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築物外牆飾材安全檢查人員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訂定外牆飾材評估檢查機構及評估檢查人員之執業區域: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
依目前內政部營建署規劃,外牆飾材評估檢查機構應具備之條件有二:一是 相關專業之社團法人團體、財團法人團體或學校,二是聘用外牆飾材評估檢查人 員 20 人以上,且評估檢查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 2 家以上外牆飾材評估檢查機構。
對此,「評估檢查機構之執行範圍可否跨縣市」之疑義應先釐清。
執行此項工作建築師、土木及結構工程技師,除有連續 5 年以上進行外牆飾 材相關研究且有成果者外,則需為開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後者為參與此項工作 之主力。依本研究分析,有 4 個縣市(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開 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土木及結構)合計未達 20 人,人力恐有不足。如評估檢 查機構之執行範圍不能跨縣市,則將導致以上 4 縣市無評估檢查機構成立,連帶 導致以上 4 縣市評估檢查人力上的欠缺。
建議二
培養專業評估檢查人力、培植評估檢查機構: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
以臺北市建築物為例,執行首年便有 11,362 棟之檢查申報數量。臺北市早於 數年前即開始培養檢查專業人力,檢查專業機構亦已設立,為國內起步較早之地 區。內政部營建署於建築物外牆公共安全檢查發布施行前,應先確認各直轄市、
縣(市)之人力培養、機構培植方面,其質與量是否到位;尤其是上述人力缺乏 的 4 個縣(市),須特別注意,以免發生無力執行之窘境,有失政府威信。
相對地,對於編列規劃執行該項業務之經費及內部人力等等配合,地方政府 宜盡早規劃,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須適時輔導。
附錄一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相關法規
臺北市檢舉建築物外牆剝落案件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9 月 17 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建字第 10364353500 號令修正發布,
103 年 10 月 7 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管理,獎 勵民眾檢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物外牆剝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建築物外牆剝落,指緊臨道路面之建築物外牆,其面飾(如屋瓦、
磁磚、石材、混凝土塊等材質)剝落情形有傷人之虞者。
前項所稱道路,依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者。
三、檢舉人發現有建築物外牆剝落情形者,應於本市建築物外牆剝落通報系統(以 下簡稱通報系統)敘明外牆剝落事實提出檢舉,未敘明具體事實或提供之事 證不明確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局對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
四、檢舉案件經依建築法裁處罰鍰且案情有致人員損傷者,檢舉人得於罰鍰全數 收繳確認後,領取實收罰鍰數額百分之五十,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時按 獎金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
同一案件未改善經多次裁罰者,第二次以後之裁罰,不再發給獎金。
第一項罰鍰因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受處分人尚未繳納全數罰 鍰,暫不發給獎金。
五、檢舉案件經查證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非以通報系統檢舉。
(二)檢舉人身分為公職人員、受行政機關委託從事稽查或巡查業務之人員 或同一建築基地區分所有權人。
(三)匿名檢舉者或所留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有偽冒、虛 報或不實者。
(四)同一案件於通報系統已列管有案。
(五)本局已查知外牆剝落事實之案件。
六、檢舉人所提供事證,倘涉及偽造、變造或其他違法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
七、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 別檢舉同一案件者,由最先檢舉者具領。
前項稱同一案件係以同棟建築物外牆剝落為認定基準。
八、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 為放棄。
九、檢舉獎金之發放,以每季辦理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備查。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申請修繕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9 月 29 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 10634396310 號令修正發布,
106 年 11 月 18 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建築物之公共安全,針對建築物面 臨道路之外牆飾面剝落執行緊急維護修繕,辦理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三、補助對象:
(一)屋齡達十年以上領有使用執照、營造執照(以使用執照、營造執照發 照日期為準)或領有建物謄本之私有建築物。
(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由管委會提出申 請。
(三)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得以棟為單元,經該棟建築物二分之一以上 之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
(四)本補助以面臨道路或依法留設供公眾通行之無遮簷人行道之外牆飾面 剝落影響公共安全者為限;飾面剝落位置未面臨道路或無遮簷人行道 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
(六)經本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強制施作臨時防護 措施之建築物不予補助。
(七)施作時應以該棟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剝落飾面全面檢視修繕。
四、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以棟為申請單元,同棟外牆飾面剝落之建築物視為一申請案。
(二)補助額度及施作內容:
1.外牆飾面剝落維護修繕補助費用分吊車費及外牆飾面施作費兩項費 用實支實付,每案補助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
(1)吊車費:申請案建築物為五層樓以下,補助吊車費用新臺幣一萬
元為上限;建築物為六層樓以上,補助吊車費用新臺幣二萬元為上 限。如無法以吊車施作,得以其他工法為之,所需費用核實計價,
但施作費用若超過該案之吊車補助費用上限,以該案吊車補助費用 之上限計算。
(2)外牆飾面施作費:
A.施作內容應包含外牆剝落飾面之剔除、水泥砂漿粉刷及防水塗 料處理,不含外牆飾面磁磚材料及其施工,補助以單價新臺幣 二千元/平方公尺為上限。
B.外牆飾面施作面積未達二點五平方公尺者,考量施作人員出勤 工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2.施工期間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五、案件申請流程: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表一),檢附修繕前照片(含外牆剝 落現況及面臨道路相對位置照片)並標註修繕面積及外牆飾材尺寸(附表 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檢附組織報備 核准文件,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檢附該棟建築物二分之一以上之所有權 人同意書(附表三),並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立即進行修繕並於一 個月內完工並申請補助。
六、施工完竣申請補助費用應備下列文件: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附表四)
(二)修繕照片,包含飾面剔除及修繕後照片並註記實際修繕面積及修繕尺 寸簡圖之照片(附表五)及提供電子檔光碟片。
(三)修繕廠商開立保固一年之保固書一式二份。
(四)修繕單位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詳列施作項目之 計價單。
(五)申請人之領據。(附表六)
(六)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七、審查及核撥程序:申請人於修繕完成後填具申請書並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 局書面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直接撥付至申請人之指定帳戶。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本局有必要時得成立抽查小組執行抽查,申請人如有申請不實情形,得撤銷 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追繳已撥付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 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二、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 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 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三、受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受理申請案件並依建管處收件時間排 序,若本府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
十四、本要點受理其間應為每年度二月一日始至該年度十二月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