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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研議增列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辦法有關水平區劃 改善有關規定: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

協辦機關(單位):本部建築研究所

原有合法護理及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水平區劃之改善,經本研究案例探討故 建議改善方案應依各機構之空間特性及住民移動特性探討其水平區劃改善方案 , 並考量收容各機構之收容人員有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或有失能或輕中 度失智之老人,其無法自力避難情形下,亟需藉由當班護理、照服人員借助避難,

故 其改善方案應與機構討論後,配合火災緊急應變流程驗證機構應變能力是否足 以配合。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施工編第99條之1法規意旨為提供F-1或H-1組之護理 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二個以上區劃以供待援,

依本研究案例分析,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機構原則可於走廊設置兩區劃,

倘因樓板高度、走廊寬度、走廊(或梯廳)面積或樓梯等因素有於居室圍束成區劃 提供待援,故本項修正之兩區劃以符合以下精神設置:

1. 各區劃可採取廣義的定義,即均可由走廊提供兩避難方向分別到達具備 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直通樓梯,倘僅一方向可達前述樓梯者,得在樓地板 面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者可達另一區劃。

2. 區劃應具備一定防火時效、面積以及消防人員可及性。

故建議增列內容方向如下:

原有合法建築物使用類組F-1或H-1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 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二個以上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1. 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 區劃,各區劃均能至走廊後提供兩避難方向連接至具備具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之直通樓梯。倘僅提供一方向達前述樓梯者,

倘樓層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者,另一方向可達樓層相對之另一區劃。

2. 連接各區劃之走廊倘供護理站、日常活動空間等使用者,應設置自動撒 水設備,或於該區劃內增設另一區劃。

3. 前述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應具備遮煙性能,其開口應能提 供避難可及之寬度。

4. 各樓層設置之區劃總面積應至少各樓層居室面積之1/3,並應儘可能平均 設置。

5. 各區劃並應能與消防人員通訊設備,並應有能提供消防人員進入之走廊 或外牆開口。

建議二

研議增列「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有關水平區劃改善有 關規定: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

協辦機關(單位):本部建築研究所

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於102年1月1日實施,建議於「建 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總表」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 錄類增列(十一) 建築物使用類組F-1或H-1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 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二個以上之水平區劃。並於「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增列(十一) 建築物使用類組F-1或H-1組之護理之家、

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二個以上之水平區劃,表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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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F- 1 H- 1 F- 1 H- 1

十一)建築物使用類組或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十一)建築物使用類組或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兩個以上之水平區劃以上之水平區劃

□「△」

□~101/12/31

1. 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

3. 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4. 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 十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 匙即可開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

□「✕」 □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 □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 用性能設計,與原核定事項相符。

□合格

□不合格

建議三

加強辦理原有合法護理及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水平區劃之改善方案研習:立即可 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

協辦機關(單位):本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原有合法護理及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水平區劃之改善,經本研究有依各機構之 空間特性及住民移動特性探討其水平區劃改善方案,該區劃設置應與機構之火災緊 急應變流程配合並進行有效性確認,故建議加強辦理有關防火區劃、避難安全以及 緊急應變有關教育訓練。

建議四

建議原有合法護理及老人福利機構緊急應變時加強關閉鄰房房門,並加強待援區 劃門扇之遮煙性能: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

協辦機關(單位):本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依本研究小型原有合法護理及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之避難驗證得知,起火居室 第二床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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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五 建議借助避難者避難安全性能驗證研究調查研究:短期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

協辦機關(單位):本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日本有關避難安全性能驗證資料,目前我國尚無本土化之實際情境之實測數值,

建議納入後續研究。

參考書目

1、 歷年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 93.9.14 台內營字第 0930086366 號令訂定、內政部 100.9.1 台內營字第 1000806985 號令修正、內政部 102.6.27 台內營字第 1020806573 號令修正第 11 條及附表 2 3 4。

2、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9。

3、 建築用門現場遮煙性試驗指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18 年 8 月,V1.0 版。

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5、 護理之家機構設置標準。

6、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7、 陳盈月、林慶元,住宿型長照機構防火安全管理策略,建築師雜誌住宿式長 照服務機構防火安全設計論壇專刊,107 年 12 月。

8、 洪瑄佑,建築用門現場遮煙性試驗方法研究,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設計學院建 築研究所碩士論文,109 年 6 月。

9、 臺灣建築學會「建築學報」第 96 期,75~90 頁,2016 年 6 月,夏季號。

10、 佐野友紀,災害時要援護者避難安全検証法の検討報告。

11、 田中哮義,「改訂版建築火災安全工學入門」,財團法人日本建築學會,2002。

12、 高齢者社会福祉施設の夜間火災時の防火・避難マニュアル,特定非営利活 動法人日本防火技術者協会,平成 27 年。

13、 小規模社会福祉施設における避難訓練等の指導マニュアル,平成 21 年 10 月 27 日。

14、 水平避難有効性検証タスクフォース報告書,平成 28 年。

15、 自力避難困難な者が利用する施設における一時待避場所への水平避難訓 練マニュアル,平成 30 年。

16、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109 年 7 月 13 日,內授消字第 1090822708 號令。

17、 美國無障礙委員會 ADA(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提出之

80

無障礙指南 ADAAG(ADA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英國標準 BS(BRITISH STANDARD)。

18、 老人福利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參考手冊精進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 究報告,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9、 長照機構居室全尺度火災特性實驗及應用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 報告,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本國土交通省於「高齢者・身体障害者等の利用を配慮した建築設計標準」。

21、 日本建築学会:建築設計資料集成 2,彰国社,1978。

22、 日本医療福祉建築協会:小規模高齢者施設における防火対策と耐震対策,

2010。

附錄一 期初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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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探討,並將於進行 pathfinder 避 難數值模擬驗證。

84 pathfinder 電腦模擬輔助.

內 政 部

域不同約 2~20 分鐘到達。 要點之相對區劃,提出符合以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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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遮煙之門扇。」建議修正為「直 通梯增設防火區劃或使用不燃材 料建造不區劃,出入口使用半小時 以上防火遮煙設備,昇降機道增設 防火遮煙設備。」

2. 報告提及日本研究「一時待避所」, 此與衛福部規定「等待救援空間」

在功能、性能要求有何差異? 另本 案建議將機構區分成若干「待援 區」,與前述有何差異?請說明其功 能、性能要求。

設施設備。

2. 日本研究「一時待避所」,此與 衛福部規定「等待救援空間」

係為文獻探討,本研究為內政 部之水平區劃規定有所不同。

附錄三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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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教 授 從 740.49 降至 72.29m3/h,惟第 81 頁彙整表中並無 740.49 之數據。

謝謝委員指導。

1.本研究以設置兩區劃為主,為避 免混淆故刪除「待援區」之用詞。

2. 誤植處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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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1 條適用於既有建築,其困難點 應是二區劃均應連接安全梯和區 劃面積限制的問題,所以是否就連 接安全梯之必要性、或替代方式、

以及面積限制是否可放寬等方向 加以檢討、論述,會比較簡單、清 楚,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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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第一次工作會議紀錄

原有合法護理及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水平區劃之改善內容及 方式研究

壹、 開會事由:

第一次工作會議

貳、 開會時間:

109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 下午 2 時 30 分

參、 地點: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 200 號 13 樓)

肆、 主持人:

蔡綽芳計畫主持人、莊英吉協同主持人

紀錄:艾霈蓁

伍、 出席人員:

林慶元顧問、陳佳玲研究員、雷明遠研究員、陳盈月研究員、

艾霈蓁助理研究員

陸、 陳盈月研究員報告:

• 此次報告以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預期成果來進行討論,研究 計畫以近 6 年來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發生 6 起重大火災事故為例,因 此長照機構防火安全課題不得不受重視。為強化長期照顧機構防災避難及 公共安全效能,內政部營建署於 107 年 12 月 18 日召開檢討建築法規有關 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會議,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 之 1:「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組之機構、學校。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或 H-1

• 此次報告以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預期成果來進行討論,研究 計畫以近 6 年來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發生 6 起重大火災事故為例,因 此長照機構防火安全課題不得不受重視。為強化長期照顧機構防災避難及 公共安全效能,內政部營建署於 107 年 12 月 18 日召開檢討建築法規有關 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會議,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 之 1:「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組之機構、學校。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或 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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