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設計目標
(1)本章主要是規範各類建築物智慧化其設施管理系統的設計標準。
(2)本章未規定部分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
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之要求。
【解說】
由於智慧型建築是依靠各種自動化設施及監控系統所組成,比一般建築物之設施更形 複雜因此需有良好的設施管理才能確保各系統的正常運轉並發揮其智慧化的成效。設施管 理系統之設計除須滿足現有相關法規之要求外,以能確保系統的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方 便性及充分應用先進技術來設計為目標,以使建築物保持良好智慧化之狀態。
9.2 設計要素
9.2.1 系統設計要素及原則
(1)設施管理系統至少須包含資訊管理系統、事物管理系統、房產管理系 統、設備運轉管理、設備維護管理、節能管理系統、管理人員管理系統 等子系統。
(2)若各子系統為單獨運作沒有連結其他子系統功能,則各子系統可單獨設 置,但需預留介面以利未來各系統整合之用。
(3)若各子系統整合成一綜合管理系統,則各子系統應共享同一管理軟體及 資料庫。
9.2.2 各子系統設計要素及原則
(1)資訊管理系統須具有蒐集各種原始資料、傳輸資料、儲存資料、處理資 料以及提供決策資訊之功能。
(2)事物管理系統須具有日常事務管理、個人事務管理、公有空間使用管 理、設備預約使用管理、計費管理、突發事件管理等功能。
(3)房產管理系統須具有固定資產管理、租賃業務管理、租賃服務管理等功 能。
(4)設備運轉管理系統須具有各種設備系統操作規範管理、操作員責任管 理、操作員交接班管理等功能。
(5)設備維護管理系統須具有設備故障管理、設備保養管理、設備更新管
理、零件庫存管理、設備自我診斷等功能。
(6)節能管理系統須具有設備耗能管理、設備節能管理、自動讀錶管理等功 能。
(7)管理人員管理系統須具有管理人員資料管理、管理人員訓練管理等功 能。
【解說】
9.2.1 (1)在此對設施管理之定義除一般的設備運轉管理、設備維護管理之外,還包括對使用 者服務及專業管理人員的管理。
(2)各子系統之運作,甲級設計標準須整合成一綜合管理系統;甲、級設計標準以整 合成一綜合管理系統為原則,但允許一部份子系統單獨運作,但需預留介面以利 未來系統整合之用;丙級設計標準則允許各子系統均單獨運作,但需預留介面以 利未來各系統整合之用。
9.2.2 (1)各設施管理系統子系統能與辦公室自動化系統、通信資訊自動化等系統結合使用為 原則。
(2)各設施管理子系統之操作均須依賴專業管理人員,因此對管理人員之管理及在職 訓練極為重要,亦是設施管理成功與否的關鍵。
9.3 設計標準
9.3.1 分級原則
設施管理之設計標準區分成甲、乙、丙三級,其分級原則主要是以各管理子 系統間整合程度、各管理子系統功能完備程度及各子系統智慧化程度等三項 指標來做區分。
9.3.2 甲級標準
9.3.2.1 綜合管理系統
(1)各子系統應與通信資訊、設備監控、電源管理等與設施管理相關之 系統連結成一綜合性管理系統。
(2)系統應能紀錄所有管理系統之運轉狀況。
9.3.2.2 資訊管理系統
(1)系統須能蒐集各種不同格式的資料內容並記錄資料來源、資料時間 等資訊。
(2)系統須能對所蒐集之資料進行排序、分類、合併、剪貼、查詢、運 算等處理作業。
(3)系統須能對所蒐集或處理後之資料依要求格式進行儲存,並能保持 資料的一致性、安全性、完整性等要求。
(4)系統須能對所蒐集或處理後之資料依要求格式安全的傳輸至需求 的系統或指定的設備中。
(5)系統須能提供各種管理決策支援系統,對處理後之資料提供決策管 理之用。
9.3.2.3 事物管理系統
(1)系統須具有日常事務管理文件登錄、流程控制、權限管理、處理查 詢、處理結果存檔等日常事務管理功能。
(2)系統須具有對住戶或用戶個人基本資料管理、信件管理、訪客通知 等個人事務管理功能。
(3)系統須具有公有空間使用調配、公有空間使用通知、公有空間使用 準備等公有空間使用管理功能。
(4)系統須具有設備使用調配、設備使用通知、設備準備等設備預約使 用管理功能。
(5)系統須具有公有空間使用計費、設備使用計費、使用費通知等計費 管理功能。
(6)系統須具有災害緊急處理、防盜緊急處理、電梯困人緊急處理、停 電緊急處理、緊急醫療處理等突發事件管理功能。
9.3.2.4 房產管理系統
(1)系統須具有固定資產登陸、折舊狀況、保險狀況、放置位置、保管 人記錄等固定資產管理功能。
(2)系統須具有租賃空間出租狀態、承租戶資料、各種租賃費用核算與 通知、租金收支等租賃業務管理功能。
(3)系統須具有對承租戶諮詢處理、承租戶使用各種設備教育訓練等租 賃服務管理功能。
9.3.2.5 設備運轉管理系統
(1)系統須具有設備自動操作程序、設備手動操作程序、設備故障排除 程序、設備預防性維護程序、設備運轉自動記錄等設備系統操作規 範管理功能。
(2)系統須具有設備故障警報通報時限、設備故障警報通報記錄、設備
故障修護狀況記錄、設備故修護狀況追蹤等操作員責任管理功能。
(3)系統須具有設備操作員值勤記錄、設備操作員交班記錄、設備操作 員輪值自動排班、設備操作員值班通知等操作員交接班管理功能。
9.3.2.6 設備維護管理系統
(1)系統須具有設備故障自動通知、設備故障位置顯示、設備故障修護 時限、設備故障零件規格顯示、設備故障修護程序等設備故障管理 功能。
(2)系統須具有設備保養週期、設備保養程序、設備保養方法、設備保 養記錄等設備保養管理功能。
(3)系統須具有設備更新週期、設備更新程序、設備更新方法、設備更 新記錄等設備更新管理功能。
(4)系統須具有設備零件庫存記錄、設備零件領用記錄等零件庫存管理 功能。
(5)系統須具有設備不正常運轉警報、設備故障警報、設備保養期限提 示、設備更新期限提示等設備自我診斷功能。
9.3.2.7 節能管理系統
(1)系統須具有各種設備耗能即時狀態顯示、設備耗能統計分析、設備 耗能異常警報等設備耗能管理功能。
(2)系統須具有設備節能統計分析、設備節能成效自動評估等設備節能 管理功能。
(3)系統須具有自動讀取及顯示水、電、瓦斯等設備使用度數、自動計 費,及將資料傳輸至管理單位之功能。
9.3.2.8 管理人員管理系統
(1)系統須具有管理人員個人資料記錄、管理人員值班時數統計、管理人 員健康狀態等管理人員資料管理功能。
(2)系統須具有管理人員訓練時數記錄、管理人員訓練考核記錄、管理人 員訓練期限提示等管理人員訓練管理功能。
9.3.3 乙級標準
9.3.3.1 綜合管理系統
(1)各子系統應與資訊系統、設備監控系統、電源管理系統等與設施管 理相關之系統連結成一綜合性管理系統。
(2)系統應能紀錄所有管理系統之運轉狀況。
9.3.3.2 資訊管理系統
(1)系統須能蒐集各種不同格式的資料內容並記錄資料來源、資料時間 等資訊。
(2)系統須能對所蒐集之資料進行排序、分類、合併、剪貼、查詢、運 算等處理作業。
(3)系統須能對所蒐集或處理後之資料依要求格式進行儲存,並能保持 資料的一致性、安全性、完整性等要求。
(4)系統須能對所蒐集或處理後之資料依要求格式安全的傳輸至需求 的系統或指定的設備中。
(5)系統須能提供各種管理決策支援系統,對處理後之資料提供決策管 理之用。
9.3.3.3 事物管理系統
(1)系統須具有日常事務管理文件登錄、流程控制、權限管理、處理查 詢、處理結果存檔等日常事務管理功能。
(2)系統須具有對住戶或用戶個人基本資料管理、信件管理、訪客通知 等個人事務管理功能。
(3)系統須具有公有空間使用調配、公有空間使用通知、公有空間使用 準備等公有空間使用管理功能。
(4)系統須具有設備使用調配、設備使用通知、設備準備等設備預約使 用管理功能。
(5)系統須具有公有空間使用計費、設備使用計費、使用費通知等計費 管理功能。
(6)系統須具有災害緊急處理、防盜緊急處理、電梯困人緊急處理、停 電緊急處理、緊急醫療處理等突發事件管理功能。
9.3.3.4 房產管理系統
(1)系統須具有固定資產登陸、折舊狀況、保險狀況、放置位置、保管 人記錄等固定資產管理功能。
(2)系統須具有租賃空間出租狀態、承租戶資料、各種租賃費用核算與 通知、租金收支等租賃業務管理功能。
(3)系統須具有對承租戶諮詢處理、承租戶使用各種設備教育訓練等租 賃服務管理功能。
9.3.3.5 設備運轉管理系統
(1)系統須具有設備自動操作程序、設備手動操作程序、設備故障排除
程序、設備預防性維護程序、設備運轉自動記錄等設備系統操作規 範管理功能。
(2)系統須具有設備故障警報通報時限、設備故障警報通報記錄、設備 故障修護狀況記錄、設備故修護狀況追蹤等操作員責任管理功能。
(3)系統須具有設備操作員值勤記錄、設備操作員交班記錄、設備操作 員輪值自動排班、設備操作員值班通知等操作員交接班管理功能。
9.3.3.6 設備維護管理系統
(1)系統須具有設備故障自動通知、設備故障位置顯示、設備故障修護 時限、設備故障零件規格顯示、設備故障修護程序等設備故障管理
(1)系統須具有設備故障自動通知、設備故障位置顯示、設備故障修護 時限、設備故障零件規格顯示、設備故障修護程序等設備故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