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之建議經由研究結果可分為政策建議與後續研究建議,如下所述:

一、政策建議

為解決臺大實驗林轄區內契約林地現行管理問題與違規使用之情事,本研究 提出下列四項契約林地管理利用之政策建議:

(一)修正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三種租地造林契約內容不適宜之規範,

以符合現今法令規範

林管處契約林地租地造林契約因實施已久,許多規範已不符合相關法令,如 合作造林契約年限、種植農作物種類、契約林地可種植果樹等,都明顯違反相關 規定,另外如保育、保管竹林契約轉換為合作造林契約,是否會因增加合作造林 比例而影響契約林地水土保持,這些都是契約內容需要修正,林管處在未來處理 契約修正必須擬訂完善的方案,並聽取林農的意見,才能針對契約內容作完整的 修正。

(二)重新查定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可利用限度並編定合適用地類別,

以符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臺大實驗林管理處可進行全面調查轄區內土地承租情形、利用現況與自然條 件,作為林管處查定土地可利用限度、編定使用地類別、實施土地使用管制、訂 定合作造林契約、國土保育方案收回土地之評估及規劃、推行造林工作、調整造 林獎勵條件之參酌,對契約林地管理極具助益。又轄區內土地的全面調查,不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規模大小、地處偏僻,因此其調查結果涵蓋面完整,可建立抽樣母體基礎資料,

有利於林管處或臺大師生進行相關實驗或教學,亦可作為各種法令規範及管理政 策擬定之依據,以增加管理之效能。且在全面普查之後,將轄區內土地進行可利 用限度查定、使用地類別重新編定,若屬適合造林、混農利用的土地允許放租,

若屬不適合放租土地則由林管處收回。

為明確了解契約林地的管理利用情形,俾利落實國土保安與實驗林管理,應 普查林管處土地承租情形、利用現況與自然條件,林管處契約林地土地普查後,

應重新查定土地可利用限度,以便實施分級管理,因為林管處管轄契約林地範圍 太廣,故如何查定,順序為何?這都值得後續研究者來探討。

(三)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利林 地保育並導正使用

林管處轄區內土地雖編定為林業用地,且在合作造林契約的規範中隱約允許 承租林地得以進行農業使用之行為,然此舉即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 相牴觸。因此,臺大實驗林轄區內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有檢 討之必要。

林管處契約林地建議以「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方式來查定「宜林地」、

「宜農地」是目前較可行的處理方式,惟林管處契約林地範圍大,若實施此方式 必須花費許多人力與金錢,所以本研究建議針對違規使用嚴重、環境敏感區等,

可優先採用方式來查定,並建立相關查定標準,以利後續林管處管理之依據。

(四)臺大實驗林繼續辦理國土復育計畫及持續宣導獎勵造林計畫,以

維護國土保育安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國土復育收回業務之辦理,乃為復育長期遭受人為破壞及天然災害衝擊之國 土,其中解決公有出租林地現有超限利用或違約使用情形,亦是其主要目的之一。

查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之混農使用,若超過法定或契約所載之範圍,即造成所謂 超限或違規使用,因此,透過國土保育收回,希望以政府的力量復育超限或違規 使用的土地。然而,目前收回之契約林地多屬使用頻率或交通可及性較低之林地,

而國土復育收回之辦理乃由承租人主動提出申請,經林管處派員現勘位置確認無 誤,即可收回,申請案件並無所謂優先收回順序之考量,且未來此業務亦因經費 短少而不再辦理,然基於國土保安精神之重要性,國土復育收回應該持續辦理。

目前參加獎勵造林林農非常少,原因是獎勵金太低,對林農沒有誘因,因此,

如何提高林農參加獎勵造林,就有賴林管處的宣導工作,參加獎勵造林後,契約 林地就需造林,對水土保持有很大幫助,所以林管處應積極宣導林農參加獎勵造 林政策,以促進水土保持功效。

二、後續研究建議

(一)對契約林地之契約林農進行社會經濟調查

臺大實驗林轄區涵蓋南投縣鹿谷鄉、水里鄉及信義鄉,轄區社區組成多且緊 鄰森林地方,轄區內及毗鄰實驗林之村莊、社區居民達 2 萬餘人,對於本處林業 施業方式之認同與否,將影響林業經營。此外,佔有本處轄區面積約 19%的契約 林地,這些承租人之意向與使用林地之方式,亦影響實驗林未來森林生態系經營 之推動。因此對轄區內社會經濟層面之現況,應積極依層次進行調查,依序維契 約林地承租人、在地利害關係人與ㄧ般民眾對於國有森林之意向等。

(二)對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上「違規使用」情形做調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分布非常廣,契約林地上違規使用情形普遍,惟契約林 地違規使用情形,如面積大小、種植何種作物、位於地點,後續研究者可針對契 約林農「違規使用」情形作分析,以了解契約林農「違規使用」的原因。

(三)對於我國其他租地造林地區之研究

本研究探討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從事農業使用現象,惟全國各地林業用地採 租地造林方式承租林農現象非常普遍,且承租林農也多種植農作物,違規使用現 象普遍,建議後續研究者能針對其他租地造林地區進行研究,以建立完整的林業 作農用資料庫供政府未來政策之依據。

28. 顏愛靜,(2013),土地資源概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 240-247 頁。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file/chinese/dept/rp/rp990615.pdf。

2.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報告,里約熱內盧,1992 年 6 月 3-14 日,搜尋日期 2013 年 10 月 15 日,檢自:

http://www.un.org/documents/ga/conf151/aconf15126-3annex3.htm。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英文參考文獻

1. Bellot, J., Bonet, A., Pe˜na, J., Sánchez, J., 2007.Humanimpacts on land cover and water balances in a Coastal Mediterranean County.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39,412–422.

2. Buitelaar, E., 2003. Neither market nor government. Comparing the performance of user rights regimes. Town Planning Review 74 (3), 315–330.

3. Burchell, R.W., Lowenstein, G., Dolphin, W.R., Galley, C.C., Downs, A., Seskin, S.,Gray Still, K., Moore, T., 2002. Costs of Sprawl—2000. National Academy Press,Washington, DC.

4. Ewing, R., Pendall, R., Chen, D., 2003. Measuring Sprawl and its Impact. Smart Growth America, Washington, DC.

5. Halleuxa,J-M, Marcinczakb,S.and van der Krabbenc,E.,2012. The adaptive effi ciency of land use planning measured by the control of urban sprawl. The cases of the Netherlands, Belgium and Poland, Land Use Policy 29: 887–898.

6. Leakey R.R.B.,1996. Definition of agroforestry revisited. Agroforestry Today(ICRAF), 8(1): 5–7.

7. Lundgren B.,1982. Introduction (Editorial).Agroforestry Systems1:3-6.

8. Minteer ,Ben A. and Elizabeth A ,2007,”Conservation or preservation ? A qualitative study of the conceptual foundations of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Environment Ethics ,20:307-313.

9. Nair, P.K.R.,1991. State-of-the-art of agroforestry systems. Forest Ecology and Management, 45 (Nos. 1–4): 5–29.

10. Norton, B.G.,1986. Conservation and Preservation: A Conceptual Rehabilitation.Environmental Ethics, 8, pp.195-220.

11. Nuissl, H., Haase, D., Lanzendorf, M., Wittmer, H., 200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urban land use transitions—a context-sensitive approach. Land Use Policy 26: 414–424.

12. Pennington, M.,1999. Free market environmentalism and the limits of land use planning.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1 (1): 43–5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Smith, J.,2010. Agroforestry: Reconciling Production with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 Synopsis of Research Literature, The Organic Research Centre, Elm Farm 2010:1-23.

14. Webster, C.J.,1998. Public choice, Pigouvian and Coasian planning theory.

Urban Studies 35 (1): 53–7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附 件

附錄一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

實驗林管理處竹林保育契約書 資源 暨 農 學 院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本處竹林清理辦法 之規定將審查合格並實測有案之竹林委託 為竹林保育人從事保育經營 並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如下:

一、保育竹林之位置及面積:(附具 1/5000 實測位置圖 份)

營林區 林 班 編 號 小地名 竹 種 面 積 備 註

合 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保育期限自民國 年 1 月 1 日起至 年 12 月 31 日止共 年,期滿經雙方 同意得續訂保育契約。

三、竹林保育人於保育期間應負下列各款之義務:

(1)妥善保護與撫育並維持正常之林相。

(2)防止保育竹林之盜伐、濫墾、火災、病蟲害之發生。

(3)未經本處許可不得在保育竹林內擅建房舍。

(4)妥善保管保育竹林內之樹木,非經本處同意不得砍伐。

(5)設立竹林境界之標誌。

(6)按時繳清主副產物分收代金。

(7)接受本處對保育竹林技術上之指導。

四、竹林保育人於竹林保育期間有下列各款之權利:

(1)對保育之竹林得依臺灣省國有森林用地出租造林辦法第十四條第三 款之規定辦理(竹林及竹筍保育人得分百分之九十)。分收代金之計 算方式如下:

分收代金=(年產量×市價-生產費)×10/100

(2)得要求本處對保育竹林作技術上之指導。

(3)保育期滿後成績卓著者得繼續保育。

五、竹林保育人應於繳款通知單規定期限向指定繳款處所繳納分收代金,

逾期時按下列各項加收違約金,竹林保育人不得異議。

(1)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征百分之二。

(2)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征百分之四。

(3)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征百分之十。

(4)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照欠額加征百分之十五。

(5)逾期繳納在四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照欠額加征百分之五。

但加征之違約金額不得超過欠繳租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植果樹或造林時,得先申請解除竹林保育契約後依本處被墾地合作造 林辦法,訂立合作造林契約。

七、非經本處同意,保育人不得將保育竹林之全部或一部份私擅出售、出 租、典押或變更名義。

八、竹林保育人於保育期間死亡時,得由適法之繼承人繼承保育權,前項 有繼承權之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檢具該管鄉鎮公所之證 明及戶籍謄本報請本處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者以棄權論。

九、本處如因業務上之必要,對所保育之竹林地有所使用時,保育人不得 有任何異議。

十、本處如因施業上之必要必須收回所保育之竹林時,應事先通知保育人 限期終止保育契約,保育人應無條件交還之。

十一、本處如因業務上之需要採取保育人所保育之主副產物時,保育人應 即無償提供採取。

十二、保育人所保育之竹林,如有蔓延至境外者,其蔓延部份,不屬保育 範圍。

十三、保育人因保育竹林所需之臨時工寮或竹池等得向本處申請核准後,

在其保育竹林範圍內設施之,但以所保育之主副產物之採取工作實際 需要為限。

十四、保育人於保育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法處理外,由本處通 知保育人終止本契約。

(1)盜伐竹木濫墾林地者。

(2)擅自擴大面積栽植竹林。

(3)剷除竹林種植果樹或農作物。

(4)不遵照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規定申請核准私擅採取林產主副產物。

(5)違反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

(6)保育人受理竹林保育後,因管理不善而致竹林荒蕪者。

(7)應繳之主副產物分收代金積欠達二年之總額者。

(8)故意或過失致發生火災本處受損害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因保育不週致被盜伐或濫墾者。

(10)違反本契約第三條第四款之約定者。

(11)其他違反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致本處受損害者。

十五、因違反前條之約定而終止本契約時,保育人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或補償。

十六、保育人因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致本處受損害時,保育人應負損害賠償 之責。

十七、如對本契約發生疑義時,由本處函請國立臺灣大學解釋之,保育人

十七、如對本契約發生疑義時,由本處函請國立臺灣大學解釋之,保育人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