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設計目標
(1)建築設備監控系統能對建築物各項設備提供運轉監控及維護保養記錄 等功能以期達成建築物設備運轉安全、發揮正常功能、節約能源及節省 人力等目標。
(2)本章未規定部分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要求。
【解說】
智慧型建築的一項重要指標為節約能源與效率化運轉,為達此一目的,必須以建築設 備監控系統來達成。但建築物即使初期有完善的規劃設計並導入建築設備監控系統,日後 運作初期仍需設計者配合管理者共同操作管理一段時間,以期找出建築物本身專屬的操作 特性,才能完成發揮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的功能,達到節約能源與效率化運轉及降低營運成 本等目標。
完備的建築設備監控系統基本上是一套專家系統,事先以專家立場來規劃設計整棟建 築物的運轉操作模式並植入系統中,如此操作者不一定需要專家在場,也能如專家般來操 作管理建築物的運轉。
6.2 設計要素
6.2.1 系統設計要素及原則
(1)建築設備監控系統必須具有電力設備監控、衛生設備監控、空調設備監 控、防災設備監視、保全設備監視、運輸設備監視等功能。
(2)建築設備監控系統應能與防災系統、保全系統、設施管理系統等聯合運 作,並能達到節約能源、節省人力之功效。
(3)系統可依需要透過網際網路採用遠端遙控方式監控設備。
(4)若建築設備監控各子系統是單獨運作不具有連動其他子系統功能,則各 子系統可單獨設置,但需預留介面以利未來各系統整合之用。
(5)若建築設備監控各子系統整合成一綜合管理系統,則各子系統應連網並 具連動功能,並採用共享同一管理軟體及資訊的集中操作方式。
(6)建築物應設置中央監控室作為全體設備的監視控制管理中心。
(7)規劃設計每個建築設備所需空間時,應考量設備裝置時所需之實際空 間、維修空間、散熱空間等,並須預留未來設備或系統擴充時所需之空 間。
(8)各種設備若因故出現不正常運轉時得隨時採用手動方式加以控制,且不 影響其他子系統之運轉。
6.2.2 各子系統設計要素及原則
(1)電力設備監控系統應能對高低壓受變電設備、發電機設備、蓄電池設 備、動力設備及公共照明設備等作運轉監視、控制與測量記錄及異常狀 況的通報處理。
(2)衛生設備監控系統應能對給水設備、排水設備、中水設備、飲用水設備 及污水處理設備等作運轉監視、控制與測量記錄。
(3)空調設備監控系統應能對冷、熱源設備、通風設備、環境監測設備及幫 浦設備等作運轉監視、控制與測量記錄。
(4)防災設備監視系統應能對防災設備的設定、解除及異常狀況作顯示、記 錄。
(5)保全設備監視系統應能對保全設備的設定、解除及異常狀況作顯示、記 錄。
(6)運輸設備監視系統應能對電梯、電扶梯等設備作運轉監視及故障通報。
【解說】
6.2.1 (1)建築設備監控系統應規範對所有建築設備進行監控,但由於防災設備、保全設備、
運輸設備等發展較早,因此已形成獨立之運作模式,對該設備採監視為原則。但 若消防等相關法令允許整合成一體監控之運作模式,則該等設備均可納入整個監 控系統中。
(2)由於建築設備監控系統與設施管理息息相關,因此能與設施管理系統聯合運作為 宜。
(3)由於目前寬頻網路技術及遠端遙控技術已較成熟及普及,因此得視建築物需要應 允許透過網際網路採用遠端遙控方式進行設備監控。
(4)各子系統之運作,甲級設計標準須整合成一綜合管理系統;乙級設計標準以整合 成一綜合管理系統為原則;丙級設計標準各子系統可採單獨運作不具連動其他子 系統之功能,但需預留介面以利未來各系統整合之用。
(5)綜合管理系統中,若某一子系統故障,該子系統可以輕易切離而不影響其他子系 統的正常運作。各監控子系統以連接到建築物緊急電源系統為原則,重要的子系 統應再連接至不斷電系統設備,以防止建築物緊急電源系統在停止供電時,重要 子系統仍可以繼續運作一段時間。
(6)中央監控室為整棟建築物的監視、控制與設備的管理中心,管理人員可以在此完 全掌控建築物內所有有監控設備的運作狀況。
6.2.2 (1)電力設備監控系統除了作電力設備運用狀況,供電回路及供、變電品質等供電狀況 的監視外,在供電品質方面若有異常狀況時能立即提出預警;在建築物無電力即 全部停頓的狀況下,緊急發電機系統必須確保能正常運作,資訊系統應特別考量 是否採用專用發電機設備。
(2)給排水設備在有壓力方面的管路應特別考慮可以偵測洩露狀況,重要場所也應設
置漏水偵測裝置,一旦有漏水狀況產生時可即時處理。
(3)空調設備在建築物中所消耗的能源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必須特別考量空調設備的 整體運作情況,採用適合之節能技術,藉以節約能源,降低建築物營運成本。
(4)防災設備的電源供應狀況及所監視的區域狀況均應將其狀況集中顯示於中央監控 室內,以期能確實掌握建築物內部防災設備的狀況。
(5)保全設備的設定、解除及異常狀況均應集中顯示於中央監控室內,同時可以記錄 各項異常狀況及對重要區域進行長期狀況的監視記錄。
(6)由於電梯、電扶梯等運輸設備常須與防災系統連動運作,因此該等設備以監視為 原則,若允許整合成一體監控方式,則可整合之。
6.3 設計標準
6.3.1 分級原則
建築設備監控之設計標準區分成甲、乙、丙三級,其分級原則主要是以設備 監控的項目、設備監控的程度、設備監控的自動化能力以及設備監控的整合 管理程度等指標來做區分。
6.3.2 甲級標準
6.3.2.1 整合性管理
(1)建築設備監控系統應與防災系統、保全系統、設施管理系統整合成 一綜合管理系統,以進行整合性之監控及管理作業。
(2)應設置中央監控室作為建築物全部設備的監視控制管理中心。
6.3.2.2 電力設備監控系統
(1)系統應能對所有變、配電設備及主要運作設備作電壓、電流、頻率、
功率因素、用電量的測量及記錄。
(2)系統應能依實際狀況作電力需量控制。
(3)系統應能在電力供應有異常狀況發生時,自動記錄並提出處理建議 事項。
(4)系統應能對發電機設備、蓄電池設備、動力設備及公共照明設備作 運轉監視、控制與測量記錄及異常狀況的通報處理。
6.3.2.3 衛生設備監控系統
(1)系統應能對給水設備、排水設備、中水設備、飲用水設備及污水處 理設備等作運轉監視、控制與測量記錄。
(2)系統應在建築物重要場所設置漏水偵測裝置。
6.3.2.4 空調設備監控系統
(1)系統應能對冷、熱源設備、通風設備、環境監測設備、幫浦設備作 運轉監視、控制與測量記錄。
(2)系統應能使空調設備具最佳化運轉功能。
(3)系統應能作小區域溫度控制調節運用。
(4)系統應能讓新鮮空氣以熱交換設備來作預冷作用。
(5)系統應與消防之排煙系統連動,使空調設備兼具排煙功能。
6.3.2.5 防災設備監視系統
(1)系統應能對防災設備的設定、解除及異常狀況作顯示、記錄。
(2)系統應能與防災系統之所有控制功能聯合運作。
6.3.2.6 保全設備監視系統
(1)系統應能對保全設備的設定、解除及異常狀況作顯示、記錄。
(2)系統應能與保全系統之所有控制功能聯合運作。
6.3.2.7 運輸設備監控系統
(1)系統應能對電梯、電扶梯等設備進行運轉監視及故障通報。
6.3.3 乙級標準
6.3.3.1 整合性管理
(1)建築設備監控系統可與防災系統、保全系統、設施管理系統整合成 一綜合管理系統,以進行整合性之監控及管理作業。
(2)應設置中央監控室作為建築物全部設備的監視控制管理中心。
6.3.3.2 電力設備監控系統
(1)系統應能對所有變、配電設備及主要運作設備作電壓、電流、頻率、
功率因素、用電量的測量及記錄。
(2)系統應能在電力供應有異常狀況發生時,自動記錄並提出處理建議 事項。
(3)系統應能對發電機設備、蓄電池設備、動力設備及公共照明設備作 運轉監視、控制與測量記錄及異常狀況的通報處理。
6.3.3.3 衛生設備監控系統
(1)系統應能對給水設備、排水設備、飲用水設備及污水處理設備等作 運轉監視,控制與測量記錄。
(2)系統可在建築物重要場所設置漏水偵測裝置。
6.3.3.4 空調設備監控系統
(1)系統應能對冷、熱源設備、通風設備、環境監測設備、幫浦設備作 運轉監視、控制與測量記錄。
(2)系統應能使空調設備具最佳化運轉功能。
(3)系統應能讓新鮮空氣以熱交換設備來作預冷作用。
(4)系統應與消防之排煙系統連動,使空調設備兼具排煙功能。
6.3.3.5 防災設備監視系統
(1)系統應能對防災設備的設定、解除及異常狀況作顯示、記錄。
(2)系統可與防災系統之所有控制功能聯合運作。
6.3.3.6 保全設備監視系統
(1)系統應能對保全設備的設定、解除及異常狀況作顯示、記錄。
(2)系統可與保全系統之所有控制功能聯合運作。
6.3.3.7 運輸設備監控系統
(1)系統應能對電梯、電扶梯等設備進行運轉監視及故障通報。
6.3.4 丙級標準
6.3.4.1 組合式管理
(1)建築設備監控系統各設備監控子系統可以單獨設置。
(2)得設置中央監控室作為建築物全部設備的監視控制管理中心。
(2)得設置中央監控室作為建築物全部設備的監視控制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