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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建議 建議 建議 建議

本案在研究中發現,現行性能設計/綜合檢討報告書等在進行設計與審查過 程,不僅在設計層面、審查面上,皆出現許多應整合與探討之處,限於本案是針 對驗證技術手冊之內容進行主要研究方向,故在此提出未來設計者、審查單位及 公部門應注意且必須落實之建議。

建議一﹕

提出「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修訂﹕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與機構﹕內政部營建署、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本研究經綜合分析國內與日本在依驗證法操作案例現況、問題及國內外性能 目標內涵等文獻中,提出本手冊應該進行修改之建議。其建議主要內容綱要如 下﹕

一、現行手冊勘誤及定義界定修正

針對手冊內容中,許多明顯錯誤處及定義需要重新補充界定之處,故本 研究提出相關錯誤及補充更新,簡述如下﹕

(一)現行手冊內容勘誤

針對現行手冊中明顯錯誤,提出修正。

例如﹕手冊 p28,計算範例中,圖 2-8 圖示裡的集會場及辦公室空間 的收容人數密度為 1.5 及 0.125(此數據為日本的設定值),應 修正為『國內所公告之收容人數密度各為 1.45 及 0.3。而 tqueue 計算出來的結果應修正為 49.2(分)』。

(二)現行手冊內容釋義

針對現行手冊中,參數定義說明上進行補充或釋義。

例如﹕手冊 p21,Aarea﹕該居室之總樓地板面積。應修正定義﹕

『Aarea﹕該居室之總樓地板面積;另集合住宅之 Aarea是即為 一整戶之意。』

其餘詳細勘誤及釋義資料,詳附錄四。

二、現行手冊資料補充

經由本研究參考與彙整國內外性能設計標的與內容,現行手冊裡尚需補 充之建議,如下說明﹕

(一)現行手冊第一章補充

現行手冊應在第一章即說明設計者在進行性能設計時,須清楚性 能設計的規劃必須結合空間概念呈現與設施設備的有效性,在免除法 規規定下,所提出的性能設計必須符合經濟合理安全有效。

故建議在現行手冊第一章通則裡的 1.2 位置,補充『整體防災構 想』的說明。

建議補充整體防災構想的資料如下﹕

在提綜合檢討報告書/性能設計計畫書時,則應該在避難計畫之 章節裡,提出以下防災構想要項進行規劃說明。

1.性能替代理由

(1)說明該案之建築空間規劃為何需要提報性能設計,若為綜合檢 討報告書者,則可不需說明此項理由。

(2)採用性能設計後,其建築空間規劃上產生何種影響。

(3)建築空間採性能設計後,應說明替代方案的有效性/管理性。

2.工具參數選用

(1)說明該案的性能設計方案採用何種工具/軟體(驗證手冊之工 具方法除外)。

(2)若建築物部份空間無法適用驗證法之公式及參數時,必須引 據公正可信文獻並舉證說明其他設計方式及參數。

(3)該工具/軟體之主要參數數據列表。

(4)設計火災情境

至少包含最常發生火災者、最擔心發生火災必造成重大 災害者及縱火等三個情境進行分析。

3.性能驗證檢核

(1)性能設計限制條件基準要求

應說明該案最大步行距離、最大收容人數、最少的樓梯 總寬度、耐燃等級、火源管制等限制條件;當建築空間有所 變更時,必須在這些限制條件內,若已突破限制條件時,則

必須重新提出性能驗證。

(2)成果數據與關鍵圖說比對

可將最危險情境、最常發生火災等情境,以圖示方式呈現 重要驗證成果數據,並說明防災規劃理念。

(3)日後查核機制說明

應說明經營管理之查核執行機制及查核的重點項目,並在 營運後提報查核人員名單至當地建管單位及消防單位。

4.所附資料如為外文資料者,只要與送審有關部份皆須檢附摘要中文 譯本,並且提供原文以對照。

(二)現行手冊第五章補充及修正

由於第五章範例內容,部份條件及圖示不足,且驗證數據有誤,

故將重新增修範例內容,且重新撰寫 Excel 格式內容;以及現行手冊 中第五章範例計算僅在於樓層避難安全驗證部份,故建議計算範例能 補充整棟避難安全驗證。

由於範例的主要目的即為提供操作者進行公式判別與試算,若範 例計算前後不符,不但無法讓操作者明瞭,更可能造成操作者混淆不 清的現象。故建議手冊案例說明必須重修並補充。

(三)現行手冊補充簡易二層之驗證法

由於小居室空間避難計畫之避難驗證安全性能驗證,在天花板 低、堆積可燃物發熱量大,採用本手冊進行居室驗證時,有其困難性,

故擬針對小居室採用簡易二層驗證技術,確認避難安全。

建議參閱本所於 96 年度與交通大學機械系陳俊勳老師協同研究

「簡易二層驗證技術手冊之研究」之方法說明及後續相關修正研究成 果報告。

其餘詳細補充建議補充內容,詳附錄五。

建議二﹕

提出避難性能驗證申請須知之修正與建立﹕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與機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本研究發現,進行避難性能驗證時,首重對建築物提出整體防災構想。

由於手冊裡並沒有提及此項說明,僅在相關機關與機構中呈列應具備的項 目,但並未特別強調或審查其防災構想。因此,本研究建議整體防災構想的 建立,應進行詳盡研究項目及設立處。故提出部份建議事項。其建議主要內 容綱要如下﹕

一、性能替代理由。

二、工具參數選用。

三、性能驗證檢核。

四、所附資料如為外文資料者,只要與送審有關部份皆須檢附摘要中文譯 本,並且提供原文以對照。

五、專業設計簽證。

(一)建築師簽署。

(二)性能設計單位(包含人員)簽署。

六、設計者資格。

建議三﹕

提出「建築空間避難逃生空間有效性規劃」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設計者在設計規劃階段,甚少考量到避難可行性與合理性,往往在驗 證階段發生避難不及或是窒礙狀況,或設計的避難空間無法有效利用;故 提出以下建議,希望設計者在設計規劃初期能納入部份構想,以使整體空 間更安全且更符經濟效益。

有關此項建議,礙於智慧財產權及實案隱私的條件下,無法將案例的 實際狀況提供出來,僅以局部說明方式,進行解說與建議。

一、排煙室空間規劃的有效性

有關進入每座特別安全梯前室(排煙室)之最小面積規模,宜考

量收容人員密度所需滯留空間之最小面積;且排煙室開口與樓梯間開 口位置也要充分利用排煙室空間,才不致造成避難人員回堵至排煙室 之狀況。如圖 5-1 所示。

圖 圖

圖 5- 1 排煙室有效利用之規劃圖示 排煙室有效利用之規劃圖示 排煙室有效利用之規劃圖示 排煙室有效利用之規劃圖示

二、居室門扇開啟設計之避難逃生空間

設計上應先考量門扇外推之迴轉半徑勿占用避難走道為原則;若不 得已需作此種設計時,其「到達直通樓梯步行時間」之步行速度參數,

亦應考量居室外推之門扇占用避難走道時,對於走道有效淨寬度之負 面影響(考量門扇開啟時之迴轉半徑所生之影響)。

三、建築空間避難規劃原則

建築設計應考量避難的安全性及可行性,故有以下建議供參考。

(一)應確保兩方向避難原則。

(二)應有簡明之避難路徑系統,尤其是具有安全且流暢之逃生路徑;

另通往安全梯之走道出入口或排煙室入口,要有良好之通視性。

(三)通往安全梯之走道不宜有太多轉折;且該避難走道兩側亦不宜 有太多之居室出入口門與安全門混雜並列,易誤導避難者之誤 判。

(四)進入安全梯之安全門不宜隱藏在彎曲走道之末端,或經由儲藏 空間、洗手間進入等狀況。

(五)避難設施應均衡、分散配置。

建議四﹕

提出「避難安全驗證法之煙層下降高度與限制條件設定」研究﹕中期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在實際進行避難安全驗證時,在空間條件符合驗證法之限制下,其驗證結果 反而有所疑質處,如以下二點說明﹕

一、避難安全驗證法之煙層下降高度限制

基於上方樓層往下層避難的人員,特別是避難延遲者。一旦發生火災引 發整棟避難,內部人員從居室避難至走道,人流匯集抵安全梯入口,魚貫進 入時,安全門將呈開啟狀態,致追及的煙留在走道上方鋪陳下降至開啟的防 火門上緣,而流入安全梯間。

建議研究煙層下降高度,俾利區分樓層避難與整棟避難的評估過程與結 果。

二、避難安全驗證法之限制條件研議

進行專家座談會議時,設計單位及審查委員皆提出當建築空間(天花板 高度)符合限制條件的規定,但在實際進行驗證時,發生煙層下降時間與 天花板高度不成正比之不合理現象(即天花板越高,煙層下降時間越快)。 建議建研所或台灣建築中心能另提出此研究議題,針對不同空間、使用用 途、尺寸及材質等,進行深入探討不同的天花板高度的限制與要求。

建議五﹕

提出「建立建築物經營管理查核機制」之研究﹕中期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

業主與審議委員針對該建築物防火避難與性能設計癥結問題點,經數 次審查與修正,並由業主提出改善規劃與執行項目,取得評定合格後,進行 後續興建與取照作業。執行至今,對於業主允諾與計畫實施內容並無後續檢 討與追蹤管理規範,對於業主所設計之防火避難因應措施並無檢核與確認管

業主與審議委員針對該建築物防火避難與性能設計癥結問題點,經數 次審查與修正,並由業主提出改善規劃與執行項目,取得評定合格後,進行 後續興建與取照作業。執行至今,對於業主允諾與計畫實施內容並無後續檢 討與追蹤管理規範,對於業主所設計之防火避難因應措施並無檢核與確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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