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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智慧化之設計規範暨解說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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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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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前 言 面對現今高資訊科技化的社會,人們的生活型態已逐漸改變,居家利用網路從 事辦公工作、資料收集、預約各種票券乃至交友購物等,已儼然成為現代人生活的 一部份。辦公型態與企業組織也順應著社會的潮流而不斷的變革, 「高資訊科技化」 與「人性化」(Ergonomics)的生活空間與環境,已成為目前建築物提高生產力與 經濟效益外的另一項重要的規劃設計議題。此外,為因應建築產業對自然環境破壞 的問題,建築物之節約能源與資源利用及對室內環境控制等也成為建築設計之重要 考慮。而建築物智慧化正是建築物因應人類生活型態的改變和資源保護意識之抬頭 的一個具體可行的方法,進而提供人類一個安全、健康、節能、便利與舒適的居住 生活空間。 台灣自 1985 年引進智慧型建築之觀念以來,受到建築業高度的關心與重視, 隨著建築物自動化理念的推動,各相關產業也隨之活絡,而帶動整個社會的繁榮。 一時之間「智慧型建築」成為建商口中的時髦名詞, 「高科技智慧型辦公大樓」 、 「智 慧型住宅」 、 「網路住宅」等字眼快速地出現在我們生活的週遭。然而建築物智慧化 的理念與程度,往往隨著業主成本的高低而有所折扣。由過去的調查研究中也可知 道業主建設智慧型建築主要是以提昇企業形象,提高建築附加價值,以易於出租或 提高售價為主要目的,對於智慧型建築之高度資訊通信機能、環境控制與節約能源 效益、以及高效率使用管理等之概念較為忽視。又因早期智慧化與自動化之設施與 系統規劃大多仰賴國外技術,雖有許多參考國外指標而訂定之基準,但也經常因忽 略我國建築法令制度與建築使用管理發展上之特有形態,以及氣候環境條件等因 素,而造成建築物智慧化工作之推展不易。因此本研究將整合歷年既有的智慧型建 築調查研究成果,針對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來建立一套適用於台灣環境體制之本土 化「建築物智慧化之設計規範暨解說」,乃是我國邁向二十一世紀提昇建築品質之 重要依據。. 1.

(2) 貳、研究計畫說明 2.1 研究計畫內容 本計畫是在建立一套符合國內環境的智慧型建築設計規範,建築物智慧化的過 程中,其構成依管理型態、所有型態與使用型態之不同,其建物內部相關系統之規 劃與智慧化之程度亦會因類型之不同而有所差異,且為因應智慧化各項科技系統概 念日新月異快速發展之趨勢,因此本設計規範之研訂,乃就各類型建築物智慧化之 共通部分依設置標準等級加以分級規範。將其構成區分為資訊及通信、防災保全、 環境控制、電源設備、建築設備監控、系統整合、綜合佈線、設施管理等,依上述 構成要素之共通特性,整理及歸納出建築物智慧化各構成要素之特性與需求,訂定 出一套符合國內建築環境的建築物智慧化之設計規範,以作為規劃設計階段時之參 考指標。研究之範圍包含如下: 1、定建築物智慧化之構成要件 2、訂各種自動化系統之設計規範 3、研訂各種自動化系統所需空間及管線之設置規範 設計規範架構如圖 2.1 所示: (規範內容). (智慧化目標) 總. 則. (規範格式). 安. 全. 資. 訊. 通. 信. 健. 康. 防. 災. 保. 全. 便. 利. 環. 境. 控. 制. 設計要素. 舒. 適. 電. 源. 設. 備. 設計標準. 省. 能. 建 築 設 備 監 控. 環. 保. 系. 統. 整. 合. (分級原則). 綜. 合. 佈. 線. 甲、乙、丙級. 設. 施. 管. 理. 人性化管理. 設計目標. 圖 2.1 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架構圖. 2.

(3) 1.第一章「總則」: 釐定建築物智慧化之構成要件及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基本方針、用語定義及 一般通則規定。 2.第二章「資訊及通信」: 研訂各類資訊及通信設備系統之設置基準,可具有對於來自建築物內外之各 種不同資訊可以收集、處理、儲存、傳輸、檢索並能提供決策支援能力。 3.第三章「防災保全」: 研訂防災自動警報系統及防災設備之設置基準及各種防盜、防竊、人車進出 管制等監控系統設置準則。 4.第四章「環境控制」: 研訂各種環境控制設備之設置基準,以提供舒適及高效率的工作或居住環 境。 5.第五章「電源設備」: 研訂建築物智慧化系統設備之電力設計準則,以確保供電之安全可靠與穩 定。 6.第六章「建築設備監控」: 研訂各類建築設備之自動化設置基準及監控準則。 7.第七章「系統整合」: 研訂建築物智慧化系統之整合與設置基準,以匯集各重自動化系統之資訊並 作綜合管理各類訊息,確保智慧型建築的正常運作及各種狀況之處置。 8.第八章「綜合佈線」: 研訂建築物各種線路之佈線準則,以能支援語音、數據、圖像、監控等系統 訊號傳輸的要求。 9.第九章「設施管理」: 依據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建設標準及公共安全設施管理的需要確定系統的綜 合管理模式、配置組合及系統等級。. 3.

(4) 本規範為適用於各類型建築物智慧化系統之規劃與設計,依據各類建築物智慧 化項目之性能作為分級指標,為達成各分級指標項目,規範之寫作格式劃分為設計 目標、設計要素與設計標準三階段: 1.設計目標:為達成各建築物智慧化項目之最終目的,透過設計目標的表述可清楚 瞭解該項建築物智慧化項目所具備的功能、意義與相關要求。 2.設計要素:係指為達上述設計目標所需採取之基本設計原則,依據各項設計原則 來進行各系統間的規範依循。 3.設計標準:係指為達設計目標,依循設計要素中的各項設計原則,訂定出不同層 級所需遵循之各項標準,以供規劃與設計之參考。 規範之設計標準根據各類型建築物之智慧化目標、使用功能與管理要求,將建 築物智慧化劃分為甲、乙、丙三級,其分級原則如下: 1.甲級標準:為適用於導入高性能智慧化系統並具備使建築物與其他建築物間之資 訊通信網路能相互結合之建築。 2.乙級標準:為適用於導入基本性能之智慧化系統且具有綜合系統性能之建築。 3.丙級標準:為適用於導入部分基本必要之智慧化系統,並有預留將來發展和擴充 需要之建築。. 4.

(5) 2.2 研究方法 由於本研究計畫係屬設計規範研訂性質,而規範之研訂必須注意下列三項原則: 1.範內容之適用性 2.範內容之可行性 3.規範內容之周延性. 為能使所擬定之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滿足上述三大原則,因此在研究方法上採取 下列方式: 1.廣泛蒐集各國相關資料:建築物智慧化之設計技術在美、日等先進國家已日臻成 熟,亦有可供參考之相關資料,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可解決規範周延性之問 題。 2.舉辦系列專家學者座談會:建築物智慧化之設計牽涉到極為廣泛之專業層次,內 容擬定後必須廣泛徵詢相關產業界與專家學者之意見,以檢討規範內容之適用性 及可行性。 3.設計規範實例驗證研究:規範研訂完成後可交由實務界,引用此規範實際操作建 築物智慧化之設計案,以檢討規範內容之適用性及可行性。但就本研究計畫之時 程僅一年,故這部分需另案進行,可考量就成果報告所提之規範草案提送業界試 用,並組專案小組審查。. 5.

(6) 2.3 研究流程與計畫進度 本研究計畫之進行步驟如下列流程圖所示:. 確定計畫目標 第一次工作會議 (88.8.18). 期初簡報(88.8.20) 蒐集各國相關規範資料. 第二次工作會議 (88.8.25) 研訂設計規範架構. 訂定規範撰寫格式 第三次工作會議 (88.9.14) 各章節設計規範草案初擬 每月固定工作會議. 期中簡報(89.2.25). (共十二次工作會議). 各章節整合修訂 第一次規範內容座談會 (89.5.13) 修正設計規範內容 並撰擬解說 規範整合工作會議 規範內容定稿 第二次綜合座談會 (89.8.10) 期末報告(89.9.28). 研究報告撰寫. 圖 2.2 研究流程圖. 6.

(7) 2.4 研究人員組織與分工 表 2.1. 參與本案職稱. 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 顧. 問. 研究人員 研究人員 研究人員. 研究人員組織與分工表 在本研究計畫內擔任之工作項 姓 名 所屬單 位 及職稱 專長領域 目 執筆內容 統籌計畫架構,擬定計畫項 中國文化大學建 目,監督研究進度 溫琇玲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智慧型建築 撰寫研究計劃說明與規範總 究所 副教授 則、整合研究報告 協助主持人擬定計畫,分析結 中國文化大學建 建 築 結 構 電 果及撰寫報告 洪慶雲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腦輔助設計 撰寫規範第三章 防災保全 究所 副教授 第九章 設施管理 中國文化大學環 環 境 共 生 建 統籌計畫架構及研究內容諮 陳錦賜 境設計學院 院長 築 詢 建築研究所 所長 國立台北科技大 負責規範彙整編譯,撰寫報告 邵文政 環境控制 學建築系 講師 撰寫規範 第四章 環境控制 知業科技股份有 冷凍空調 負責規範彙整編譯,撰寫報告 黃國書 限公司專案經理 綜合佈線 撰寫規範 第八章 綜合佈線 極致電子股份有 負責規範彙整編譯,撰寫報告 饒力平 限公司系統整合 系統整合 撰寫規範 第五章 電源設備 部 經 理 第七章 系統整合. NEC 股份有限公 負責規範彙整編譯,撰寫報告 建築及通訊 研 究 人 員 吳世楠 司通訊事業部副 撰寫規範第二章 資訊及通信 自動化 理 第六章 建築設備監控 研 究 人 員 陳衍霆. 中華電信研究所 資訊通信 研究員. 負責規範彙整編譯,撰寫報告 撰寫規範第二章 資訊及通信. 中國文化大學建 負責資料蒐集整理及會議紀 研 究 助 理 劉俊伸 築及都市計畫研 智慧型建築 錄、打字排版等行政事務工作 究所 研究生 中國文化大學建 負責資料蒐集整理及會議紀 研 究 助 理 吳滋聖 築及都市計畫研 智慧型建築 錄、打字排版等行政事務工作 究所 研究生. 7.

(8) 2.5 研究過程說明 1.「建築物智慧化之設計規範暨解說研訂」題目訂定背景說明 有關「建築物智慧化之設計規範暨解說研訂」題目之內容大致可分為兩部 分來談,第一部份是「建築物智慧化」之涵義,乃是有別於具有特定形態意義 之「智慧型建築」 ,建築之發展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與人類生活型態的改變,而 逐漸朝向「高科技化」 、 「智慧化」與「人性化」之生活空間與環境演進。 「智慧 化」之過程由建物的設備監控到講求舒適、健康的環境控制以及導入高效率的 資訊通信設施等,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展,建築物智慧化之程度與內容也隨之 增加。而此種智慧化之過程與概念在新建之建物上較易因事先之整體考量而易 於達成,但對於既有之建築物也可以改建、增建或設備更新、替換之方式來達 到智慧化之目的。有鑑於上述之理念,因此本研究在題目之選定上,乃以「建 築物智慧化」作為本規範之題目,以規範並說明新建或既有建築物智慧化之性 能指標與具體內容。 第二部分則是「設計規範」名稱之選用與定義,相較於「規範」一詞,其 他具有類似作為設計依循參考之條文性或參考性之名稱,尚有「準則」 、 「手冊」 等用語,但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 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為避免與中央法規之衝突, 本研究之題目乃避開「準則」一詞,而採用「規範」來命名。另「手冊」之性 質,較屬於工具書之查詢性質,與本研究旨在建立一套具有不同性能標準之建 築物智慧化的設計規範以供設計者及相關從業人員之依循之目的較不相符。除 此之外,過去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在各領域之研究中亦有多次設計規範之研究, 例如「鋼結構設計規範及相關研究」、「1994 年 UBC 建築結構設計規範中文版之 編訂及解說」等均屬於設計規範之研訂性質。經研究團隊之工作會議討論,仍 決議維持原題目名稱「建築物智慧化之設計規範暨解說研訂」 。希望藉由規範的 制定來凝聚學界與業界之力量,並促成大眾對智慧型建築之認知。. 2.設計規範之使用對象與規範之建物適用對象說明 建築物智慧化所涵蓋之範圍較廣,包括建築、電子、機械、通訊及管理等 多項跨領域之專門研究,因此本設計規範之目的主要乃是提供新建或既有建築 物之業主、規劃、設計與使用管理者,於智慧化規劃設計階段時之參考指標。 建築物依其規模、立地、等級、對象、所有型態及用途等而有不同之類型分類, 例如依所有型態可區分為自用、出售或出租形式,而不同用途會產生出辦公專. 8.

(9) 用、居住專用、住辦混合及住商混合等各種類型。然而若將各類型做組合搭配, 則會衍生出更多樣性之類型,由此可知智慧化建築物之構成依其管理型態、所 有型態與使用型態之不同會產生複雜之組合型態,其建物內部相關系統之規劃 亦會因類型之不同而有所差異,除此之外並須考量智慧化系統科技之快速發 展。有鑑於此本規範乃以具前瞻性與社會潮流之網路系統整合概念作為規範建 構之基本架構,且僅就各類型智慧化建築共通部分加以規範,將其構成區分為 資訊及通信、防災保全、環境控制、電源設備、建築設備監控、系統整合、綜 合佈線、設施管理等,依上述構成要素之共通特性,整理及歸納出智慧化建築 物各構成要素之特性與需求,並加以訂定出規劃設計階段時所需之參考指標。. 3.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架構與層次說明 「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暨解說」共分為九大章(請參閱規範) ,除第一章 總則以外,其他各章均以設計目標、設計要素、設計標準作為設計規範之基本 架構,設計目標乃闡述各章之系統設置目的與需具備之性能,並說明應遵循符 合之相關法令。設計要素則為闡明各系統之設計原則與設計大綱。設計標準乃 根據各類型建築物之智慧化目標、使用功能與管理要求,將建築物智慧化劃分 為甲、乙、丙三級,除此之外亦考慮到各類型建築物之規模成本與需求之差異 性,而採用分級之設計標準,不同之建物類型,可採用不同等級之設計標準, 也可依業主或建物機能之需求作各種系統不同等級之搭配,以求靈活多元應用 之效益。其中甲級,適用於導入高性能智慧化系統並具備使建築物與其他建築 物間之資訊通信網路能相互結合之之建築;乙級:適用於導入基本性能之智慧 化系統且具有綜合系統性能之建築;丙級:適用於導入部分基本必要之智慧化 系統,並有預留將來發展和擴充需要之建築。除此之外,本規範以各類建築物 智慧化項目之性能作為分級指標,有關自動化系統之硬體設備規格及功能的取 捨,應視實際需求而定,不涵蓋於本規範之範圍內。. 9.

(10) 2.6 相關法令之評估與建議 本規範之制定乃為提供建築物智慧化之規劃與設計時,確保建物之安全性、便 利性與智慧化之目的,以創造舒適的生活環境為目標所需遵循之基本原則,因此對 於建築物智慧化之規劃與設計,除依照本規範之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 之各項建築相關法令與規定。本研究為為方便規範使用者能更清楚、快速了解建築 物智慧化設計過程之適法性與提供將來作為法令修訂之依據,本規範之研訂更進一 步將規範各項內容項目與現行之各項法令作一查核性之關連表(如表 2.9) ,可快速 查詢與本設計規範相關之法令與規定,對設計案例之適法性做更直接快速的判讀。 由各章規範制定過程中所收集的相關法令,包含國內相關法令之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建築技術規則、中國國家標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建築物電信管線設計規範、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與施行細則、建築物 升降設備管理辦法以及中國上海之智能建築設計標準,除此之外尚有國外如美國冷 凍空調工程協會(ASHRAE)所制定之智慧型大樓開放式控制網路標準、美國電子 工業協會與電信工業協會(EIA/TIA 568、568A、568B)與 ISO/IEC 1181 所制定之 國際綜合佈線系統標準以及歐洲 prENV 50155-1 與英國 NRPB-1992、IRPA-1990 等 在電磁環境方面之規定等共約十五種相關法令與建築物智慧化息息相關。 各章規範項目內容與既有之相關法令評估表如表 2.2∼表 2.8 所示,為便於閱 讀與查詢,本研究更將各章分表彙整為一張總表(如表 2.9) ,以表現出各章規範內 容在所有相關法令中之關係,並說明各章規範與相關法令之評估語建議,以作為日 後法令修訂之參考。 1.資訊通信之相關法令評估建議 目前除電信總局交換局至用戶大樓間用戶光纜佈設實施要點以及交換機設備 設置規則外,尚無其他相關法令可供依循。但隨著時代的變遷與資訊科技的快速 發展,建築物對應資訊化之需求已是刻不容緩,建議應於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中 加入資訊通信設備與配線設施之相關規定,或是另外訂定有關之規則以確保建築 物在資訊通信上之可靠性與擴充性。 表 2.2 資訊通信相關法令關連表 相關法令 規範內容 資訊通信. 數位交換系統 視訊會議系統 衛星通信系統 行動通信共構系統. 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裝置規則 第三條第十一款、第十七條 ─ ─ 第三條第十四、十六款及第十五條. 10. 評估建議 僅作名詞、空間及連線責任分界點之定 義,其餘待研訂 待研訂 待研訂 僅作基地台、增波天線及連線責任分界 點之定義,其餘待研訂.

(11) 數位式區域行動通信 第三條第十五款、第十五條第六款 系統 區域網路 第三條第八款、第四條第六款 公共廣播系統 ─ 公共天線及有線電視 ─ 系統 公共資訊顯示系統 ─ 評估建議. 資訊通信. 僅作室內低功率無線電通信基地台及 連線責任分界點之定義,其餘待研訂 僅作名詞及設備之定義,其餘待研訂 待研訂 待研訂 待研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防災保全相關法令評估建議 目前有關「防災保全」的相關法令,以防火及防瓦斯外洩之法令較完備,其 他防災系統及保全系統之法令極度缺乏,有待增訂。目前保全系統為保障建築物 用戶安全之基本需求,宜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增訂「保全設備」一節, 以規範建築物之最低保全設備標準,如此將有助於建築物智慧化之推動。 表 2.3 防災保全相關法令關連表 相關法令. 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築技術規則篇 規範內容 防火系統設備種類 防火系統滅火設備 防火系統警報設備. 建築設備編第 42-77 條 第 7-11 條 設計施工編第 114 條/第 245-251 第 31-111 條 條 設計施工編第 115 條/第 257-258 第 112-139 條 條. 防災保全. 防火系統避難逃生設 設計施工編第 116 條 備 防火系統消防搶救必 要設備 設計施工編第 213 條/建築設備編 防火系統緊急供電 第7條 防火系統緊急廣播 建築設備編第 17-18 條 防火系統防災中心 設計施工編第 182 條/第 259 條 設計施工編第 63-88 條/第 89-116 防火系統防火構造 條/第 201-205 條/第 241-244 條 防震系統耐震設計 建築構造編第 42-55 條 防震系統設備避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8 條 防颱系統風力規定 建築構造編第 32-41 條 防水系統給水排水 建築設備編第 26-29 條 防水系統地下建築防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5 條 水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5-206 條/第 防毒氣系統 211 條 評估建議. 防火系統較完備,其餘待研訂. 評估建議 防火系統較完備,其餘待研訂 防火系統較完備,其餘待研訂 防火系統較完備,其餘待研訂. 第 146-179 條. 防火系統較完備,其餘待研訂. 第 180-191 條. 防火系統較完備,其餘待研訂. 第 194-196 條. 防火系統較完備,其餘待研訂. 第 133-139 條 第 197 條. 防火系統較完備,其餘待研訂 防火系統較完備,其餘待研訂. ─. 防火系統較完備,其餘待研訂. ─ ─ ─ ─. 傳統耐震設計完備,隔震減震需研訂 欠缺,需研訂 不完備,需研訂 欠缺,需研訂. ─. 欠缺,需研訂. 第 140-145 條. 不完備,需研訂. 防火系統較完備,其餘 待研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環境控制相關法令評估建議 有關「環境控制」之相關法令在國內有關室內環境品質標準的部分可以說是 完全欠缺,目前雖有國外的相關法令及規定標準可以參考,但由於考量本土環境. 11.

(12) 氣候特性之不同,有些國外法令及規定標準並不完全適用於我國。因此,建議可 增訂符合我國之環境控制相關法令及標準,藉以規範室內環境品質,如此則有助 於智慧化建築環境品質之評估與管理,且更能確保國人享有一舒適、健康的居住 與生活環境。 表 2.4 環境控制相關法令關連表 相關法令. 規範內容. CNS 中國 勞工安全 建築技 環保署相關法規 電信法 國家 衛生法 術規則 標準. 室內空氣品質 之指標與基準. 第5條. 空氣品質標準. 光與視覺環境 之指標與基準. 第5條. —. 溫濕環境之指 標與基準. 第5條. —. 環境控制. 音環境之指標 與基準. 第5條. 水環境之指標 與基準. —. 電磁環境之指 標與基準. 第5條. 第 43 條 通風 第 44 條 自然通風 設備之構 造 第 40 條 日照 第 41 條 採光面積 第 42 條 有效採光 面積 —. —. —. —. 關於空氣品質之標準,幾乎均為外環 境,室內部分國內目前仍沿用勞工安 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之基準值,並不 適用於智慧化之辦公空間,本章參考 相關研究提出彙整後之基準值。. Z1044 建築技術規則及 CNS 並未明確訂定辦 照度 標 公建築其作業面之照度基準值,建議 準 參考相關研究訂定之。. 參考相關文獻,提出符合健康舒適及 節能,辦公空間的基本溫濕環境基準 值 目前國內僅對一般工廠、娛樂、營業 及營建場所訂定噪音管制標準;在環 境音量標準中訂定道路交通噪音在辦 公建築的第二、三類等「一般地區」 需控制在 60-65dB(A),但並未對辦公 環境訂定噪音基準值。. —. —. —. —. —. —. —. 本項目乃依據環保署訂定之飲用水各 項水質標準,並建議引用之。. —. 第 48 條 第 50 條. —. 參考相關文獻,提出辦公空間低電磁 環境的基準值。. 1.噪音管制法 第 46 條 2.噪音管制標準 3.環境音量標準:第十 防音 二條 1.飲用水水質標準細 菌性標準 2.飲用水水質標準物 理性標準 3.飲用水水質標準化 學性標準:影響健康物 質 4.飲用水水質標準化 學性標準:可能影響健 康物質 5.飲用水水質標準化 學性標準:影響適飲性 物質 6.飲用水水質標準有 效餘氯含量、氫離子 濃度指數. —. 評估建議. 12.

(13) 環 境 控 制. 評估建議. 該法令主要 為防止職業 災害,保障勞 工安全與健 康所訂定,在 第五條中,原 則性敘述保 障勞工健康 與安全之必 要 考 慮 項 目,但無基準 值之訂定。. 建議可制訂各類空間 之室內空氣品質、溫 熱及電磁環境之基 準。. —. 電信法並 未對電場 及磁場提 供環境基 準值。.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電源設備相關法令評估建議 有關電源設備電力來源之規定,目前二回線併聯供電方式係規定在台灣電力 公司營業規則第十七條之重點網路部份,對於較高契約容量及較大供電電壓的用 戶,皆應以兩回線經常供電。但目前受限於供配電架構及台電策略性考量,並未 徹底實施,是值得留意的地方。 表 2.5 電源設備相關法令關連表 相關法令 規範內容. 屋內線路裝 台灣電力公司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營 置規則 營業規則 業規則施行細則. 電力來源. 電源設備. 供配電系統. 變電室設計. ─ 第 24 條~第 29 條:接地相關 規定 第 64 條~第 68 條:配電箱相 關規定 第七章高壓受 電設備,高壓 配線及高壓配 電機器具,即 第 400 條 ~第 444 條:變電室 設計相關規定. 評估建議. 第 17 條第六目: 第 36 條:多回路供電 多回路供電方式 方式(重點網路)相關 (重點網路)相關 規定 規定 第五章配電場所 之設置,第 42 條~ 第 47 條:配電場 所之設置相關規 定. ─. ─. ─. 評估建議.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5.建築設備監控法令評估建議 「建築設備監控」在目前現行法規中僅對火災消防設備、瓦斯設備、鍋爐設 備方面之監控較多著墨,其他設備則少有提及,但其監控方式並未整合管理,對 建築物智慧化之發展較不利,建議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增加「智慧型建築」一章, 將之納入規範。. 13.

(14) 表 2.6 建築設備監控相關法令關連表 相關法令 建築技術規則篇. 各 類 場 所 消防 安 全 設備設置標準. 設計施工編第 182 條/第 259 條 建築設備編第 67-70 條 建築設備編第 75-76 條 設計施工編第 211 條/第 243 條 建築設備編第 86-88 條 建築設備編第 113-119 條 建築設備編第 129 條 建築構造編第 55 條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99 條 火災消防設備監控方面較完 備,其餘待研訂. 第 197 條 第 112-128 條 ─ 第 140-145 條 ─ ─ ─ ─ ─ 火 災 消 防設 備監 控 方面 較完備,其餘待研訂. 規範內容 建築設備監控. 防災中心監控設備 火警探測設備 火警受信總機 瓦斯設備漏氣監控 鍋爐設備監控 昇降機監控 自動樓梯監控 地震記錄儀 地下水位觀測 評估建議. 評估建議 較完備,仍需修訂 較完備,仍需修訂 較完備,仍需修訂 較完備,仍需修訂 尚不足,仍需增訂 尚不足,仍需增訂 尚不足,仍需增訂 尚不足,需研訂 尚不足,需研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6.系統整合法令評估建議 系統整合章節之精神,係以促進智慧型建築物中的各種資訊連通及資源共享 的角度出發,換言之,因其並無攸關安全性的考量,故無法做強制性的規定。 7.綜合佈線法令評估建議 「綜合佈線」目前在國內之相關法規除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建築物電信管線 設計規範之電信管路之施工準則與電工法規針對有關電力設施加以規範外,尚無 其他相關法令可供參考。綜合佈線乃建築物內部統合語音、數據、影像與控制信 號的重要傳輸系統,國內因無強制性佈線法規與電子設施開放性系統之規定,而 使得建築物內部管線配置分歧雜亂,造成日後維修上的困擾。隨著資訊科技的發 展,建築物智慧化之需求益形重要,建議應於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增加弱電系統 在建築物內綜合佈線法規之規範或是將本規範作為建築物智慧化建設時建築技 術規則之參考規範,以明確界定智慧型建築之性能。 表 2.7 相關法令 規範內容 綜合佈線. 綜合佈線系統的設計原 則. 綜合佈線相關法令關連表. 建築技術規則篇 建築物電信管線設計規範 ─. 建築設備篇:管道間設 綜合佈線空間之配置設 置相關規定未能明確規 計要求 定 綜合佈線系統之管理維 ─ 護要求 評估建議. •設計規範內未訂定開放式系統 之互通網路協定。 •資訊插座之種類尚無完整訂定. 評估建議 欠缺規範. 2.6(4)高架地板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4. 欠缺規範.

(15) 8.設施管理之法令評估建議 建築物「設施管理」之相關法令較為欠缺,目前雖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但其以規範管理經費來源、管理組織組成及職權及違規之處罰為主,並未涉及建 築物設備或設施本體之管理。因此,建議可增訂「建築物設施管理規則」以規範 建築物設施管理之基本要求,如此有助於社會大眾對建築物營運管理之重視,且 讓智慧型建築之推展更具保障。 表 2.8 設施管理相關法令關連表 相關法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範內容.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 理辦法. 設施管理. 管理目的. 第1條. —. 管理費用來源. 第 10 條/第 18 條. —. 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 17 條. —. 管理規約. 第 23 條. —. 管理組織. 第 27 條. —. 管理組織職務. 第 34 條. —. 昇降設備管理. — 第 1-32 條 僅管理組織及其權責較明確, 昇 降 設 備 管 理 規 定 詳 其餘有關設施管理之要求待研 盡,但缺乏自動化之管 訂 理規定. 評估建議.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5. 評估建議 國內有關設施管理之法令欠缺,亟需增 訂 國內有關設施管理之法令欠缺,亟需增 訂 國內有關設施管理之法令欠缺,亟需增 訂 國內有關設施管理之法令欠缺,亟需增 訂 國內有關設施管理之法令欠缺,亟需增 訂 國內有關設施管理之法令欠缺,亟需增 訂 僅限昇降設備管理,其餘需增訂.

(16) 表 2.9 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暨解說研訂之相關法令一覽表 相關法令 公 寓 大 廈 建 築 技 術 屋 內 線 路 各 類 場 所 建 築 物 電 電信法 管理條例 規則篇 裝置規則 消 防 安 全 信 管 線 設 設 備 設 置 計規範 規範內容 標準. 環 保 署 相 勞 工 安 全 CNS 中國 台 灣 電 力 台 灣 電 力 建 築 物 昇 用 戶 建 築 關法規 衛生法 國家標準 公 司 營 業 公 司 營 業 降 設 備 管 物 屋 內 外 規則 規 則 施 行 理辦法 電信設備 細則 裝置規則 第三條第十 一款、第十 七條. 數位交換系統. 視訊會議系統. 衛星通信系統 第三條第十 四、十六款 及第十五條 第三條第十 五款及第十 五條第六款 第三條第八 款、第四條 第六款. 資訊通信. 行動通信共構 系統 數位式區域行 動通信系統 區域網路. 公共廣播系統 公共天線及有 線電視系統 公共資訊顯示 系統. 防災保全. 防火系統設備 種類 防火系統滅火 設備. 建築設備編 第 42-77 條 設計施工編 第 114 條/第 245-251 條. 第 7-11 條 第 31-111 條.

(17) 相關法令 公 寓 大 廈 建 築 技 術 屋 內 線 路 各 類 場 所 建 築 物 電 電信法. 管理條例 規則篇 規範內容 防火系統警 報設備 防火系統避 難逃生設備 防火系統消 防搶救必要 設備 防火系統緊 急供電. 防災保全. 防火系統緊 急廣播 防火系統防 災中心. 防火系統防 火構造. 防震系統耐 震設計 防震系統設 備避震 防颱系統風 力規定 防水系統給 水排水. 裝置規則 消 防 安 全 信 管 線 設 設 備 設 置 計規範 標準. 設計施工編 第 115 條/第 257-258 條 設計施工編 第 116 條. 第 112-139 條. 設計施工編 第 213 條/建 築設備編第 7 條 建築設備編 第 17-18 條 設計施工編 第 182 條/第 259 條 設計施工編 第 63-88 條/ 第 89-116 條 /第 201-205 條/第 241244 條 建築構造編 第 42-55 條 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248 條 建築構造編 第 32-41 條 建築設備編 第 26-29 條. 第 194-196 條. 第 146-179 條 第 180-191 條. 第 133-139 條 第 197 條. 環 保 署 相 勞 工 安 全 CNS 中國 台 灣 電 力 台 灣 電 力 建 築 物 昇 用 戶 建 築 關法規 衛生法 國家標準 公 司 營 業 公 司 營 業 降 設 備 管 物 屋 內 外 規則 規 則 施 行 理辦法 電信設備 細則 裝置規則.

(18) 相關法令 公 寓 大 廈 建 築 技 術 屋 內 線 路 各 類 場 所 建 築 物 電 電信法 管理條例 規則篇 裝置規則 消 防 安 全 信 管 線 設 設 備 設 置 計規範 規範內容 標準 防災保全. 防水系統地 下建築防水. 防毒氣系統. 室內空氣品 質之指標與 基準. 環境控制. 光與視覺環 境之指標與 基準. 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225 條 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205206 條/第 211 條 第 43 條通風 第 44 條自然 通風設備之 構造 第 40 條日照 第 41 條採光 面積 第 42 條有效 採光面積. 環 保 署 相 勞 工 安 全 CNS 中國 台 灣 電 力 台 灣 電 力 建 築 物 昇 用 戶 建 築 關法規 衛生法 國家標準 公 司 營 業 公 司 營 業 降 設 備 管 物 屋 內 外 規則 規 則 施 行 理辦法 電信設備 細則 裝置規則. 第 140-145 條. 1.空氣品質標 準. 第5條. 溫濕環境之 指標與基準. 音環境之指 標與基準. 第5條. 第5條. 第 46 條防音. 1.噪音管制法 2.噪音管制標 準 3.環境音量標 準:第十二 條. 第5條. Z1044 照 度 標準.

(19) 相關法令 公 寓 大 廈 建 築 技 術 屋 內 線 路 各 類 場 所 建 築 物 電 電信法 管理條例 規則篇 裝置規則 消 防 安 全 信 管 線 設 設 備 設 置 計規範 規範內容 標準. 環境控制. 水環境之指 標與基準. 電源設備. 電磁環境之 指標與基準. 電力來源. 環 保 署 相 勞 工 安 全 CNS 中國 台 灣 電 力 台 灣 電 力 建 築 物 昇 用 戶 建 築 關法規 衛生法 國家標準 公 司 營 業 公 司 營 業 降 設 備 管 物 屋 內 外 規則 規 則 施 行 理辦法 電信設備 細則 裝置規則 1.飲用水水質 標準細菌性 標準 2.飲用水水質 標準物理性 標準 3.飲用水水質 標準化學性 標 準 :影 響 健 康物質 4.飲用水水質 標準化學性 標 準 :可 能 影 響健康物質 5.飲用水水質 標準化學性 標 準 :影 響 適 飲性物質 6.飲用水水質 標準有效餘 氯含量、氫 離子濃度指 數 第5條 第 17 條第六 目:多回路 供電方式(重 點網路)相關 規定. 第 36 條:多 回路供電方 式(重點網路) 相關規定.

(20) 相關法令 公 寓 大 廈 建 築 技 術 屋 內 線 路 各 類 場 所 建 築 物 電 電信法 管理條例 規則篇 裝置規則 消 防 安 全 信 管 線 設 設 備 設 置 計規範 規範內容 標準 1. 第 24 條 ~ 第 29 條:接 地相關規定 2. 第 64 條 ~ 第 68 條:配 電箱相關規 定 第七章高壓 受電設備, 高壓配線及 高壓配電機 器具,即第 400 條 ~ 第 444 條:變電 室設計相關 規定. 供配電系統. 電源設備 變電室設計. 防災中心監 控設備. 建築設備監控. 火警探測設 備 火警受信總 機 瓦斯設備漏 氣監控 鍋爐設備監 控 昇降機監控. 設計施工編 第 182 條/第 259 條 建築設備編 第 67-70 條 建築設備編 第 75-76 條 設計施工編 第 211 條/第 243 條 建築設備編 第 86-88 條 建築設備編 第 113-119 條. 環 保 署 相 勞 工 安 全 CNS 中國 台 灣 電 力 台 灣 電 力 建 築 物 昇 用 戶 建 築 關法規 衛生法 國家標準 公 司 營 業 公 司 營 業 降 設 備 管 物 屋 內 外 規則 規 則 施 行 理辦法 電信設備 細則 裝置規則 第五章配電 場 所 之 設 置,第 42 條 ~第 47 條: 配電場所之 設置相關規 定. 第 197 條. 第 112-128 條. 第 140-145 條.

(21) 建築設備監控. 相關法令 公 寓 大 廈 建 築 技 術 屋 內 線 路 各 類 場 所 建 築 物 電 電信法 管理條例 規則篇 裝置規則 消 防 安 全 信 管 線 設 設 備 設 置 計規範 規範內容 標準 自動樓梯監 控. 建築設備編 第 129 條 建築構造編 第 55 條 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199 條. 地震記錄儀 地下水位觀 測. 綜合佈線. 設計規範內 未訂定開放 式系統之 互通網路協 定。 資訊插座之 種類無完整 訂定. 綜合佈線系 統的設計原 則. 建築設備 篇:管道間 設置相關規 定未能明確 規定. 綜合佈線空 間之配置設 計要求. 設施管理. 管理目的 管理費用來 源 公共意外責 任險 管理規約 管理組織 管理組織職 務 昇降設備管 理. 環 保 署 相 勞 工 安 全 CNS 中國 台 灣 電 力 台 灣 電 力 建 築 物 昇 用 戶 建 築 關法規 衛生法 國家標準 公 司 營 業 公 司 營 業 降 設 備 管 物 屋 內 外 規則 規 則 施 行 理辦法 電信設備 細則 裝置規則. 2.6(4)高架 地板. 第1條 第 10 條/第 18 條 第 17 條 第 23 條 第 27 條 第 34 條.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 1-32 條.

(22) 2.7 結語與建議 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之研訂在國內乃屬首案,除中國大陸有上海市智能建築 設計標準外,其他國家尚無智慧型建築相關之規範可供參考。因此本規範於草擬之 初即由研究工作小組經多方之資料收集與訪談,了解我國在建築物智慧化規劃設計 上之機制與問題,也由過去多年之研究成果發現,建築物智慧化之過程取決於業主 對設備設施之需求與成本付出之考量,然而智慧化整個設計過程卻往往因業主與設 計者對整體性架構的不明確而導致智慧化之目標只成為一種時髦性或商業宣傳性 之標的。拜資訊通信科技產業之發達與網際網路之普及,辦公、居家生活均快速的 朝向電子化、數位化與智慧化之環境形成,我國政府也大力推動全方位電子商務, 為對應於電子化、網路化時代的來臨,建築物智慧化之趨勢已是水到渠成,必然發 展之方向與目標,有鑑於此,研究工作小組乃成立智慧型建築策略聯盟工作團隊, 積極投入「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之研訂。 設計規範之研訂過程,除延聘各領域之專家執筆撰寫各章節之規範外,並經由 工作團隊十二次的工作會議討論與舉辦兩次 30 人次之專家學者座談會之諮詢討 論,確定建築物智慧化規劃設計之程序與系統之建置架構。其中針對規範名稱之訂 定與規範適用之建築物類型與規模問題引發多次的討論與修正,本規範之適用對象 主要是提供建築師與電機技師在規劃設計建築物智慧化時建築物與自動化系統設 施間整合介面的設計參考;然而有關「規範」名稱之訂定,在台灣法令多如牛毛之 際,建設業者與建築師大多持反對之意見,深恐日後在設計上又遭受到限制與約 束;反倒是系統整合業者與自動化設備相關業者,極力支持設計規範之研訂,俾便 未來在市場機制上之統一與銷售之提昇。由此也可看出任何的法令乃至規範之實施 均需有充分之宣導與教育。至於設計規範適用之建築類型問題也是經常被提起討論 的,大多數的設計者乃至設備業者均對不同建築類型應有不一樣之設計規範或設計 標準,持有相同的看法。在此我們亦不諱言不同的建築類型在智慧化過程中的確會 有需求性與必要性設施之差異,因此設計規範在規劃之初即是以建築物智慧化過程 中必要之共通部分作為規範制定之範圍,且以具前瞻性之網路系統整合概念作為規 範建構之基本架構,以適用於各類型建築物之設計參考。除此之外亦考慮到各類型 建築物之規模成本與需求之差異性,而採用分級之設計標準,不同之建物類型,可 採用不同等級之設計標準,也可依業主或建物機能之需求作各種系統不同等級之搭 配,以求靈活多元應用之效益。例如辦公建築在資訊通信設施上採用甲級標準,而 住宅之資訊通信機能或設施管理機能只需採用乙級甚或丙級即可滿足。有關各類型 建物與智慧化系統等級之關連建議表,將有待日後實務界對設計規範之實際操作. 22.

(23) 後,得到更多之資訊與數據再提出更具體可行之分類分級建議表。 規範之研訂具體之結論除上述之研訂過程相關說明外即是規範之條文與解說 (請參看第參部分之規範條文內容),在此僅以本規範之特色與對將來後續研究進 行提出建議作為本研究案之結語。本規範之特色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規範之性質乃是以性能指標作為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之研訂依據。 二、設計規範之架構乃是以各類型建築智慧化共通之基礎設施作為規範研訂之架 構,至於各系統功能之硬體設備、規格與功能取捨,應視實際需求而定,不涵 蓋於本規範之範圍內。 三、符合各類型建築物之需求,設計規範之設計標準乃根據各類型建築物智慧化之 目標、使用功能與管理要求,將建築物智慧化劃分為甲、乙、丙三級,以多種 組合之可能性適用於各類型之建築物。各項目之分級原則可參看各章設計標準 條文內之分級原則。本規範為便於規範使用者對於各項系統設施之等級一目了 然,特製作如表十之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設計標準分級一覽表,以方便規範 使用者之查詢與應用。由表中可看出建築物智慧化八大規範項目之分級原則大 致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規範項目屬於三級均需設置但其性能各不相同;第 二類是以規範性能屬性區分而有甲、乙同級或乙、丙同級之項目;第三類則是 屬於必要設置項目,且不論甲、乙、丙級均採同一標準之規範。除此之外,本 表於各級之標示上加入其分級之重點說明,以方便規範使用者能快速查詢與了 解分級之差異性。 四、方便規範使用者能更清楚、快速了解建築物智慧化設計過程之適法性與提供將 來作為法令修訂之依據,本規範之研訂更進一步將規範各項內容項目與現行之 各項法令作一查核性之關連表(如表九),可快速查詢與本設計規範相關之法 令與規定,對設計案例之適法性做更直接快速的判讀。 五、本規範之研訂目標乃為提供一般性建築物智慧化之設計參考,所涵蓋之智慧化 系統科技與資訊通信技術,會隨著科技的進步與人類生活型態之改變而增減修 訂,因此應視科技的發展與規範的時效性,作定期的修訂與檢討,方能使設計 規範更趨完整。 由上述之結語可知,如何加強宣導讓業界與設計者甚至使用者都能了解本規範 之研擬目的與內容,並達成共識,才能使規範發生效用。如何使規範的功能發揮, 除有待主管機構的宣導與教育,尚需有後續的建築智慧化獎勵措施與相關研究發展 之配套措施,例如以設計規範之標準作為評比每年定期舉辦優良智慧型建築之評選. 23.

(24) 標準,或透過「智慧建築標章」之頒發,讓社會大眾了解建築物智慧化之真正內涵。 除此之外,尚需有後續的常設組織來推動,並隨著社會的變遷與需求作定期的檢視 與修訂。規範之推廣與修訂亦可委由民間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具公正性、公利性之組 織來負責,以擴大參與面,達到全面提昇智慧型建築品質之目標。 表 2.10 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暨解說研訂之規範項目內容及分級方式一覽表 規範項目及內容. 1.數位交換系統. 2.視訊會議系統. 資訊通信. 3.衛星通信系統 4.行動通信共構系統 5.數位式區域行動通信 系統 6.區域網路. 分 甲級. 3.防火系統. 防災保全. 4.防震系統 5.防颱系統 6.防水系統 7.防毒氣系統 8.防盜系統 9.防爆系統. 方 乙級. 式 丙級. 備註. ● ● ● (應具雙重處理能力,可 (可連接各種介面;具通 (可連接各種介面;具自 三級性能 連接各種介面;具通信網 信網路連線及溝通能 備電源及不斷電設備) 要求不同 路連線及溝通能力;具自 力;具自備電源及不斷電 備電源及不斷電設備) 設備) ● ● ● 三級性能 (聲音與影像之傳送不得 (聲音與影像之傳送延遲 (可同時看到雙方之影像 要求不同 有延遲現象) 現象不可太明顯) 容貌) ● — — ● ● — 甲乙級同 ●. ●. ● ● (除作為平時與緊急廣 7.公共廣播系統 播用外,同時可以提供作 為背景音樂用;背景音樂 應能分不同區域播放) ● (除在適當地點裝置電 8.公共天線及有線電視 視天線及衛星直播電視 系統 天線外,應設置節目播送 設備;並可設置攝影棚裝 置,藉以製作、播放相關 資訊) 9.公共資訊顯示系統 ● ● 1.整合管理系統 (各子系統整合管理) 2.組合式管理系統. 級. —. 甲乙級同. ● ● 三級均同 ● ● (除作為平時與緊急廣 (除作為平時與緊急廣 播用外,同時可以提供作 播用外,同時可以提供作 乙丙級同 為背景音樂用) 為背景音樂用). ● ● (除在適當地點裝置電 (除在適當地點裝置電 視天線及衛星直播電視 視天線及衛星直播電視 乙丙級同 天線外,應設置節目播送 天線外,應設置節目播送 設備) 設備) ● ● (各子系統整合管理). ● —. ● (各子系統獨立運作) ● ● ● (防火功能要求最多) (比照甲級,但設備監控 (子系統獨立運作且要 項目略少) 求功能項目較少) ● ● ● (防震功能要求最多) (完全比照甲級) (採傳統耐震設計) ● ● ● (防颱功能要求最多) (完全比照甲級) (子系統獨立運作且免 監控結構體強度) ● ● ● (防水功能要求最多) (完全比照甲級) (各子系統獨立運作) ● ● ● (防毒氣功能要求最多) (完全比照甲級) (各子系統獨立運作) ● ● ● (防盜功能要求最多) (比照甲級,但要求功能 (子系統獨立運作且要 項目較少) 求功能項目較少) ● ● ● (防爆功能要求最多) (完全比照甲級) (各子系統獨立運作) —. —. 24. 三級均同.

(25) 1. 懸 浮 粒 子 (mg/m3). PM10. 2.二氧化碳 CO2 (ppm) 室內 空氣 品質 3.一氧化碳 CO (ppm) 之指 標與 基準 4.甲醛 HCHO(ppm). 5.TVOC (mg/m3) 光與 視覺 環境 之指 標與 基準. 1.以有效自然光為主. ● (基準值≦0.05;檢測時間 24 小時) ● (基準值<600;檢測時 間 8 小時) ● (基準值<4.5;檢測時間 8 小時) ● (基準值<0.016;檢測時 間 8 小時) ● (基準值<0.1;檢測時間 8 小時) ●. ● ● (基準值≦0.15;檢測時間 (基準值≦0.15;檢測時間 乙丙級同 24 小時) 24 小時) ● ● (基準值<1000;檢測時 (基準值<1000;檢測時 乙丙級同 間 8 小時) 間 8 小時) ● ● (基準值<9;檢測時間 8 (基準值<9;檢測時間 8 乙丙級同 小時) 小時) ● (基準值<0.1;檢測時間 8 小時) ● (基準值<0.3;檢測時間 8 小時) ● ●. 2.辦公空間作業面平均照 度. ● (應達 750lux 以上). ● (應達 500lux 以上). ● (應達 500lux 以上). 3.照明設備應具有防止眩 光功能或其他防眩光裝 置之設計. ●. ●. ●. 乙丙級同. ● ● ● (應維持在 24∼26℃之 (應維持在 24∼26℃之 (應維持在 24∼26℃之 間) 間) 間) ● ● ● (應維持在 22∼24℃之 (應維持在 22∼24℃之 (應維持在 22∼24℃之 溫濕 2.冬季室內溫度環境 間) 間) 間) 環境 之指 ● ● ● 3.以自然通風者之室內溫 標與 (應維持在 23∼25℃之 (應維持在 23∼25℃之 (應維持在 23∼25℃之 度環境 基準 間) 間) 間) ● ● ● 4.濕度 (應控制在 45%∼65%)(應控制在 45%∼65%)(應控制在 45%∼65%) ● ● ● 5.室內氣流風速 (應在 0.25m/sec 以下) (應在 0.35m/sec 以下) (應在 0.5m/sec 以下) ● ● ● 音環 (應在 50dB(A)以下, (應在 53dB(A)以下, (應在 56dB(A)以下, 境之 1.一般辦公空間之總噪音 並有防止噪音擴散之措 並有防止噪音擴散之措 並有防止噪音擴散之措 指標 量 施) 施) 施) 與基 準 1.夏季室內溫度環境. 環 境 控 制. 1.一般辦公空間自來水及 ● 飲用水之水質應符合我 國之水質標準 2.應全部採用省水設備、 ● 器具及裝置 3.應設有中水系統 ● 4.應設置自動灑水系統 ● 1.一般辦公空間之電場強 ● 度 (應在 5kv/m 以下) 電磁 2.一般辦公空間之磁場強 ● 環境 度 (應在 100μT 以下) 之指 ● 標與 3.電磁環境之電場及磁場 (均應以 50∼60Hz 為量 基準 量測基準 測基準,並設有防止電磁 波擴散之措施) 水環 境之 指標 與基 準. ●. ●. ●. ●. ● ● (應在 12kv/m 以下) ● (應在 600μT 以下) ● (均應以 50∼60Hz 為量 測基準,並設有防止電磁 波擴散之措施). 25. 甲乙級同 ● 乙丙級同 (應在 12kv/m 以下) ● 乙丙級同 (應在 600μT 以下) ● (均應以 50∼60Hz 為量 測基準,並設有防止電磁 波擴散之措施).

(26) 1.二回路併聯供電. 電力來源 變電室設計 供配電系統. 電 源 設 備. ● (應來自不同變電站). ● ● (可來自不同變電站或不 (可來自不同變電站或不 同饋線) 同饋線). 供電品質指標 建築設備監控. ● ● ● 2.對電壓、電流、頻率、 (須整合於綜合管理系 (可為獨立電源設備管理 (可為獨立電源設備管理 功率因數、用電量進行測 統) 系統、但測量及紀錄之資 系統) 量及記錄 料需可與綜合管理系統 作資料連通) ● ● ● 3.對負荷提供及時備用 (含第一級與第二級負 (第一級負荷) (第一級負荷) 電源 荷) 1.採取組合式變電室設 ● ● ● 三級均同 計 2.設置之平面位置應接 近負荷中心,並盡量接近 ● ● ● 三級均同 電源進線端,同時考慮進 出配線,及配電設備吊裝 及運輸等方便性 3.應避免劇烈振動、遠離 污染或有腐蝕性環境區 ● ● ● 三級均同 域,選擇通風、散熱良好 的場所 1.重要負載雙回路配線 ● — — ● ● 2.一般辦公區域負載容 ● 2 2 2 (>40 VA/m ) (>30 VA/m ) 量 (>60 VA/m ) ● ● 3.一般辦公區域插座個 ● 2 2 2 (>15 個/100m ) (>10 個/100m ) 數 (>20 個/100m ) ● ● ● 4.設置不斷電系統 (多重化配置) (並聯配置) (單台配置) 5. 二 次 配 線 採 雙 重 配 線,天花板與地板間預留 ● ● — 甲乙級同 配線管槽 ● ● ● 6.設置第一種接地極 (接地電阻≦1Ω) (接地電阻≦10Ω) (接地電阻≦10Ω) 7.設置自動讀錶系統 ● — — ● ● ● 1.電壓偏移量控制 三級均同 (在±5%之內) (在±5%之內) (在±5%之內) ● ● ● 2.電壓波動量控制 三級均同 (在±5%之內) (在±5%之內) (在±5%之內) ● ● ● 3.電壓頻率控制 三級均同 (不得超過±0.5%) (不得超過±0.5%) (不得超過±0.5%) 4.設置諧波防止對策 ● — — ● 5.避免相電壓不平衡 — — (不得超過 2.5%) 6.綜合管理系統對各項 供電品質指標進行監視 ● — — 及測量記錄 ● ● 1.整合管理 (各子系統應採整合管 (各子系統可採整合管 — 理) 理) ● 2.組合式管理 — — (各子系統獨立運作) ● ● ● 3.電力設備監控系統 (電力設備監控功能要 (比照甲級,但免作電力 (子系統獨立運作且要 求最多) 需量控制) 求功能項目較少) ● ● ● 4.衛生設備監控系統 (衛生設備監控功能要 (完全比照甲級) (子系統獨立運作且免 求最多) 設漏水偵測裝置) ● ● ● 5.空調設備監控系統 (空調設備監控功能要 (比照甲級,但免具小區 (免具新鮮空氣以熱交 求最多) 域溫度控制調節功能) 換設備作預冷功能). 26.

(27) 建築設備監控. 6.防災設備監視系統. 7. 保全設備監視系統. 8. 運輸設備監視系統. 1.整合管理功能. 2.管理作業系統. 系統整合. 3.系統架構. 4.資訊傳遞格式. 5.聯動運作設定 6.支援網際網路協定 7.配合綜合佈線架構. 綜合佈線. 綜能 合及 佈開 線放 系能 統力 性 綜設 合計 佈類 線型. 綜配 合置 佈設 線計 空要 間求 之. ● ● ● (防災設備監視功能要 (比照甲級,但不強制與 (各子系統獨立運作) 求最多) 防災控制整合) ● ● ● (保全設備監視功能要 (比照甲級,但不強制與 (各子系統獨立運作) 求最多) 保全控制整合) ● ● ● (運輸設備監視功能要 (完全比照甲級) (子系統獨立運作) 求最多) ● ● ● (共用開放性平台) (中央集中式) (中央管理電腦配合獨 立子系統) ● ● ● (統一化並構成網路化 (採一套電腦管理系統) (各子系統獨立運作) 環境) ● ● ● (分散式架構) (以中央管理電腦為核 (各子系統獨立運作,僅 心) 提供個別整合界面) ● ● ● (公開化及標準化) (由中央管理電腦系統 (透過專用的橋接器,僅 制定) 傳遞必要資訊) ● ● ● (公開化及標準化,利用 (由中央管理電腦系統 (中央管理系統僅提供 即插即用方式) 控制) 資料記錄及產生管理文 件) ● — — ● — —. 1.系統具實用性. ●. ●. ●. 三級均同. 2.系統具靈活性及開放 性. ●. ●. ●. 三級均同. 3.系統具模組化. ●. —. —. 4.系統具擴充性. ●. ●. ●. 三級均同. 5.系統具經濟性. ●. ●. ●. 三級均同. 1.基本型佈線. —. —. ●. 2.加強型佈線. —. ●. —. 3.完整型佈線. ●. —. —. ●. —. —. —. ●. ●. 乙丙級同. ●. ●. ●. 三級均同. ●. ●. ●. 三級均同. ●. ●. ●. 三級均同. ●. ●. ●. 三級均同. ●. ●. ●. 三級均同. 1.建築物內具二處以上 專屬配線架 2.建築物內具一處以上 專屬配線架 3.管道間應位於防火區 劃內、上下樓層有防火 填塞 4. 管 道 間 有 適 當 的 照 明、插座及門鎖保護 5.管道間留有配線架與 安裝操做空間 6.插座或介面接口應離 地板 30cm 以上,且樓層 配線架需與離地隔離並 保持適當距離 7.設備間地面需採用高 架地板設計,金屬部分 一律接地. 27.

(28) 綜合佈線. 綜管 合理 佈維 線護 系要 統求 之. 1.佈線維護計畫書訂定 2.編列維護費用 3.竣工圖資料完整性. ● ● ●. ● ● ●. ● ● ●. 三級均同 三級均同 三級均同. 4.佈線廠商專業性. ●. ●. ●. 三級均同. ● (採綜合管理). ● (完全比照甲級). —. —. —. ● (資訊管理功能要求最 多) ● (事物管理功能要求最 多) ● (房產管理功能要求最 多) ● (設備運轉管理功能要 求最多) ● (設備維護管理功能要 求最多) ● (節能管理功能要求最 多) ● (管理人員管理功能要 求最多). ● (完全比照甲級). 1.綜合管理系統 2.組合式管理系統 3.資訊管理系統. 4.事物管理系統. 設施管理. 5.房產管理系統. 6.設備運轉管理系統. 7.設備維護管理系統. 8.節能管理系統. 9.管理人員管理系統.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8. ● (完全比照甲級) ● (完全比照甲級) ● (完全比照甲級) ● (完全比照甲級) ● (完全比照甲級) ● (完全比照甲級). ● (各子系統獨立運作) ● (免具決策支援功能) ● (比照甲級,但系統獨立 運作) ● (比照甲級,但系統獨立 運作) ● (免具操作員自動排班 功能) ● (免具設備自我診斷功 能) ● (免具節能成效自動評 估功能) ● (比照甲級,但系統獨立 運作).

(29) 參、規範條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1.1 一般事項 本規範乃為提供建築物智慧化之規劃與設計時,確保建物之安全性、便利性 與智慧化之目的,以創造舒適的生活環境為目標所需遵循之基本原則與注意 事項。 【解說】 本規範之目的,乃以提供新建智慧型建築之業主、規劃、設計與管理使用者,於規劃 設計階段時之參考指標。 一般而言,智慧型建築將會依其規模、立地、對象、所有型態及用途等而有不同之類 型分類,例如可能依所有型態區分為自用、出售或出租形式,而不同用途會產生辦公專用、 居住專用、住辦混合及住商混合等各種類型。然而若將各類型做組合搭配,則會衍生出更 多樣性之類型,由此可知建築物智慧化的過程中,其構成依管理型態、所有型態與使用型 態之不同,其建物內部相關系統之規劃與智慧化之程度亦會因類型之不同而有所差異,且 為因應智慧化各項科技系統概念日新月異快速發展之趨勢,因此本設計規範之研訂,乃就 各類型建築物智慧化之共通部分依設置標準等級加以分級規範。將其構成區分為資訊及通 信、防災保全、環境控制、電源設備、建築設備監控、系統整合、綜合佈線、設施管理等, 依上述構成要素之共通特性,整理及歸納出建築物智慧化各構成要素之特性與需求,訂定 出一套符合國內建築環境的建築物智慧化之設計規範,以作為規劃設計階段時之參考指標。. 1.2 適用範圍 (1)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型建築物智慧化系統之規劃與設計。 (2)本規範可應用之對象十分廣泛,對於各類型建築物智慧化系統之規劃與 設計單位等之專業者均得適用。 (3)建築物智慧化之規劃與設計除依照本規範之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地 方現行之各項建築相關法令與規定。 (4)本規範以各類建築物智慧化項目之性能作為分級指標,有關自動化系統 之硬體設備規格及功能的取捨,應視實際需求而定,不涵蓋於本規範之 範圍內。 【解說】 本規範最主要為提供新建智慧型建築之業主、規劃、設計與使用管理者,於規劃設計. 29.

(30) 階段時之參考指標,因此除了適用於國內各類型建築物智慧化新建工程之系統外,對於其 他非智慧化之既有建築物亦可供參考使用。 本規範之適用對象包括業主、建築師、電機技師、室內設計師、水電、空調、消防、 瓦斯、電信、網路系統、有線電視系統以及自動化系統業者等,作為規劃設計階段時各系 統計畫及規劃決策之參考。 建築物智慧化之規劃與設計,除依照本規範之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之各 項建築相關法令與規定。 本規範最主要是以各類建築物智慧化項目之性能作為分級指標,並對各類智慧型建築 共通部分加以規範,研訂建築物智慧化所需之系統設計、空間及管線之設置規範,因此有 關智慧化系統之硬體設備規格及功能的取捨,應視實際需求而定,不涵蓋於本規範之範圍 內。. 1.3 基本方針 (1)本規範包括建築物智慧化於規劃設計時必須遵循與留意之事項。 (2)本規範為適用於各類型建築物智慧化系統之規劃與設計,依據各類建築 物智慧化項目之性能作為分級指標,為達成各分級指標項目,特將其劃 分為設計目標、設計要素與設計標準三階段來加以敘述,其中設計目標 為達成各建築物智慧化項目之最終目的,透過設計目標的表述可清楚瞭 解該項建築物智慧化項目所具備的功能、意義與相關要求;設計要素係 指為達上述設計目標所需採取之基本設計原則,依據各項設計原則來進 行各系統間的規範依循;設計標準係指為達設計目標,依循設計要素中 的各項設計原則,訂定出不同層級所需遵循之各項標準,以供規劃與設 計之參考。 (3)本規範根據各類型建築物之智慧化目標、使用功能與管理要求,將建築 物智慧化劃分為甲、乙、丙三級,其中甲級為適用於導入高性能智慧化 系統並具備使建築物與其他建築物間之資訊通信網路能相互結合之建 築;乙級為適用於導入基本性能之智慧化系統且具有綜合系統性能之建 築;丙級為適用於導入部分基本必要之智慧化系統,並有預留將來發展 和擴充需要之建築。 【解說】 對於本規範所謂必須遵循之事項,包括國際慣用協定、國內既有法令與社會習慣等; 而所謂必須留意之事項,包括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之對應,防災與公共安全之考量以及環. 30.

(31) 境之舒適性等。 本規範乃為創造更具效率、安全、舒適及節能的智慧型建築,因此透過設計目標來闡 述分級指標項目所具備之功能、意義與相關要求,並針對設計要素研擬出各項目之系統設 計原則,再依照該系統設計原則來區分出各層級所必需遵循的標準,以供規劃與設計之參 考使用,以符合各類建築物智慧化項目之性能所列出之分級指標,得以發揮其最大效能, 以符合各類型新建工程智慧化系統之規劃與設計之需求。 本規範乃為達成建築物智慧化之目標,因此透過甲、乙、丙三層級來區分不同層級之 智慧化目標,並對於不同層級的智慧化加以規範其規劃與設計之參考依準,使各建築物得 以依據不同需求來達到智慧化程度,以符合智慧型建築與使用者或其它建築物間具有更進 一步的互動能力。. 1.4 用語定義 1.4.1 基本說明 本規範所述之專門用語,除有特別註明外,一律依照下列用語定義,做為基本 含義。其他法規已有定義之專門用語,則依其他法規為準。一般性用語如未給 予註明含義,則依一般性含義或前後文意義為準。 1.4.2 一般用語定義 (1)資訊通信(Information & Commmunication) 係指應能對於建築物內外所傳輸的 data(含語音、文字、圖形、影像或 視訊等),具有傳輸、儲存、整理、運用等功能之外,且對於來自建築物內 外之各種不同資訊也具有收集、處理、儲存、傳輸、檢索並能提供決策支 援之能力。用以提供建築物所有者及使用者最快速及最有效率的通信服 務,以期能確實提高建築物及其使用者的競爭力。 其在定義上所涵蓋的範圍包括數位交換系統、視訊會議系統、衛星通 信系統、數位式區域行動通信系統、行動電話共構系統、區域網路、公共 廣播系統、公共天線及有線電視系統,且各系統的設計必須確保系統的可 靠性、安全性、使用的方便性及未來的擴充性,並充分應用先進的技術來 設計。 (2)防災保全(Safty & Security) 乃是指防災(safty)與保全(security)兩項,由於兩者均是攸關建築物本身 或其財產以及建築物使用者的安危問題,故將兩者合併於同一章規範之。. 31.

(32) 防災乃指為避免或防止或降低建築物因火災、地震、颱風、漏水、毒氣外 洩等各種災害而對建築物本身或使用者產生危害的各種設備及相關設施之 統稱,又可區分為防火、防震、防颱、防水、防毒氣等系統。保全乃指為 避免或防止或降低建築物因盜匪、小偷之入侵或爆裂物品之放置而對建築 物設施或對使用者之生命產生傷害或對進出建築物人車加以管制等各種設 備及相關設施之統稱,又可區分為防盜、防爆等系統。 (3)環境控制(Environmental Control) 為達智慧化建築的環境基準,藉由各種環境控制設備之設置基準及運用 自然的方式或自動化的方法來控制物理環境,除了應以達到設備系統在最 適化運轉下與空間構造系統相互結合為設計原則之外,在空間構造方面則 應具備彈性使用的靈活度且在設備與管線空間方面,亦應以具備更新、維 修及因應未來科技發展之需求觀念來加以設置,以期達到建築物的安全、 健康、節能、舒適與高效率的工作或居住環境。 其所涵蓋的範圍除了依循建築物理環境之傳統探討因子,音、光、熱、 氣、水(音環境、光與視覺環境、溫濕環境、室內空氣品質、水環境)作 為環境控制設計目標之基本內容外,為因應智慧化建築環境避免高科技電 子設備受電磁波之干擾,或影響人體健康所需注意防範之課題,另增列對 電磁環境之考量。由於智慧化建築不僅需要令各種設備系統的效能均處在 最適化的運轉下,更需要使設備系統和空間的使用及構造的材料、構法等 系統均能整體結合,充分考慮視覺、聽覺、及觸覺的感官,以滿足高性能 及高感度的人性化健康建築環境設計。 (4)電源設備(Power Supply) 乃是用以規範各類智慧型建築內電源設備及系統的設計標準,由於建築 物智慧化的發展及需求與日俱增,建築物本身對於電源供應的可靠性、安 全性及品質等都必須達到更高的標準。再者,配合建築物實施智慧化的各 項設備及系統,必須提供方便的供配電設施以及足夠的電力,才能使設備 及系統在裝設及運轉時,能夠達到更高的效率,在電源設備系統設計上, 也要考慮到後續的更新發展及擴充性的需求,方能符合建築物智慧化的基 本精神。 其所涵蓋的範圍包括電力來源、變電室設計、供配電系統,及供電品質 指標等四個項目。. 32.

(33) (5)建築設備監控(Central Control Monitoring) 乃是對建築物的各項設備進行監視、控制、量測、記錄及監控結果顯示 等作業之總稱,以期建築物可達節約能源、節省人力、防災、保全及設備 易於維護管理等目標。依設備類別,可區分為電力設備監控、緊急發電設 備監控、照明設備監控、空調設備監控、給排水設備監控、防災設備監控、 保全設備監控、電梯設備監控等子系統。 (6)系統整合(System Integrate) 乃是用以規範各類建築物內因應智慧化的需求,由整體性管理層面所考 量的系統整合的規劃及構建。能夠符合建築物智慧化的系統整合,其精神 在於能夠根據使用者提出的需求,選擇最合適的技術和產品,並連接成一 個完整系統的解決方案,並且必須以整個建築物的結構、系統、服務和管 理等促進建築物智慧化本質的角度出發。 其所涵蓋的範圍包括設備設施的整合、系統軟體的整合,以及應用軟體 的整合,整合的本質是必須資源共享,而其手段即藉由資訊的有效傳遞及 互通來達成。而"系統整合"在實質上則應包括本設計規範中其它章節所述及 的系統或設施,像是建築設備管理、資訊通信、電源設備、防災保全,及 環境控制等。 由於實際執行層面的具體內容會依不同的系統及使用者需求而有很大 的差異性。因此在此處係針對應符合建築物智慧化的系統整合原則加以闡 述,其中能夠滿足建築物智慧化的系統,是其必須具有充份開放性,不同 系統和產品間可達到互操作性,系統也能夠必須解決不同子系統和產品之 間的界面和通訊協定的障礙,以使它們之間能夠產生互相聯動的操作關係。 (7)綜合佈線(Premise Distribution System) 亦可稱為 Structured Cabling System(SCS),乃是用以規範智慧型建築物 或建築群內部之佈線系統的設計標準,及先期佈置線路之觀念。綜合佈線 系統的設計必須能使建築物或建築群內部的語音、數據通信設備、資訊交 換設備、網路控制設備、建築物物業管理及建築物自動化管理設備等系統 之間彼此相連,也能使建築物內信息通信設備與外部的信息通信網路相 連,並能以一套完善的綜合佈線系統,將建物內所需求之語音、數據、影 像、和控制信號用統ㄧ的傳輸媒介進行綜合,方便地在智慧化建築中組成 一套標準、靈活、開放的佈線系統。. 33.

(34) 其所涵蓋的範圍包括綜合佈線的線材種類、佈線地點、佈線方式、應用 對象、將來的擴充能力以及是否符合開放式控制網路標準等方面加以規 定,以期能真正使建築物智慧化之要求程度有所依循,達到一定的標準。 (8)設施管理(Facility Management) 指為管理建築物各種設備或設施使之保持正常運轉狀態以達到原先設 置的功能,所採取的各種電腦化、科學化、系統化的管理作為,為規範敘 述之方便可將設施管理之內涵區分成資訊管理事物管理、房產管理、設備 運轉管理、設備維護管理、節能管理、管理人員管理等。 【解說】 1.4.1 (1)本規範內所涵蓋之範圍,包括智慧化建築物之許多新系統及觀念,因此必須就其新 的專門用語之含義予以定義說明,以便讓智慧化建築物之業主(管理) 、規劃、設 計及使用者可以充分瞭解其所需規劃、設計之對象物含義,來協助對於未來在規 劃、設計時能正確掌握其規劃、設計流程。 (2)本規範內用語定義係參考國內外相關之資料,及國內業者之實際狀況來擬定,以 做為最根本的說明與界定。. 34.

(35) 第二章. 資訊通信. 2.1 設計目標 (1)本章所規範的資訊及通信系統應能提供建築物所有者及使用者最快速 及最有效率的通信服務,以期能確實提高建築物及其使用者的競爭力。 (2)系統的設計必須確保系統的可靠性、安全性、使用的方便性及未來的擴 充性,並充分應用先進的技術來設計。 (3)本章未規定部分應符合「建築物電信管線設計規範」及「電信總局交換 局至用戶大樓間用戶光纜佈設實施要點」等相關法規之要求。 【解說】 資訊及通信系統應能對於建築物內外所傳輸的 data(含語音、文字、圖形、影像或視訊 等),具有傳輸、儲存、整理、運用等功能。 由於科技發展快速,資訊及通信之傳輸速度也在不斷的提高,所需傳送的資訊量也不 斷的變大、增多;因此建築物在規劃之初,不得不特別考量此點。 一般而言,提高資訊傳輸量,不外乎增加通信通路,如增加對外通信電路(固網電路供 給業者等)及通信方式(固網有線方式及無線微波方式或是人造衛星通信電路)與利用原有線 路提高傳輸量等三種方式,必須考量建築物所在地,固網電路業者所能提供之狀況,作一 中、長程之規劃分析,以避免建築物日後擴充時之阻礙,而降低了建築物的競爭力。. 2.2 設計要素 2.2.1 系統設計原則 (1)若各子系統是單獨運作不具有連動其他子系統功能,則各子系統可單獨 設置,但需預留介面以利未來各系統整合之用。 (2)若各子系統整合成一綜合管理系統,則各子系統應連網並具連動功能, 並採用共享同一管理軟體及資訊的集中管理與操作方式。 2.2.2 各主要子系統設計原則 (1)數位交換系統應依據大樓用戶的各種需要,設置相對應以達其所需的系 統設備;交換系統應採用數位式處理,以便直接作各種數位傳輸及處理 運用,且同時需具有話務分配、電話費用管理、自動總機、遠端維護、 租戶分群等功能;並依據用戶的需要,交換系統可以提供各種介面以因 應不同的需求,同時需具有擴充能力。. 35.

(36) (2)數位式區域行動通信系統應依建築物的各種隔間來設計裝設傳送器,使 在建築物內部都可以視同無線分機方式雙向通話。 (3)行動通信共構系統可依不同建物之功能需求,提供完整而嚴密的電波涵 蓋,達到行動通信無死角的目標。 (4)衛星通信系統應在適當位置裝置設備提供如影像、聲音等資訊的上鏈 (Up-Link)及下鏈(Down-Link)功能。 (5)區域網路系統需在建築物各層樓配置適量的資訊及電信插座,可以讓使 用者很方便的透過各插座連接區域網路系統與建築物內外作溝通。 (6)視訊會議系統可以運用各種通信介面,以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方式溝通, 包括雙方之影像、聲音及資訊等,以期達到如直接面對面的溝通效果。 (7)公共廣播系統為考量能提供建築物內所有空間的廣播服務,平時可提供 作為一般大樓廣播、背景音樂或各種音樂播放用;同時可與緊急廣播系 統整合在一起,作為緊急事件時廣播之用。 (8)公共天線及有線電視系統應可以接收當地無線電視及有線電視的信號 並加以放大、分配到建築物各個出線口,所播放節目可以另外加以編碼 加密或個別解碼處理運用。 【解說】 2.2.1 因系統是由各種設備組合而成,而各種設備又由單種功能或數種功能複合而成,各種 建築物因種類形態不同(總公司型自用大樓、醫院、旅館、純出租型大樓等等),需求 也有所不同,同時各種類型的大樓也會有階段性的需求,所以系統可以先行導入單機 性能,日後視實際須要再逐步增加、擴充;或者是建築物規劃初期即可非常明確瞭解 對各種功能的需求,便可以考量以系統或者系統整合方式作一全盤且同步式導入,例 如醫院、旅館等需求明確,日後系統需求變化性小,便不需考量太大變數,大多只會 在端末方面作數量的增減而已。. 2.2.2. (1)數位交換系統的介面包括光纖、整體服務數位網路(Integrated Servuces Digital Network,ISDN) 、分機直接進線(Direct Inward Dialling,DID) 、T1(1.544Mbps) 等等。 (2)數位交換系統不一定一棟建築物只用一台,可依實際需要在一台大型交換系統下 再裝設小型交換系統或是按鍵電話系統,以符合各使用者的各種使用需求。 (3)大型交換系統如使用加水式蓄電池當備用電源時,應特別考量電池室的的通風狀 況,同時避免將廢氣排到人員出入口地區。. 36.

數據

表 2.6    建築設備監控相關法令關連表  相關法令 規範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篇  各 類 場 所 消防 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  評估建議  防災中心監控設備 設計施工編第 182 條/第 259 條 第 197 條  較完備,仍需修訂  火警探測設備 建築設備編第 67-70 條  第 112-128 條  較完備,仍需修訂  火警受信總機 建築設備編第 75-76 條  ─  較完備,仍需修訂  瓦斯設備漏氣監控 設計施工編第 211 條/第 243 條 第 140-145 條  較完備,仍需修訂
表 2.9    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暨解說研訂之相關法令一覽表  相關法令 規範內容  公 寓 大 廈管理條例  建 築 技 術規則篇  屋 內 線 路裝置規則 各 類 場 所消 防 安 全設 備 設 置 標準  建 築 物 電信 管 線 設計規範  電信法  環 保 署 相關法規  勞 工 安 全衛生法  CNS 中國國家標準 台 灣 電 力公 司 營 業規則  台 灣 電 力公 司 營 業規 則 施 行細則  建 築 物 昇降 設 備 管理辦法  用 戶 建 築物 屋 內 外電 信 設 備裝置規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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