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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背景

美國國家建築資訊模型標準專案委員會(US National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Standard Project Committee)對建築資訊建模有以下的闡述[1]: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BIM) i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physical and func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a facility. A BIM is a shared knowledge resource for information about a facility forming a reliable basis for decisions during its life-cycle; defined as existing from earliest conception to demolition.”

從基本定義,如何提供一個可行的環境來建置建築物生命週期中各階段決 策所需之共享性知識資源,是實踐 BIM 一個相當關鍵性的議題。這個共享性 知識資源的基礎架構可能至少須具備幾個特性:

1. 具有不斷成長與新陳代謝特質的有機體。

2. 具有延展性、續接性,雖可斷開獨立運作,但隨時可合理銜接整合。

3. 資訊發展層級,包括幾何與非幾何,得視作業需要程度做深化或簡化。

4. 配合電腦軟硬體及網路頻寬之能力,充分應用資訊技術對資訊儲存與呈 現做最佳化的規劃。

以英國政府營建策略的推動,從 Level 0 逐步要求,2016 年要求的 BIM Levle 2 成熟度仍以檔案為基,部分自動化的程度,而真正更全面自動化的 BIM Levle 3 成熟度是預期到 2025 年達成,這也是考慮到普遍業界的接受度,以及 對資訊技術應用的保守規劃,這是相當值得我國借鏡的策略。也許,目前BIM 的相關資訊技術與軟體工具的使用仍存在侷限性,但善用既有的熟悉的工具與 技術,若能充分熟習它,充分運用它,實際上是可大幅改善傳統工程上的一些 易犯的缺失。BIM 的推行絕對不可忽視業界從根深蒂固之傳統作業模式,推動 過程要兼顧逐步轉移與接受的進程。

二、 研究目的

建築法規導入 BIM 不能只是由地方政府努力,如何進一步將建管法規進 行規格化標準更是首要努力目標,透過地方政府所累積的經驗,由本案研究重 新檢討建築法規如何規格化、邏輯化並結合國際標準(IFC)架構與地方政府所努 力的成果(包含法規樣版、法規參數化與檢測邏輯分析),相信訂定出全國一致 性的標準規範。

本團隊自2009 年起投入應用 BIM 輔助建築管理行政作業可行性之分析,

於2014 年開發出第一版的系統之後,至 2016 年已經在臺北市及新北市超過 26 項公共建築成功地進行實際的應用。本計畫的目的為基於為臺北市、新北市政 府所累積的技術及經驗,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2 章的法規所 牽涉到的審查資訊進行分析。藉由MVD 的模型資料架構概念,將建築執照所 需的法規檢討資訊,以模型視圖及明細表的編定的方式,將建築技術規則基本 名詞定義與屬性資訊集合成一個可實際操作的樣版。這個樣版成為各項法規檢 討程式發展的基礎,當然亦可作為後續第 3 章與第 4 章防火避難設計檢討所需 之應用程式開發基礎資料架構。

三、 本研究計畫之重要性

目前,國內各地方政府針對建管法令自行研究,重點著重在各地方政府經 管業務所涉及的相關建管法令及事項,雖有部分重點與中央統一法令相關,但 仍屬於各自發展,本案針對全國統一的建管法令進行規格邏輯化之通盤檢討,

並進一步針對 BIM 應用通用交換格式 IFC 所規範出資訊規格,這樣有利於建 管法規條文數位化,並且將建管法規於 BIM 資訊建模中的資訊應用規範明確 規格化,進一步讓各地方政府有統一標準可以依循,本案不是只有標準的制 定,更利用實際案例與現行國內外執行之專案進行通盤討論,符合實務可行之 規範。

本案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 章用語定義與第 2 章一般設計通 則開始,期待為建築技術規則法規項目邏輯化及數位化奠定分析的基礎,在此 基礎上進行後續發展,利用BIM 建築資訊應用於數位城市的建築管理上。