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
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
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
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
耐震評估補強法規制度之研擬
耐震評估補強法規制度之研擬
耐震評估補強法規制度之研擬
耐震評估補強法規制度之研擬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年
年
年 12 月
月
月
月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PG10 701 -0 557
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
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
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
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
耐震評估補強法規制度之研擬
耐震評估補強法規制度之研擬
耐震評估補強法規制度之研擬
耐震評估補強法規制度之研擬
受 委 託 者 :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研 究 主 持 人 : 陳 清 泉
協 同 主 持 人 : 鍾 偉 舜
研 究 助 理 : 柯 雯 婷 、 陳 姿 伶
研 究 期 程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至 107 年 12 月
研 究 經 費 : 新 臺 幣 105 萬 6,000 元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年
年
年 12 月
月
月
月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目
目
目
目次
次
次
次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次 ... III
圖次
圖次
圖次
圖次 ... V
摘要
摘要
摘要
摘要 ... VII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1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研究緣起與背景
研究緣起與背景 ...1
研究緣起與背景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2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內容
研究方法與內容
研究方法與內容 ...3
研究方法與內容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蒐集
蒐集
蒐集
蒐集之
之
之資料
之
資料
資料、
資料
、
、文獻分析
、
文獻分析
文獻分析 ...7
文獻分析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日本耐震促進法推動機制及成效
日本耐震促進法推動機制及成效
日本耐震促進法推動機制及成效 ...7
日本耐震促進法推動機制及成效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美國舊金山
美國舊金山
美國舊金山 CAPSS 計畫推動機制
美國舊金山
計畫推動機制
計畫推動機制 ...33
計畫推動機制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我國現況
我國現況
我國現況相關推動制度
我國現況
相關推動制度
相關推動制度 ...48
相關推動制度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推動成本效益檢討
推動成本效益檢討
推動成本效益檢討
推動成本效益檢討 ...79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分析原理
分析原理
分析原理 ...79
分析原理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分析範圍
分析範圍
分析範圍 ...86
分析範圍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分析概況
分析概況
分析概況 ...93
分析概況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成本效益評估
成本效益評估
成本效益評估 ...94
成本效益評估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 107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推動策略及法規
推動策略及法規
推動策略及法規 ... 107
推動策略及法規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專家意見彙整
專家意見彙整
專家意見彙整 ... 109
專家意見彙整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建築物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
建築物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
建築物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策略
建築物分類及分年分期推動
策略
策略
策略 ... 118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耐震評估補強審查機制
耐震評估補強審查機制
耐震評估補強審查機制 ... 122
耐震評估補強審查機制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專業法人團體參與
專業法人團體參與
專業法人團體參與 ... 127
專業法人團體參與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研究發現
研究發現
研究發現
研究發現 ... 129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日本耐震促進法推動機制及成效
日本耐震促進法推動機制及成效
日本耐震促進法推動機制及成效 ... 129
日本耐震促進法推動機制及成效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美國舊金
美國舊金
美國舊金山
美國舊金
山
山 CAPSS 計畫推動機制
山
計畫推動機制
計畫推動機制 ... 133
計畫推動機制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推動成本效益檢討
推動成本效益檢討
推動成本效益檢討 ... 135
推動成本效益檢討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 136
推動策略及制度研擬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 139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結論
結論
結論 ... 139
結論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建議
建議
建議 ... 142
建議
附錄一
附錄一
附錄一
附錄一 既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與補強促進條例
既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與補強促進條例
既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與補強促進條例
既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與補強促進條例
(草案
草案
草案) ... 145
草案
附錄二
附錄二
附錄二
附錄二 既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與補強促進條例
既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與補強促進條例
既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與補強促進條例
既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與補強促進條例
施行細則
施行細則
施行細則
施行細則(草案
草案
草案) ... 159
草案
附錄三
附錄三
附錄三
附錄三 第
第
第
第 1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 169
附錄四
附錄四
附錄四
附錄四 第
第
第
第 2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 175
附錄五
附錄五
附錄五
附錄五 第
第
第
第 3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 181
附錄六
附錄六
附錄六
附錄六 第
第
第
第 4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 189
附錄七
附錄七
附錄七
附錄七 第
第
第
第 5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次專家會議紀錄 ... 195
附錄八
附錄八
附錄八
附錄八
期中審查意見回復
期中審查意見回復
期中審查意見回復 ... 201
期中審查意見回復
附錄九
附錄九
附錄九
附錄九
期末審查意見回復
期末審查意見回復
期末審查意見回復 ... 207
期末審查意見回復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 215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
表
表
表 2-1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的對象建築物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的對象建築物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的對象建築物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的對象建築物 ... 22
表
表
表
表 2-2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之特定建築物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之特定建築物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之特定建築物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之特定建築物 ... 23
表
表
表
表 2-3 民間特定建築物的耐震化現狀
民間特定建築物的耐震化現狀
民間特定建築物的耐震化現狀
民間特定建築物的耐震化現狀 ... 24
表
表
表
表 2-4 耐震改修促進法之特定建築物
耐震改修促進法之特定建築物
耐震改修促進法之特定建築物
耐震改修促進法之特定建築物指導一覽表
指導一覽表
指導一覽表 ... 31
指導一覽表
表
表
表
表 2-5 建築物類別一覽表
建築物類別一覽表
建築物類別一覽表
建築物類別一覽表 ... 41
表
表
表
表 2-6 美國舊金山
美國舊金山
美國舊金山
美國舊金山 CAPSS 計畫防災修復期程表
計畫防災修復期程表
計畫防災修復期程表
計畫防災修復期程表 ... 43
表
表
表
表 2-7 既有建築物
既有建築物
既有建築物
既有建築物(民國
民國
民國 88 年
民國
年 12 月
年
年
月
月
月 31 日前取得使照
日前取得使照
日前取得使照)數量概估
日前取得使照
數量概估
數量概估 70
數量概估
表
表
表
表 2-8 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 72
表
表
表
表 2-9 私有老舊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補強獎勵及補助現況彙整
私有老舊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補強獎勵及補助現況彙整
私有老舊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補強獎勵及補助現況彙整
私有老舊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補強獎勵及補助現況彙整
表
表
表
表 ... 74
表
表
表
表 3-1 建築物分類系統
建築物分類系統
建築物分類系統
建築物分類系統 ... 81
表
表
表
表 3-2 建築物耐震等級區分
建築物耐震等級區分
建築物耐震等級區分
建築物耐震等級區分 ... 82
表
表
表
表 3-3 TELES 分析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用途分類方式
分析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用途分類方式
分析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用途分類方式
分析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用途分類方式 ... 89
表
表
表
表 3-4 TELES 建築物用途分類
建築物用途分類
建築物用途分類
建築物用途分類 ... 90
表
表
表
表 3-5 臺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臺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臺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臺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未經補強
未經補強
未經補強) ... 95
未經補強
表
表
表
表 3-8 新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新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新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新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未經補強
未經補強
未經補強) ... 98
未經補強
表
表
表
表 3-9 新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新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新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新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經補強
經補強
經補強) ... 99
經補強
表
表
表
表 3-10 新北市建築物補強前後災損差異模擬結果
新北市建築物補強前後災損差異模擬結果
新北市建築物補強前後災損差異模擬結果
新北市建築物補強前後災損差異模擬結果 ... 100
表
表
表
表 3-11 基隆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基隆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基隆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基隆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未經補強
未經補強
未經補強
未經補強) ... 101
表
表
表
表 3-12 基隆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基隆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基隆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
基隆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經補強
經補強
經補強) ... 102
經補強
表
表
表
表 3-14 921 築巢專案代表性集合住宅大樓之耐震評估補強平均
築巢專案代表性集合住宅大樓之耐震評估補強平均
築巢專案代表性集合住宅大樓之耐震評估補強平均
築巢專案代表性集合住宅大樓之耐震評估補強平均
費用表
費用表
費用表
費用表 ... 104
表
表
表
表 3-15 台北地區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概估表
台北地區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概估表
台北地區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概估表
台北地區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概估表 105
表
表
表
表 4-1 專家座談
專家座談
專家座談
專家座談會議場次及出席名單一覽表
會議場次及出席名單一覽表
會議場次及出席名單一覽表
會議場次及出席名單一覽表 ... 110
表
表
表
表 4-2 專
專
專
專家座談
家座談
家座談
家座談會議
會議
會議
會議意見彙整
意見彙整
意見彙整 ... 111
意見彙整
表
表
表
表 4-3 單一所有權人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私有供公眾
單一所有權人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私有供公眾
單一所有權人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私有供公眾
單一所有權人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私有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分年分期推動期程表
使用建築物分年分期推動期程表
使用建築物分年分期推動期程表
使用建築物分年分期推動期程表 ... 121
表
表
表
表 4-4 非單一所有權人之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分年分期推動
非單一所有權人之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分年分期推動
非單一所有權人之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分年分期推動
非單一所有權人之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分年分期推動
期程表
期程表
期程表
期程表 ... 122
圖次
圖次
圖次
圖次
圖
圖
圖
圖 1-1 本計畫工作流程圖
本計畫工作流程圖
本計畫工作流程圖
本計畫工作流程圖 ... 4
圖
圖
圖
圖 2-1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架構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架構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架構
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架構 ... 21
圖
圖
圖
圖 2-2 基本行動政策架構
基本行動政策架構
基本行動政策架構
基本行動政策架構 ... 25
圖
圖
圖
圖 2-3 東京都耐震標誌
東京都耐震標誌
東京都耐震標誌
東京都耐震標誌 ... 27
圖
圖
圖
圖 2-4 私立學校耐震補強評估計畫實施流程
私立學校耐震補強評估計畫實施流程
私立學校耐震補強評估計畫實施流程
私立學校耐震補強評估計畫實施流程 ... 47
圖
圖
圖
圖 2-5 安家固園計畫推動作業架構圖
安家固園計畫推動作業架構圖
安家固園計畫推動作業架構圖
安家固園計畫推動作業架構圖 ... 62
圖
圖
圖
圖 3-1 建築物性能
建築物性能
建築物性能
建築物性能曲線
曲線
曲線 ... 80
曲線
圖
圖
圖
圖 3-2 耐震需求曲線
耐震需求曲線
耐震需求曲線
耐震需求曲線 ... 83
圖
圖
圖
圖 3-3 結構物最大水平位移量
結構物最大水平位移量
結構物最大水平位移量
結構物最大水平位移量 ... 84
圖
圖
圖
圖 3-4 建築物易損性曲線
建築物易損性曲線
建築物易損性曲線
建築物易損性曲線 ... 85
圖
圖
圖
圖 3-5 山腳斷層地理位置
山腳斷層地理位置
山腳斷層地理位置
山腳斷層地理位置 ... 87
圖
圖
圖
圖 3-6 芮氏規模
芮氏規模
芮氏規模
芮氏規模 ML6.6 地震事件震度分布圖
地震事件震度分布圖
地震事件震度分布圖
地震事件震度分布圖 ... 88
圖
圖
圖
圖 3-7 校舍
校舍
校舍
校舍(人工資料
人工資料
人工資料
人工資料) ... 91
圖
圖
圖
圖 3-8 校舍
校舍
校舍
校舍(TELES 既有資料
既有資料
既有資料) ... 91
既有資料
圖
圖
圖
圖 3-9 電影院
電影院
電影院
電影院(人工資料
人工資料
人工資料
人工資料) ... 92
圖
圖
圖
圖 3-10 電影院
電影院
電影院
電影院(TELES 既有資料
既有資料
既有資料) ... 92
既有資料
圖
圖
圖
圖 4-1 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推動耐震評估補強流程圖
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推動耐震評估補強流程圖
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推動耐震評估補強流程圖
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推動耐震評估補強流程圖 ... 108
摘要
摘要
摘要
摘要
關鍵詞: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耐震補強、成本效益 一 一一 一、、、研究緣起、研究緣起研究緣起 研究緣起 台灣位處菲律賓海板塊與歐亞大陸板塊交界處,兩大板塊迄今仍在激烈進 行擠壓碰撞,因此引發台灣旺盛的地震活動。台灣於 105 年 2 月發生規模 6.6 級的高雄美濃地震,107 年 2 月發生規模 6.2 級的花蓮地震,均造成既有老舊 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如飯店、商辦大樓、集合住宅等傾斜、倒塌,導致人員 傷亡及財產損失,部分專家學者認為台灣地震百年週期已到來,未來十年台灣 不排除出現規模 8 以上地震的可能性。有鑑於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 的耐震安全性直接影響都市地震防災效能,本研究參考歷年相關研究成果,藉 由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篩選推動對象建築物數量,進行制度推動 之成本效益分析,輔以專家座談會意見,訂定耐震評估補強優先次序及分年分 期推動策略,另檢討既有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推動現 況,據以研擬老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補強鼓勵性策略及強制性法 規,作為建築主管機關推動都市更新與耐震防災工作之參考。 二 二二 二、、、研究方法及、研究方法及研究方法及過程研究方法及過程過程過程 本研究為研擬國內對於老舊既有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有 效且可行之策略與建議,其研究方法及內容如下: 1. 國內外(日本、美國等)相關文獻蒐集 本研究蒐集日本東京都台東區耐震改修促進計畫、美國舊金山地震安全市 區計畫(CAPSS)、我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成效、中央都市更 新基金補助機制、安家固園計畫及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方 案(草案)等推動經驗,並探討相關主管機關可協助事項,研訂推動制度架 構及期程。2. 研提鼓勵性耐震評估補強策略 本研究參考歷年相關研究成果,藉由國家地震中心「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 統(TELES)」篩選推動對象建築物數量,推估政府需投入之耐震評估及 補強經費,及可降低之民眾生命財產損失效益,輔以專家座談會,蒐集、 研析專家學者意見,以訂定補強推動策略及優先次序。 3. 研提強制性耐震評估補強法規(草案) 本研究參考美日推動經驗,及國內現行相關法規制度執行現況,並透過 北、中、南、東五場共計 40 人次專家座談會議,研擬強制性耐震評估補 強法規(草案),以期對於「未通過結構詳細評估之建築」,鼓勵或強制要 求建物所有權人進行耐震補強。 三 三三 三、、、重要發現、重要發現重要發現 重要發現 本研究蒐集日本 2013 年修訂「耐震改修促進法」及日本東京都台東區 2016 年修訂「耐震改修促進計畫(2016 年~2020 年)」等資料,政府規定既有特定建 築物如學校、體育館、醫院、劇場、表演場、集會場、展覽場、百貨公司、辦 公室、老人之家等多數人使用的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者,經耐震診斷結果 確認必須提升耐震安全性時,透過政府認可之法人組織進行宣導、指示、減稅 等鼓勵措施,督促建物所有人有義務針對該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實施耐震補 強。 美國舊金山市政府「地震安全社區行動計畫(CAPSS)」為提升易損建物擁 有者自願進行耐震補強的意願,運用市場力量與其它機制,從協助市民重視建 物耐震能力、推動建物於販售前或期限內進行評估及強制要求易損建築於期限 內補強等三大步驟逐步推動降低市區地震風險。 本研究借鏡日本在 1995 年阪神震災後推動耐震化「中央及地方配合之機 制」,由中央建立母法及基本原則,地方依據該法及原則建立執行計畫,並經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之台灣地震損失系統(TELES)進行地震災害模擬,及實
施耐震評估補強成本效益分析,研擬鼓勵性策略及強制性法規,以提高推動既 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補強成效。 四、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進行建築物乾式補強技術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無 國內既有建築物常發現有耐震能力不足等問題。因為建築工程施工工期 長,加上施工現地給人髒與亂的負面印象,往往令人打消或延後建築物補強之 念頭,一拖再拖,以致於災難來臨時造成不可挽回之慘況。為提高民眾配合政 府推動建築補強之意願,除了採取制訂法規強制執行之外,建議研發適合室內 施作的建築物補強技術(如乾式補強),以扭轉民眾對工程施作期間的負面形 象。如何提高建築物補強工程之施工性、兼顧室內空間機能正常運作,勢必成 為全國推動建築物耐震補強政策成敗之重要關鍵。 建議二 進行工期短、費用低的建築物耐震補強技術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單位:無 當執行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政策全面上路後,「又快又好又便宜」的耐震 補強技術定將成為市場首選。以碳纖維貼片補強工法為例,施工容易、工期短、 價格較低與不佔建築空間等特性是該工法之優勢,工程界已採用多年。為因應 未來龐大之建築物補強市場之需求,建議多開發具備此類特性之補強技術,提 供民眾多項選擇,以利於全國建築物耐震能力提升之目標早日達成。
Abstract
Key words: private buildings for public use, seismic capacity evaluation, seismic capacity reinforcement, cost-benefit
I. Study Origin
Taiwan is located at the junction of the Philippine Sea Plate and the Eurasia Plate. The two plates are still undergoing intense crushing collisions, which has triggered a strong earthquake activity in Taiwan. In 2016 February, The magnitude 6.6 earthquake occurred in Meinung, Kaohsiung and in 2018 February, the magnitude 6.2 earthquake in Hualien caused the collapse of the old private buildings for public use such as restaurants, commercial buildings, and collective houses. The collapse has led to casualties and property losses. Some experts and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100-year cycle of the earthquake in Taiwan has arrived. An earthquake of magnitude 8 or higher will probably happen in Taiwan in the next decade.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seismic safety of the old private buildings for public use directly affects the urban earthquake disaster prevention effectiveness, this study will use the Taiwan Earthquake Loss Evaluation System (TELES) to screen the number of buildings to be promoted by the relevant research results over the years, analyze the cost-benefit, establish a seismic evaluation priority and a phased driving strategy with experts opinion. In addition, we will review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ivate buildings for public use to implement the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inforcement system. Based on this, we will develop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reinforcement strategies and mandatory regulations, as a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authority to promote urban renewal and earthquake resistance.
II. Study Method and Process
This study is intended to develop domestic strategi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existing seismic assessment of existing private buildings for public use. The research methods and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1.Collection of related literature at home and abroad (Japan, USA, etc.)
This study collected the earthquake-resistant renovation promotion plan for Taitung District in Tokyo, Japan, the CAPSS, the domestic earthquake resistance assessment and reinforcement effect of buildings, the Central Urban Renewal Fund subsidy mechanism, and the Anjia Guyuan Project. The National Buildings' Seismic Safety Inspection and Counseling Reconstruction and Reinforcement Program (Draft) will promote the experience and explore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can assist in researching and promoting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and duration.
2.Research of earthquake-resistant evaluation and reinforcement strategy
Based on the relevant research results over the years, this study selects the number of buildings to be promoted by the National Seismic Center "TELES", and estimates the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inforcement funds that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invest, and the loss of life and property of the people to formulate reinforcement strategies and priorities by collecting and studying experts’ opinions.
3.Research of Mandatory seismic assessment reinforcement regulations (draft) This study refers to the promotion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Through five seminars have more than 40 experts in total from the North, Central, South and East, drafting a mandatory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inforcement legislation (draft). Hope to encourage or force building owners to have seismic reinforcement for “buildings that have not been evaluated in detail”.
III. Important find out
From Japan's 2013 revision of the "National Renovation Promotion Act" and the 2016 revision of the "Near-resistant Renovation Promotion Plan (2016-2020)" in Taito, Tokyo, Japan. The government stipulates that the owners of specific buildings (like schools, gymnasiums, buildings used by most people, hospitals, theaters, performance venues, assembly venues, exhibition halls, department stores, offices, homes for the elderly, etc.) which seismic safety must be improved have the obligation to carry out earthquake-resistant reinforcement.
The San Francisco Municipal Government's “CAPSS” aims to improve the willingness of vulnerable building owners to voluntarily reinforce earthquakes, using market forces and other mechanisms to help citizens pay attention to building earthquake resistance, doing evaluation before sale, and forcing the vulnerable building to reinforce within the time limit, gradually promote the reduction of urban earthquake risk.
This study takes advantage of Japan's "central and loc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 after the earthquake in Hanshin in 1995. The centr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 parent law and basic principles. The loc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an implementation plan based on the law and principles. From the earthquake simulation of TELES and cost-benefit analysis, we develop incentive strategies and mandatory regulations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existing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s for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研究緣起與背景
研究緣起與背景
研究緣起與背景
台灣係菲律賓海板塊與歐亞大陸板塊擠壓而成,兩大板塊迄今仍在激烈進 行擠壓造陸運動,因此引發台灣旺盛的地震活動。台灣於 105 年 2 月發生規模 6.6 級的高雄美濃地震,107 年 2 月發生規模 6.2 級的花蓮地震,均造成既有老 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如飯店、商辦大樓、集合住宅等傾斜、倒塌,導致人 員傷亡及財產損失,部分專家學者認為台灣地震百年週期已到來,未來十年台 灣不排除出現規模 8 以上地震的可能性。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的耐 震安全性直接影響都市地震防災效能,研擬適當推動機制可大幅降低地震來襲 時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有鑑於此,如何提昇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 的耐震安全性,是都市地震防災、減災的重要課題。 依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四條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包括重建、整建及維 護三種方式,目前「防災型都更」所進行的即為前兩項作業,若以影響的層面 而言,後者之整建(亦即補強或日本所謂的改修)可能會更廣泛。日本在 1995 年阪神震災後訂頒「耐震改修促進法」,推動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補強工作,執 行目標在 2003 年 75%之建築物具有耐震能力,2015 年比例將提高到 90%,預 估完成後震災罹難人數可以減半。執行近 20 年來,在 2012 年 311 震災中展現 績效,依據日本國土交通省 2012 年報告顯示,以 311 之 M7.9 巨震導致震害傷 亡的比例,從 1995 年阪神震災的 83.3%降低為 4.4%,這樣的績效實在值得我 們進一步了解分析。另一方面,我國係以公有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中心,內 政部營建署於民國 89 年訂頒「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因考量財政及涉及 人民權利義務關係應以法律定之等因素,因此該方案尚未涉及民間建築。 我國曾於民國 96 年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促進條例草案(簡稱 促進條例草案)」,當時規劃以強制作為,對於民國 86 年 5 月以前興建的飯店、 百貨公司、大廈及公寓等建物進行耐震評估及補強,期能全面推動減震防災的 政策,但可能未考慮如日本「耐震改修促進法」須搭配相關法令等配套及補助與獎勵措施,以致遲遲未通過立法程序,至今尚無可對私有建築物強制規定之 法源。 依行政院施副院長 106 年 10 月 27 日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會議指示,老舊 「私有」建築物的耐震補強,宜顧及民眾心理與市場機制,未來推動應將優先 重點放於「私有特定用途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如醫院、學校、社福機構、 電影院、百貨公司等民眾群聚處所為主。 近期內政部相關研究計畫自 103 年起參酌美、日相關經驗,進行「國內外 推動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研究」蒐集國外資訊,歸納可行推動對策(如: 實施優先次序、成立基金會、擴大地震保險投保範圍、貸款優惠、稅額減免及 標章獎勵等)。於 104 年度延續前案研究提出「既有建築耐震補強成本效益分 析及推動制度架構之研究」,研究內容探討耐震評估補強推動成本及減少災害 損失模擬計算(以臺北地區為例),及可能活化產業類別。105 年度續接前二 年度計畫,擬定「建築物耐震評估制度之配套機制及相關法規研議」,完成「既 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促進法(草案)」及推動優先次序量化評估、資金需求 來源規劃、分年分期規劃、補助誘導與獎懲制度等配套措施。106 年度國內建 築耐震能力評估補強推動機制之建立與驗證精進「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促 進法(暫訂)(草案)」,協助政府相關部門推動私有建築物評估補強作業,提 出整合之推動機制。107 年度依據既有研究成果,持續協助政府部門推動老舊 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評估補強作業。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在政府有限資源條件下,103 年度「國內外推動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制 度研究」提出可依各類建築物重要性依序推動補強,並初提成立基金會、擴大 地震保險投保範圍、貸款優惠、稅額減免及標章獎勵等輔助推動策略。本研究 依循 103 年度「國內外推動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研究」之成果,及後續 相關制度及推動成本分析研究成果與建議,藉由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TELES)篩選推動對象建築物數量,推估政府需投入之耐震評估及補強經 費,及可降低之民眾生命財產損失,輔以專家座談或訪談方式,調查專家學者意見,訂定補強推動優先次序,另研提強制性耐震評估補強法規(草案),對於 「未通過結構詳細評估之建築」,要求建物所有權人進行耐震補強。同時,探 討相關主管機關可協助事項,並參考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機制、及安家固園 計畫等執行經驗,據以建立推動制度架構及期程。
第
第
第
第三
三
三
三節
節
節 研究方法
節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與
與
與
與內容
內容
內容
內容
為提供國內對於老舊既有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有效且可 行之方向與建議,本研究依下列方法進行研析探討,包含國內外相關制度、課 題及績效之蒐集、分析與檢討,專家學者意見溝通、調查與分析,可行性與效 益分析,提出實施體系初步建議或替代方案。本研究工作流程如圖 1-1 所示, 研究方法及步驟分述如後。 壹 壹 壹 壹、、、文獻收集與回顧國內外、文獻收集與回顧國內外文獻收集與回顧國內外文獻收集與回顧國內外(日本日本日本、日本、美國等、、美國等美國等)相關研究與法規制度美國等相關研究與法規制度相關研究與法規制度。相關研究與法規制度。。。 本研究蒐集日本耐震改修促進法及東京都台東區促進計畫、美國舊金山地 震安全市區計畫(CAPSS)、我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成效、中央都 市更新基金補助機制、安家固園計畫及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方 案(草案)等推動經驗,並探討相關主管機關可協助事項,研訂推動制度架構及 期程。 貳 貳 貳 貳、、、、研提鼓勵性耐震評估補強策略研提鼓勵性耐震評估補強策略研提鼓勵性耐震評估補強策略,研提鼓勵性耐震評估補強策略,提供稅額減免或其他優惠,,提供稅額減免或其他優惠提供稅額減免或其他優惠,提供稅額減免或其他優惠,,補貼店面或商,補貼店面或商補貼店面或商補貼店面或商 辦所有權人 辦所有權人 辦所有權人 辦所有權人,,,,使其主動負擔結構評估補強費用使其主動負擔結構評估補強費用使其主動負擔結構評估補強費用使其主動負擔結構評估補強費用。。。 。 本研究依循 103 年度「國內外推動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研究」之成 果,及參考後續研究之推動成本研析,藉由國家地震中心「臺灣地震損失評估 系統(TELES)」篩選推動對象建築物數量,推估政府需投入之耐震評估及補 強經費,及可降低之民眾生命財產損失效益,輔以專家座談及訪談方式,蒐集、 研析專家學者意見,以訂定補強推動策略及優先次序。圖
圖
圖
圖 1-1 本計畫工作流程圖
本計畫工作流程圖
本計畫工作流程圖
本計畫工作流程圖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
:
:本計畫整理
本計畫整理
本計畫整理
本計畫整理)
計畫開始
日本耐震改修促進 法及促進計畫 專家 學者 座談 意見 分析 推動制度架構及期程 成果報告 研提強制性耐震評估補強法規 (草案) 研提鼓勵性耐震評估補強策略 美國舊金山地震 安全市區計畫 (CAPSS) 國內相關法規實 施現況及成效國內外文獻蒐集
T EL ES 地 震 災 害 模 擬及成本效益評估參 參 參 參、、、、研提強制性耐震評估補強法規研提強制性耐震評估補強法規研提強制性耐震評估補強法規研提強制性耐震評估補強法規(草案草案草案),草案 ,對於,,對於對於「對於「「未通過結構詳細評估之建「未通過結構詳細評估之建未通過結構詳細評估之建未通過結構詳細評估之建 築 築 築 築」,」,」,」,要求建物所有權人進行耐震補強要求建物所有權人進行耐震補強要求建物所有權人進行耐震補強要求建物所有權人進行耐震補強。。。 。 本研究參考美日推動經驗,及國內現行相關法規制度執行現況,並透過 40 人次專家座談會議,研擬強制性耐震評估補強法規(草案),以期對於「未通 過結構詳細評估之建築」,強制要求建物所有權人進行耐震補強。 本研究依據前述研究方法、步驟,完成國內外(如日本、美國等)相關文獻 蒐集及分析、5 次(計 40 人次)專家座談會議、台北地區地震災害模擬對象建築 物資料蒐集(如學校、醫院、飯店及百貨公司等)、地震災害模擬及成本效益評 估,經由文獻分析、成本效益評估及專家座談意見之彙整,研擬鼓勵性耐震評 估補強策略,並研提強制性耐震評估補強法規(草案)。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蒐集
蒐集
蒐集之
蒐集
之
之
之資料
資料
資料、
資料
、文獻
、
、
文獻
文獻分
文獻
分
分
分析
析
析
析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日本
日本
日本
日本耐震
耐震
耐震促進法推動機制
耐震
促進法推動機制及
促進法推動機制
促進法推動機制
及
及
及成
成
成效
成
效
效
效
日本位於環太平洋地震上,歷來頻頻遭受強震侵襲,1923 年關東 8.3 級強 震、1995 年阪神 7.3 級強震、2004 年新潟縣中部 6.8 級地震、2007 年新潟縣 海岸 6.8 級地震、2011 年東北地方太平洋近海 9.1 級強震(福島核災)以及 2016 年熊本縣 7.3 級強震等,其震災災損及頻率遠高於台灣,1995 年阪神強震是 促成日本耐震改修促進法之要因,1995 年至今已逾 20 年,這期間日本也歷經 國內建築物之耐震補強停滯之困擾,日本耐震改修促進法也因此一再的修訂, 至今相關律法已趨完備,日本國內各地區,也大部分依耐震改修促進法制定各 地區之耐震改修促進計畫,逐步推動既有建築物之耐震化。 日本由於 1995 年發生的阪神大地震,造成許多新耐震基準前興建或施工 不良之建築物倒塌、傾倒,其中超過 8 成的死亡人數乃建築物倒塌造成。有鑑 於此,日本透過國家防災會議對未來十年地震災害的模擬與評估制定「耐震改 修促進法」,以針對既有建築物做評估與改修,開啟了日本全國既有建築物耐 震化之契機。2006 年(平成 18 年)日本檢討過去十餘年「耐震改修促進法」推 動之成效不彰,遂大幅度修訂法規,規定各都道府縣須制定耐震改修建促進計 畫(設定建築物耐震化比率目標),並公佈不遵照指示者等。 由於地震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常因建築物倒塌所致,其中以提升供公眾使用 之既有建築物防震是地震防災的要項之一,日本在最新修訂(平成 25 年即 2013 年) 「耐震改修促進法」對此類建築(即特定建築物)有相關條文規定,本研究 並蒐集 2016 年日本東京都臺東區耐震改修計畫,以詳述日本對此類建築(即特 定建築物)推動法源及成效如后。壹 壹 壹 壹、、、、「「「「耐震改修促進法耐震改修促進法耐震改修促進法耐震改修促進法」」」相關條文」相關條文相關條文 相關條文 第三章 建築物所有者應採取之措施 (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所有者的耐震診斷義務) 第七條 下列記載的建築物(以下稱「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所有 者,應針對該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依國土交通省令執行 耐震診斷,並依下列各號建築物分類以及各號規定期限內,將結果報 告提交給所屬行政廳。 一 依第五條第三項第一號規定,記載於都道府縣耐震改修促進計畫 的建築物,應遵守同號法條規定的都道府縣耐震改修促進計畫所 記載的期限行事。 二 依第五條第三項第二號規定所制訂的都道府縣耐震改修促進計 畫,若該基地屬於鄰接前述計畫所記載道路的防礙通行既存耐震 不合格建築物(僅限耐震度不明建築物)時,應依同號規定所制訂 的都道府縣耐震改修促進計畫記載之期限行事。 三 當該基地上建有妨礙通行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僅限耐震度不 明建築物,且前號揭示之建築物除外),並與依前條第三項第一 號規定所制訂的都道府縣耐震改修促進計畫中所記載的道路相 接時,應遵循依同項第一號規定所制訂的市町村耐震改修促進計 畫的期限行事。 (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相關報告命令) 第八條 所屬行政廳發現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所有者,為依前條規 定提出報告或是報告內容造假時,有權命令該所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內 提出報告或更正報告。 2 當所屬行政廳依前項規定執行命令時,應遵循國土交通省令所制訂的 規範公佈該命令。 3 當所屬行政廳準備依第一項規定提出命令時,若在無過失的情況下,
無法確定應命令的對象為何者時,且判斷若放置不管時會嚴重影響公 眾利益時,可自行執行耐震診斷,或其任命人員、委任者執行,並由 原本應負責執行耐震診斷者負擔費用。這時,若應負責執行耐震診斷 者並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正確的報告或完全未提出報告時,將由 所屬行政廳或其任命人員、委任者正是公告耐震診斷結果。 (耐震診斷結果公布) 第九條 所屬行政廳依第七條規定收到報告時,應遵守國土交通省令規定公佈 該報告內容。依前述第三項規定執行耐震診斷或要求他人診斷時,也 必須執行相同措施。 (妨礙通行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之耐震診斷所需費用負擔) 第十條 當建築物所有者依第七條第二號提出申請時,都道府縣應遵守國土交 通省令制訂規範,負擔依同條規定執行的耐震診斷所需費用。 2 市町村收到第七條第三號揭示之建築物所有者提出的申請時,應遵循 國土交通省令規定,負擔依同條規定所執行的耐震診斷必要費用。 (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所有者應對耐震改裝下的工夫) 第十一條 當耐震診斷結果認定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所有者,有必 要提升耐震安全性時,則必須針對該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 物執行耐震改修。 (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的耐震改修相關指導、建議及指示等) 第十二條 所屬行政廳認為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必須執行適當的 耐震改修時,可依據基本方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號可成為技術參考 的事項(以下稱「技術指標事項」),仔細斟酌後向重要安全確認計 畫記載之建築物所有者提出耐震改修相關必要指導、建議及指示 等。 2 所屬行政廳發現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並未執行必要耐震 改修時,可仔細斟酌技術指針事項後提出必要的指示。
3 當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所有者,接收到前項規定所述的指 示時,若在無正當理由的前提下並未依指示行事,所屬行政廳有權公 佈該事件始末。 (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相關報告、檢查等) 第十三條 所屬行政廳為實施第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在必 要的限度下並有政令為依據時,有權要求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 建築物所有者,針對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耐震安全性相 關事項(第七條規定所需報告事項除外)提出報告,也有權指派職員 進入該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 建築物的基地、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的工程現場,實際 檢查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築物、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建 築物的基地、建築設備、建築材料、文件等。但是,若檢查對象為 一般住宅時,必須事先取得居住者的正式同意。 2 依前項規定進入現場調查的職員,應攜帶可證明身分的證件,且必須 提供給相關人士確認。 3 依第一項規定進入現場調查時的權限,並非以犯罪調查為目的,不可 混為一談。 (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所有者應盡義務) 第十四條 下列建築物為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時(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載之 建築物除外,以下稱「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當所有者 針對該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實施耐震診斷,結果確認必須提升起 耐震安全性時,則有義務針對該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實施耐震改 修。 一 學校、體育館、醫院、劇場、表演場、集會場、展覽場、百貨公 司、辦公室、老人之家等多數人使用的建築物,且達到政令規定 之規模以上者。
二 用來存放、處理火藥類、石油類等政令定義為危險物品的場所, 且物品數量達政令規定以上的建築物。 三 當基地上建有與下列道路相接的妨礙通行建築物:依第五條第三 項第二號或第三號規定制訂出來的都道府縣耐震改修促進計畫 中記載之道路,或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制訂出來的市町村耐震改 修促進計畫中記載的道路。 第十五條 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的耐震改修相關指導、建議及指示等: 所屬行政廳為確保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的耐震診斷及耐震 改修有確實執行,認定有必要時,有權在考量過技術指標事項後, 對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所有者,針對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 築物的耐震診斷及耐震改修提出必要的指導與建議。 2 所屬行政廳發現下列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第一號至第三號列 出的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且有必要提升耐震安全性的部分, 符合政令所規定的定義,且規模達政令規定以上者)並未執行必要耐 震診斷及耐震改修時,有權仔細斟酌技術指針事項後,對特定既存耐 震不合格建築物所有者提出必要的指示。 一 學校、劇場、表演場、集會場、展覽場等無特定類別,但會有多 數人使用的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 二 小學、老人之家等主要使用者較為弱勢,需要特別確保地震時避 難流暢性的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 三 前條第二號所揭示之建築物且為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者。 四 前條第三號所揭示之建築物且為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者。 3 當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所有者,接收到前項規定所述的指示 時,若在無正當理由的前提下並未依指示行事,所屬行政廳有權公佈 該事件始末。 4 所屬行政廳為為實施前兩項規定,在必要的限度下並有政令為依據
時,有權要求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所有者,針對特定既存耐震 不合格建築物耐震安全性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也有權指派職員進入該 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的基地、特 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的工程現場,實際檢查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 建築物、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的基地、建築設備、建築材料、 文件等。 5 依前項規定進入現場檢查時,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 三項規定。 (一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所有者應盡義務) 第十六條 一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所有者應盡義務:重要安全確認計畫記 載之建築物及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以外的既存耐震不合格 建築物所有者,必須針對該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實施耐震診斷, 並視必要性為該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實施耐震改修。 2 所屬行政廳為確保前項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的耐震診斷及耐震改 修有確實進行,認定有必要的時候,有權在考量技術指標事項後,針 對該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向該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所有者提出 耐震診斷及耐震改修時必要的指導及建議。 第四章 建築物耐震改修計畫認定 第十七條 計畫認定:準備執行建築物耐震改修者,應遵循國土交通省令規 定,製作建築物耐震改修計畫,並向所屬行政廳提出申請並獲取認 定。 2 前項計畫必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 建築物的位置 二 建築物的樓層數、樓地板面積、構造方法及用途 三 建築物耐震改修事業內容
四 建築物耐震改修事業相關資金計畫 五 其他國土交通省令規定之事項 3 所屬行政廳收到第一項申請時,認為建築物耐震改修計畫符合下列基 準時,有權批准(以下本章稱為「計畫批准」)該計畫內容。 一 建築物耐震改修事業內容準用於耐震相關規定、地震安全標準 等,因此應遵守國土交通大臣所制訂的基準。 二 前項第四號資金計畫必須能夠確實執行建築物耐震改修工作。 三 與第一項申請相關的建築物、建築物基地及建築物、或僅基地部 分不符合耐震相關規定及與耐震無關的建築基準法,或是以這些 法規為基準的命令、條例,且適用同法條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時,該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增建、改建、大規模修繕(同法條第 二條第十四號規定的大規模修繕)或大規模裝潢更動(同法條第 十五號規定的大規模裝潢更動)時,且該工程完成後,該建築物、 建築物基地及建築物、或僅基地部分進行後續工程時,若不符合 耐震相關規定及與耐震無關的建築基準法,或是以這些法規為基 準的命令、條例時,不僅應符合前兩號揭示之基準,也必須符合 下列基準。 A 該工程必須是為提升耐震安全性所必要的,且該工程完成後,該 建築物、建築物基地及建築物、或僅基地部分進行後續工程時, 經過認定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無法完全符合耐震相關規定及與 耐震無關的建築基準法,或是以這些法規為基準的命令、條例。 B 與工程計畫(若將耐震改修工程分成多個部份分開進行時,則指 的是各自的工程計畫,第五號 B 與第六號 B 也相同)有關的建築 物及建築物基地發生問題時,不容易妨礙到交通,對安全、防火、 避難、衛生、市容環境維護等的危害程度不高者。
四 與第一項申請有關的建築物,若是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且為耐 火建築物(符合建築基準法第二條第九號之二規定的耐火建築物) 時,因為增設柱子或牆壁時,或是要改變樑柱裝潢,進而導致該 建築物不符合同法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或第六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時,則必須在符合第一號及第二號所揭示之標準的 前提下,同時符合下列基準。 A 當該工程受到認定,認為其是提升耐震安全性所必要之程序時, 或是經認定該工程無法完全符合建築基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第六十一條或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屬於不得已的情況。 B 符合下列基準,且經認定不會造成防火、避難等障礙的情況下。 (1) 與工程計畫相關的柱子、牆壁、樑的結構,遵循國土交通省令 所制訂的防火基準。 (2) 與工程計畫相關的柱子、牆壁、樑若發生火災時,通報方法則 應符合國土交通省令所制訂的防火基準。 五 與第一項申請有關的建築物,若是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時,若 因該建築物增建導致建築物容積率(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 例)不符合相關建築基準法或以此法條為基準的命令、條例規定 (在A與第八項中稱為「容積率相關規定」)時,除了應符合第一 號及第二號基準外,也必須符合下列基準。 A 若認定該工程是為求提高耐震安全性所必須執行的,或是經認定 該建築物因該工程而無法完全符合容積率相關規定屬於不得已 的情況。 B 認定該工程計畫相關建築物,不會對交通、安全、防火、衛生造 成障礙。
六 與第一項申請有關的建築物,若是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時,若 因該建築物增建導致建築物建蔽率(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例) 不符合相關建築基準法或以此法條為基準的命令、條例規定(在 A與第九項中稱為「建蔽率相關規定」)時,除了應符合第一號 及第二號基準外,也必須符合下列基準。 A 若認定該工程是為求提高耐震安全性所必須執行的,或是經認定 該建築物因該工程而無法完全符合建蔽率相關規定屬於不得已 的情況。 B 認定該工程計畫相關建築物,不會對交通、安全、防火、衛生造 成障礙。 4 與第一項申請相關的建築物耐震改修計畫,依建築基準法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必須執行確認,或依同法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必須發出通知 時,在準備認定計畫的時候,所屬行政廳必須事前且正式地獲得該建 築物主管單位同意。 5 若所屬行政廳針對建築物耐震改修計畫,為執行計畫認定而依建築基 準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執行確認,或依同法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發 出通知時,則準用同法條第九十三條規定。所屬行政廳依同法條第六 條第一項規定,準備針對建築物耐震改修計畫執行認定時,則準用同 法條第九十三條之二。 6 當所屬行政廳認定計畫時,下列建築物、建築物基地或建築物或基地 部份(以下本項稱為「建築物等」),則不受建築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第三號及第四號規定限制,適用同條第二項的規定。 一 當建築物不符合耐震相關規定,且適用建築基準法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但是符合第三項第一號提及的國土交通大臣制訂之基準 時,則可認定該計畫。 二 與計畫認定有關的第三項第三號建築物等。 7 所屬行政廳認定完計畫後,則該計畫認定相關建築物且符合第三項第 四號提及條件者,不適用建築基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 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8 所屬行政廳認定完計畫後,則該計畫認定相關建築物且符合第三項第 五號提及條件者,不適用容積率相關規定。 9 所屬行政廳認定完計畫後,則該計畫認定相關建築物且符合第三項第 六號提及條件者,不適用建蔽率相關規定。 10 與第一項申請有關的建築物,其耐震改修計畫若依建築基準法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必須執行確認時,或依同法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必須發 出通知時,則所屬行政廳在認定完計畫的時候,則依同法條第六條第 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其視為已經交付確認完成證明。這時 所屬行政廳應將該內容通知發送給該建築物主管單位。 第十八條 計畫變更:接受計畫認定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除外,以 下稱「認定業者」),準備變更已經獲得認定的計畫時(國土交通省 令中定義的輕微變更除外),則必須提交給所屬行政廳,重新執行 認定。 2 前條規定準用前項情況。 第十九條 計畫認定建築物相關報告徵收:所屬行政廳有權要求認定業者針對 已經獲得認定的計畫(即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執行變更認定時,則 變更後的計畫也適用下列法條),提交該建築物(以下稱「計畫認定
建築物」)耐震改修狀況報告。 第二十條 改善命令:當所屬行政廳認為認定業者並未依據受到認定的計畫, 對認定建築物執行正確的耐震改修時,有權發佈命令,要求該認定 業者在一定的期限內執行必要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一條 計畫認定取消:所屬行政廳認為認定業者違反依前項規定所下達 的處分時,則有權取消該計畫認定。 第八章 耐震改修支援中心 第三十二條 耐震改修支援中心:以支援建築物耐震診斷及耐震改修實施為目 的而成立的一般社團法人、一般財團法人或其他並非以營利為目 的的法人,執行的是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業務(以下稱「支援 業務」),並符合下列基準時,當其提出申請時,國土交通大臣 有權將其指定為耐震改修支援中心(以下稱「中心」)。 一 計畫內容與支援業務相關,包括職員、支援業務實施方法等其他 事項時,為確保支援業務確實實施。 二 擁有足夠的財務基礎與技術基礎,能夠在實施前號支援業務計畫 時,提供有效的資源。 三 幹部與職員的組成不得妨礙支援業務的公正實施。 四 實施支援業務以外的業務時,則不得因為執行該業務而妨礙到支 援業務公正性。 五 除了前述各號規定的內容以外,能夠公正且確實地執行支援業 務。 第三十三條 指定公告等:國土交通大臣依前條規定提出指定(以下稱為「指 定」)時,必須公佈中心名稱、地址以及執行支援業務的辦公室 所在地。
2 中心打算變更名稱、地址或執行支援業務的辦公室所在地時,最遲必 須在準備變更的日期前兩週,將該內容提交給國土交通大臣。 3 當國土交通大臣收到遵循前項規定所提出的申請時,有義務將其公告 出來。 第三十四條 業務:中心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 當對象屬於記載在重要安全確認計畫中且屬於計畫認定建築 物、或是特定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時,國土交通省令所規定的 金融機關,為了使認定業者能夠擁有必要的耐震改修資金而提供 貸款時,必須保證該貸款之債務。 二 應蒐集、彙整並提供建築物耐震診斷及耐震改修相關資料。 三 建築物耐震診斷及耐震改修相關調查及研究。 四 揭示於前三號的業務之附帶業務。 第三十五條 業務委託:中心在獲得國土交通大臣的認可後,在執行前條第一 號揭示之業務(以下稱「債務保證業務」)時,有權將債務保證決 定事項以外的業務,部分或全權委託給其他金融機關負責。 2 金融機關接受前項規定的委託時,可不受其他法律規範執行該業務。 第三十六條 債務保證業務規章:中心應制訂債務保證業務相關規章(以下稱 「債務保證業務規章」),且必須獲得國土交通大臣批准。若欲 變更此規章時同也也必須獲得批准。 2 債務保證業務規章應規定的事項,應遵循國土交通省令規範。 3 國土交通大臣認為第一項批准的債務保證業務規章,在執行債務保證 業務時欠缺公正性或適當性時,有權命令中心變更該債務保證業務規 章。
第三十七條 事業計畫等:中心應在每事業年度開始前(若為接受指定的事業 年度時,則期限改為接受指定後立刻製作並提交),針對國土交 通省令規定的範圍,製作支援業務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並應在 該事業年度開始前獲得國土交通大臣批准,變更時的規定亦同。 2 中心應遵循國土交通省令規定,針對每期事業年度製作支援業務相關 事業報告書與收支決算報告,並在該事業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提交給 國土交通大臣。 第三十八條 財務區分:中心應遵循國土交通省令規定,針對下列各項業務整 理出個別的財務狀況。 一 債務保證業務及附帶業務。 二 第三十四條第二號及第三號揭示支業務及附帶業務。 第三十九條 準備帳簿:中心應遵循國土交通省令規定,備妥支援業務相關事 項所需帳簿並妥善保存。 2 除前項規定內容以外,中心應遵循國土交通省令規定,備妥支援業務 相關文件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條 監督命令:為了確保支援業務能夠公正且適當地實施,當國土交 通大臣認為有必要的時候,有權對中心提出命令,要求執行支援 業務方便的監督工作。 第四十一條 中心相關報告、檢查等:為了確保支援業務能夠公正且適當地實 施,當國土交通大臣認為有必要的時候,有權對中心提出命令, 要求中心針對支援業務或是資產狀況提出必要的報告,或是派遣 職員進入中心的辦公室,檢查支援業務狀況、帳簿、文件等,也 可由其向相關人士提出詢問。 2 依前項規定進入現場調查的職員,應攜帶可證明身分的證件,且必須
提供給相關人士確認。 3 依第一項規定進入現場調查時的權限,並非以犯罪調查為目的,不可 混為一談。 第四十二條 指定取消等:國土交通大臣認為中心符合下列各號中的其中一 號,即有權取消對其的指定。 一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任一規定。 二 執行債務保證業務時,並未遵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認定的債務 保證業務規章。 三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條規定所下達的命令。 四 認定其不符合第三十二條各號所揭示的基準。 五 中心或中心幹部在執行支援業務時,做出明顯不當的行為。 六 透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指定者。 2 國土交通大臣依前項規定取消指定時,必須公佈該內容。 貳 貳 貳 貳、「、「、「、「東京都東京都東京都東京都台台東區耐震改修計畫台台東區耐震改修計畫東區耐震改修計畫」東區耐震改修計畫」」執行成效及推動」執行成效及推動執行成效及推動 執行成效及推動 東京都台東區是日本東京都內特別區之一,該區擁有上野、淺草兩大古老 繁華商圈商業街,大型企業如庵原化學工業、新星出版社、高田製藥等,大型 店鋪如丸井上野、東天紅上野店、松屋淺草店等均位於區內,此等特定建築物 (即供公眾使用之既有建築物)如何推動耐震化是該區耐震改修計畫的重要課 題,本研究蒐集該區依「耐震改修促進法」擬定「耐震改修促進計畫(2016 年 ~2020 年)」,有關推動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即特定建築物)推動內容及成效如 後。
(一)計畫目的 本計畫是根據耐震修復促進法第 6 條第 1 項的規定所制定的,為了以減 少直下型地震造成的損害為目標,以及保護區民的生命和財產,我們的目的 是有計畫地且綜合地促進區內的住宅、特定建築物的耐震診斷以及耐震修 復,並實現地震防災強的台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