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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護理及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水平區劃之改善內容及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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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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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護理及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水

平區劃之改善內容及方式研究

研究主持人:蔡綽芳 協同主持人:莊英吉 研 究 員:雷明遠、陳佳玲、陳盈月 研 究 助 理:林慶元、艾霈蓁 研 究 期 程: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至同年 12 月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協 同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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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表次 ... III 圖次 ... V 摘要 ... VII ABSTRACT ... I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 6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11 第一節 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 ... 11 第二節 長照機構相關設置標準 ... 22 第三節 國內外有關本案之研究情況 ... 26 第三章 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水平區劃之改善案例探討 ... 41 第一節 架構討論及改善邏輯 ... 41 第二節 現場調查案例探討 ... 44 第三節 案例類型 ... 46 第四章 避難安全性能及既有門扇煙洩漏驗證 ... 59 第一節 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情境設定 ... 59 第二節 避難安全性能驗證結果 ... 62 第三節 既有門扇煙洩漏驗證規劃 ... 65 第四節 既有門扇煙洩漏結果 ... 6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71 第一節 結論 ... 71 第二節 建議 ... 74 參考書目 ... 79 附錄一 期初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 81 附錄二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 83 附錄三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 87 附錄四 第一次工作會議紀錄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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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附錄五 第二次工作會議紀錄 ... 95 附錄六 第三次工作會議紀錄 ... 99 附錄七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議紀錄 ... 102 附錄八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議紀錄 ... 106 附錄九 避難驗證模擬結果 ... 110 附錄十 各門扇遮煙測試結果 ... 115 附錄十一 各門扇遮煙測試照片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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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 2-1 F-1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 12 表 2-2 F-2 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 13 表 2-3 H-1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 14 表 2-4 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用途分類 定義... 15 表 2-5 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F-1、H-1 類組) 相關建築、消防法條規定 ... 16 表 2-6 F-1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內容 ... 19 表 2-7 F-2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內容 ... 20 表 2-8 H-1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內容 ... 21 表 2-9 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機構設置標準 ... 22 表 2-10 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設置規模與空間配置探討 ... 24 表 2-11 衛生福利部老人福利機構評鑑C10 等待救援空間規定 ... 33 表 2-12 衛生福利部護理之家機構評鑑C1 等待救援空間規定 ... 33 表 2-13 日本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5 年發行手冊之等待救援空間規定 ... 34 表 2-14 水平避難方針 ... 36 表 2-15 研究對象與人員防火特性及障礙 ... 37 表 2-16 行動能力與避難行為探討 ... 38 表 3-1 全台養護或護理床尺寸整理 ... 43 表 3-2 長照機構調查案例類型... 45 表 4-1 既有門扇煙洩漏測試案例表 ... 65 表 4-2 門扇遮煙測試試驗總表... 68 表 4-3 門扇遮煙測試煙層下降至 1.8M時間總表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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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 1-1 電腦擬軟體比較圖 ... 7 圖 1-2 測試艙之設計範例 ... 8 圖 1-3 研究流程 ... 10 圖 2-1 小規模社会福祉施設水平避難方針的確認 ... 26 圖 2-2 小規模社会福祉施設訓練マニュアル自力避難困難者避難訓練流程 ... 27 圖 2-3 以往避難與水平避難方針 ... 28 圖 2-4 日本以往避難與水平避難方針 ... 29 圖 2-5 日本一時待避場所への水平移動に係る目標時間は下表のとおりとする .... 30 圖 2-6 日本一時待避所之遮煙氣密要求 ... 30 圖 2-7 內政部消防署水平避難至等待救援空間之目標時間規定 ... 31 圖 2-8 等待救援空間之設置條件 ... 32 圖 2-9 避難移動時所需面積 ... 39 圖 2-10 避難步行動作單位面積 ... 39 圖 3-1 水平避難相對暫時避難區劃邏輯 ... 41 圖 3-2 符合建技第 99 條之 1 規定二個以上之區劃範例 ... 42 圖 3-3 類型一:I-1 ... 46 圖 3-4 類型一:I-1’ ... 47 圖 3-5 類型一:I-2 ... 48 圖 3-6 類型一:I-3 ... 49 圖 3-7 類型二:I-4... 50 圖 3-8 類型三:II-2 ... 51 圖 3-9 類型三:II-3 ... 52 圖 3-10 類型三:II-3’ ... 53 圖 3-11 類型四:II-6 ... 54 圖 3-12 類型五:II-4 ... 55 圖 3-13 類型五:II-5 ... 56 圖 3-14 類型五:II-8 ... 57 圖 3-15 類型六:II-9 ... 58 圖 4-1 案例A避難驗證圖...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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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圖 4-2 案例B情境一避難驗證圖... 61

圖 4-3 案例B情境二避難驗證圖... 61

圖 4-5 試驗裝置組裝示意圖...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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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鍵字: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等待救援空間 近六年來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發生六起重大火災事故,總計約有36 人不幸往生,長照機構防火安全課題不得不受重視。 為強化長期照顧機構防災避難及公共安全效能,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開展 有關長照機構防火避難相關研究及輔導作業,並於106年出版「住宿式常照服 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相繼於101 年後陸續修正有關條文,以強化長照機構使用之建築物防火安全,行政院並 於106年12月核定「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其改善措施,列 有設置等待救援空間及檢討機構防火區劃與逃生動線改善:研議等待救援空 間之可行相關配套措施工作。 為配合前述改善措施,以強化機構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有效提昇機 構安全環境,內政部營建署於107年12月18日召開檢討建築法規有關長期照顧 機構公共安全會議,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建築物 使用類組F-2組之機構、學校。建築物使用類組F-1或H-1組之護理之家、產後 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 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 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之規定進行討論。該條文 規定,與會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咸認為有提供當樓層等待救援空間之意涵, 但該法條規定自1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對於102年1月1日以前,已領得建造 執照之建築物,有不符該規定之情形。 鑑上,本研究擬依上述會議結論,考量前述於102年1月1日以前,已領得 建造執照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長照機構,其屬「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範圍,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 己於96年5月3日發布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本研究將針對原有合法建築物供 長期照顧機構使用無法改善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規 定之替代改善方式進行研究,以供上開改善辦法具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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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words: Nursing homes and welfare institutions for the elderly, waiting for rescue space

In the past six years, there have been six major fire accidents in nursing homes and welfare institutions for the elderly. A total of about 36 people died unfortunately. The fire safety issues of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have to be taken seriously.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evacuation and public safety performance of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the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carried out related research and counseling work on fire prevention and evacuation of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and published the "Reference Manual on Fire and Refuge Safety Improvement of Residential Photographic Service Institutions" in 2017 .The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and the Fire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successively revised relevant provisions after 2012 .To strengthen the fire safety of buildings used by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The Executive Yuan also approved the "Promotion Plan for Strengthening the Public Safety of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in December 2017.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include the setting of waiting space for rescue and review of the organization's fire prevention zoning and escape line improvement: the study of feasible supporting measures for waiting space for rescue.

To cooperate with the aforementioned improvement measures,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organization's improvement of public safety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and effectively increase the security environment of the organization, the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held a meeting on December 18, 2018 to review the public safety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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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of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for building regulations.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99-1 of the Construction Code: "Institutions and schools in the building use group F-2. Nursing homes, postnatal care mechanism, elderly welfare institutions and residential of mental rehabilitation institution in the building use groups F-1 or H-1. Except for the refuge floor, each floor shall be divided into two or more divisions by walls and fire prevention equipment with a fire aging effect of more than one hour, and each division shall be connected to a safety ladder by a corridor or to different safety ladders. ... "to discuss. The provision stipulates that the participating experts, scholars, an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gency think that there is a meaning of providing on-floor waiting space for rescue. The construction of a building with a license may not comply with this requirement.

Therefore, according to the conclusions of the above meeting, considering the former legal buildings for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of the original legal building that had obtained the construction license before January 1, 2013, it is the "Measures for Improving the Fire Prevention and Evacuation Facilities and Fire Equipment of the Original Legal Building" Scope, and Article 99-1 of the Architectur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Building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has been issued on May 3, 2007 and has been implemented since January 1, 2013. This study will focus on existing legal buildings for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that cannot be improved Research on alternative improvement method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99-1 of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Code of Architectural Technical Rules for specific amendments to Shanghai Development Improvement Meth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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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一、研究背景 近十年來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發生十起重大火災事故,約有42人死 亡174人受傷,長照機構防火安全課題不得不受重視。長照機構收容人員移動 屬性與一般建築物不同,收容人員包含從業人員、受顧人員,其中受顧人員 包含可移動人員、具部分移動能力需輔具人員、無法移動需完全協助人員等 避難弱者,於火災發生時有即時避難至安全梯之困難,故有先移至相對安全 區域逐步至直通樓梯之緩衝結點之必要。 有關此類收容避難弱者之場所,為強化長期照顧機構防災避難及公共安 全效能,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開展有關長照機構防火避難相關研究及輔導作業, 並於106年出版「住宿式常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內政 部營建署、消防署相繼於101年後陸續修正有關條文,以強化長照機構使用之 建築物防火安全,行政院並於106年12月核定「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 動方案」,其改善措施,列有設置等待救援空間及檢討機構防火區劃與逃生 動線改善:研議等待救援空間之可行相關配套措施工作。 內政部營建署前於96年5月3日即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 條之1(102年1月1日實施),有關其水平防火區劃之設置以提供此類收容避難 弱者建築物,於火災發生時有互相作相對之安全區域,等待救援之意(96年5 月3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802250號函頒增訂總說明),並就此水平防火區 劃間為確保待援區域之安全,故其區劃防火設備應具遮煙性能(104年1月1日 實施),其出入口並應確保可直接推動病床進行避難及考量兩區域均互為暫時 避難區域,故有出入口寬度至少120公分、免用鑰匙開啟及不受避難方向開啟 之限制。故有關行政院「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提出之:研 議等待救援空間之可行相關配套措施工作,就102年1月1日起申請建造執照並 領有使用執照之既存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應己具備兩相待援之相關安 全區域,以提供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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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而在107年8月13日部立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火災致15人死亡9人受傷 之災例,因該護理之家為地上9層位於地上7層建築物,其面積僅為764.8m2 , 故無適用面積區劃之規劃,因又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故無依前述第99條之1設置水平區劃,該機構雖多次擴床或室內裝修致有增設 自動撒水設備,然未有適用水平區劃之增設,然此次火災因無水平防火區劃, 並在機構營運特性下,各房門未即時關閉,火災室煙流出房門即蔓延至各鄰 室外,煙流並流入樓層中各住房,導致非起火室9名住民於火災時因煙致死。 故既有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實有必要提昇其水平防 火區劃。 本研究將就於101年12月31日以前之原有合法建築物探討,提出「原有合 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增訂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99條之1之規劃,並在既有建築物之空間使用特性下,要改善有空 間配置及建築年代結構性問題,故有無法改善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99條之1規定者,有其必要進行替代改善方式之研究,以供上開改善辦 法具體修正。 二、研究目的 主要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建築物使用類組F-2 組之機構、學校。建築物使用類組F-1或H-1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 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之法意進行討論。 為了解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之空間設計特性,需先就其設置標準進 行基礎資料了解,並實際至現場確認其設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則設篇第99條 之1之可及性後,提出可改善之建議方案,輔以功學驗證避難驗證及遮煙門扇 驗證方式,以驗證該方案之可行性。預期目標如下: 一、 提出相關護理及老人福利機構改善案例(10 案以上)彙編。 二、 提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相關具體增 修訂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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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

適用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進行改善之對象包含建 築物使用類組 F-2 組之機構、學校,及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或 H-1 組之護理之家、 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本研究擬就護理之家及老 人福利機構探討在無法自立避難之住民特性,在其既有建築物之結構及空間特性 下,探討前述建築物水平避難下,達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之顧及收容多數行動不便人員場所提供暫時避難據點之需要方案。 並依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於 107 年 12 月 18 日 檢討建築法規有關長期照顧 機構公共安全會議:「設置等待救援空間之可行性及其應備之配套措施結論,以 要求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之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部分, 將朝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方向辦理。惟啟動法 規修正程序尚須下列配合事項:(1)研議無法改善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者之替代改善方式:此節請本部建築研究所納入研究課題並提供本署該辦法具 體修正條文草案。(2)因強制既有機構改善將淘汰無法改善之既有機構,俟本部建 築研究所提供草案條文後,屆時請衛生福利部考量機構依該辦法改善對既有機構 衝擊之容受程度,再啟動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 之法制作業」。故本研究範圍為: 一、 本研究擬就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實施前之以 下建築物[1]1 ,提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修法建議。 (一)使用類組 F-2 組之機構、學校建築物: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日間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 在 500 ㎡以上之福利中心)、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類似場所。 2、 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1 歷年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 93.9.14 台內營字第 0930086366 號令訂定、內政部 100.9.1 台內營字第 1000806985 號令修正、內政部 102.6.27 台內營 字第 1020806573 號令修正第 11 條及附表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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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102 年 6 月 27 日後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102 年 6 月 26 日前為社 區復健中心): (1) 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 500 ㎡或 (2) 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 300 ㎡或 (3) 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 300 ㎡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 1.2m 或 (4) 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二)使用類組 F-1、H-1 之以下建築物: 1、 下列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之建築物: (1) 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 (100 年 8 月 31 日前稱之為做月子中心)、 (2)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 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100 年 8 月 31 日前簡稱為老人 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三)使用類組 H-1 之建築物: 1、 下列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 (1)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100 年 8 月 31 日前稱之為養護機構)、 (2) 安養機構、 (3)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100 年 8 月 31 日前稱之為老人福利機構之文 康機構、服務機構)。 2、 102 年 6 月 27 日後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3、 102 年 6 月 26 日前之康復之家: (1) 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 500 ㎡或 (2) 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 300 ㎡或 (3) 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 300 ㎡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 1.2m 或 (4) 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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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研究擬就探討收容無法自立避難住民特性之提出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 在其既有建築物之結構及空間特性下,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之法令意旨為:顧及多數行動不便人員場所提供暫時避難據點之迫 切需要,將進行相關案例改善方式、作法分析及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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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一、 研究方法 本研究將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進行基礎資料蒐集及分類分析,並擇十案 進行現場調查後,提出適用水平防火區劃困難之解決方案建議,並藉由防火避難 安全性能驗證軟體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將發行之建築用門現場遮煙性試驗方法驗 證其防煙可靠性確認採行方案之可行性,召開二次以上專家座談後並研提「原有 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條文建議。 為了解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之空間設計特性,需先就其設置標準進行基 礎資料了解,並實際至現場確認其設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及施工篇第 99 條之 1 之可及性後,提出可改善之建議方案,輔以功學驗證避難驗證及遮煙門扇 驗證方式,以驗證該方案之可行性。本研究方法如下: (一) 文獻蒐集及相關法令及標準蒐集 (二) 現況案例探討 (三) 專家諮詢 (四) 性能驗證 二、 性能驗證方法 (一) 避難逃生電腦模擬法 為模擬及了解既存護理之家及老福機構避難逃生規畫最佳設計組合模式效 益,將利用電腦軟體進行人員避難模擬,探討住民對於避難完成時間的影響。本 研究採用 THUNDERHEAD ENGINEERING 公司的 PATHFINDER 這套軟體進行避難模 擬。

PATHFINDER 為美國 Thunderhead engineering 公司開發,分為 SFPE、 Sterring 兩種模式,SFPE 模型為一個流動模型,其前進速度由每房間的人員密度 決定,而通過門的流體是由門寬控制。Sterring 模式使用路徑規劃指導機制,以 碰撞處理等控制人員運動,為我國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認可的避難模擬軟體之 一,PATHFINDER 與其他國內常用的避難模擬軟例如 BULIDING EXODUS、SIMULEX、 FDS-EVAC 等之模擬比較結果如圖所示,橫軸代表時間,縱軸代表建築物內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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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可以看出所有軟體模擬結果中,人員隨著時間減少的斜率是穩定變化的, 表示 PATHFINDER 與 BULIDING EXODUS、SIMULEX、FDS-EVAC 等國內常用軟體,具 有相當程度的穩定可靠性,也可藉此瞭解各軟體之間相互比對的修正安全係數。 由圖亦可看出,PATHFINDER 與 FDS-EVAC 的模擬結果相當接近,安全係數接近。 圖 1-1 電腦擬軟體比較圖 (二)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將發行之建築用門現場遮煙性試驗方法 1.適用範圍 本方法規定建築用門在室溫狀態下,評估遮煙性能之試驗方法。 2. 用語及定義 2.1 門組件(door assembly) 由固定之結構(如門樘)、門扇、附屬五金配件等所構成之組合。 2.2 室溫(ambient temperature):本試驗法之室溫為(25±15)℃。 2.3 洩漏量(leakage):在壓力差下通過門組件之洩氣量或漏氣量。 3. 試驗裝置 3.1 測試艙 測試艙密封時,其測試艙之設計範例參照圖 1。此艙須裝設: (1) 能提供壓力差至 55 Pa 以上之加壓系統及供氣 55 m3/h 以上之供氣 系統。 (2) 供應測試之氣源設施,應足以使兩門面間之壓力差保持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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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2 壓力量測裝置 3.2.1 量測門組件兩門面間之靜壓力差所需壓力量測裝置,其量測範圍須 達 55 Pa、精確度為±5 Pa,或儀器量測值之 10 %,以二者較小值為 標準,大氣壓力量測之精確度為±5 %。 3.2.2 測試艙內所安裝壓力量測裝置於艙體內距約試體中心之表面前方 (100±10)mm 處以內。 3.3 洩漏量測試設備 須能量測 55 m3/h 以上之洩漏量,其精確度須在 1 m3/h 以內。 3.4 溫度量測裝置 量測設備應置於試驗艙 1m 範圍內,能量測溫度至 25±15℃,精確度 須在±5%以內。 3.5 相對溼度量測裝置 量測設備應置於試驗艙 1m 範圍內,能量測相對溼度為 40%~90%。 精確度須在±5%以內。 圖 1-2 測試艙之設計範例 圖例:1 門扇 2 門樘 3 牆面 4 測試艙 5 不透氣材料 4. 試體 4.1 組成構造 試體之構造、附屬五金配件,其裝配、支撐構造應依業者之施工規 範安裝,在門樘與門扇部分應含適當間隙及淨空間。 4.2 填封方式 測試艙及填封位置可於門樘上或是支撐構造上,但不得影響門樘與 門扇間之洩漏量。門下方如有遮煙條,觀察其是否可與地面齊平。 當可齊平之後填封下門縫,進行第 5 節之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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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試驗 5.1 環境溫溼度測試 溫度須為(25±15)℃,相對溼度為 40%~90%。惟所有組件為不親水 性材質(例如金屬、玻璃等)者,則不受上述測試環境之限制。 5.2 功能操作測試 5.2.1 每一門扇均須先進行 5 次以上開啟與關閉之功能操作(推開門應開 啟至 30°)。 5.2.2 若使用自動關門器,須確認自動關門器可正常操作以關閉門組件。 5.2.3 完成功能操作測試後將門扇自然關閉,並取出鑰匙後,始可進行洩 漏量測試。 5.3 門組件之洩漏量測試 5.3.1 試體須符合第 4 節之規定,並於關閉狀態下進行測試。 5.3.2 門組件以推開側為受側面。 5.3.3 試驗程序 (1) 量測試驗場所之大氣壓力 Pa、溫度 Ta 及相對溼度 Mw。 (2) 開啟加壓系統並記錄流量,依艙體內外壓差分別為 10-25-50 Pa 之 設定,進行洩漏量量測,各種不同壓差條件下之讀值讀取時間應至 少持續兩分鐘,每 30 秒間隔測量一次,並計算 2 分鐘內之平均洩 漏量。 (3) 測試環境須持續維持穩定 3 分鐘以上後,方可進行門組件之洩漏量 量測。 6.性能判定基準 量測各壓力差環境下之門組件平均洩漏量,當在 25Pa之壓差下,其洩漏 量不得大於 39.68m3 /h以下,另外量測 10Pa及 50Pa時常溫洩漏量皆無 異常之現象合格(50pa之壓差可以進行也可以忽略)。 7.觀察及記錄 (1) 於室溫試驗時觀察門面有無變形並紀錄之。 (2) 測試後,觀察試體有無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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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 研究流程 圖 1-3 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文獻回顧 研提改善方案 專家座談 回饋方案 草案研提 專家座談 結論與建議 符合 不符合 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 基礎資料蒐集及分類分析 現場調查 案例探討 現場遮煙性試驗 PATHFINDER 電腦模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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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

本研究計畫將各類場所 F-1 醫療照護、F-2 社會福利機構及 H-1 供特定人短 期住宿機構之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等法規進行整 理。 一、 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使用類組例舉 參考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 有關使用類組定義及使用項目舉例,整彙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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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表 2-1 F-1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1020627~ 1000901~1020626 930914~1000831 850813~930916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F 類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供身體行動能 力受到健康、年 紀或其他因素 影響,需特別照 顧 之 使 用 場 所。 F-1 供醫療照護之場 所。 3.同右。 3.樓地板面積在 500 ㎡以 上之下列場所: 1) 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 理之家、精神護理之 家)、產後護理機構、 2)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 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 護型)、長期照顧機構 (失智照顧型)等類似 場所。 3.同右。 3.樓地板面積在 500 ㎡以上之 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 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 之長期照護機構。 83.06.07.護理之家(護理機構),其建築技術規則部分之審查標準比照養老院 H-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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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F-2 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 及其定義 1020627~ 1000901~1020626 930914~1000831 850813~93/9/16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F 類 衛 生 、 福 利 、 更 生 類 供身體行 動能力受 到健康、 年紀或其 他因素影 響,需特 別照顧之 使 用 場 所。 F-2 供身心障 礙 者 教 養 、 醫 療 、 復 健 、 重 健 、 訓 練 、 輔 導、服務 之場所。 1.同右 2.同右 3.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全日型住宿機構、 日間服務機構、樓地 板面積在 500 ㎡以上 之福利中心)、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等類似場所。 2.同右 3.同右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 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 構。 2.啟智(聰、明)學校、盲 啞學校、益智學校。 3.社區復健中心: 1) 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 500 ㎡或 2) 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 層面積超過 300 ㎡或 3) 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 層面積在 300 ㎡以下, 其樓梯寬度未達 1.2m 4) 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 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 行規定者。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 心 障 礙 者 教 養 機 構 (院)。 2.啟智(聰、明)學校、盲 啞學校、益智學校。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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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表 2-3 H-1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 及其定義 1020627~ 1000901~1020626 930914~1000831 850813~930916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H 住 宿 類 供特定人 住宿之場 所。 H-1 供特定人 短期住宿 之場所。 2.同右。 3.同右。 4.同右。 5. 住 宿 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社區 式 日 間 照 顧 及 重 建 服 務、社區 式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服 務 等 類 似 場 所。 2.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之下列場所: 1) 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 產後護理機構、 2)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 ①. 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 ②. 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 3)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 1)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 2) 安養機構、 3)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 構。 5.康復之家、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 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 1) 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 500 ㎡或 2) 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 300 ㎡或 3) 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 300 ㎡以下,其樓 梯寬度未達 1.2m 或 4) 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 定者)。 2. 同右。 3. 同右。 4.康復之家: 1) 設於地面一層 面積超過 500 ㎡或 2) 設於二層至五 層之任一層面 積超過 300 ㎡ 或 3) 設於二層至五 層之任一層面 積在 300 ㎡以 下,其樓梯寬 度未達 1.2m 4) 或分間牆或室 內裝修材料不 符建築技術規 則 現 行 規 定 者。 2 樓地板面積 未達 500 ㎡ 之 下 列 場 所:護理之 家、做月子 中心、屬於 老人福利機 構之長期照 護機構。 3 屬於老人福 利機構之下 列場所:養 護機構、安 養機構、文 康機構、服 務機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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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用途分類定義 用途分類定義 107/10/17~ 1020501~107/10/16 ~1020430 第十二 條第一 款 甲 類 場所 第 六 目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 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 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 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 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 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 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 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 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 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 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 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 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六)同右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 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 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 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 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 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 養機構(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 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 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 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 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 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 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 特殊學校。 第十二 條第二 款 乙 類 場所 第 六 目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 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 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 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 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 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 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日間 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 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 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 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 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 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 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 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 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 (七)康復之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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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二、 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相關建築、消防法條規定: 102 年 1 月 1 日公告實施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之 1 規 定,主要意旨為前為強化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行動能力較差 人員聚集場所之防火避難安全,各樓層至少應劃分為二個厶仩面積大玫相等 之區劃,以互相作為相對之安全區域等待救援,考量原有合法建築物依當時 法令是否具備水平面積區劃及安全梯構造等特性,以防止火災生成煙快速流 通,遂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第 95 條、第 96 條規定,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188 條規定整彙如下: 表 2-5 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F-1、H-1 類組) 相關建築、消防法條規定 原有合法建築物 法令檢討時序 法條規定 63/2/16 以前 63/2/17~ 85/4/18 85/4/19~ 92/12/31 93/12/31~ 建築技 術規則 建築設 計施工 編第 79 條 水平防 火區劃 ╳ △ △ ☆ 1.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m2 以上者,應按每 1500m2 ,以具 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 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但區劃範圍內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 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 1/2。 2.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 地板面積每 1000m2 以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 備予以區劃分隔。 建築技 術規則 建築設 計施工 編第 95 條 二座以 上直通 樓梯 (防火 構造或 不燃材 料建造) ╳ ☆ ☆ ☆ 640807~921231 1.供醫院或診所使用之樓層,其病房之樓 地板面積超過 100m2 者 2.H-1 組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240 m2 者 930101~940630 1.F-1 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 面積超過 100m2 者 2.H-1 組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 積超過 240m2 者 940701~ 1.8 層以上之樓層 2.同上規模者 建築技 術規則 建築設 計施工 提昇為 安全梯 或特安 梯 △ △(H1:☆) △(H1:☆) △(H1:☆) ~1000630 1.通達 6 層以上,14 層以下或 通達地下 2 層之各樓層,應 1000701~ 1.通達 3 層以上,5 層以下之各樓層,直 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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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第 96 條 設置安全梯 2.通達 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 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 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2-同左 1-2 各類 場所 消防 安全 設備 設置 標準 第 17 條 應設撒 水設備 107/10/17~ 1.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所 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 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 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 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 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 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 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 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 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 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 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 之場所。 2.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 小規模多機能屬 10 層以下建 築物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合 計在 300m2 以上者。 102/5/1~107/10/16 1.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所定長期照 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 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 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 或身心功能退化者)、護理之家機構 使用之場所,樓地板面 積在 300m2 以 上者。 各類 場所 消防 安全 設備 設置 標準 第 28 條 應設排 煙設備 1.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第 3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在 500m2 以上。 2.樓地板面積在 100m2 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 80cm範圍內之有效 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2%者。 3.樓地板面積在 1000m2 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4.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 板區劃,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 途部分得分別計算。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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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依上述法條之整彙,原有合法供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使用之建築物,其於火 災時受煙危害高風險規模整彙如下: 1. 未有面積防火區劃機構 (1).機構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300m2 未設置撒水設備且未有面積防火區 劃者。 (2).機構總樓地板面積 301m2 至 3000m2 未有面積防火區劃者。 2. 未有兩座直通梯 (1).640807~ 老福機構、精復機構<240m2 (2).930101~ 護理之家≦ 6 床、 (3).940701~ ≦7 層樓 3. 未有安全梯 (1).~1000630 ≦ 5 層樓 (2).1000701~ ≦ 2 層樓 三、 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相關「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改善辦法」相關規定: 以下就 F-1、F-2 及 H-1 有關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於「原有合法建築物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附表應檢討表格整彙如下,其改善方 式符號説明為: (一)「○」:應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改善。 (二)「☆」:應符合建造或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 (三)「△」:應依本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改善。 (四)「╳」:免辦理檢討改善。 (五)「※」: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 造,其他免辦理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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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6 F-1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內容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類 組 別 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 施工篇 改善辦 法 F-1 醫療照護 改善方式 改善項目 63 02 16 以 前 自 63 02 17 起 至 85 04 18 止 自 85 04 19 起 至 92 12 31 止 93 01 01 以 後 1.防 火區 劃 (1) 面積 區劃 (1)-1 十層以下樓層 第79 條 第5 條 ╳ △ △ ☆ (1)-2 十一層以上樓層 第83 條 第6 條 ╳ △ △ ☆ (2)特定用途空間區劃 - - ╳ ╳ ╳ ╳ (3) 垂直 區劃 (3)-1 挑空部分 第79-2 條 第8 條 △ △ △ ☆ (3)-2 電扶梯間 第79-2 條 第9 條 △ △ △ ☆ (3)-3 昇降機間 第79-2 條 第9 條 △ △ △ ☆ (3)-4 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 第79-2 條 第10條 △ △ △ ☆ (4)層(戶)間區劃 第79-2 條 第11條 ╳ △ △ ☆ (5)貫穿部區劃 第85 條 第12條 △ △ △ ☆ (6) 地下 建築 物區 劃 (6)-1 與地下建築物連通區劃 第201 條 - ╳ ☆ ☆ ☆ (6)-2 地下建築物本體區劃 - - ╳ ╳ ╳ ╳ (7)高層建築物區劃 第241 條 第13條 ╳ △ ☆ ☆ (8)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第76 條 第14條 △ △ △ ☆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第88 條 第15條 △ △ ☆ ☆ 3.內部裝修材料 第88 條 - ○ ○ ○ ○ 4.避難層出入口 第90-1 條 第16條 △ ☆ ☆ ☆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 - ╳ ╳ ╳ ╳ 6.走 廊 (1)一般走廊 第92 條 第18條 △ △ ☆ ☆ (2)連續式店舖商場之室內通路 - - ╳ ╳ ╳ ╳ 7.直 通樓 梯 (1)設置與步行距離 第94 條 第19條 △ ☆ ☆ ☆ (2)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第95 條 - ╳ ☆ ☆ ☆ (3)樓梯及平台淨寬度 第33 條 第20條 △ ☆ ☆ ☆ (4)直通樓梯總寬度 - - ╳ ╳ ╳ ╳ (5)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限制 - 第22條 △ △ △ △ (6)迴轉半徑 第61 條 - ╳ ☆ ☆ ☆ 8.安 全梯 (1)室內安全梯 - 第23條 △ △ △ △ (2)戶外安全梯 - 第23條 △ △ △ △ (3)特別安全梯 - 第23條 △ △ △ △ 9.屋頂避難平台 - - ╳ ╳ ╳ ╳ 10.緊急進口 第108 條 第24條 △ ☆ ☆ ☆ 建築物興建完成或領得建造執照時間 或變更使用執照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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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表 2-7 F-2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內容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類 組 別 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 施工篇 改善辦 法 F-2 社會福利機構 改善方式 改善項目 63 02 16 以 前 自 63 02 17 起 至 85 04 18 止 自 85 04 19 起 至 92 12 31 止 93 01 01 以 後 1.防 火區 劃 (1)面積區劃 (1)-1 十層以下樓層 第79 條 第5 條 ╳ △ △ ☆ (1)-2 十一層以上樓層 第83 條 第6 條 ╳ △ △ ☆ (2)特定用途空間區劃 - - ╳ ╳ ╳ ╳ (3)垂直區劃 (3)-1 挑空部分 第79-2 條 第8 條 △ △ △ ☆ (3)-2 電扶梯間 第79-2 條 第9 條 △ △ △ ☆ (3)-3 昇降機間 第79-2 條 第9 條 △ △ △ ☆ (3)-4 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 類似部分 第79-2 條 第10條 △ △ △ ☆ (4)層(戶)間區劃 第79-2 條 第11條 ╳ △ △ ☆ (5)貫穿部區劃 第85 條 第12條 △ △ △ ☆ (6)地下建築物 區劃 (6)-1 與地下建築物連通區劃 第201 條 - ╳ ☆ ☆ ☆ (6)-2 地下建築物本體區劃 - - ╳ ╳ ╳ ╳ (7)高層建築物區劃 第241 條 第13條 ╳ △ ☆ ☆ (8)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第76 條 第14條 △ △ △ ☆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第88 條 第15條 △ ☆ ☆ ☆ 3.內部裝修材料 第88 條 - ○ ○ ○ ○ 4.避難層出入口 第90-1 條 第16條 △ ☆ ☆ ☆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 - ╳ ╳ ╳ ╳ 6.走 廊 (1)一般走廊 第92 條 第18條 △ △ ☆ ☆ (2)連續式店舖商場之室內通路 - - ╳ ╳ ╳ ╳ 7.直 通樓 梯 (1)設置與步行距離 第94 條 第19條 △ ☆ ☆ ☆ (2)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第95 條 - ╳ ☆ ☆ ☆ (3)樓梯及平台淨寬度 第33 條 第20條 △ ☆ ☆ ☆ (4)直通樓梯總寬度 - - ╳ ╳ ╳ ╳ (5)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限制 - 第22條 △ △ △ △ (6)迴轉半徑 第61 條 - ╳ ☆ ☆ ☆ 8.安 全梯 (1)室內安全梯 - 第23條 △ △ △ △ (2)戶外安全梯 - 第23條 △ △ △ △ (3)特別安全梯 - 第23條 △ △ △ △ 9.屋頂避難平台 - - ╳ ╳ ╳ ╳ 10.緊急進口 第108 條 第24條 △ ☆ ☆ ☆ 建築物興建完成或領得建造執照時間 或變更使用執照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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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8 H-1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內容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類 組 別 建築技 術規則 建築設 計施工 篇 改善辦 法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改善方式 改善項目 63 02 16 以 前 自 63 02 17 起 至 85 04 18 止 自 85 04 19 起 至 92 12 31 止 93 01 01 以 後 1.防 火區 劃 (1) 面 積 區 劃 (1)-1 十層以下樓層 第79 條 第 5 條 ╳ △ △ ☆ (1)-2 十一層以上樓層 第83 條 第 6 條 ╳ △ △ ☆ (2)特定用途空間區劃 - - ╳ ╳ ╳ ╳ (3) 垂 直 區 劃 (3)-1 挑空部分 第79-2 條 第 8 條 △ △ △ ☆ (3)-2 電扶梯間 第79-2 條 第 9 條 △ △ △ ☆ (3)-3 昇降機間 第79-2 條 第 9 條 △ △ △ ☆ (3)-4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 第79-2 條 第 10 條 △ △ △ ☆ (4)層(戶)間區劃 第79-2 條 第 11 條 △ △ △ ☆ (5)貫穿部區劃 第85 條 第 12 條 △ △ △ ☆ (6)地 下建 築物 區劃 (6)-1 與地下建築物連通區劃 第201 條 - ╳ ☆ ☆ ☆ (6)-2 地下建築物本體區劃 - - ╳ ╳ ╳ ╳ (7)高層建築物區劃 第241 條 第 13 條 ╳ △ ☆ ☆ (8)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第 76 條 第 14 條 △ △ △ ☆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第 88 條 - ╳ ☆ ☆ ☆ 3.內部裝修材料 第 88 條 - ○ ○ ○ ○ 4.避難層出入口 第90-1 條 第 16 條 △ ☆ ☆ ☆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 - ╳ ╳ ╳ ╳ 6.走 廊 (1)一般走廊 第 92 條 第 18 條 △ △ ☆ ☆ (2)連續式店舖商場之室內通路 - - ╳ ╳ ╳ ╳ 7.直 通樓 梯 (1)設置與步行距離 第 94 條 第 19 條 △ ☆ ☆ ☆ (2)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第 95 條 - ╳ ☆ ☆ ☆ (3)樓梯及平台淨寬度 第 33 條 第 20 條 △ ☆ ☆ ☆ (4)直通樓梯總寬度 - - ╳ ╳ ╳ ╳ (5)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限制 第 95 條 第 22 條 △ ☆ ☆ ☆ (6)迴轉半徑 第 61 條 - ╳ ☆ ☆ ☆ 8.安 全梯 (1)室內安全梯 - 第 23 條 △ △ △ △ (2)戶外安全梯 - 第 23 條 △ △ △ △ (3)特別安全梯 - 第 23 條 △ △ △ △ 9.屋頂避難平台 - - ╳ ╳ ╳ ╳ 10.緊急進口 第 108 條 第 24 條 △ ☆ ☆ ☆ 建築物興建完成或 領得建造執照時間或 變更使用執照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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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長照機構相關設置標準

一、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設置標準 在經歷多次長照機構火災事件之後,對於相關法規已有多次檢討,原先護理 之家由衛生醫療主管機關管轄(前衛生署),今由衛生福利部管轄;老人長期照護 則原由社政主管機關管轄(內政部),今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管轄。老 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設置標準比較如下: 表 2-9 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機構設置標準 機構類型 法規限制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 養護型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修正日期:102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源依據 護理人員法 老人福利法 日常活動場所面積 單位:𝑚2/人 ≧4 ≧4 ≧4 機構樓地板平均面積 單位:𝑚2/床 ≧16 日間照護者≧10 ≧16.5 ≧16.5 住房樓地板平均面積 單位:𝑚2/床 收住呼吸器 4 床以上者:≧7.5 ≧7 ≧7 住房床數限制 單位:床 ≦6 ≦6 ≦6 與鄰床(及牆壁) 單位:公分 ≧80 收住呼吸器 4 床以上者:≧100 ≧80 ≧80 床尾距牆壁(床尾)距離 單位:公分 ≧100 ≧100 ≧100 出入門寬度 單位:公分 ≧80 ≧80 ≧80 照護區走道寬度 單位:公分 ≧140 ≧140 兩側有居室≧160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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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類型 法規限制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 養護型機構 人力配置 護理人員 單位:人 1:15 1:15 1:20 照顧服務人員 單位:人 1:5 日間 1:5 夜間 1:5 1:8 社工人員 單位:人 ≦100 床:指定專人 100~200 床:1 人 >200 床:2 人 專任或約聘 設備需求 護理站 ◎ ◎ ◎ 物理治療室 視需求判斷設置 職能治療室 視需求判斷設置 衛生設備 1.設置專用坡道及行動不便設 計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2.住房浴廁應設有扶手,並設有 緊急呼叫系統。 1.收容人數>50 人 者,每一寢室應設 簡易衛生備。 收 容 人 數 > 50 人者,每 一 寢 室 應 設 簡 易 衛 生 設 備。 應有防滑措施及適當照明設備 其他規定 應符合法規 1.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及其有 關法規規定。 2.住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 扶手、欄杆。 3.各樓層安全區劃之防火門,應 可兩端開啟且不得上鎖。 4.所有隔間牆、走道、牆壁、地 板、天花板,均採用防火構造 或耐燃建材。 1.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 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 2.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房 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 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 3.2 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 具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4.寢室間之隔間高度應與天花 板密接。 5.可供直接進入寢室,不須經過 其他寢室之走廊。 6.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 滑措施及適當照明設備。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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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二、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設置規模與空間配置探討 依現行老人福利機構及及護理之家機構,平均床數分別為 49 床及 149 床, 其空間依其需求分別表列如下: 表 2-10 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設置規模與空間配置探討 機構類型 每床 寢室 面積 (m2 ) 寢室 床數 上限 護理站 樓地板面 積(m2 / 人) 每人日常活動場所平 均面積(m2 /人) 是否適用 第99條之1 一般護理 之家 7.5 (僅 收住 呼吸 器依 賴 者) 6 應設護理站,並具 (1)準備室、工作 (2)護理紀錄、藥品及 醫療器材存放櫃 (3)急救設備 (4)輪椅。 (5)污物處理設備 (6)逃生滑墊或軟式擔 架。 (7)緊急應變應勤裝備 16 按病床數計,平均每 床應有 4m2 /人以上 是 精神護理 之家 -- 6 同上 20 按病床數計,平均每 床應有 4.5m2 /人以上 是 安養機構 7 3 有護理紀錄櫃、藥品與 醫療器材存放櫃及急 救配備 10 應設餐廳、會客室、 閱覽室、休閒、康樂 活動室、宗教聚會場 所及其他必要設施或 設備,其中會客室、 閱覽室、休閒、康樂 活動室(6m2 /人) 是 安養機構 (小型) 5 3 視需要 -- 多功能活動所需之空 間及設備 否(H-2) 日間照顧 5 — -- 應 設 有 多 功 能 活 動 室、餐廳、廚房、盥 洗衛生設備及午休設 施。10m2 /人 否 長期照護 型機構 7 6 準備室、工作車、護理 紀錄櫃、藥品及醫療器 材存放櫃、急救配備: 16.5 應設餐廳、交誼休閒 活動等所需之空間與 設備(4m2 /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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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類型 每床 寢室 面積 (m2 ) 寢室 床數 上限 護理站 樓地板面 積(m2 / 人) 每人日常活動場所平 均面積(m2 /人) 是否適用 第99條之1 氧氣、鼻管、人工氣道、 氧氣面罩、抽吸設備、 喉頭鏡、氣管內管、甦 醒袋、常備急救藥品輪 椅、污物處理設備 養護型機 構 7 6 具有準備室、工作臺、 治療車、護理紀錄櫃、 藥品與醫療器材存放 櫃及急救配備 16.5 應設餐廳、交誼休閒 活動等所需之空間與 設備(4m2 /人) 是 養護型機 構(小型) 5 6 具護理紀錄櫃、急救配 備 10 多功能活動所需之空 間及設備 否(H-2) 失智照顧 型機構 7 4 具有準備室、工作臺、 治療車、護理紀錄櫃、 藥品與醫療器材存放 櫃及急救配備 16.5 設交誼休閒活動所需 之空間及設備 是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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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三節 國內外有關本案之研究情況

一、日本高齡者福祉設施居住者之水平避難 日本考量高齡者之行動能力,就高齡者福祉設施提出可水平避難至另一具有 防火時效區劃之空間等待消防隊之救援的需求,此水平避難己在日本防火技術者 協會2 中規劃可由可實現二方向避難之一時避難空間待援,詳圖 2-1。而日本全国 消防人員就「小規模社会福祉施設訓練マニュアル」提出指導3 ,就自力避難困 難者可離開火災室至暫時避難空間,如圖 2-2。 圖 2-1 小規模社会福祉施設水平避難方針的確認 (資料來源:高齢者社会福祉施設の夜間火災時の防火・避難マニュアル) 2 高齢者社会福祉施設の夜間火災時の防火・避難マニュアル,特定非営利活動法人日本防火技 術者協会,平成 27 年 3 小規模社会福祉施設における避難訓練等の指導マニュアル,平成 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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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小規模社会福祉施設訓練マニュアル自力避難困難者避難訓練流程 (資料來源:小規模社会福祉施設における避難訓練等の指導マニュアル) 二、 日本総務省消防庁一時待避所之規定 日本總務省消防庁於平成28年請關澤愛教授召集栗木岡等教授組成水平 避難有效性檢証委員會,就老人福祉機構之避難與搶救進行研究,有就避難 人員可於一時待避所等待消防人員救援之建議,並就一時待避所提供設置之 建議方案,該空間組成要件如下: 1、 居室と一時避難エリアの間には、1 以上の安全区画を介しているこ と。 2、 安全区画と一時避難エリアとの間は、耐火構造の床若しくは壁又は 特定防火設備で区画されていること。 3、 安全区画から一時避難エリアに通ずる出入口扉脇に、標識を設置し、 一時避難エリアである旨の説明書き等を貼付していること。 4、 防災センター等との情報連絡等のため、非常電話又はインターホン が設置されていること。 5、 非常用の照明装置が設置されていること。 6、 一定の面積を有すること (階の一時避難エリアの必要面積[㎡] =歩行困難者等の階の在館者数[人]×一時避難エリア内での歩行困 難者等の一人当たりの占有面積[㎡] ただし、1の一時避難エリア の面積は 5[㎡]以上)。 有 受信總機與偵煙探測器 無 受信總機與偵煙探測器 鳴動時 待機 一分半 警戒區域確認 通報裝置連動 失火場所確認 總 樓地板面積 30分 � 發現火災 失火場 所確認 現場確認 (需攜帶滅火器 ) 大喊2次 有火災 向消防機關撥打 1 19 從 火災室開始避難 初期滅火 用滅火器 噴15秒 噴完滅火滅火器後 ,起火室門關閉 自力避難困難者至一時待避所往建築物外避難 起火室外自力避難困難者的避難 鄰近共助者的聯絡 避難結束 向消防隊提供救援情報 ← 起火室以外能自行避難者,自行避難 → ← 非連動的通報裝置啟動→ ← 火災室以外能自行避難者避難 → 基本行動 有符合設施才能實行 計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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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圖 2-3 以往避難與水平避難方針 (資料來源:水平避難有効性検証タスクフォース報告書, 平成 28 年) 東京都消防庁並於平成 30年3月30日發佈「自力避難困難な者が利用す る施設における一時待避場所への水平避難訓練マニュアルについて」,其 亦就水平避難有特別要求提供消防人員進入不受煙危害之路徑要求及一時待 避場所應具備一定之遮煙氣密之門扇,其水平避難訓練規劃如圖2-4、門扇之 氣密性如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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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4 日本以往避難與水平避難方針

(資料來源:自力避難困難な者が利用する施設における一時待避場所へ の水平避難訓練マニュアル, 平成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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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圖 2- 5 日本一時待避場所への水平移動に係る目標時間は下表のとおりとする (資料來源:自力避難困難な者が利用する施設における一時待避場所へ の水平避難訓練マニュアル, 平成 30 年) 圖 2-6 日本一時待避所之遮煙氣密要求 (資料來源:自力避難困難な者が利用する施設における一時待避場所へ の水平避難訓練マニュアル, 平成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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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及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收容管路或行動趨緩之住民特 性,此項一時待避場所への水平避難訓練今己於 109 年 1 月 31 日納入內政部消防 署「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內,包含於第五款四目增列收容避難弱者 場所適用等待救援空間設置條件、增訂附錄一之收容避難弱者場所等待救援空間 水平演練規定。 圖 2-7 內政部消防署水平避難至等待救援空間之目標時間規定 (資料來源: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109年1月31日,內授消字第 1090821052號令) 三、 等待救援空間 需等待救援之自行避難困難者通常在垂直避難上會遭遇極大之困難,因此 應避免於垂直避難路徑上影響避難活動之進行,可設置等待救援區劃以供自行 避難困難者暫時滯留。美國無障礙委員會 ADA(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提出之無障礙指南 ADAAG(ADA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英國標準 BS(BRITISH STANDARD)及日本高齡者、障礙者建築設計標準改訂 檢討委員會等,對等待救援空間已提出相關規範。其中日本高齡者、障礙者建 築設計標準改訂檢討委員會中提出,輪椅使用者進行垂直避難困難,建議設置 等待救援空間以等待消防救助抵達。其空間條件如圖 2-8 所示,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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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 設置場所 樓梯平台、連接樓梯之陽台、樓梯的前室,且其空間構造需具有一定的防 火及遮煙性能。 2. 輪椅使用者的等待救援空間 需確保足夠的等待面積且不妨礙避難動線。 3. 標示 設置容易了解的標示,如設置於樓梯間或前室應於出入口設置明顯的說 明。 4. 對講機 設置可與外界聯絡之對講機。 圖 2-8 等待救援空間之設置條件 (資料來源: 日本高齡者、障礙者建築設計標準改訂檢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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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衛生福利部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C10 及護理之家評鑑指標 C1 亦分別有 提出等待救援空間之有關規定,詳表 2-11、2-12: 表 2-11 衛生福利部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C10 等待救援空間規定 105 年 109 年 等待救援空間應具防火區劃及排 煙功能,考量限制火災範圍及提 高存活率之目標,並須符合以下 4 項: 10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 築物,等待救援空間應具防火區劃及排煙 功能,考量限制火災範圍及提高存活率之 目標,並須符合以下 3 項: 1. 空間構造:以不燃材料建造,出入口為防火門。 3.救助可及性:應考量有與戶外聯通之窗戶,或消防人員抵達後可自戶外進 入救援之空間。 2.排煙設計: 設置加壓排煙設備或足夠面積之 排煙窗。 2.排煙設計: 設置排煙設備或足夠面積之排煙窗。 4.面積: 需足夠容納該區劃之住民。 X 表 2-12 衛生福利部護理之家機構評鑑 C1 等待救援空間規定 105 年 108 年 1. 在等待救援空間 和走廊之 間需設置門(含 懸吊 門、木製 等 )。 2. 為提升 等待救援空間 之防煙安全性, 前 1 之門縫空隙應黏 貼 遮煙條。 3. 為利於消防機關從等待救援空間至屋外地面進行救災救助,在 等待救援空間應設有 與消防機關聯絡之電話 。但執行避難引 導從業人員隨時身攜帶動等通與消防機關聯絡之電話 。者不 在此限。 4. 設置有開放外氣或提供消防機關救災助可及性之口相規定 5. 為確保等待救援空間水平移動之活時間,鄰接等待救援空間之 走道應設有開放外氣之開口( 1 公尺 ×1 公尺以上) ,或其 面對走道的 1 個以上之居室 (起火居室 及等待 救援空間 以 外的居室) ,所設之開口 應符合前 4.(1) 規定 。 同左 2.排煙設計: 設置遮煙、加壓 排煙設備或足 夠面積之排煙 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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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4.面積: 需足夠容納該 區劃之住民。 6. 為確保往等待救援空間之水平移動活時充裕,在假定為起火居 室的其他 所有 居室和走廊之間都必須要設置門 。 7. 設定居室為 等待救援空間 應考量該居室如為火災起, 確保 兩個方向避難且需選定 同一樓層應有 2 處等待救援空間 。 8. 等待救援空間應考量至該當場所臨時避難的利用者人數、狀態 等,確認該空間樓地板面積是否足夠。 另就平成 28 年關澤愛教授召集之水平避難有效性檢証委員會亦提出一時 待避所之要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5 年發行之「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 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亦分別有提出等待救援空間之有關規定,詳表 2-13: 表 2-13 日本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5 年發行手冊之等待救援空間規定 平成 28 年關澤愛教授召集之水平避難 有效性檢証委員會一時待避所之要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參考手冊 P27 1.一時待避空間與其他空間必須至少 有一個安全區劃。 2.一時待避空間之安全區劃必須以防 火牆或樓板或特定防火設備區劃。 3.一時待避空間入口旁應設置標誌,並 附有關該空間之待避說明。 4.應設有緊急電話或對講機,以與消防 人員等交流信息。 5.應設有緊急照明設備。 6.具有一定的面積(樓層待避空間所需 的面積[㎡] =步行困難者在機構人 數[人] x 步行困難者所需面積 [㎡],惟至少 5 [㎡]以上 1.空間構造: 牆面為具防火時效之構造,出入口為 具遮煙性之防火門,牆面與天花板裝 修採用耐燃 1 級材料。 2.正壓空間設計或至少設置遮煙性之防 火門。 3.消防救助可及性:設有與戶外連通之 窗戶,及消防人員可自戶外進入救援 之空間。 4.面積:需足夠容納相對區劃之居住 者,即: 等待救援空間面積[㎡]≧單位所需面 積[㎡/人] x 相對區劃人數[人] 四、 收容避難弱者場所空間之水平避難演練(1090713 內授消字第 1090822708 號 令_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內政部消防署於 109 年 1 月 31 日修訂「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於避難引導方式就收容避難弱者場所,其起火區劃無防火區劃時,應疏散至 建築物外。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疏散至等待救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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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建築構造為不燃材料(含防火構造)。 2.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含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其他同等以上效能之自動滅 火設備)。 3. 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4. 三樓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未收容避難弱者。 前述等待救援空間係考慮下列事項而選定居室及樓梯間等,等待救援空間之 選定或變更,應於消防機關指導驗證演練前,與消防機關討論等待救援空間 之位置。 1.在等待救援空間和走廊之間需設置門(含懸吊門、木製門等)。 2.為提升等待救援空間之防煙安全性,前 1 之門縫空隙應黏貼遮煙條。 3.為利於消防機關從等待救援空間至屋外地面進行救災救助,在等待救援空 間應設有與消防機關聯絡之電話。但執行避難引導之從業人員隨時隨身 攜帶行動電話等通話設備者不在此限。 4.設置有開放外氣或提供消防機關救災救助可及性之開口相關規定: (1) 為確保等待救援空間之居室通風等保持良好狀況,該居室應設有開放 外氣之開口(寬及高各 50 公分以上)。 (2) 另考量消防機關進行救災救助可及性,等待救援空間應與樓梯或屋外 陽台有直接鄰接,或具有內切直徑1公尺以上圓孔或寬 75 公分以上、 高 120 公分以上之開口,且該開口須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 (3) 另消防機關認為該空間在救災救助活動上較困難之情形時,場所管理 權人應與消防機關討論是否有其他較適合之空間。如與消防分隊距離 超過 6 公里之場所,等待救援空間應與戶外陽台直接相鄰接,且應與 消防分隊確認可應用救援方式。 5.為確保等待救援空間水平移動之活動時間,鄰接等待救援空間之走道應設 有開放外氣之開口(1 公尺×1 公尺以上),或其面對走道的 1 個以上之居 室(起火居室及等待救援空間以外的居室),所設之開口應符合前 4.(1)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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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6.為確保往等待救援空間之水平移動活動時間之充裕,在假定為起火居室的 其他所有居室和走廊之間都必須要設置門。 7.設定居室為等待救援空間應考量該居室如為火災起火居室,應確保兩個方 向避難,且需選定同一樓層應有 2 處等待救援空間。 8.等待救援空間應考量至該當場所臨時避難的利用者人數、狀態等,確認該 空間樓地板面積是否足夠。 五、 住宿型長照機構防火安全管理策略 整彙前述文獻,住宿式長照機構在夜間職員人力較少之情形下(護理人員及 照顧服務員),在火災發生時需要更多硬體之防火安全設計考量,以提供夜間職 員更有效率的應變作為,故若水平避難方針能有效發揮作用,即能降低垂直避難 移動時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詳表 2-14。 表 2-14 水平避難方針 水平避難方針 暫時避難點 臨時避難功能 留意點 方案一 防火區劃水平 避難 兩個以上水平 防火區劃,或 設置等待救援 空間  該空間應具有防火遮煙區劃  設於能二方向避難及消防救 災可最短時間到達之空間  走廊及房門及防火門兩側不 應有可燃物並應保持通暢  應防止火煙蔓 延至走廊,走 廊各側房間要 即時關閉。  火災無法控制 時應儘速疏散 暫時避難點 方案二 陽台水平避難 陽台  陽台與臨接樓層之延燒防止  需面臨可供消防車輛救援  環繞式陽台並可連接樓梯 (資料來源:陳盈月、林慶元,住宿型長照機構防火安全管理策略,建築 師雜誌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安全設計論壇專刊,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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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長照機構人員避難特性 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養護及護理之家機構因以收容行動不便 或重度行 動不便人員為主,其收容人員的避難特性、避難能力及避難困難度較為相近,可 歸納為 較危險的類型,如表 2-15 所示。而當此類收容行動不便高齡者之機構發 生火災時,若無有效的防 制手法與策略,勢必無法順利完成避難,造成嚴重的傷 亡。 表 2-15 研究對象與人員防火特性及障礙 法源 機構類型 工作人員 收容對象 行動障礙 老人 福利 機構 設立 標準 安養機構 護理人員 照顧服務員 社會工作者 其他與服務相 關之專業人員 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 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 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 身體行動 之障礙(知 能、肢體 等)  複合障礙 災害情報 的感知、傳 達之障礙 災害情報 的判斷及 理解之障 礙 長期照護型 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 護服務 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養護型 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 人或需 2 管(不包含氣切)重症患者以 下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失智照顧型 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 為失智症中度以上 、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 為照顧對象。 護理 機構 分類 設置 標準 一般護理 之家 護理人員 照顧服務員 社會工作者 職能治療人員 主要提供給出院的重症(3 管:鼻胃 管、尿管、氣切)的對象 精神護理之 家 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 生活照顧之精神病患 (資料來源: 老人福利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參考手冊精進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協同研究報告,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及本研究重新整理) 依據障礙程度愈嚴重者所需花費的人力愈時間愈多,再根據由英國社區及地 方政府部指出,將醫療場所避難策略根據依賴護理人員之程度可分為三種層級: 自主避難者、輕度依靠行動者、重度依靠行動者。藉由三種避難策略,可讓護理 人員在火災發生當下依據住房者障礙程度,對於避難人員配置、救災順序等能夠 有相對的應變與判斷之能力。如表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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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表 2-16 行動能力與避難行為探討 行動能力 避難行為 自主避難者 針對可「自主行動」之病患,不須依靠醫護人員幫助之情況下移往 安全場所,若在避難過程中有突發狀況發生使行動能力受限時,可 在他人幫助之最低程度下移往安全區域。 輕度依靠行動者 可自主行動者與重度依靠行動者除外之患者,都屬於此範圍,可能 包含需借助輔具移動者,例如枴杖、助行器或輪移者。 重度依靠行動者 長期臥床、氣切等需醫療器具以維持生理機能之病患者,需仰賴醫 護人員之高度幫助,避難時,移往安全範圍時可能危及生命。 (資料來源: 長照機構居室全尺度火災特性實驗及應用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委託研究報告,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日本佐野友紀之災害時要援護者避難安全検証法の検討報告4 ,分為自力避難、 介助避難(自行疏散至疏散樓層)、協助疏散(介助人員護送並撤離)、籠城待 援(在安全防火區劃空間等待營救),並建議ICU、CCU、手術室等以籠城待援; 又針對需協助疏散者有居室離開至一次安全區劃後至一時避難待機場所待援之手 段。兩者均採待消防救助至離開起火樓層。 而無行動能力的病患於避難時需仰賴護理人員的輔助進行移動,因此避難時 所需之空間較大,一般常見之移動方式包含使用推床、輪椅、床單三種移動方式。 護理人員使用不同輔助避難設備時之所需面積如圖 2-9 所示。在高齡者為中心探 討災害弱者機構的火災安全對策 調查報告書中,將避難步行動作單位面積進行整 合。包含搬運床墊、使用推床、使用輪椅三種移動方式,及使用步行輔助器具的 可自主避難者。日本國土交通省於「高齢者・身体障害者等の利用を配慮した建 築設計標準」並考量有輪椅、枴杖使用者等便利性,主要之有效出入口至少需 120cm 以上。各避難步行動作的單位面積如圖 2-10 所示。 4 佐野友紀,災害時要援護者避難安全検証法の検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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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9 避難移動時所需面積

(資料來源: 日本建築学会:建築設計資料集成 2,彰国社,1978)

圖 2-10 避難步行動作單位面積

(資料來源: 日本医療福祉建築協会:小規模高齢者施設における防火対策と 耐震対策,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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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

表 2-2 F-2 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 及其定義  1020627~  1000901~1020626  930914~1000831  850813~93/9/16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F 類  衛 生 、 福 利 、 更 生 類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 用 場所。  F-2  供身心障礙 者 教養 、 醫療 、 復健 、 重健 、 訓練 、 輔導、服務 之場所。  1.同右 2.同右  3.日
表 2-4 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用途分類定義  用途分類定義  107/10/17~  1020501~107/10/16  ~1020430  第十二 條第一 款  甲 類 場所  第六 目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 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 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 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 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 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
表 2-6 F-1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內容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類 組 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改善辦法  F-1 醫療照護    改善方式 改善項目 63 02 16 以 前 自 63 02 17 起 至 85 04 18 止 自 85 04 19 起  至 92 12 31 止  93 01 01 以 後 1.防火區劃 (1)面積區劃 (1)-1 十層以下樓層 第79 條  第5 條 ╳ △ △ ☆ (1)-2 十一層以上樓層 第83 條  第6 條 ╳ △ △ ☆ (2)特定用途空間區劃
表 2-8 H-1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內容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類 組 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改善辦法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改善方式 改善項目 63 02 16 以 前 自 63 02 17 起 至 85 04 18 止 自 85 04 19 起 至 92 12 31 止  93 01 01 以 後 1.防火區劃 (1) 面積區劃 (1)-1 十層以下樓層 第79 條  第 5 條 ╳ △ △ ☆ (1)-2 十一層以上樓層 第83 條  第 6 條 ╳ △ △ ☆ (2)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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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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