政部公告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辦法」針對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

A-2、B-2、B-4、D-1、D-3、D-4、F-1、F-2、F-3、F-4、H-1 組使用之樓地板

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 人,強制要求建築物耐震評估納入公共安全檢查,且評估結果須辦理補強者,

應於兩年內完成補強工作。

本研究並參考日本「耐震改修促進法」、美國舊金山市「CAPSS 計畫」對 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推動順序,建議將前開五大類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考量現行法規,優先辦理單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且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此建築物依現行規定含耐震評估各類依序分別應於三年內 完成耐震評估補強工作。第二期辦理非單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老舊私有供公 眾使用建築物,並依前述五大類依序推動,因此類建築物多為混合用途之建 築,且非單一所有權人意見整合不易,建議各類分別應於六年內完成耐震評估 補強工作,另考量住宅類(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建築造成近期臺灣重大地震災 害,該類建築與第一類同時推動,期程建議為 30 年,依本研究草擬建築物類 別依序推動期程如表 4-3、4-4。

表 表 表

表 4-3 單一所有權人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私有供公眾使 單一所有權人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私有供公眾使 單一所有權人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私有供公眾使 單一所有權人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私有供公眾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