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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計畫所進行的研究主要項目是法規標準化的建立,但這只是一個基礎的 建立,可以在此標準的基礎上面延伸並發展出其他更具實務價值的應用,本研 究計畫過程中,獲致二項立即可行建議及三項中長期建議:

建議一

立即可行之建議:持續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應用 IFC 記載建築技術規則檢 測資訊研究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學會

建議依據本次研究所提出法規邏輯分析的兩個重要關鍵要素:法規名 稱標準化、法規運算邏輯方式標準化,以及本報告今年度針對建築技術規 則設計施工篇第 1、2 章之研究成果為基礎,持續針對建築技術規則施工 篇其他章節繼續分析研究,以持續建立我國建築法規標準化之基礎標準。

本次專案所應用國際通用標準IFC 格式進行法規邏輯化的記載,不同的應 用軟體皆可應用此國際標準應用發展符合我國建築法規規範的應用工具 或功能。

本案成果中也將提供符合上述標準的測試性法規輔助檢測平台進行 應用測試,建議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學會持續參與法規邏輯化 分 析 工 作 並 將 其 應 用 於 法 規 輔 助 檢 測 平 台 與 法 規 樣 版 (http://www.bim.ntpc.gov.tw/FileDown.aspx)之調整,為我國執行法規檢測 建立完整的基礎。此測試性平台也可提供給有意願發展 BIM 應用於建築 法規輔助檢測之縣市政府(例如:桃園市政府)進行測試使用,希望能鼓勵 並擴大參與法規標準化研究與輔助檢測之落實。

建議二

立即可執行之建議:整合法規樣版推行國內通用可執行之法規標準參數樣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 訊學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桃園市 建築師公會

本次研究案之成果可結合新北市政府所提出之完整並經過實務應用 經驗的法規樣版標準,此樣版屬性參數後,並推廣至其他地方政府,如臺 北市、桃園市等。並將目前執行之案例進行整理後提供教學參考,以利建 築資訊建模應用於建築設計檢討時相關範例參考。

建議三

中長期之建議:建立人機整合的電腦輔助查核機制,解決質性與跨域整合

的綜合性法規審查議題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桃園市政府建築 管理處

從本次的研究範圍對 IFC 資料架構進行深入探討之後發現,現行的 IFC2x3 資料架構,以實體構件(IfcObjects)與空間名稱(Ifcspace)建構建築物 的 本 體 資 訊 , 並 以 空 間 關 係(IfcRelContainedInSpatialStructure) 連 結 IfcObjects 與 Ifcspace,構成完整的建築物資訊模型。因此在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二章的基礎法規分析結果多數集中在分類1 與分類 2,屬於可以檢測範圍。但進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第四 章的法規檢討,在實務操作上,需要借助外部GIS 圖資整合或專業驗證法 規的協助,無法直接由單一模型資料檢測系統完成,且各縣市的圖資數值 化程度不同,都會造成各縣市電腦輔助檢測發展項目與深度的差異。建議 可以從法規檢討實務上,重新檢討 BIM 模型的資料輔助程度並與人工審 查的搭配。這部分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建管單位的 BIM 發展計畫,並與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討論出一致性的檢討標準,才有可能繼續深化分類3 與分 類4 的法規檢測。

建議四

中長期之建議:因應 BIM 應用制定建築管理的新模式-符合 BIM 應用的 出圖與圖說審查方法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中華民國全 國建築師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桃園市建築師公 會、台灣建築資訊模型協會、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學會

本研究案中有針對應用 BIM 進行建築設計時,在建築管理上可能帶

來的改變,建築資訊建模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流暢的跨專業與跨階段資訊整 合。資訊整合的關鍵是資料內容與格式的共同標準。目前台灣建築產業各 階段之建模標準往往參考蒐集來的契約範本以及國外各階段 LOD 的規 格,而制定範本與各階段LOD 規格標準的過程中未必能夠真正考量本土 產業執行面上的需求,而導致在執行上種種浪費與窒礙難行的狀況。因應 BIM 應用發展的快速,建築管理制度上也應該跟上 BIM 發展的腳步,提 出一套符合 BIM 應用的出圖內容,符合資訊化應用也符合建築管理審查 所需的相關資訊,制定出一個符合現代資訊化建築送審的前瞻作法。

建議邀集具備能夠執行並整合建築基本設計階段的專業人士透過研 究計畫進行整合,計畫成果能夠提出基本設計階段的建築資訊建模出圖標 準。該提案計畫的建議執行單位為台灣建築資訊模型協會,該協會由許多 努力推動並運用BIM 技術的專業人士組成,最能代表本土具備 BIM 相關 技術學習與執行運用的專業團體,因此由該協會負責執行最為合適。

建議五

中期之建議:法規標準化架構 BIM 與 GIS 整合應用 - 建築設計統計分析 儀錶板與建築資料庫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學會

建議依據本次研究所提出之法規標準化架構作為基礎,透過設計階段 導入符合法規樣版設所建置的模型,進行可量化的統計分析應用,其中包 含了建築資訊中的幾何與非幾何資訊,例如綠化面積、開放空間面積、消 防相關配置與空間大小、不同用途的空間數量(住宅之頪的)、停車位等,

並結合GIS 地理資訊,透過標準化資料進行數據收集,以城市治理的角度 進行大數據分析應用,例如區域中住宅或商業的容積樓地板開發比例、開 放空間戶綠化空建在城市區域的比例等,針對城市規劃與治理的角度結合 建築資訊是未來值得深入研究及發展的課題。

附錄一、研究團隊工作會議紀錄

第一次工作會議

一、 會議名稱:「應用IFC記載建築技術規則檢測資訊之研究—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1、2章建築資訊建模元件知識庫架構與溝通平台研究」工作會 議

二、 時間:106/02/13(星期五)下午4:30

三、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129號6樓之1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 學會

四、 人員:詳簽到簿 五、 討論要點:

 架構雛型與研究方法討論

1. 針對 IFC 與 MVD 之相關資料收集 2. 研究期程與進度討論

第1 個月

函送研究進度計畫書、相關文獻收集與彙整。

第2 個月

國外法規檢測或邏輯化之作法進行探討與建築技術規則 1、2 章進 行分析。

第3 個月

持續針對建築技術規則1、2 章進行分析並依據 IFC 與 MVD 資料架 構進行研究。

第4 個月

邀請專家學者針對階段研究討論、法規分析與相關標準規範架構之 構想研擬。

第5 個月

提出法規分析初步架構及構想及規劃架構初稿。

第6 個月

函送期中報告書、召開期中審查會議。

第7 個月

提出法規分析基礎架構與IFC 及 MVD 分析架構 第8 個月

邀集建築師參與案例建置,並持續與法規分析及MVD 研究分析架 構修正與調整。

第9 個月

持續邀集建築師參與案例,並討論法規分析及MVD 研究分析架構 修正與調整。

第10 個月

邀請專家學者針對階段研究討論。

第11 個月

函送期末報告書、招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第12 個月

完成應用IFC 記載建築技術規則檢測資訊之研究執行要項完稿修正 及期末報告之修正。

3. 思考該如何與地方政府進行合作,針對本案研究的成果與未來發展的可 行性。

六、 出席人員簽到表

第二次工作會議

一、 會議名稱:「應用IFC記載建築技術規則檢測資訊之研究—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1、2章建築資訊建模元件知識庫架構與溝通平台研究」工作會 議

二、 時間:106/03/17(星期五)下午4:00

三、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129號6樓之1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 學會

四、 人員:詳簽到簿 五、 討論要點:

 元件與法規的關係方法討論

1. 可先從國內法規樣版與檢測程式的 IFC 對應關係研究。

2. 透過國外分析方法進行討論。

3. 法規分析方法:

 針對建築技術規則 1、2 章中的所對應到的法規名稱標準化。

 對應到的法規名稱,與 IFC TYPE 的相對應關係做歸類。

 完成以上作法後,才探討法規中所描述到各物件相對應關係相對應 關係。

4. 下次工作會議提出研究初步結果進行討論。

六、 出席人員簽到表

第三次工作會議

一、 會議名稱:「應用IFC記載建築技術規則檢測資訊之研究—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1、2章建築資訊建模元件知識庫架構與溝通平台研究」工作會 議

二、 時間:106/04/14(星期五)下午4:00

三、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129號6樓之1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 學會

四、 人員:詳簽到簿 五、 討論要點:

 階段性研究成果與方法討論

1. 將技術規則中的名詞定義部分,以建築設計專案的角度進行分析。

六、 出席人員簽到表

第四次工作會議

一、 會議名稱:「應用IFC記載建築技術規則檢測資訊之研究—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1、2章建築資訊建模元件知識庫架構與溝通平台研究」工作會 議

二、 時間:106/05/12(星期五)下午2:00

三、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129號6樓之1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 學會

四、 人員:詳簽到簿 五、 討論要點:

 研究方法討論與 IFC 法規定應結果說明 1. 技術規則 1、2 章以 IFC 架構結果說明

2. 國內法規樣版與本次分析發法比較說明

因目的性與任務標的不同,所以執行方式與成果不同,但是實質內容一 致。

3. 建議利用臺北市、新北市府的檢測系統進行改版,以此次研究結果為架 構,提供一個測試平台,邀請其他縣市政府(例如:桃園市府)一同參與。

六、 出席人員簽到表

第五次工作會議

一、 會議名稱:「應用IFC記載建築技術規則檢測資訊之研究—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1、2章建築資訊建模元件知識庫架構與溝通平台研究」工作會 議

二、 時間:106/06/09(星期五)下午2:00

三、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129號6樓之1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 學會

四、 人員:詳簽到簿 五、 討論要點:

 期中報告內容與架構討論 1. 期中報告內容重點

 研究方法描述

 國外文獻資料之整理說明

 研究方法架構與 IFC 架構關係說明

 技術規則 1、2 章之分析結果與 IFC 架構對應關係

 法規分析方法說明

 本案分析方法與國內法規樣版比較說明 2. 架構參考建研所之其中報告書範例。

六、 出席人員簽到表

第六次工作會議

一、 會議名稱:「應用IFC記載建築技術規則檢測資訊之研究—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1、2章建築資訊建模元件知識庫架構與溝通平台研究」工作會 議

二、 時間:106/07/13(星期四)下午3:30

三、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129號6樓之1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 學會

四、 人員:詳簽到簿 五、 討論要點:

 IFC 記載法規名稱架構與做法 1. 以建築設計架構對應 IFC TYPE

 分為一宗土地(基地)、建築物、結構體、設備、材料等五大項。

 以基地為例,將其相關連姓以結構的方式呈現出來,並針對個別相 簿所對應的法規名稱進行定義,進一步包含期屬性定義。

 法規分析架構與方法討論

1. 法規分析方法進行三個步驟:1.將法規條文檢討運算邏輯、2.針對法規 內容所涉及元件與IFC 對應、3.個元件所對應參數或屬性

2. 法規分類規則作法分為四類:

分類#1.可直接從 IFC 元件取得屬性資料進行分析。

分類#1.可直接從 IFC 元件取得屬性資料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