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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給排水技術規範之草案內容

第四章 建築給排水技術規範草案之建立

第三節 建築給排水技術規範之草案內容

1.總則

1.1 依據

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編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

1.2 目的

本規範之目的,為確保建築物內居住者之健康與衛生,對其生活上所必要 的給排水衛生設備與系統作技術性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技術規則中,所訂各類建築物使用之給排水衛生設備與 系統。但技術規則規定各類建築物以外,供生產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或設施,

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則不在此限。本規範之規定範圍,包括一般建築物之給水、

給熱水系統以及排水通氣系統。

1.4 用語定義 1. 給排水衛生系

在建築物內或其開挖線內,有關給水、熱水供給、排水、

通氣、衛生器具及污水處理設備與系統之總稱 2. 給排水衛生設

備工程

給排水衛生設備之新設、增設、變更、修理及拆除等工 程稱之。

給水設備 在建築物內或其開挖線內,所使用管類、接頭類、閥類、

水槽類、機器等用以供應水之設備總稱。

3.

進水管 由自來水事業單位之配水管至水量計間之管線稱之。

4.

自來水 根據自來水法供應作為飲用用途的水稱之,或是由私設 給水設備供應且符合自來水法所定水質基準的水稱之。

5.

給水管 指建築物內供給飲用水或雜用水之配管設備稱之。

6.

管徑 指配管的直徑,除了特定的管及接頭以外,一般是指在

23. 排水通氣設備 在建築物內及其開挖線內,所使用管類、接頭類、閥類、

水槽類機器等,用以達成排水目的之設備總稱。

24. 衛生器具 為供給水及盛裝以體或待沖洗之污物,或為將其排出而 設置之給水容器、受水容器、排水器具及其附屬品稱之。

25. 排水器具 在衛生器具上,與受水容器之排水口及排水管接續之五 金配件類、存水彎地板排水口等稱之。

26. 特殊設備 廚房設備、洗滌設備、醫療及特殊配管設備、游泳池設 備、公共浴室設備、水景設備及噴水池設備、事業系統 排水處理設備、放射性排水處理設備、垃圾處理設備等 的特別設備總稱。

27. 污水 從大小便器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器具所排出之水,以及含 有以上成分之排水稱之。

28. 雜排水 除大小便器及其類似用途之器具外,其他器具之排水稱 之。但雨水及特殊排水不包含在內。

29. 間接排水 排水系統於大氣中隔斷分開後,再向直傑於一般排水系 統之受水容器或排水器具中之排水方式稱之。

30. 排水管 用以單獨或合流排除污水、雜排水、雨水等之管稱之。

31. 器具排水管 與衛生器具所附屬或內藏之存水彎相接續之排水管,由 存水彎處起至其他排水管間之管路稱之。

32. 間接排水 排水系統於大氣中斷開後,再向直結於一般排水系統之 受水容器或排水器具之排水方式稱之。

33. 存水彎 裝置於衛生器具或排水系統中,在構造上能夠形成水封 部,但不得引起排水障礙,且能阻止排水管中的空氣由 排水口處侵入室內的裝置稱之。

34. 水封 存水彎內所蓄留之水,用以防止從排水管來的臭氣、下 水廢氣、害蟲等侵入室內者稱之。

35. 水封強度 排水管內產生正壓或負壓時,存水彎中水封的保持能力。

36. 水封深度 存水彎構造內可達成阻絕氣體逸散至室內的有效存水深 度稱之。

破封 由於存水彎之封水喪失或減少,使得管內空氣得以流通

伸頂通氣管 從最頂部之排水橫管與排水立管之接續點起,排水立管 再向上延伸作為通氣使用之部分稱之。

49.

必要通氣量 為不使排水系統引起障礙,在通氣管內所必要流通的空 氣量稱之。

50.

通氣長度 通氣配管的實際長度,再加上因局部損失換算所增加相 當長度的總長稱之。

51.

通氣集氣頭 複數伸頂通氣管與通氣立管的頂部連結,集結後再向大 氣開口的通氣管稱之。

52.

吸氣閥 在通氣管的端部所設置之器具,可於排水通氣管內產生 負壓時打開入空氣,正壓時關閉開口的可動式閥門稱之。

53.

逆流防止器 為達成防止給水系統或排水系統中水逆流所裝設的器具 稱之。

54.

真空破除器 在使用水的機器上,為防止排出的水或用過的水因反虹 吸作用逆流至給水系統,所裝設具有於給水管內產生負 壓時能自動吸入空氣之構造的器具稱之。

55.

2. 配管計畫一般要項

2.1 一般事項

2.1.1 建築物給排水配管得根據一般使用情況下,配管必須能夠在承受地震、

風力等外力以及溫度變化產生之伸縮應力之下,而充分維持正常功能。

說明:

(1) 建築物或基地內所設置之給排水設備系統,應依據本規範之要項及相關 法規之規定設計。

(2) 既有建築物或其基地內之給排水設備系統之關連設施,有變更、修理或 更新時,如未能完全符合本規範之各條細部規定要求時,至少應符合其 基本原則。

(3) 容易缺水之地區,應考慮給水及衛生器具設備之節水對策,並檢討排水 或雨水再利用之可行性。

(4)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給排水衛生設備應考慮身心障礙者之需要,而 設置必要之設施或設備。

(5) 建築物給排水配管的計畫與設計,必須考慮之項目包括配管的自重、內 部壓力,設備運轉時產生的局部應力,地震發生時之層間變位應力,配 管內流體溫度的變化或外氣溫度變化造成的伸縮,建築物伸縮縫之變位 移動,地盤沈陷位移等等,配管計畫必須針對可能之環境條件,設計適 切之變位吸收接頭、伸縮管或必要之分散應力對策與設施。

2.1.2 採用本規範規定以外之配管材料、配管工法以及配管方式的情況,必須 充分符合本規範要求之設備性能,並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可後,依新工法、

新材料之特性調整相關之配合設備與系統設施。

說明:

(1)因應時代進步與技術突破,給排水配管新材料、新工法的開發與應用,

特別是施工更簡便、省能源、省資源,或性能更提升之材料、設備或工 法應該給予鼓勵,唯配管性能之品質、安全、耐壓、耐久性必須獲得確 認方得使用。

(2)配管計畫應注意之一般要項如下:

a. 飲用水配管不得與基地排水管在同一溝槽內配管,但飲用水配管與基地 排水管在平面上具有充分間隔,且飲用水配管管底比排水管之上端高 時,則不在此限。

b. 因給水管、熱水管之熱漲冷縮,而有使配管或其他機器受到損傷之顧慮

時,應設置伸縮管接頭、伸縮曲管以防止之。

c. 發生水擊作用時,或有發生水擊作用之可能性時,應裝設空氣室等裝置 防止之。

d. 給水管、熱水管之配管,不得使空氣產生滯留,必要實應設置排氣閥等 裝置防止之。

e. 為了使配管內不產生空氣滯留,或污泥滯留等情況,配管應有均勻的坡 度配置。

f. 在給水、熱水供給系統上,為了維修管理之需要,應於操作容易的位置 上設置止水閥。

g. 接續器具的管徑,原則上與接續器具之口徑相同,並不得小於器具之口 徑,管徑之計算,依本規範第五章規定決定之。

2.1.3 配管路徑之規劃,應該以最短或直線路徑規劃之,並以避免發生功能上 障礙之情況下,整齊有秩序地排列配置。

說明:

(1) 配管應考慮連接器具或機器之位置或管道間,盡量以最短路徑或直線路 經規劃。

(2) 配管必須避免管路因空氣或異物造成阻塞情況,最好能整齊有秩序地排 列配置,以利日後檢查維修之操作。

2.1.4 配管應該設置專用管道間,同時空間的留設必須考慮配管之施工、保養、

檢查、修理或部材之更換等,操作空間充分的情況下之構造尺寸空間留 設,必要時應預留將來擴充可能之管道空間。

說明:

(1) 建築物內之管路設備,應該設置專用管道間,並留設充足之構造空間尺 寸,以利管路之施工、保養、維修,甚至日後之管路換裝修理等操作。

(2) 配管之管道間應留設有足夠大的檢查口或作業員、機材之出入口。

(3) 配管之管道間等,在維護檢查上容易發生危險之處所,應設置適當之腳 架,以確保維護工作之安全。

2.1.5 建築物給水系統中,地下水管制區必需依法從其規定,自來水與井水允 許並用地區,或有湧泉、溫泉等其他水源的情形,則必須分別配管,並 須注意自來水與其他類別之水源配管不能相互連接。

說明:

(1) 建築物的給水系統,必須遵守水源管制之相關規定,為避免水源污染或 地層下陷等問題,都市地區及特定地區均有禁止抽取地下水或使用地下 水之相關規定,在嚴禁抽取或使用地下水地區必需依法從其規定。

(2) 自來水與井水允許並用地區,則必須分別配管,並須注意自來水與井水 管不能相互連接,以避免水源或供水污染情況之發生。

2.2 配管材料

2.2.1 給水、熱水或排水管路配管之材質,以及其他相關配件,均應符合我國 國家標準,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其他材料所製成者。

說明:

(1) 本規範配管材料所指範圍,應該包括給水、熱水、排水通氣之管路材料,

以及相關之接頭、閥門、接著材料、固定之五金配件、量測儀表等等。

(2) 配管材料的選定,首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之其他材料所製成者,並根據材料使用之位置、功能、安全性、耐久性 等要求,選定適合之材料為宜。

2.2.2 配管的耐久性

(1)配管計畫應參考一般材料之耐用年數,根據使用條件及環境,選用適當 之管材與正確之接合工法施做。

(2)配管計畫必須考慮管材之耐用年數,或因應破損時的更換需求,事先

(2)配管計畫必須考慮管材之耐用年數,或因應破損時的更換需求,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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