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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產業發展之SWOT分析

第五章 綠建材產業發展之現況分析

第二節 綠建材產業發展之SWOT分析

如前節所述,綠建材產業發展雖然已有良好的機會,但無可否認得,仍存在著 許多困境,極待各界共同努力。以下針對綠建材產業之發展,進行SWOT 分析。

一、產業本身之優势(Strengths)

1.產業技術能力進步,國產建材之品質與性能具競爭力。

2.綠建材標章由政府主導推動,已經建立公信力。

3.綠建材價格具競爭優勢

4.國民生活水準提高,對健康、環保概念注重。

5.推廣教育積極,業者、民眾對綠建材認識程度增加,使用綠建材之意願提高。

以上這些優勢為業者與政府共同努力之結果。我們可發現,建材產業為基礎工 業,而我國過去數十年間所奠定的土木、化工、材料等工業基礎十分堅實,因此獲 得綠建材標章的產品其品質較先進國家毫不遜色。更重要的是,由於台灣地處亞熱 帶,日本、美國等國家,對建材的耐候性要求,無法適用於台灣。譬如台灣對吸水 率、吸水膨脹係數等之要求將較美、日等嚴格。而建材之抗菌防霉,也是國內建材 業者努力的目標,因此可以發展出品質優良之綠建材。

二、產業之劣势(Weaknesses)

依據本計畫之研究分析,綠建材產業之發展本身有以下之劣勢因素。

1.建商、建築師誤認使用綠建材會增加成本。

建材並非一般消費性產品,民眾不易自行自市場購買使用。因此,綠建材 之使用與否決定於建商與建築師。但建商與建築師若認為將增加成本,則使用 意願較低。但依據與業者之討論,價格增加之情形有限。故此為誤導之結果。

另一方面,價格與需求量有關,若能廣泛使用,達一定之量產規模,價格自然 可以下降,因而提高競爭力。

2.建築師、土木包商、室內裝修業者訓練不足,不願意使用綠建材。

提供教育訓練為解決此問題之對策。然而另一方面與綠建材產品之廣泛性 與易取得性有關係。施工廠商易自市場通路上取得所需要的綠建材,自然較樂

於採用。

3.綠建材使用比例雖已由 5%提高至 30%,但仍有 70%非使用綠建材。

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對於綠建材之使用比例採室內裝修面積計算,但與價格 無必然關係。30%之比例可以採表面塗裝等方法輕易達到面積比例要求,對於 綠建材之總使用金額極為有限。

4.建築技術規則對於綠建材之使用,僅限於室內裝修及樓地板面材料,戶外空間 未未納入。

再生綠建材、高性能綠建材大部分皆使用於外牆、屋頂、走道等部分。但 建築技術規則對綠建材使用比例雖提高,對於再生綠建材、高性能綠建材仍無 助益。

5.「建築技術規則」綠建材比例計算複雜,室內裝修業者認為不易計算 6.綠建材與綠建築之關連性待強化

綠建築有九大指標,但是綠建材之對應性不明顯。應於綠建築評估手冊 中,將四類綠建材標章所對應之綠建築指標列出,以便建築師規劃設計綠建築 時,能夠將綠建材納入。建議補充如表5-1。

7.四類綠建材訴求差異性大

生態綠建材與再生綠建材所注重的是對於生態環境之保護,但對於民眾而 言卻缺乏較直接之利害關係,因此該等綠建材標章產品之推廣使用倍感困難。

未來若能將四類標章整合,強化綠建材標章中低甲醛、低VOC 等無害性訴求,

對使用者提供更進一步之保障,四類綠建材標章產品皆能普遍推廣應用。

8.綠建材標章與環保標章之競爭性

建築技術規則中,對於綠建材之使用規定包括獲得綠建材標章產品以及環 保標章產品兩大部分。因此兩類標章應進行整合。這也是生態城市與綠建築推 動方案中,要求「檢討修訂『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調和環保標章 建材類及綠建材標章規格標準,輔導綠材標章產品納入第一類產品範疇。」之

重點。

三、競爭市場上的機會(Opportunities)

京都議定書已於2005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效,針對全球工業化國家之原料開發、

整合。

就客觀因素而言,綠建材之推動有以下之良好機會:

1.節能減碳之國際潮流,提供推動綠建材發展之機會。

2.全國能源會議結論:「推動使用節能減碳綠建材」。

3.環保署研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提送立法院審議進行立法程序。

3.建築技術規則綠建材比例提高至 30%。

4.綠建築教育成功,綠建築已成為綠色產業重要一環。

雖然有以上所提的良好機會,但是針對其中最重要的關鍵是,綠建材對節能減 碳之效益應有合理客觀之評估數據。此有賴業者結合學術研究機構共同努力探討,

提出有利之說帖。

四、競爭市場上之威脅(Threats)

綠建材為兼顧使用者健康舒適,以及保護環境生態的優質建材。但是,品質低 劣之建材,若缺乏適當之把關,難免對綠建材造成市場威脅。因此,綜合而言綠建 材所面臨之市場威脅為如下:

1.國外(如大陸)劣質建材進口,因成本低,將擠壓國內建材之市場。

2.上、中、下游整合不足,劣質建材將抵消綠建材之功能。

綠建材之推廣使用,從建商到建築師(或裝修業),以及建材供應者到施工業者,

到最後提供消費者使用,包括許多的環節,因此必須進行整合。否則使用者因缺乏 正確認識,任由施工業貪圖便宜使用劣質之建材,不僅綠建材無法順利推動,且將 影響消費者權益。

3.政府機關綠色採購誘因不足,民間機構綠色採購觀念尚未落實。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6 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 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

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

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 定。」

此規定對於綠建材標章產品之使用具有法令上之誘因,但實際上頗有困難,原 因為:

增加經費支出:各級機關普遍財政緊縮的情況下,不易要求編列較高之預算以 購置較高費用之環保再生產品。

不易認定:建材是工程的一部分,工程發包時皆是以工程範圍為採購發包對 象,很少針對建材部分進行採購發包。建材占整體工程之百分比不易認定,因 此採用綠建材之投標廠商無法享有前述百分之十價差優勢。

使用者擔心品質差異性。

此外,綠建材標章中除再生綠建材明顯可符合「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 染或省能源者」之要求外,其他如健康綠建材、高性能綠建材是否可準用「政府認 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說明,則尚待確認。

4.部分業者缺乏自律。

少數取得綠建材標章之業者,申請綠建材標章時提送檢驗之產品品質規格與量 產之產品有差異,造成綠建材標章名實不符之嚴重後果。故應加強綠建材標章之後 市場管理機制,業者本身也應自律,以免影響所有綠建材業者之形象,並損害綠建 材標章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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