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第三節 建築物 建築物 建築物 建築物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建築物 建築物 建築物 建築物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本研究參考日本「耐震改修促進法」之既有建築物推動分類及推動順序,
並考量國內營建署 99 年 3 月 3 日公告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 圍,及 102 年 5 月 27 日公告實施「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對建築 物使用類別及組別之定義,將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分為以下五大類:
(一) 第一類:文教類(D-3、D-4)、福利類(F-3) 1. D-3: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2. D-4: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
教學場所。
3. F-3: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托嬰中心。
(二) 第二類:衛生類(F-1、F-2) 1. F-1:(1)醫院、療養院。
(2)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
2. F-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 第三類:公共集會類(A-1)、商業類(B)
1. A-1:(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體育館(場)、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
區(村里)活動中心。
2. B-1:(1)視聽歌唱場所、理髮(理容)場所、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
舞廳、舞場、酒家、酒店、酒吧、特種咖啡茶室、夜總會、遊 藝場、俱樂部。
(2)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3)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3. B-2: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
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
4. B-3: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
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 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5. B-4:(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3)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四) 第四類:工業、倉儲類(C)、辦公、服務類(G)、危險物品類(I)
1. C-1: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場、屠(電)宰場。
2. C-2:(1)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總樓地 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倉儲場)
(2)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 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 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 農產品加工(釀造)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 七十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 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 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3. G-1: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 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
4. G-2: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辦公室(廳)、農漁會營業所、
瓦斯公司營業所。。
5. I:加油(氣)站。
(五) 第五類:休閒、文教類(D-1、D-2、D-5)、宗教、殯葬類(E)、住宿類(H) 1. D-1:(1)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
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
(三溫暖除外)、公共浴室(包括溫泉泡湯池)、室內操練場、
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 設施)。
(2)總樓地版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2. D-2: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
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藝術館。
3. D-5: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
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4. E:(1)寺(寺院)、廟(廟宇)、教堂(教會)、宗祠(家廟)。
(2)殯儀館、納骨堂(塔)。
5. H-1: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
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六層以上之樓層者)、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6. H-2: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本計畫參考 107 年 2 月 21 內政部公告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辦法」針對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
A-2、B-2、B-4、D-1、D-3、D-4、F-1、F-2、F-3、F-4、H-1 組使用之樓地板
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 人,強制要求建築物耐震評估納入公共安全檢查,且評估結果須辦理補強者,
應於兩年內完成補強工作。
本研究並參考日本「耐震改修促進法」、美國舊金山市「CAPSS 計畫」對 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推動順序,建議將前開五大類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考量現行法規,優先辦理單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且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此建築物依現行規定含耐震評估各類依序分別應於三年內 完成耐震評估補強工作。第二期辦理非單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老舊私有供公 眾使用建築物,並依前述五大類依序推動,因此類建築物多為混合用途之建 築,且非單一所有權人意見整合不易,建議各類分別應於六年內完成耐震評估 補強工作,另考量住宅類(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建築造成近期臺灣重大地震災 害,該類建築與第一類同時推動,期程建議為 30 年,依本研究草擬建築物類 別依序推動期程如表 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