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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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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為本研究結論與建議兩部分,其中第一節為結論,第二節為建議,林業 經營管理與環境保育,以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租地造林契約內容,針對林業用地 違規使用情形、土地使用管制容許使用項目與細目、林業經營管理等問題進行分 析。

經本研究調查,合作造林契約規定因有其歷史背景,很多內容與現在規範已 不相符,導致林農於承租地上大面積栽種農作物,造成山坡地保育之破壞,違背 合作造林契約之立意。臺大實驗林轄區內物種豐富,於轄區內有林業專業人員協 助管理林農之生產活動與土地利用行為,惟林農在林業經濟誘因不足之狀況下,

易將林業使用轉為農業使用,而有破壞水土保持之疑慮。臺大實驗林轄區契約林 地從事農業使用已是社會不容忽視的事實,本研究期能以永續林業之理念出發,

透過訪問契約林農、臺大實驗林管理處人員、專家學者,於整個研究實地調查與 訪談內容得知,林管處契約林地契約與相關規範的不合時宜之處,進行後續的檢 討。

綜合各章所述,本章就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管理制度提出研究結論,繼而給 予林管處管理契約林地政策建議,另就本研究限制與不足之處,提供後續研究者 相關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 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租地造林契約應修正

根據本研究之訪查,多數受訪者認為「被墾地合作造林辦法」當中栽種森林 特產物之面積限制有爭論之空間,不應該單純只以承租土地的總面積 30%作為考 量,應該考慮坡度現況等因素。且由於市場是依需求決定種植種類,若是限制栽 種森林特產物的種類,可能會造成生產上的不經濟,有調整的需要。有承租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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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可以考慮承租地的土地因素下,放寬承租土地栽種森林特產物種類面積比例之 限制,或是可以開放其他用途使用,使承租戶的經濟可以獲的改善。

「被墾地合作造林辦法」規範已不符現今實際現況所需,同時也造成臺大實 驗林管理機構在管理上的困難,形成國土保安上嚴重的疏失。因此,本研究認為 應重新修訂「被墾地合作造林辦法」,詳細討論契約內容中關於栽種農作物的面 積比例,並且考慮是否加入承租土地狀況為評估標準;適度考慮放租土地的土地 狀況是否適合做為混農使用,或是只適合單純作栽種林木使用,明確規範森林特 產物可栽種的種類,供承租戶有彈性的選擇,明確規範森林特產物和林木之間栽 種方式。因而,重新修訂合作造林契約,以利增進土地利用與國土保育的功能。

經訪問多數契約林農認為契約林地之三種契約有必要修正,尤其是合作造林 種植果樹比例,林農都希望能放寬比例,部分林農建議採用宜林地、宜農地來查 定土地,若是宜農地就可放寬比例。另外保育、保管竹林契約種植孟宗竹,由於 孟宗竹價格目前偏低,已經不符林農經濟需求,故建議林管處能修正契約,更改 種植更高價的經濟作物,以維持林農經濟需求。

二、修正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管制項目,以利保育並導正使用

目前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皆編定為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但依現行管制規則 規定,林業用地不可作為農作使用,即使土地使用編定後得為從來之使用,然若 原屬造林契約林地供農作使用超過一定比例或改訂造林契約而栽種果樹或森林 特產物者,即為違規使用,有礙臺大實驗林地之管理。因而,本文認為,倘若全 面辦理契約林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屬於長期方案,則於短期內,或可考量修正非都 市土地使用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

如前文獻分析,混農林業如規劃設計得宜,可以發揮多樣的保育功能。另外,

依據薛心淳(2012:4-26-4-28)的調查,受訪的 34 位專家學者中,多數認為混農 林業應採有條件限制之施行,包括面積、坡度、海拔、年限等,其他條件包括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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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意使用。

5.營林用辦公 處所之單身員 工宿舍及工寮 6.其他林業上 必要設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重新查定契約林地可利用限度並編定合適用地類別,以符土地使 用管制規範

目前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皆編定為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但依現行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林業用地不可作為農作使用,即使土地使用編定後得為從 來之使用,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為農作使用;

然若原屬造林契約林地供農作使用超過一定比例或改訂造林契約而栽種果樹或 森林特產物者,即為違規使用,有礙臺大實驗林地之管理。因而,為正本清源起 見,本文認為應重新查定實驗林之契約林地,按其可利用限度編定合適用地類 別。

依據水土保持法專有名詞定義,國有林事業區、試驗林用地屬於山坡地,而 依據管制規則規定,臺大實驗林轄區內保管竹林、保育竹林、合作造林三種契約 林地,皆編定為林業用地。而近年因諸多地震、風災,使土地的地形、地貌有劇 烈的改變,且林地進行混農利用情形屢見不顯,林管處宜針對臺大實驗林各個營 林區,重新調查土地現況,並按「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山坡地 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調查每塊土地之坡度、土壤深度、土壤沖蝕程 度、母岩性質等狀況,逐筆查定土地等級及可利用限度,責成承租戶依土地區分 等級使用,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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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等級為 I~IV 級者,劃定為宜農牧地,臺大實驗林管理處可放租予承租戶 或當地居民,要求承租戶須實施水土保持後方可從事農業耕作。

2.土地等級為 V 級者,劃定為宜林地,屬不宜農耕之土地,承租戶應行造林或維 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並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若承租戶不願造林,亦可繳 回予臺大實驗林管理處,由管理處實施之。

3.土地等級為 VI 級者,應劃定為加強保育地,此屬沖蝕極嚴重、崩坍、地滑、

脆弱母岩裸露等之土地,臺大實驗林管理處應給予承租戶一定之補償後,將此 種林地收回,以加強保育處理,避免災害發生。綜合上述,本文認為當即調查 契約林地土地使用性質,並按「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標準」,就林管處 契約林地重新查估,如經評析屬宜農地者,當編定為農牧用地;如經評析屬宜 林地者,當編定為林業用地;如屬加強保育地者,可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進 一步言,倘經由分析結果,現編林業用地適合做為混農林使用者,當可就栽種 果樹或森林特產物部分,改編農牧用地,以符合現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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