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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王亞男(2000:65-73)指出臺大實驗林…創立於民國前 10 年(1902)。另查臺大實驗林(位於南 投縣鹿谷、水里、信義三鄉轄區,面積 3 萬 2 千餘公頃)前身即日治時期「東京帝國大學農

http://www.swcb.gov.tw/class2/index.asp?ct=laws&m1=10&m2=55&AutoID=22。2013/9/10 搜 尋。

花品系,新增設茶花標本園(林茂擇、翁士豪,2009:124-125)。

14 森林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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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實驗林轄區內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編定,分別為國家公園區(玉山國 家公園)、森林區林業用地及森林區暫未編定用地等。按照使用分區變更編定原 則之規定,森林區內土地可以為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和特定目的事業用的,惟森林區內之土地尚須依照土地使用管制編定成不同使用 地使用。目前臺大實驗林轄區內之契約林地編為林業用地,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內容規定,臺大實驗林轄區內之契約林地皆須做林業經營使用,不得為 農業經營使用之使用,否則即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

另者,由於莫拉克颱風過境,引發重大災害,主管機關乃檢討現行區域計畫 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體制,並將國有林地、保安林地、大專院校實驗林及 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區,劃入限制發展地區;又為兼顧資源永續發展、國土保安 與水土保持,區內土地使用應以維持其永續性為原則,區內森林遊樂區之發展與 經營管理,應以自然教育功能為主。且為加強森林涵養水源功能,森林經營應配 合集水區之保護與管理,為加強國土保育,應重新檢討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及林業 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17。再者,為加強國土保育與保安,原則禁止高山農業新開 墾及各類新開發行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就農牧用地之容 許使用或變更編定予以限制。又為落實國土保育與防災,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於該 計畫公告實施後 2 年內,會商有關機關檢討「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 用地及林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由此可知,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對於森林區的林 業使用土地,強調應以永續性為原則,並對現行的使用管制容許項目嚴加檢討。

然而,上述規定,對於林業用地超限利用的現象究竟有無影響?若有,是否加劇 違規使用的情形?還是抒解違規使用的問題?此或可藉臺大實驗林為例,以一窺

17 內政部,2010,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 1 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 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內政部 99 年 6 月 15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4311 號公告,第 40-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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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

臺大實驗林「合作造林」契約中規定可種植果樹等作物,且「保育竹林」、「保 管竹林」契約均可轉換為「合作造林」契約18,恐會與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容許 使用項目有所衝突;蓋臺大實驗林轄區內土地雖編定為林業用地,但在合作造林 契約的規範中隱約允許承租林地得以進行農業使用之行為,然此舉即與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有所牴觸。因此,現行臺大實驗林轄區內土地使用的編定,

林農對於土地仍以農業使用為主,並未積極造林,若未明確規範並確實管制,則 承租契約地上耕作農作物,導致違規使用之情形將層出不窮,故臺大實驗林轄區 內土地有重新檢討編定之必要。

因筆者參與臺大實驗林管理處 99-101 年度「既有已混農使用事實之契約林 地混農林業使用可行性評估處理方案」計畫19,現場訪問林管處人員及契約林農,

發現目前契約林地違規使用嚴重且林管處在管理與執行面上,無法有效防範違規 使用現象發生;另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與租地造林契約規範有所不同,造成對 國土保育產生負面效果,進而引起筆者對臺大實驗林轄區契約林地管理利用產生 研究興趣。據此,本研究藉以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為研究標的,檢視目前臺大實 驗林管理制度、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租地造林契約等,探求林農、林管處人 員、專家學者對上述問題之看法,以供未來契約林地管理政策之參酌。

二、研究目的

18 竹林保育契約第 6 條訂有契約轉換條款:「竹林保育人在不妨害水土保持之範圍內,如欲改 善經營增加生產而栽植果樹或造林時,得先申請解除竹林保育契約後依本處被墾地合作造林 契約辦法,訂立合作造林契約。」,另臺大實驗林既有已混農使用事實之契約林地混農林業 使用可行性評估研究計畫補充資料─契約林地管理業務簡介,(五)竹林保管、保育人為提高 林地收益,改造植其他樹種得申請更改為合作造林契約,第 10 頁。

19 筆者於民國 99-101 年間參與臺大實驗林管理處委託顏愛靜教授主持之「臺大實驗林已混農利 用之契約林地現況與問題之研析」(I~III)研究計畫,參與實地探勘、訪問臺大實驗林管處人 員與契約林農,對於各營林區之面臨問題、林農所處困境,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且相關資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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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藉由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管理制度,以林管處管理契約林地所出現的 問題,來檢討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與細目,以其對國土資源整體規 劃利用之影響,藉此檢討最有效之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使用容許項目方式,進而 達成有效進行土地利用,以達成國土資源永續發展的目標。其主要研究目的如 下:

(一)

探討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租地造林契約問題,並研提修正方向

由於臺大實驗林與林農間之歷史淵源流長,其背後社會、經濟、政治、文化 因素甚為複雜,本研究擬就契約林地(保管竹林、保育竹林、合作造林)契約面,

對於目前契約不符現況規範方面,與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目前面臨管理上的問題,

透過訪問林管處人員、專家學者及契約林農,期能得到解決之道,並提出解決對 策。

(二) 檢討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與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管制項目問題

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目前部分作為農作使用,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林 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並無農作使用所產生衝突,本研究藉由文獻回顧與深度訪談 方式,針對於不合時宜的法令制度,積極檢討制度面相關缺失,提出具體可行之 改進措施,以消除土地使用管制機制缺失及執行檢查工作不力等問題,進而提升 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使用管制政策之成效。

(三) 探討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可利用限度並編定適合用地類別,以符合土地使用 管制規範

臺大實驗林契約林地因其歷史背景因素,經過多年發展,與當時訂立法規與 實際現況並不相符,林管處在執行管理政策時會面對到許多問題,而契約林農因 經濟因素而有違規事實發生,本研究從土地可利用限度來分析契約林地適合編定 類型,並以深度訪談契約林農、林管處人員、專家學者等,以解決契約林地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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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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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內容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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