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及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針對行政檢查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處理的法制化,提出下 列具體建議。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的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加以列舉。
立即可行之建議:進行綠建築標章整合,並將綠建材之使用納入為綠建築評估 基準中。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目前四大類之綠建材標章,評定對象互異,評定程序亦有差異,取得某類綠建 材標章之建材,有時甚至於與另一類建材之評估基準差距甚大,易造使用者之混淆,
建議應加以整合。將四類綠建材標評定基準中部分提為共通項目,獲任何一項綠建 材標章之建材皆具基本門檻。甚至於將四類綠建材標章整合成一個,依材料類別提 出應具備之評定基準。
綠建材之使用應回歸到綠建築之推動上。在目前綠建築九大指標中,納入使用 綠建材為必要條件,並列為評估要項。
長期性建議(一):請公務部門於工程採購時要求使用綠建材,並設定最低使用比例 主辦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協辦機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為加強綠建材之使用,宜要求各公務機關之建築物興建或裝修時,使用一定比 例以上獲綠建材標章之建材,各公共工程亦應以使用綠建材或再生材料為優先。使 用比例可以發包金額計算,亦可以指定工程部位之材料使用之比例計算。
長期性建議(二):請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綠建材使用範圍,擴大為戶外建材亦應納入 最低使用比例規定。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98 年 7 月 1 日起建築技術規則第 321 條已修訂為:「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 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 分之三十以上」。對於戶外建材並未能適用。但考量綠建材中的「再生綠建材」如再 生混凝土地磚、再生陶瓷面磚等對節能減碳之顯著貢獻,其使用場所大多是在戶外,
因此建築技術規則之強制使用規定實有欠週延之處。建議補充將戶外必須使用綠建 材之規定,而將總使用比例提高,以利產業市場之開拓。
附錄一、綠建材產業市場推動機制規劃研究計畫
威脅)分析詳細,建議對於機會與威脅
康協理水竪:
醛等相關議題,以避免與本計畫案成 果重點有所衝突。
二、
期末報告審查委員意見回覆
審議機制,建議為確保品質應比照正
卓參。
附錄二、各國環保標章計畫中與綠建材相關規格標準/評定基準摘要 Pb<50; Cd,0.5; Hg<0.5 (mg/kg);
使用發泡劑ODP 為零;
逐項列出 EL246-2003/1/2003-200) (10 家廠商/48 項產品) (亦列於回收建材中)
二、健康綠建材
不含重金屬、TBT、TPT 閃點不低於61 度 C;
不含重金屬、TBT、TPT 閃點不低於61 度 C;
不得使用Pb、Hg、As、Cr+6。產品中所含 Pb、
Cd、Hg、Cr+6 總重量不得超過產品 0.1%。
不得使用TPT、TBT、鹵化碳氫溶劑、甲醛、殺 蟲劑、氨與其化合物不得超過3%。
韓
不得使用含有機錫(TBT 或 TPT)、Pb、Cd。產 品中重金屬含量須為Pb<50; Cd,0.5; Hg<0.5 (mg/kg); 甲醛<0.12-0.20 mg/m3
符合相應產
40-50%;塑膠 >20-50%;
韓國標準 或類似產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243)
EL171-1999/3/2002-219 (亦列於回收建材中)
料 規定導熱係數;
使用零ODP 發泡劑;
不得使用石綿;
不得使用PBB, PBDE,短鏈
chlorinated paraffins 等禁止阻火劑;
品標準 (5 家廠商/24 項產品)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245-2003/1/2003-200 (2 家廠商/2 項產品)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248-2003/1/2003-200 (4 家廠商/23 項產品)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249-2003/1/2003-200 (亦列於回收建材中) (無驗證通過產品)
四、再生綠建材-綜合材料類 2005.9.8 公 告
功能規定。
C 骨材:
使用回收混凝土比率;
製造時考量資源/能源使用、廢棄物減 量、CO2;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D 水泥:
含廢棄物比率;
製造時考量資源/能源使用、廢棄物減 量、CO2;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E 混凝土混合物/F 混凝土產品:
使用回收材料比率;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出售時提供產品資訊;
使用後可回收。
G 舖地橡膠材料 使用100%回收橡膠;
使用後可回收;
製造時考量資源/能源使用、廢棄物減 量、CO2;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回收地基材料與回收瀝青混合物 使用回收材料比率大於50%;
H 園藝造景/植物種植材料
使用回收材料比率應超過70%;
製造時考量資源/能源使用、廢棄物減
量、CO2;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考量產品包裝回收性。
I.1 交通訊號板
使用後材料可回收性;
I.2 交通訊號材料
使用回收材料比率應超過70%;
製造時考量資源/能源使用、廢棄物減 量、CO2;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考量產品包裝回收性;
使用後可回收性;
產品成分不應含有鎘、鉻或砷;
產品出售時提供說明書;
I.3 分道線(道路噴漆使用之玻璃珠/半 球)
應100%使用碎玻璃;
產品之包裝需考慮易於回收;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使用顏料不得添加鎘、鉛、汞、鉻、砷 或硒為成分。
需伴隨產品提供使用說明書 J 臨時結構材料
使用回收材料比率超過70%;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產品成分中不應添加鎘、鉻或砷;
產品不應為拋棄式產品;或須具備回收
體系;
K. 道路材料
主要為產品性能規定 K-3 其他道路材料
使用回收材料超過50%;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提供處置方法資訊。
若使用含防腐劑木材時,控制焚燒時空 氣排放。
L. 下水道/水工程材料
使用回收材料比率應超過70%;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需考量產品生命週期階段新資源使 用、能源消耗與CO2排放;
產品不應添加鎘、鉻或汞為成分;
使用回收硬質氯乙烯塑膠(PVC)或回收 塑膠者,應確保具備廢棄回收路徑;
產品所含塑膠70%被收集,其中 60%材 料回收,其餘能源回收;
考量產品包裝易回收性;。
M. 橋樑/河流/港口材料
若為橡膠護欄時,使用100%回收橡膠;
船道護欄產品含回收材料之比率超過 70%`.
N. 其他材料
N-1 排水/填回材料
含有回收材料重量應超過70%;
需考量產品生命週期每個階段之新資 源使用、能源消耗與CO2排放;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符合戴奧辛污染規定;
N-2 植被根基材料
使用回收材料重量比率需大於70%;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符合戴奧辛污染規定;
N-3. 非氯型抗凍劑與/止滑劑 產品需為醋酸基且不含氯;
(99)產品應伴隨說明書與 MSDS;
N-4 邊坡保護網 安裝規定
N-5 埋藏標示布(Buried marker sheets) 產品所含回收材料重量應超過40%;
N-6 地下電纜之保護管
產品所含回收材料超過產品50%;
N-7 水條(Water Bar)
產品使用回收材料應符合表十四所列 標準;
N-8 連接濾網/連結條
產品使用回收材料應符合表十五所列 標準;
N-9 地基改善材料
產品中煤灰混合比率應超過產品重量 60%;
符合溶出與含有重金屬/毒性物質規定。
五、再生綠建材-綜合材料類
其他建材
40-50%;塑膠 >20-50%;
規定導熱係數;
使用零ODP 發泡劑;
不得使用石綿;
不得使用PBB, PBDE,短鏈 chlorinated paraffins 等禁止阻火劑;
韓國
材 毒性物
韓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744-1993/5/2001-107 (13 家公司,26 項產品)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245-2003/1/2003-200 (2 家廠商/2 項產品) (亦列於回收建材中)
韓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248-2003/1/2003-200 (4 家廠商/23 項產品)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249-2003/1/2003-200 (亦列於回收建材中)
逐條規定 列出標準 HJ/T206-2005 2006.1.1 實施
中
&GB9776
同上 同上 HJ/T211-2005 2006.1.1 實施
中
100mg/kg;
GB9776 HJ/T207-2005 2006.1.1 實施
中
223-2005 2006.1.1 實施
八、再生綠建材-有機材料類-個別產品別
台
JISA 5905 與 JIS
膠包裝應不含鹵素與有機鹵素化
JISA 5905 與 JIS A5980 或 相關產品 標準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No.115 V2.0
放量符合JIS 或 JAS 相關標準之 F (TBT 或 TPT)、Pb、Cd。產品中重 金屬含量須為Pb<50; Cd,0.5;
Hg<0.5 (mg/kg);
使用發泡劑ODP 為零;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246-2003/1/2003-200) (10 家廠商/48 項產品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172-1999/3/2002-219) (24 家廠商/361 項產品
氣污染 重金屬含量規定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174-2003/1/2003-200) (3 家廠商/16 項產品
逐項列出 逐項列出 EL482-2003/1/2003-200) (5 家廠商/87 項產品 GB13663-2000 JG/T3050-1998 GB15558-2003 QB/T2667-2004
符合相應產
HJ/T226-2005 2006.1.1 實施
材) 法規
JG/T3017-94
JG/T3018-94 HJ/T237-2006 2006.3.1 實施
附錄三、辦理「綠建材產業發展座談會」記要
壹、座談會舉辦資料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大力推動下,「綠建築」與「綠建材」皆已普及為國人所認識。
使用綠建材可提供國民優質之居住生活,及兼顧環境生態之保護,因此綠建材產業 可以說是當前極為重要的綠色產業。行政院也於97 年頒佈「生態城市與綠建築推動 方案」,將「提升室內環境控制技術,建立綠建材市場機制,創造舒適健康與優質居 住空間」,列為重要目標。而在本年四月剛召開的「全國能源會議」中,「推動使用 節能減碳綠建材」更成為會議中重要的共同意見。而內政部營建署更已於本年5 月 8 日公告修訂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321 條內容,提高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 綠建材使用率應自5%,提高至 30%。因此,綠建材產業未來之發展機會將無可限量。
雖然如此,現行的法規制度對綠建材之使用仍存在若干不利因素,而面對國外建材 進口之競爭,本土之業者如何從技術面、市場行銷面等,強化產業之競爭力是當務 之急。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有鑑於此特與環境與發展基金會陳文卿博士共同進行研究,針對 綠建材產業發展之種種問題,進行探討分析。並藉由辦理產官學座談會,請各界先 進提供卓見,研擬綠建材產業之發展策略,以提供各主管未來共同努力之方向。
一、會議事由
綠建材產業發展座談會 二、會議時間
98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三、會議地點
本所簡報室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四、會議主持人
陳副所長瑞鈴
五、出席者
機關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專家學者-于總經理寧、江教授哲銘、汪理事長精銳、徐董事長文志、黃教授榮堯、
黃教授兆龍、蕭教授江碧
產業代表-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建築材料商業同業 公會聯合會、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台灣綠建材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
產業代表-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建築材料商業同業 公會聯合會、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台灣綠建材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