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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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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2 建議

根據本研究結果及結論,提出以下建議,以供政府單位和學校單位之用,亦作為 個案國小交通導護課程設計改善之依據。

一、實務上的建議

1.為確保學童通學之校外交通安全,教育部應訂定完整的交通導護訓練課 程,讓每所學校可以正式按照程序來訓練校外交通導護人員,讓值勤的校外交通 導護人員接受正規與充分的交通導護訓練,並於訓練完後做檢測,合格後頒發檢 定證書。

2.學校應可積極尋求社區資源與導護志工的協助,讓學校家長能更瞭解學童 上下學的安全維護,親自參與學校的相關活動。

3.學校在學期中定期舉辦交通導護訓練課程,讓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增加 交通安全相關知識和技能,並運用於值勤上。各學校也能針對各自學校通學情形 與重點規劃適合自己學校之導護課程,期能提升該校學生通學之交通安全與校外 交通導護人員值勤專業能力。

二、後續研究的方向

1.可增加研究主題:本研究因為時間和人力的限制,只選擇了「行走的安 全」、「路權的觀念」、「視覺死角和內輪差」和「交通導護值勤方式」作為教學主 題,但是在交通安全教育中,還有許多重要的觀念如:「乘坐機車的安全」、「腳踏 車的行車安全」也可以在交通導護訓練課程中加以教育。

2.可擴大研究樣本:本次的「交通導護訓練課程」使用「問題導向學習法」,但個 案學校的校外交通導護人員 40 人中,志工只占 5 人,因此研究樣本數較少。建議未 來擴大研究樣本,以利於統計上的分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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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路權觀念教學內容彙編

一、遵守路權重視生命

1.臺灣每十萬人口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 19.2 人,為先進國家二倍之多。深究近年來 我國交通事故成因,約有九成以上屬人為因素,並且與違規行為密不可分,該現象反 映出用路人對「路權」觀念的模糊與漠視。

2.為導正用路人之用路習慣,以路權優先、安全第一加強宣導,期有效降低交通事 故,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3.為了使『人安全 車順暢 路安全』,各種車輛及行人必須瞭解並遵守自己在道路 使用上的權利,避免因為自己的方便而影響他們的路權。所以,認識路權是保護自己 也是保障他們。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認識各種路權的規定吧!

二、認識路權

路權就是用路人(人或車)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也就是擁有路權 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指的就是現行法令 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路權的意 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 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所 有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規定並尊重他人的路權,便是順暢交通的最佳方法。

三、行人路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3.134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 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 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 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

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 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 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6.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 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四、機車路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 行駛: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 行駛。

2.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 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3.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4.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五、汽車路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3 條:

1.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2.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 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3.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 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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