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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發現與建議

第三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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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受訓過程中,發現學員出現疾病復發的警訊,我該怎麼辦?

學員的精神疾病會影響學習方式嗎?我能怎麼幫助他們?

協助學員準備就業前,學員表示希望不要讓雇主知道其障礙身分,

我該怎麼辦?

精神障礙者是危險的嗎?若學員出現危險或干擾行為怎麼辦?

二、 進行手冊宣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接受精神障礙者參訓 標準化作業手冊」之編制目的為提升職訓單位的服務品質,但從問卷收 集結果發現,有 87.38%並不清楚有這本手冊,即使是自辦單位,亦有高 達 83.78%不清楚有這本手冊,顯示手冊推廣不足,無法達成當初手冊編 製所期待之目的。為達到手冊推廣的目的,建議首要步驟是提高手冊的 普及性,除可印製紙本手冊給辦訓單位外;亦可將手冊申請國際標準書 號(ISBN),促進書本在圖書館內留通;在作者同意下,將手冊電子檔 案上傳於主辦單位網站,供下載運用等。

三、 辦理相關課程,鼓勵辦訓單位提昇服務精神障礙者之專業知能

作業手冊詳盡介紹精神疾病患者所經歷之歷程,提供相關資訊,打 破一般人對精神疾病患者之迷思,並參考職業重建服務流程,提出服務 精神障礙者接受融合式職業訓練的流程建議,提供豐富的專業資訊,然 而,對於無醫療或無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背景者,不易單從閱讀中獲益,

此現象可從問卷結果中發現,在閱讀過該手冊的 39 人中,有 76%無法完 全瞭解書中內容。因此建議針對缺乏接受精障者受訓經驗之辦訓單位,

各分署宜運用多元管道,例如融合式職業訓練單位人員研習會,搭配手 冊,提供相關課程,透過課程講授,可確保正確瞭解手冊內之資訊,並 指導手冊運用之方法。使辦訓單位能具備服務精障者的基礎專業知能,

並在適當時機運用對的資源。

雖然從問卷中發現有高比例的受訪者表示無法完全瞭解書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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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參與專家會議之專家表示,作業手冊對於具有多年服務精神障礙者經 驗者,有極高的參考價值,甚至期待內容能夠增加有關同儕間人際問題 處理、同儕自然支持者建置、職場開發等議題之資訊,上述主題皆可做 為未來辦理進階在職課程主題之參考。

四、 建立資源支持平台,促進跨專業合作

為推動身心障礙者社會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職業技能訓練 上,訂定融合式職業訓練,要求各分署推動融合式職業訓練,期能有助 於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參加非身心障礙者專班式職業訓練,因此,明訂每 年身心障礙者參訓人數應佔總參訓人數之 3%(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修 正規定,民 103),各分署雖可達到中央之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民 103),然從民國 99-102 年之參訓實際狀況發現,在所有參訓人數中,

精神障礙參訓學員之比例實為少數,辦訓單位缺乏服務精神障礙者的能 力可能為背後之因素之一(第二次專家會議)。

融合式職業訓練的精神在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在一般的學習環境下學 習職業技能,職訓師/老師所專長與關注的是課程所應訓練的專業技能 及教學,他們的資格不受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範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民 88;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民 79),因 此,融合式職業訓練的職訓師/老師在身心障礙者服務的專業度上無法 與職業重建服務系統的職訓師或職業重建服務人員比擬。而精神障礙者 之複雜性,服務專業能力實不易單從 2 小時的課程中即可提昇。因此,

本研究團隊認為,除了辦訓單位可聘用職重專業人員外,資源連結與運 用是解決服務精神障礙者接受融合式職業訓練所遭遇的困難之另一方 向。

從專家會議中,與會的專家提出了服務精神障礙者的種種困難,大 體呼應了文獻回顧中的影響因子,辦訓單位在服務過程中,亦努力發展 克服困難的策略,然而,仍有部分議題,例如醫療相關資訊不易掌握、

需耗費額外時間提供支持、資源不足,不易服務支持需求較高的精神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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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者及缺乏其他可運用之支持資源等,是期待能夠藉由職訓單位以外的 資源支持來解決(第二次專家會議)。辦理融合式職業訓練的單位組織 結構各有所異,以中彰投分署為例,該分署有護士及精神科背景專業人 員,因此在處理精障者之問題可有專人提供建議與輔導,然而,針對缺 乏內部資源的辦訓單位,必然得依賴外部資源運用(第二次專家會議)。

職業訓練的目的是提供參訓者學習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對身心障 礙者而言,任何在就業上可能遇到的限制,在職業訓練過程中也可能會 發生,需要勞政、衛政、社政資源共同支持,精障者常運用之資源工具 包含就業中心或就業服務站/台身心障礙服務窗口(勞政)、身心障礙者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窗口(勞政)、精神醫療機構(衛政)、社區心理 衛生中心及心理衛生服務單位(衛政)、社區復健中心(衛政)、康復之 家(衛政)、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社政)、社區家園(社政)、康 復之友聯盟團體,各項資源之說明及運用時機,請見附件十(第 121 頁)。 在資源運用上,為使資源運用管道暢通,辦訓單位應在接受精障學員受 訓前建置資源支持平台,討論合作機制,提高資源可及性,執行上依據 角色不同提供下列建議:

(一)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宜扮演推動跨部會合作的主要角色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以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 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中明 訂各分署之職業訓練中心的任務為推動融合式職業訓練,協助身心 障礙者參與職業訓練,因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應扮 演資源支持平台建立之推動者。精障者在接受職業訓練過程中除運 用勞政資源外,尚可能需衛政及社政資源共同協助,為促進資源運 用無障礙,針對不同部會之資源銜接,建議各分署可主動進行跨部 會協調,推動衛政與社政相關機構開放提供服務資源給接受職業訓 練的精神障礙者,藉由提昇辦訓單位運用外部資源,解決服務精神 障礙者之困難,可達到推動融合式職業訓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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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部分精神障礙者在發病後需要精神復健醫療協助恢 復獨立生活功能,社區復健中心或日間留院是常用的精神復健醫療 模式,在現行機制下,為減少福利資源重複利用,參加職業訓練的 精神障礙者,不可同時接受社區復健中心或日間留院服務,然而,

對精神障礙者而言,從保護性較高的復健環境到獨立性較高的一般 性職業訓練的環境,適應轉變不易,若可提供一段時間的資源重疊 時間,有利於精神障礙者調適轉變,就辦訓單位而言,支持資源的 可及性提高,亦可促進了解學員狀況及獲得有效支持策略之相關資 訊,增加辦訓單位接受精神障礙學員受訓的意願,而此一機制即有 賴分署反應地方需求以利中央勞政與衛政進行協調。

(二) 職訓單位宜積極與勞政體系之個案管理窗口合作,提供無接縫服務 轉介機制的暢通有賴資源兩端的合作,職訓單位提供精障者服 務時,宜善用之勞政資源為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所屬之就業中心或 就業服務站(台)身心障礙服務窗口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 理服務窗口,上述窗口之設立是期待專業人員掌握服務所在地資 源,並有效分配及運用,使專業服務能夠無接縫且有連續性的提 供,最終達到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職業訓練是協助身心障 礙者就業過程中獲得工作技巧的資源。兩造間應互相合作,當職訓 單位面對不適訓個案或結訓後需要就業資源者,宜將個案轉介到上 述窗口服務,而窗口服務個案有職業訓練之需求時,亦應協助個案 獲得職業訓練資源。

為促進合作,辦訓單位可透過正式管道將年度課程規劃資訊提 供給服務窗口,以便窗口人員在評估個案有職業訓練需求時,可及 早規劃服務提供時程;而窗口人員可透過正式的轉介單,在個案同 意下,提供辦訓單位個案障礙限制相關資訊,以及有效輔導策略之 建議;為確保個案在報名訓練過程無障礙,若輔具運用可減少個案 報名或受訓過程之障礙,應提供相關服務。

(三) 整合服務系統以使轉介機制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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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所屬之就業中心或就業服務站(台)

身心障礙服務窗口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窗口各有 不同的個案服務系統,融合式職業訓練又是另一套個案服務系統,

造成轉介機制上限制。建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開發服務系統整合 機制,增加轉介流程順暢性。主管機關亦可透過評鑑機制,針對以 正式管道轉介運用職業訓練服務者予以加分,鼓勵窗口與職訓單位 合作。

(四) 尊重身心障礙者權益,資源轉介前充分告知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身心障礙者在教育、應 考、進用、就業等之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因此,職訓師宜提昇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之專業能力,在錄訓評估 過程中,不宜將醫療諮詢單做為報名之必要條件或將醫療諮詢單之 內容作為判斷適訓與否之主要考量。針對醫療諮詢單可提供之醫療 資訊,可在錄訓後,鼓勵學員告知身障身分,瞭解學員曾運用過或 正在接受之資源,在學員同意下,連繫資源窗口,瞭解學員在學習 上可能受到疾病或障礙影響之狀況及可運用之因應策略,以利於規 劃受訓期間之輔導計畫。然而,為符合 103 年 12 月 3 日即將施行 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附件十一),建議職訓師或輔導人 員在進行各項資源連結前,應尊重學員之自主權,充分與學員討 論,並尊重學員最後的決定。

五、 聘用具職重專業服務經驗人員,落實無障礙個別化之職業訓練服務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及第 9 條,勞工主管機關應依據 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提供無障礙個別化之職業訓練,所謂無障礙個別化之 職業訓練,即是在接受職業訓練的過程中,不論在錄訓或提供訓練中皆 應確保環境設施、資訊接收等無障礙,為落實接受訓練無障礙,建議中 央可參考特殊教育辦理方式,依據訓練單位規模大小,設置獨立輔導單 位,提供具有資源教室或巡迴式輔導之功能的服務(特殊教育法,民 103),做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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